王某某诈骗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6)黑01刑初39号
【关键词】 自首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 罚金 从轻处罚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苹苹,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苹苹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苹苹及其辩护人陈学清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曾于2016年4月29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2016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将钱款借给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西环商城、呼兰区中医院等地,自李某甲、曹某某、韩某某等十余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371.93万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款人民币149.9万元。
2.2012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人民币547.4万元。
3.2012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人民币60万元。
4.2012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孙某甲钱款人民币40万元。
5.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曹某某钱款人民币141.55万元。
6.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赵某甲钱款人民币28万元。
7.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款人民币88.9万元。
8.2013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赵某乙钱款人民币22万元。
9.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赵某丙钱款人民币35万元。
10.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靳某某钱款人民币133.58万元。
11.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赵某丁钱款人民币61.45万元。
12.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相继骗取被害人王某丙钱款人民币19.5万元。
13.2015年3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白某某钱款人民币25.65万元。
14.2015年3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钱款人民币10万元。
15.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于某某钱款人民币9万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王苹苹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苹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苹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认为,涉案金额存疑,被害人李某甲的数额不能确认;王苹苹主动到案,应认定自首,且其认罪、悔罪,属于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苹苹虚构其可以将钱款存放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额息的事实,先后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71.93万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49.9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47.4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0万元,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40万元,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41.55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8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88.9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22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35万元,骗取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133.58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丁人民币61.45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9.5万元,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25.65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9万元。王苹苹用诈骗所得赃款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购卖的职教三电厂1号楼、兰河名苑30号楼、萧乡明珠7号楼的住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购卖的悦城G2栋的住宅及车位、哈西天悦国际M5-2栋的住宅及车位,已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扣押。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王苹苹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我通过朋友认识的王苹苹,自2014年她找我说她在筹备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做底钱,能给很高的利息,我就借过她几次钱,每次都是几万元,她还的利息和本金很及时,我相信她了。往后向我借的钱越来越多,到2014年她欠我本金180万元左右。她通过银行每月汇款给我利息8万多元。前段时间我又给她汇了两笔,她一共欠我本金230万元。2015年4月20日我们拢了下总数是230万元,她给我出了230万元的借据。2015年5月1日,王苹苹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呼兰,我到呼兰她哥哥开的小贷公司(旺盛寄卖行门口)找到王苹苹和他丈夫孙某乙,王苹苹和我说借我的钱被一个叫王红艳的人给骗走了,她们已经找这个人两天了。让我们别上火。我意识到被她给骗了,所以来报案。王苹苹向我借钱时开始说是开小贷公司把钱放进去,后来还说把钱放给了一个开发商了。我借给她的钱开始时大部分都是现金,最后两次是通过银行打到她的银行账户上的,利息是5分利。她给我的利息2014年以后是通过银行打到我的账户上的,以前都是给我现金。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爱人曲伟权和王苹苹的丈夫孙某乙是通过打球认识的。2012年,王苹苹和我说她和一个小额贷款的人有关系,把钱放到他那里能得到很多的利息,并且说非常可靠。我开始时借她10万元,一个月就还我了,还给我8分利,后来我就一直把钱借给她,钱也越来越多,开始时利息给得还很好,我就一直借钱给她。到今年2月末我一共借给她本金855万元。到2015年3月份,利息就不给我了,我向她要钱,她说把钱放给一个搞工程的了,到4月份钱就能回来了。到2015年4月30日,王苹苹说贷款公司出事了。我们就去呼兰区顺记胡同那里的名叫旺盛寄卖行的小贷公司,王苹苹拿着一个叫王红艳的几张欠条,说钱都借她了,王红艳出事了,钱回不来了。让她安排一下我们这些出钱的人,过段时间再说。第二天,我们一帮人去找王苹苹,想再问个究竟,王苹苹又说她家被盗了欠条被偷走了。我们认为她把我们骗了,所以来报的案。我借给她的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是汇款。她收到我们钱后先是每次都给我出借据,到2015年3月30日给我出了一个总的借据为855万元。这些钱都是我家亲戚朋友的,他们把钱放到我那,我又借给她的。这段时间我们收她给的利息有100多万元,全都是通过银行打到曲伟权和曲某某的账户上,这些钱王苹苹用到哪里我们不清楚,她自己这几年在呼兰名下有四套房子,在江南有两套房子和两个车位。还有两台车,一台凌志400,一台保时捷,都是这两年买的。小贷公司是王苹苹的哥哥王某乙开的,但借我们的钱王苹苹说不全是这个小贷公司用了,而是别人用了,有的是用于搞工程,有的是用于放贷。曲伟权是我丈夫,曲某某是我丈夫的姐姐,谷云峰是我丈夫的姐夫,钱是我们这几个人出的,她们把钱交给我,我给王苹苹,转账也是我让王苹苹和账户本人互相转的。也就是说借款是我直接对王苹苹两人办的,欠据也是王苹苹直接打给我的,是我和王苹苹俩的往来。借据字是王苹苹本人签的。公安机关认定我的直接经济损失是547.4万元我认可。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和王苹苹的丈夫是亲戚关系。2012年,王苹苹说能往外放贷,如果我出钱,她能帮着放出去。开始时我几万元借给她,她按时还我钱,给我三分利,后来我看她那里存钱没问题,就多借钱给她了。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4月,我一共借给她五次比较多的钱,加起来是164万元,她都给我出了借据。之前的两笔钱按三分利给了我一些利息,后来这几次没给我利息。2015年5月3日,王苹苹给我打电话说钱被骗走了。我借给王苹苹的钱都是现金交到她手里的,王苹苹给我利息也是现金,没得到利息的也就几万元,让王苹苹写到借据里了。王苹苹说借我的钱是放贷挣的钱,我能得3分利。我的本金损失说不清楚,王苹苹说是60多万元我认可。
4.被害人孙某甲陈述:我和王苹苹是亲戚。2012年末,她向我借些钱,给我3分利,一开始借给她几次钱,都是几万元的,后来看她还钱还的很好,就开始借给她钱了。最后几次借给她钱是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三月份,一共借给她四次钱共计104万元,王苹苹收到这些钱后,都给我出了借据。前几天我听王家的亲戚王某甲说王苹苹说我们借给她的钱让别人给骗走了。这几天也发现很多借给她钱的人到公安机关来报案,所以我也来了。我借给她的钱全是现金,王苹苹说我的实际损失是40万元,我认可。
5.被害人曹某某陈述:我丈夫潘佩全同王苹苹丈夫孙某乙是在一起打球认识的。2012年夏,王苹苹和我说她和一个做小贷的人合作,效益很好,我要是有钱,她可以帮着放出去,我开始给她拿过几次几万元的,她都如期还款也给了利息。我就相信她了。从2014年12月开始她就让我多出钱,我借给她30万元后,又陆续借给她119万元。她给我出了欠据。她答应给我5分利,这些钱每月按5分利,每月通过银行打给我了。到2015年4月20日,我发短信说着急用60万元钱,她说让我等到4月末,她放出的钱全清回来就还给我。4月30日我给她发短信问情况,她回电话说晚点告诉我,结果晚上也没给我电话。5月1日中午,他丈夫给我丈夫打电话让我们去找她们,有事和我们说,我和我丈夫到呼兰区西环路李家小馆对面她的车上,王苹苹说钱出事了,她的上家用的假身份证给她骗了,人找不到了,都去公安局报案了,你们也去吧。王苹苹向我们借钱说和他一个叫嫂子合作,没说具体做什么。我借她这149万元大部分是银行转账汇款给她的,也有一部分是现金。她用我的钱在萧乡明珠买了一套楼加车库,兰河明苑买了一套高层,天悦国际一套楼加车位,在这套对面还有一套楼,还买了两台车,她们两口子个人全是高档用品。王苹苹欠我的直接损失是141.55万元。
6.被害人赵某甲陈述:我和王苹苹是亲戚关系。2012年8月份,她找我说她往出放贷,有钱入到她那里放出去可以挣很高的利息,我从2012年8月开始,先是几万元放到她那里,到时间就给利息,我又把给我的利息及再筹集的钱继续放到她那里,到2015年我一共给她出了38万元的本金。她于2014年12月16日,给我出了个12万元的借据,2015年3月26日又出了个72万元的借据。2015年5月3日,她说钱出事了,被别人给骗了。如果找到骗她的人,钱能要出来。我认为我也被骗了。我借给她钱开始时是3分利,后来涨到5分,钱一直放到她那里,我没拿回来。我借给她的钱全是现金交给王苹苹的。
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王苹苹是我妹妹。大约2012年10月份,她和我说她能把钱放出去,并能给很高的利息,月息5分,一开始我就借给她十几万元,她到时间就给我打利息,我就相信她了。于是我就开始多借给她钱,我把打给我的利息和新增加的本金再借给她,钱一直借到2015年的1月份,这期间我一共给她打连本金带利息共计是1620万元,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份,我们俩拢过几次账,她一共给我出了五张借据,2015年3月份,她就不给我打利息了,我找她让她还给我500万元,她说4月份还给我,并说连3月份的利息一起都给我。2015年4月30日,她和我说钱让别人给骗走了,要不回来了。我问她钱让谁给骗了,她说把借我们的钱全借给一个叫王红艳的,她跑了。我和她又把叫王红艳找到了。那个人不承认有这件事,我认为是王苹苹把我骗了。我借给王苹苹的钱是我从别人那借的,全是通过银行转账到王苹苹的建行账户上,银行有转账记录,本金差不多是1030万元。有个叫何某某的,他也把钱借给王苹苹了,借她钱时,钱是何某某先打到我的账户上,再从我的账户转到王苹苹账户,王苹苹给他出的借据。好像也得有1200多万元。王苹苹中间给他的利息,也是打到我的账户上,再由我打给何某某。这些在我的账户上都有体现。公安机关说通过对王苹苹和我的账户往来核实发现王苹苹就差我本金100多万元,这里边有一部分直接交给王苹苹的现金,具体多少钱我说不清楚,没有走账户,再就是还有利息到期没取回去算本金继续存入了。公安机关对我和何某某的账户进行核实,我还差何某某300多万元,因为经过我的账户转款后,我要支付的款不只是给何某某一个人,还经过好几个人,那些人中有的是收回本金后还挣到利息的,这些钱可能是被那些人得到了。我也没法证实,那些人拿到钱后与我就没关系了,我们之间也不存在字据了,你们找到他们,他们也不会承认。何某某是通过我把钱给王苹苹的,王苹苹给她出的借据,为了怕出问题,因为我是王苹苹的哥哥,才走我的账户。算是谁借谁的钱,我也没法说清楚,王苹苹还不上他的钱,将来我也得还。王苹苹是我妹妹,她说钱是用到工程上了,能挣钱,前几年也一直给我们返钱和支付利息,我就相信她了。2015年5月四五日,当时我家亲戚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丁她们发现钱可能要不回来了,就要把王苹苹的车给卖了顶账,是我联系的车贩子,叫什么名记不清楚了,王苹苹也同意了,她出的手续就把车给卖了。赵某丙得了15万元,赵某甲、赵某丁、赵某乙各得10万元。我得不到20万元。
8.被害人赵某乙陈述:我和王苹苹是亲戚。2013年她和我说有搞开发的在她那里拿钱,钱不会有风险,让我也出点钱,给我很高的利息,我就往她那出点钱,开始是几万元,她给我有的是3分,有的是5分利息,钱还得很好。2014年4月8日,我把自己的房子卖了,问她现在用不用钱了,她说她又接了个大活,利息是5分。我就借给她32万元,到今年4月8日她给我出个42万元的借据。2015年5月1日,我听我家亲戚说王苹苹的钱出事了,我就问她,她说她的上线跑了,我又问她不是押房照了吗,她说没有。我借她的钱是通过银行打给她30万元,另2万是现金。
9.被害人赵某丙陈述:我和王苹苹是亲戚,她是我舅家表妹。2013年6月份,她和我说她往出放贷,我有钱,放到她那,她可以给我利息。我就开始把钱放到她那里,她每个月给我3分利息。到2015年3月份,她给我打了三张借据一共是41万元,2015年3月份,她还让我继续借给她钱说利息涨到5分了,于是我又筹集了80万元,她给我出了借据为84万元。2015年5月1日,她说钱让别人给骗了。之前的41万元有六七万元是利息。借给王苹苹的钱都是现金直接给她的。王苹苹的三姑是我母亲,她表姐也是我的表姐,她在北京,欠据放在我这了,她回不来让我报的案。向公安机关报案能代表我母亲和我表姐的意思,她们俩的钱也是通过我借给王苹苹的。2015年2月17日和2015年3月26日,我的确是分两次借给她的钱,从借据上能看出来,2月17日那张借据,借款时间是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另一张借款日期是2015年3月26日到5月26日,第二笔钱是第一笔还没到期又借的,不可能是一笔钱。王苹苹有一台车雷克萨斯开始时在我那里,5月几号向公安机关报案前让王某乙给卖了,卖给谁我不清楚。一共卖65万元,王某乙自己留了20万元,我15万元,赵某丁、赵某乙、赵某甲各留了10万元。这件事王苹苹知道,她不出手续车也卖不了。
10.被害人靳某某陈述:我和王苹苹的丈夫是亲戚关系。2013年10月份,王苹苹说她现在做小额贷款,我把钱放到她那里,她能给我5分利,我开始时借给她十几万元,她按照她说的利息到一定时间就给我,我就相信她了,于是我就开始分多次借给她更多的钱,到今年2月份,我一共借给她275万元,其中我出的本金是200万元,这期间她给我的利息是75万元。从今年3月份就不给我利息了,我怕钱出问题没法要,就找她让她给我出张借据,她就给我出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据。2015年4月30日,她给我打电话说,她把钱借给别人了,那个人她现在找不到。我借给她的钱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到她的建行账户上的,一少部分是现金给她的。她付的利息也是通过银行转到我的建行账户。我借给她的钱是我从亲戚朋友那借的,我也答应给他们3分利息。公安机关认定我的直接经济损失是133.58万元我认可。
11.被害人赵某丁陈述:我和王苹苹是亲属关系。2013年10月份,她和我说她往出放贷,需要资金,我把钱放到她那里,她给我三分利息。我从2013年开始把钱放到她那里,开始是30万元她每个月给我打利息,后来我把她给我的利息也全放在一起再加上我续筹集的钱,一共给她170万元,她分几次给我出了6次欠据。2015年5月1日,她打电话告诉我说钱出事了,她的上线找不到了。我借王苹苹的170万元有20万元是利息,大部分都是现金给她的,好像就一笔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些钱大部分是从亲戚朋友那借来的。2013年6月份之前,王苹苹从我那里拿了44万元,不存在利息,她还给我时是如数还给我的。当时我给她的是现金,她还我是通过银行转账。2014年11月3日,我从我丈夫王成在信用社的账户上取出30万元,由我和我丈夫用现金直接送给王苹苹的,有银行账记录证明。还有一个30万元和一个8万元也是直接交给王苹苹。案发前王某乙把王苹苹那台车卖了65万元,王某乙得20万元,赵某丙得了15万元,我和赵某甲、赵某乙各得10万元。
1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我和王苹苹是在单位认识的。2014年10月份王苹苹说别人用钱,给很高的利息,我出些钱放到她那里,她能放出去给我五分利。我从2014年10月份到今年4月份,一共给她出了19.5万元,在这期间她给我一些利息,我把全部她给我的利息都还给她作为本金了,她于2015年3月16日,给我出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2015年4月4日给我出了一张5万元的借据,2015年5月5日,我给她打电话说我用钱,她和我说钱出了点事,并说她也被别人骗了,等以后找到骗她的人钱就能还给我。
1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王苹苹和她丈夫孙某乙。今年春节我们在一起吃饭,孙某乙和我丈夫说有钱放他那底实,王苹苹的哥哥是开贷款公司的,今年的3月30日孙某乙给我老公打电话说用钱越多越好,5分利,我就取的现金27万元,我说给她打卡里,王苹苹说不用。让我拿着现金到呼兰区西环商城那里把现金交给她就行,于是我就按着她说的拿着现金到西环商城那把钱交给了她,她给我出的借据。5月2日,我听曲伟权说钱出事了,王苹苹钱让别人骗走了。后来又收到王苹苹的电话,她说我的钱在金街大嫂那里,不在被骗的钱之内,那天带我去大嫂那里把借据改成大嫂欠我的,到现在也没改成。
1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和王苹苹就是认识,我在北京做生意,她每次去北京我都请她吃饭。今年3月份,王苹苹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放她那点钱,给我挣点零钱,开始时我不答应,后来她又说了些激我的话,意思是我不相信她能挣钱,碍于面子就借给了她10万元,她给出了一张11万元的借据。前几天听说她欠了很多人的钱,现在又拿不出钱还人家,我就给她打电话问钱的情况,她说放在嫂子那了,如果她出了事钱要不回来,以后变卖家产时钱第一个还我。我借她的钱是现金交给她的,我给她的是10万元,她给了我两个月的利息1万元,碍于之前的话,我没拿,我说就放里吧,于是她给我打了11万元的借据。
15.被害人于某某陈述:我通过朋友认识的王苹苹。2014年4月份,她和我说她用钱,给我5分利息,我就相信了。2014年4月15日,我筹集了10万元现金后给王苹苹打电话,王苹苹让我把钱送到呼兰中医院,我就送到那里了。把钱交给王苹苹后,他给我出了一张借据,我就走了。前几天我听说王苹苹出事了,很多人的钱都要不回来了。
16.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和我丈夫以前是开房屋中介的,王苹苹好像到那里办过事,当时她说她在呼兰区志达地下商业街做婚纱租赁的,她家以前和我们都是长岭镇的就认识了。2011年11月,她向我丈夫借6万元钱,说要在大街做婚纱门面,我丈夫就把钱借给她了,她还出了张借据,后来把钱还给我们,还钱时由于借据没在手里,就没返还给她,再以后我们几乎没和她见过面。今年5月1号,王苹苹先是到长岭镇我的婆婆家找我,我一直在江南,没在呼兰区。后来我又听说她欠别人的钱还不上,说钱都借给我了。我知道消息后,过了几天大约是5月5号到呼兰区见的她们,当时在呼兰区顺记胡同的一地方,她带了好几个人在那里,我问她你不是说你把钱都借给我了,什么时间借的,我怎么不知道,她说就是借给我了,再就没说别的,王苹苹当着那些人的面还说,2013年我生第二个孩子时她一直陪着了,并说是在呼兰区一个小医院。我把我第二个孩子的出生证明给他们看,因为我生第二个孩子是在哈尔滨市医大一院生的。大伙看完了,知道王苹苹是说假话,所以再没和我说什么,我就走了。
17.证人孙某乙证言:我和王苹苹是夫妻,我在市场卖过服装,后来又到啤酒厂打工,最后在呼兰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工作过。王苹苹开始时在家,生孩子后在一家租婚纱的打工。后来她不打工了,说是和做房产中介的一起做,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她也没和我说。开始我们家里没有钱,后来她就挣钱了,怎么挣的也没和我具体说。自2011年以来王苹苹在呼兰买了三套房子一个车库,分别是职教中心一号楼4单元502号,产权名是我的;萧乡明珠7号楼1单元501号,产权是王苹苹的;兰河名苑30号3单元602号,产权是我的名。一个车库嘉润一号楼3号车库,产权是王苹苹的。在江南有两套楼和一个车位,都是王苹苹的名,具体怎么买的在什么位置我不清楚。还买了两台车,一台雷克萨斯GX400车牌号是×××,所有权是我的名;另一台保时捷发票没落户是王苹苹的名。这些都是王苹苹买的,钱也是她出的,她从哪里弄来的钱我不清楚。出事后我一直陪我父亲在医院看病,他们和王苹苹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听说是赵某丙家的几个人把雷克萨斯车给卖了,钱让他们分了。另一台车也好像是顶给谁了,后来王苹苹被抓起来了。王苹苹说她一直在帮一个开贷款公司的借钱,那个贷款公司很挣钱,她帮着贷款公司借钱后,她也挣了钱,家里买房子、车都是她挣的钱。把钱放到她那里的人有我家的亲戚,还有几个是通过我认识的王苹苹,王苹苹向他们借的钱,借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4月30日,王苹苹和我说出事了,那个开贷款公司的人找不到了,她帮着借的钱,让那个骗走了。之后把钱借给王苹苹的那些人就开始找王苹苹要钱又报案。因为我和曹某某的丈夫潘佩全关系很好,怕把他落下,就给他打电话通知他一声。白某某、李某甲、还有几个人之前经常一起打麻将,她们之间的事我不清楚。王苹苹开始能挣钱后家里的钱我就都不管了,家里用钱全是王苹苹的账户,王苹苹还用一个我名下建行的账户,银行卡一直在她那里,具体怎么用的我不清楚。
18.证人何某某证言:我是通过王某乙认识王苹苹的。2012年末,王苹苹说我们有钱放到她那里,她能给我们5分利,我先借给她十几万元,王苹苹每个月都按时给我打利息,我就相信她了,我把她给我打的利息,和我新增加的本金不断的借给她,钱一直借给她到2015年的1、2月份,这期间我又拢了几次账,她给我出了六张借据共计1210万元。到2015年3月份时她就不给我利息。我和王某乙找她让她还钱,她说钱都借给别人了,让我等到四月份,向她借钱的人的贷款下来就能把钱还给她,她就可以把钱还给我了。我给王苹苹钱是先打到他哥哥王某乙的账户上,再由王某乙把钱打到王苹苹的账户上,她给我利息也是先把钱转到王某乙账户上,再由王某乙转给我。我借给王苹苹的本金是700万元。
19.证人曲某某证言:我弟弟的妻子李某甲把我们几个家里人的钱(我丈夫谷云峰、我弟弟曲伟权)借给王苹苹了,这些资金进进出出,是李某甲让王苹苹走的我们家里人的几个账户。出资的所有事项都是李某甲和王苹苹之间发生的,应该是她们俩人的事。
20.借据:被告人王苹苹出具给被害人韩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曹某某、赵某甲、王某乙、赵某乙、赵某丙、靳某某、赵某丁、王某丙、白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的借据。
21.王苹苹、孙某乙、靳某某建行账户交易明细:王苹苹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4月28日账户收款和付款情况、孙某乙自2012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21日账户流水明细情况、靳某某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5年5月7日账户流水明细情况。
2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韩某某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分四笔向王苹苹建行账户汇款共计44.10万元。
23.黑龙江晨旭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黑晨会鉴字[2015]第017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补充说明:王苹苹尚欠受害群众总金额1371.93万元。即:出资人李某甲损失金额547.4万元,出资人曹某某损失金额141.55万元,出资人韩某某损失金额149.9万元,出资人白某某损失金额25.65万元,出资人于某某损失金额9万元,出资人徐某某损失金额10万元,出资人王某甲损失金额60万元,出资人孙某甲损失金额40万元,出资人王某乙损失金额88.9万元,出资人靳某某损失金额133.58万元,出资人赵某乙损失金额22万元,出资人赵某甲损失金额28万元,出资人赵某丙损失金额35万元,出资人赵某丁损失金额61.45万元,出资人王某丙损失金额19.5万元。
2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644-1、635-1号民事裁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协助查询财产[2015]30号通知书、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635-1号通知书、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王苹苹使用的账户资金存支情况一览表:王苹苹诈骗所得赃款的主要去向及所用赃款购买的五处房产、两个车位已被扣押的事实。
25.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本案15名被害人于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的报案情况。被告人王苹苹于2015年5月1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
26.被告人王苹苹供述:李某甲自2012年以来她借给我本金加利息一共855万元,她把钱放我这,给她的利息她拿走,接着算本金利滚利,到现在就这些钱,李某甲的利息应该是公安机关通过账户核实的239.20万元和64.80万元,实际损失应该是855万元减掉这两个利息551万元。曹某某自2012年以来连本带利一共149万元,本金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利息是5分。韩某某2012年以来连本带利她一共给我230万,本金多少我不知道,利息是5分。白某某在2015年3月借给我连本带利27万,本金是25.65万元,利息是1.35万元,5分利。于某某在2015年4月借给我连本带利10万元,本金9万元,利息是5分利。徐某某在2015年4月借给我连本带利11万元,本金是10万元,利息是两个月1万元,5分利。王某甲自2012年以来连本带利一共给我164万元,利息是5分。王某甲也是大部分现金往来,他出的本金也就60万左右。孙某甲自2012年以来连本带利一共给我104万元,利息是5分。孙某甲提供的104万元的借据是我出的,但都是一个月的利息,月利5%,他借我钱全是现金,我给利息也都是现金,我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向他借钱,先是几万元,我给他利息后,他又连利息带本加在一起再给我,我认为他本金加在一起也就40万元左右。何某某自2012年年末以来通过我哥王某乙借我本金700万元,本息共计1210万元。我哥王某乙自2012年10月份开始向我出资1030万元,本息合计为1620万元,我给他出了五张欠据。我认为何某某和王某乙出的本金也就是公安机关通过核实账户得出的160多万。何某某有1210万元的借据和王某乙有1620万元的借据,开始是用现金,我借他们钱都是按月计算和结账的,用现金的账早结完了,以后全是通过银行转账的,他们每次给我转钱时我都给他们出借据,出了很多借据,最后又将没还的借据拢一下出一个大的借据,借据里的钱是本金加利息,所以出了这么多钱的借据。靳某某自2013年10月份以来共向我出资本金200万元,利息75万元,我给出的借据是200万元。靳某某的275万元,我至少给了他10个的月息5%,也就是我给他至少有50%的利息。赵某乙2014年4月向我出资32万元,我给她出了42万元的借据。赵某甲自2012年8月份开始向我出资本金共38万元,我出了两张欠条本息合计84万元。赵某丙借给我的本金应该是40万元左右,我给他出的借据合计应该是80多万元,借据一张40万元和一张44万元,原因是我先给他出了个40万元,过段时间我给他利息,他说不用让我把利息算进去再给他出张借据,我就又给出了张44万元的借据。他应该把之前的40万元销毁,赵某丙我只给他出了两张借据一共是84万元,从2013年3月份开始5分利到后来变成了84万元,另几张借据不是他的是我三姑和她家我大姐的,她们也不告我所以不能算数。赵某丁自2013年10月份开始向我出资本金150万元,我给她出了六份借据,本息合计为170万元。赵某丁的170万元月息5%在我那放了两年左右,她钱全是银行卡转的可以算出来。王某丙自2014年10月份开始一共借给我本金19.50万元,我给她出了两张借据本息合计为25万元。我向借款人借钱时,钱的用途我说是高息放贷。放给李某乙(王红艳)了。钱都让李某乙骗走了,我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从2011年到现在我挣了1000多万。这些钱我买5套房子,一个车库,两个车位,两台车。房子有职教中心一号楼4单元502,加装修一共26万元;萧湘明珠7号楼1单元501,加装修共花了53万元;兰河名苑30号楼3单元602,加装修100万多点;哈西天悦国际M5-2-2-2002和一个车位,花了80万元;哈西悦城一期G2-1-25-04和悦城一个车位,加装修共花了194万元;嘉润一号楼3号车库33万元;雷克萨斯ZX400车牌号×××,花了97万元;保时捷;我的日常消费也就200万左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苹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苹苹先后骗取15名被害人人民币1371.93万元的事实,有司法鉴定所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借据及王苹苹的供述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证实,其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有效,予以确认。王苹苹辩护人提出涉案金额存疑,被害人李某甲的数额不能确认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已掌握王苹苹涉嫌诈骗的事实后,将王苹苹传唤到案,王苹苹不是主动投案,更不构成自首。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王苹苹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王苹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王苹苹认罪、悔罪,所骗款物部分已被扣押,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苹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王苹苹将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371.93万元退赔各被害人(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世杰
审判员张昭富
审判员宗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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