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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赵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赣0103刑初388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营,男,196212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20158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92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健楠,化名“刘冬”,男,19953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20159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10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营犯集资诈骗罪、王健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5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营及其辩护人张文有、被告人王健楠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116日,被告人赵军营在本市注册成立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南昌市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729730室(租用,20154月搬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国贸大厦1402室),先后聘用东北人王奇、张珊珊、黄斌涛(张海涛)为市场总监,聘用同乡常晓飞为财务总监,以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营,20153月停业)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及更换设备,通过路面散发传单,以月息1%2%,并辅以现场返现,在本市开展融资业务。被告人赵军营与市场总监约定,所吸纳的资金与市场总监六四分成,市场总监聘用业务人员,采取化名方式,保底工资每月人民币2500元,每吸纳1万元提成人民币300元。自2014116日至20157月下旬,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向叶某、魏某、李某5、章某、梁某、李某6、刘某1、李某7、李某8、喻某、党某、蔡某、刘某2、张某2、熊某1、李某9、严某、任某、吴某1、赵某2、邹某、陈某1、王某2、胡某2、吴某2、何某2、徐某1、孙某、罗某1、王某3、徐某2、杨某2、张某3、李某10、熊某2、陈某2、李某1罗某2、康某、胡某3、李某1李某13、吴某3、吴某4、李某14、秦某、熊某3、辜某、芦水莲、曾某、高某、龚某1、龚某2、熊某4、刘某3、汪某、邬某、余某、傅某、万某1、丁某等72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17.7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健楠化名刘冬,在20150201日至201577日任业务员期间,吸纳被害人胡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袁某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业务提成9000元。20157月中旬,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门歇业,财务、市场人员全部逃离公司,所吸纳资金均被挥霍。2015822日及930日,被告人赵军营、王健楠先后在宁波市、天津市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审核表等书证;2.赵军营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铭福投资统计表、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赵某1、李某1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魏某、李某572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赵军营、王健楠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军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人民币217.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楠伙同他人未经批准,以街头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允诺还本付息,个人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军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军营集资诈骗罪定性有异议,被告人赵军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赵军营向社会融资用于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扩大生产规模,不存在虚构公司的事实。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请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货品抵偿清单、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张某2借款合同书原件、谅解书、收据,余某借款合同书原件、谅解书、收据,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5622日至2015621日)、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房权证复印件、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书及收据、20141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被告人王健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116日,被告人赵军营在本市注册成立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南昌市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729730室(租用,20154月搬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国贸大厦1402室),先后聘用东北人王奇、张珊珊、黄斌涛(张海涛)为市场总监,聘用同乡常晓飞为财务总监,以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营,20153月停业)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及更换设备,通过路面散发传单,以月息1%2%,并辅以现场返现,在本市开展融资业务。被告人赵军营与市场总监约定,所吸纳的资金与市场总监六四分成,市场总监聘用业务人员,采取化名方式,保底工资每月人民币2500元,每吸纳1万元提成人民币300元。自2014116日至20157月下旬,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向叶某、魏某、李某5、章某、梁某、胡某1、王某1、李某2、张某1、顾某、江某、李某6、刘某1、李某7、李某8、喻某、党某、蔡某、李某4、刘某2、张某2、熊某1、何某1、李某9、严某、任某、吴某1、赵某2、邹某、陈某1、王某2、胡某2、吴某2、何某2、徐某1、孙某、罗某1、王某3、徐某2、杨某2、张某3、李某10、熊某2、陈某2、李某1罗某2、吁红、康某、胡某3、李某3、李某1袁某、李某13、吴某3、吴某4、李某14、秦某、熊某3、辜某、芦水莲、曾某、高某、龚某1、龚某2、熊某4、刘某3、汪某、邬某、余某、傅某、万某1、丁某、万某2等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17.7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健楠化名刘冬,在20150201日至201577日任业务员期间,吸纳被害人胡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袁某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业务提成9000元。20157月中旬,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门歇业,财务、市场人员全部逃离公司,所吸纳资金未归还投资客户。2015822日及930日,被告人赵军营、王健楠先后在宁波市、天津市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融资期间归还部分被害人本息8.355万元。其中归还胡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袁某本息1.97万元。案发后,部分被害人对赵军营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叶某、魏某、李某5、章某、梁某、胡某1、王某1、李某2、张某1、顾某、江某、李某6、刘某1、李某7、李某8、喻某、党某、蔡某、李某4、刘某2、张某2、熊某1、何某1、李某9、严某、任某、吴某1、赵某2、邹某、陈某1、王某2、胡某2、吴某2、何某2、徐某1、孙某、罗某1、王某3、徐某2、杨某2、张某3、李某10、熊某2、陈某2、李某1罗某2、吁红、康某、胡某3、李某3、李某1袁某、李某13、吴某3、吴某4、李某14、秦某、熊某3、辜某、芦水莲、曾某、高某、龚某1、龚某2、熊某4、刘某3、汪某、邬某、余某、傅某、万某1、丁某、万某2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借款合同书、辨认笔录、收款收据、身份信息、汇款凭证,证明被告人赵军营通过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王健楠等人以为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及更换设备为由,以月息1.5%2%为诱饵,并辅以现场返现,开展融资业务,上述被害人通过路边散发的宣传单或经他人介绍等方式向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分被害人投资获得了现场返现,投资过程中部分被害人得到了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所付部分利某。其中被害人胡某1、李某3、李某4等人通过业务员刘冬的介绍投资了该公司的集资项目。20157月份期间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门,财务、市场人员全部逃离公司。

2、被告人赵军营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10月份,我到南昌来成立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Il月份,我以发展河南铬心珠宝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在南昌开展融资业务。我印制了宣传资料,让业务员面向公众发放,还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对我的融资业务进行推广,同时,客户之间还会口口相传介绍我的业务。到我这里投资最低投资额是1万元,投资期限分为一年和半年两种,投资期限为一年的月息是2%,投资期限是半年的月息是1.5%利某是每月一付,投资到期拿回本金。客户到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之后会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该合同书写明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某和用途,每份借款都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盖有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每份合同都有一个编号。客户投资之后,公司财务还会开出收据给客户,收据上都盖有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章。20156月份的时候,我公司财务总监常晓飞告诉我江西铭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80多名客户集资了200多万元钱。这些钱有的还了,有的没还,具体有操作人员张海涛清楚。

公司主要工作人员有财务常晓飞、市场总监王奇、张珊珊、张海涛、业务员刘冬冬等,我是通过杨某1的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奇,我公司成立的时候叫他过来帮忙,201512月份王奇就不在我公司工作了,王奇走后,张珊珊担任市场总监,张珊珊走后张海涛担任市场总监。我是直接和时任市场总监进行提成结算的,我给市场总监集资款40%的提成,市场总监再用这10%的提成给下面的业务员发提成(具体发多少提成我不清楚),业务员发展业务的基本开支(比如组织客户开会,搞小活动等事情的开支)、给投资客户的红包也从这40%昀提成里面拿。公司的房租、财务的工资由我出。客户将投资款交给财务常晓飞之后,常晓飞就会将40%的提成以现金方式给市场总监。剩余60%的集资款用于公司平时的日常开销、房租、财务等人的工资、客户的利某,投资期限到期的部分本金,这些事情都是交由常晓飞具体操作。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我投入了大约26万元钱,包括房租,办公设备等。后来公司在南昌开展集资业务,除掉所有开支和给市场总监的提成,我只得到了20万元左右,总的算来我亏了6万元。这20万元是常晓飞给我的,大约10万元左右用于我还购车的按揭款(因为按揭款还没有交清,车子还没有过户到我名下),还有10万元用于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的开支。

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于2005年成立,201534月份就没有营业了。我带过两批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客户到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的厂房去,每次带了二三十人去。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在20157月份关门的。

3、被告人王健楠的供述,证明201412月,我经张海涛介绍到南昌的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我刚到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就帮我印好了名片,名片上我的名字是刘冬,其他人名片也都是用的假名。我的工作是到街上发宣传单,叫这些老人到我公司来投资,后来这些投资的老人拿到了投资利某,就会口口相传,介绍其他的老人到我公司来投资。我们对这些老人说,我公司是为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扩大企业生产和规模筹集资金的,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是河南禹州的一家珠宝加工商,在河南禹州有厂房和设备,发展前景很好,叫客户放心到我公司投资,利润可观,我公司收到的集资款全部用于河南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最低投资额1万元钱,投资期限分为4个月(月息2分)、6个月(月息2.5分)、12个月(月息3分),利某每月发放,投资期限到期之后归还本金。20155月份左右,投资期限4个月的产品就没有了,利某也下降了,投资期限6个月的月息下降为2分,投资期限12个月的月息下降为2.5分。一直到20157月该公司还不起客户的利某和本金了,客户跑到公司来吵,当时我就同张海涛等公司员工离开南昌了。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总共向六七十人集资了,但具体集资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收收到的这些客户投资款用于何处。

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赵军营,他总管公司所有事情,财务是常晓飞,他主要工作是收取客户的投资款和发放投资的利某和本金,并且统计客户的投资情况等一些财务事宜;我刚来公司的时候,业务总监是张珊珊,赵军营不在的时候,由张珊珊管理公司的事情,并且由张珊珊带领业务团队发展非法集资业务,20151月份张珊珊走了之后,由张海涛代理行使业务总监的职权,所管的事情和张珊珊差不多。业务员有我、李啸林、徐涛、张多、王静、王天宇、王欣,当时公司还招聘了四个南昌人担任业务员,但是名字我不记得了。

我发展了李某4、李某3、李某2、袁某、胡某15个客户,收取了30多万元的集资款。我来公司的时候,张珊珊就跟我约定了提成,每发展1万元的集资款我可以拿到300元的提成,我收取了9000多元钱的提成。每个月还会发放保底工资2500元。我在该公司工作了8个月,保底工资拿了2万元。我的提成和保底工资都是张珊珊和张海涛拿现金给我的。我不清楚张珊珊、张海涛和赵军营是怎么分成的。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通过一个叫“西姐”的人介绍赵军营认识了王奇,201410月份西姐叫赵军营到南昌来,我陪赵军营到了一趟南昌,当时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场地已经找好了,王奇叫赵军营到南昌开一家公司融资,只知道王奇和赵军营在谈,王奇负责在南昌融资,融到的资金王奇要拿40%45%的提成,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2015年初春节的时候我听赵军营讲他的融资业务在南昌搞得不好,几个月才弄到了几十万,王奇也不干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赵军营在2014111日起租赁其公司星河国际7729730室用于开办公司,签了三年合同,实际上就租了六个月。公司名称叫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投资、加工珠宝首饰。

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赵军营之子,将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交到公安机关,这些财务资料是常晓飞送到我入住的宾馆服务台,叫我拿到公安机关来。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账本、现金日记账本、铭福投资客户统计表14张,上述账本记载了部分客户投资的资金实收金额以及所付利某情况。

8、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报案笔录,证明鉴定意见当中统计的68名受害人得到的本息共计8.305万元;其中胡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袁某得到本息1.97万元。另有未纳入鉴定意见当中的被害人龚某2获得利某400元、熊某4获得利某100元、刘某3未得利某。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本案报案的被害人利某共计8.355万元。

9、赵军营建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被告人赵军营该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10、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租赁合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证明江西铭福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相关情况。

11、铭福投资邀请函、江西铭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欣名片,证明被告人通过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

12、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军营、王健楠身份情况。

14、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军营的家属召集部分投资人员在在谅解书上签名,谅解书内容为“赵军营已当庭承诺愿意偿还客户投资金额。本人通过与赵军营家属协商,本人不再追究赵军营的任何责任,予以谅解,恳请法院从宽处理。”经核实,在谅解书上签名的被害人吴某4、李某5、芦水莲、傅某、刘某2、陈某2、秦某、罗某1、王某1、章某、邹某、李某4、吁红等人表示在谅解书上签字后并未得到赵军营及其家属归还的财物,谅解不是自愿的;被害人曾某、王某3等人表示虽现在尚未收到财物,但自愿谅解赵军营。

15、张某2借款合同书原件、谅解书、收据,余某借款合同书原件、谅解书、收据,证明张某2收到物品抵偿投资给赵军营的2万元借款,余某收到物品抵偿投资给赵军营的1万元借款,二人的上述两份理财合同退回赵军营家属,并谅解赵军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9.4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健楠伙同他人未经批准,以街头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允诺还本付息,个人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0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军营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仅10万元左右,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军营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军营、王健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对赵军营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军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22日起至2026221日止)。

二、被告人王健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930日起至20161229日止)。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赵军营、王健楠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娟

人民陪审员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刘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江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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