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冀0502刑初264号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情节严重 罚金 有期徒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连海,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邢台市任县。因本案,2016年1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海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媚、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贾某1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胜云、牟汉伟,被告人李连海及其辩护人耿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连海以投资做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给集资人出具的借款条上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公司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案发,被告人李连海共向25人集资,共计7385000元,其中返还本金210000元,支付利息1051450元,未返还资金6123550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害人代理人称:1、被告人以诈骗罪定罪较合适。2、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追缴赃款,依法退赔。3、徐某、李某1帮助李连海诈骗,构成诈骗案的共犯。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连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如法院认为有罪,可以定罪。
被告人李连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连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较为合适,吸收金额应以实际出借资金为准,因为审计报告确定的数额包括前期一些返还的利息,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连海以投资做生意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给集资人出具的借款条上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公司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案发,被告人李连海共向25人集资,共计7385000元,其中返还本金210000元,支付利息1051450元,未返还本金61235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连海不能提供账目及资金去向。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连海的供述,我是从2003年开始借钱的,当时人比较少,数额也不大,后来慢慢人就多了,我借的这些钱利息每个人不一样,有1分5的,也有3分的,以借条上写的利息为准。我借了大概有730多万元,借款时有我的签字,有的我让徐某也签了字,借条上有的盖有邢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公章,这公司是我以徐某的名义办理的,徐某是法人,邢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在2007年成立的,2008年因为没有年审就注销了,写借条的时候我都告诉对方了,说已经注销了,但是他们说盖章比较正式,所以就盖章了。当时有的人问我钱用哪,有的人没问,问我的人我告诉他钱用于做生意了,具体做什么生意也没告诉对方。这些钱有现金给我的,有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的,有转到我女儿李某1银行卡上的。收到款后我也付过利息,2015年4月份左右开始不给的,因为干买卖赔了,给不起了。吸收存款的账目我记不起来在哪了。到目前为止我共吸收了7385000元的本金,涉及25人,共给了利息1099450元。返还本金1051450元,未返还本金6123550元。我认可大宇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连海是我父亲,我母亲徐某是某冷鲜肉邢台总代理处的负责人,之前叫邢台市某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会计、出纳。李连海吸收别人钱这事我不清楚,但是我父亲让我帮过几天忙,让我给别人打钱。我父亲吸别人钱给人利息是否记账了我不清楚。我听说过郭某1、郭某2,好像在我们那儿放过钱,忘了他们放过多少钱,需要查一下帐。我们一般给3分利息。这钱一半进货,一半用来还别人的利息。后来没有按时还利息和本金,因为后面没有钱了。李连海吸收的钱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我已经有半年多没有见到他了,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
3、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是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2008年因为没有年检工商局给吊销营业执照了,公章在李连海手里。吊销后我又注册了邢台某食品门市,以某冷鲜肉邢台总代理名义运营。李连海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的事我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因为有的借款是我和他一起借的,当时李连海让我在借条上签字,我也没多想就签了。这些借款主要是用于进货销售,有的是李连海自己去借的,他借了多少我不太清楚。当时写借条都是以李连海的名义写的。我和李连海借的钱有利息,每个人都不太一样,有月息2分,也有月息3分。
4、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借条,2014年4月15日我把钱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键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是通过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的,每月1.5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连海,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10万元的本金。我没有领取过本金,没有拿过分红。我实际损失10万元。
借条内容:今借到范某现金100000元×0.015元,借款人:李连海,日期:2014年4月15日,加盖邢台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借条,2014年7月6日我把钱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是听朋友介绍知道李连海处能放钱给高息的,李连海说每月2分的利息,三个月给一次利息,半年后本金随要随给。我把现金交给了李连海的女儿李某1,李连海在旁边做的登记、打的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50000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没有拿过分红。我实际损失50000元。李连海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主动要求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今借到赵某现金50000元整,借款人:李连海,日期:2014年7月6日,加盖邢台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6、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借条,2013年7月9日我在李连海处放的钱,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之前就认识李连海,听李连海自己说的他这能放钱给高息的。李连海说每月2分的利息,三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把现金交给了李连海的女儿李某1,李连海在旁边做的登记、打的借条,李连海的媳妇在借条上盖的他们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到目前为止放了80000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领过16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64000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李连海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今收到崔某交来现金80000元整,借款人:李连海,日期:2013年7月9日,加盖邢台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及借条,我是2012年7月份开始在李连海处放的钱,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我之前就认识李连海,听他自己说在他那放钱给高息。李连海说每月2分的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有一次我是银行转账给了李连海的女儿李某1,李某1的农行卡号62×××14,我的农行卡号62×××。其他两次也是银行转账给了李某1,忘记对方的卡号了。李连海给我写有两份借条、一份借款合同。到目前为止放了700000元的本金,2012年7月25日100000元,2012年8月31日300000元,2012年12月4日300000元。没有领取过本金,领过286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414000元。李连海说他借钱是做生意用的,我借钱给他,然后说给我高利息。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李连海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2012年7月25日借马某现金100000元×0.02元,借款人李连海,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8月31日李连海借马某现金300000元整,加盖邢台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中间人:崔某。2012年12月4日李连海借马某300000元购肉,月息0.02元。
8、被害人刘某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4年2月1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键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李连海知道他那能放钱给高息的。每月3分利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给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的借条。到目前为止以我自己名义放了370000元。没有领过本金,收到了333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336700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3分,本金随要随给,说没风险,我的借条上没有盖章,我当时不知道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今借到刘某现金370000元整×0.03元,借款人:李连海,日期:2014年2月1日。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物专用章。
9、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4年1月2日开始放的。我放在邢台市桥东区健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别人说的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的。每个月2分利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连海。李连海给我写的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5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收了6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了4.4万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3分,本金随要随给,说没风险,我的借条上没有盖章,我当时不知道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今借到闫某现金50000元,借款人:李连海,见证人:刘国光,日期:2014年6月2日。
10、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借款协议书及借据、转账回执,我是在2014年2月开始放的。我放在邢台市桥东区健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别人说的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的。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享受分红,我放的第一笔钱每个月2分利息,我放的第二笔钱每个月给3分利息的,每月给一次利息。第一笔是一年以后给本金,第二笔是1个月以后给本金。我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连海,李连海给我写的借条和借款协议。到目前为止放了100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我实际损失了95.5万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2分,本金用一个月,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李连海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2014年2月21日李连海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用于经营冷鲜肉借张某1500000元整。月息0.02元,借款期限: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
2014年2月21日张某1给李连海转账500000元。
2014年5月8日李连海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借张某1500000元,月息0.03元,借款期限: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后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7月27日)。借款协议及借据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4年5月28日张某1给李连海转账500000元。
11、被害人谷某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4年4月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健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了。我通过别人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的。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享受分红,每3个月给3分的利息,本金随用随给。我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连海。李连海给我写了收据。到目前为止放了85万元的本金。本金没有给过,我收到了47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了803000元钱。
借条内容:今借到谷某现金56万元×0.03元,29万元×0.03元,借款人李连海,借款日期:2014年5月18日,2014年4月20日,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借条,我是2013年9月14日、18日两次在李连海那里放了20万元,他当时经营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李连海直接找我丈夫和我谈的,说他那能放钱给高息。每月2分利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给的是现金,李连海到我家拿的。他给我打了两张借条,2013年9月14日的10万元,借条写的是我丈夫贾某的名字,2013年9月18日借条写的是我的名字。到目前为止共放20万元本金,收到36000元利息,实际损失16.4万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说月息2分,本金用一个月,说没有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章是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2013年9月14日借贾某现金100000×0.02,借款人:李连海,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3年9月18日借陈某1现金100000×0.02元,一季一清利息,借款人:李连海,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3、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及借条,两次共在李连海那里放了30万元,还有一次是以我媳妇的名字放了20万元,已经收回了,月息3分,李连海当时经营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李连海直接找我谈的他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3分利息,1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有现金也有转账。李连海每次都给我打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共50万元的本金。领取过20万本金。共收到利息12万元。我实际损失18万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说月息3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公章是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2013年7月6日李连海借贾某1现金50000元,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3年3月1日李连海借贾某1现金250000元,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4、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3年10月18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健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贾某1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3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都是给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7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拿到了189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51100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3分,本金随要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李连海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借条上有写有”2014年8月9日借贾某2一万元”是当时往李连海那里放钱的时候李连海没有在家,他女儿里李某1给李连海打电话,李连海在电话里说让他女儿给我在原有的借条上补上这笔钱,所以不是李连海签名。
借条内容:2013年5月27日、10月18日李连海借贾某260000元整×0.03元,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4年8月9日借贾某2现金10000元整×0.03元。
15、被害人任某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4年7月6日在李连海处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是听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的。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儿,每月2分的利息,三个月给一次利息,半年后本金随要随给。我在李连海的门市处刷的Pos机,用的是我的工行卡刷的,刷卡单据上显示钱转到了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海给我写有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60000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和分红。实际损失60000元。李连海当时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主动要求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2014年7月6日李连海借任某60000元整,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2年9月21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键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贾某1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2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都是给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以我自己名义放了17万元,我以我妻子赵某的名义放了5万元的本金,一共是22万元。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76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144000元。当时李连海说用钱主要涉及进货买肉,说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主动给我盖的,我的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
借条内容:2012年9月21日、11月9日、2013年5月2日李连海借李某2、赵某22万元,月息2分,借条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7、被害人贾某3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4年3月4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键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2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有现金有转账。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以我自己名义放了200000元。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8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192000元。李连海当时说用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月息2分,本金用6个月,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李连海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2014年3月4日、7月17日李连海借贾某3现金20万元,月息2分,用款到2015年1月1日,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8、被害人贾某4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2年10月18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车区健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2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妻子徐某,给的现金。李连海和徐某给我写的借条。到目前为止以我自己名义放了100000元。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38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62000元。徐某当时说用我的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她当时说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是主动给我盖的,我不知道当时该公司已经吊销了,李连海、徐某没有说过。
借条内容:今借到贾某4现金100000元整。经借人:李连海、徐某,日期:2012年10月18日,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1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借条,我是2012年11月29日开始放的钱。李连海到我家拿的钱。李连海给我说他那能放钱给高息,每月3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交的现金。第一次是2012年11月29日在我家里给了李连海十万,第二次2013年8月29日在我家给了他5万,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15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8.1万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6.9万元。
借条内容:2012年11月29日李连海借胡某100000元整,月息3分,见证人:贾某1。
2013年8月29日李连海借胡某50000元整,月息3分,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0、被害人贾某5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3年11月1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把钱放李连海那,每月3分利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交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20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5.4万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14.6万元。当时李连海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当时说利息每月3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徐某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
借条:2013年10月24日(改11月1日)李连海借贾某5200000×0.03元,一季取息一次。借条上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借条,我是2012年6月20日开始放的钱,李连海、徐某到我家拿的钱,李连海给我说他那能放钱给高息。李连海给我每月2分利息,每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和徐某,给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15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7.5万元利息。我实际损失7.5万元。当时李连海说钱主要不是用于进货买肉,说月息2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风险。借条上的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李连海主动给我盖的,我当时不知道该公司已经吊销。
借条内容:2011年2月24日、2012年6月20日李连海、徐某借赵某现金150000元,加盖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2年开始放的钱,具体时间忘记了。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建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在李连海的门市旁边做生意知道他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儿,然后每月1分或1.5分的利息,每年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给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有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600000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收到了400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560000元。李连海给我打的借条上的数额包括了利息,并不是本金,分别是2013年11月16日250000元,其中本金200000元;2014年5月1日31860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2014年7月15日:135700元,具中本金100000元。当时李连海说钱主要是用于进货买肉和买地,具体也没说。当时说月息1.5分,本金随用随给,说没有风险。借条上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李连海主动给我盖的,我不知道当时该公司已经吊销了。
借条内容:2014年5月1日李连海借张某2现金318600元,月息1分5,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3年11月16日、2014年7月15日李连海借张某2共计285700元,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3、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及借条,今天来桥东公安局刑警大队是因为我被骗了。大约是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叫李连海,他经营一家邢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猪肉,他说扩大经营规模,在猪肉价格便宜的时候进货囤积,在价格高的时候卖出,他说现在资金紧张,先从我这儿拿些钱,使用一年的时间,等到货物卖出后本金和利息一块还。我同意了,在2013年10月1日我给他转账20万元,后来2014年1月份李连海又说进肉需要资金,我就又给他转账20万元。2014年7月份李连海找到我说进肉需要钱,我就再次给他转账20万元。2014年9月份我找李连海要第一笔20万元,因为一年的时间到了,李连海说正在跑贷款,没有钱。后来又见了两次面,他还是说没有钱。大约一个多月后就联系不上他了,电话关机状态。到现在一直没有联系上他,我感到被骗了。
开始第一笔说过利息的事,说好是2分利息。当时我还怕到时他还钱不及时,我就对他说钱是我从朋友那儿拿的,并且让他打条写的是我朋友高某的名字。后来两笔转账他用钱比较急,就没有说利息的事,后来就找不到他了。
第一次在清风楼工商银行给李连海转账20万元,对方账号是62×××00,户名是李某1,是李连海的女儿,第二次转账时在清风楼工商银行给李连海转账20万元,对方账号是62×××11,户名是李连海,第三次20万是分两次转账的,一笔在清风楼农业银行转账10万元,转到李连海的卡上,一笔在中兴路地道桥西侧工商银行转账10万元,转到李连海女儿李某1的卡上。
借条内容:2013年10月1日李连海借高某200000元×0.02,用期一年。一季一结利息。2014年7月20日李连海借郭某1现金200000×0.04元。2014年1月14日李连海借郭某1200000元。三张借条上均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4、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及借款协议、银行卡明细单,2014年5月16日,李连海找到我说想和我合作猪肉生意,我说我这方面不懂不想做,他说他需要一笔钱,我就说可以给他找钱,利息3分。在郭某1的见证下我和李连海签了借款协议。5月17日我分两笔转到李连海的账户1000000元。当时说好每个月本息一起归还,然后需要再打回去。六月份和七月份的利息李连海给我打到了卡上,一共是60000元。八月份利息没有给我,我给他打电话,他答应连本带息一起给,后来9月份我再打电话,他处于停机状态。现在一直没有联系到他。
第一笔是2014年5月17日用我的卡号62×××98的银行账户向李连海提供的卡号62×××17的账户转账400000元,第二笔是2014年5月17日用我的卡号62×××65的银行账户向李连海提供的卡号62×××17的账户转账600000元,总共金额1000000元。
当时李连海说用我的钱主要是进货买肉,说月息3分,本金每月给我,但一次也没给过,他说没风险。我的借条上没有邢台某食品公司的章,我不知道该公司当时已经吊销。
借款协议:李连海因资金周转不灵借郭某21000000元,月息0.03,每月本息还清。日期2014年5月19日,实际日期2014年5月17日。
郭某2银行卡明细单:2015年5月17日郭某2转账1000000元。
25、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3年12月5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键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2.5分利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给的现金。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3.5万元的本金。没有领取过本金。我收到了525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29750元。
借条内容:2013年12月5日李连海借段某35000元,月息0.025,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6、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借条,我是在2014年2月17日开始放的钱。我放在了邢台市桥东区键强医院对面某冷鲜肉门市。我通过朋友知道李连海那能放钱给高息。我将钱放在李连海那,然后每月2分利息,每3个月给一次利息,本金随要随给。我将钱给了李连海,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李连海给我写借条。到目前为止放了10万元的本金。领取过1万元的本金。收到了6000元的利息。我实际损失84000元。
借条内容:2014年2月17日李连海借陈某2现金100000元整,季息0.02元,盖有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27、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3号就是李连海。谷某辨认出3号就是李连海。
28、邢台大宇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资金收入情况:截至2016年4月14日,李连海借款(书面)总额为7489300元,扣除应付利息1043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7385000元,其中:①借据显示资金为6489300元(包含:利息104300元,本金6385000元),②无借据资金(询问笔录显示)1,000,000.00元。根据资金出借人张某2的询问笔录和相关借据,李连海为其出具的借据为704,300.00元,其中包含应付利息104,300.00元,据此,李连海实际向张某2借款金额为600,000.00元。
资金返还情况:截至2016年4月14日,李连海己返还本金2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5145000元。
未返还资金情况:截至2016年4月14日,李连海借款未返还资金为6123550元。
29、李连海吸收资金总表,涉及25人,本金7385000元,返利金额1099450元,已返本金210000元,未返本金7175000元,实际损失6075550元,个人实际损失6075550元。
3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徐某,经营范围:猪肉及肉制品批发(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期限至2008年4月23日),营业期限200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
31、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年12月25日,邢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接受2007年年度检验,被邢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3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李连海农行卡号62×××11银行交易明细。
3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李连海女儿李某1工行卡号62×××00银行交易明细。
34、受案登记表,2015年6月2日9时许,闫某和谷某等人报警:闫某和谷某等20余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借给邢台市桥东区某冷鲜肉门市老板李连海共计100余万元,李连海承诺按月息10%至30%的利息付给闫某和谷某等人。现已联系不上李连海,找不到其人。共计损失100余万元。
35、到案经过,2016年1月26日李连海在北京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准备坐汽车回石家庄,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军博站所民警抓获,2016年1月27日民警吉平和李哲将犯罪嫌疑人李连海押解回邢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61235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连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向亲友或通过亲友介绍,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骗取集资款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不能提供账目及集资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故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证明被告人李连海非法集资数额的证据有被告人李连海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审计报告、收条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连海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连海应返还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根据本案被告人李连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连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连海返还被害人刘某等25人的实际损失共计6123550元。(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英其
审判员马军骁
审判员曹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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