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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法律规定,助力辩护成功

 [日期:2022-03-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1
核心提示:

吃透法律规定助力辩护成功

 

对于隐匿会计凭证罪大家估计非常陌生实践中很少发生《刑法》第162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字面上看只有有隐匿行为且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对于何为“隐匿”,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涉及。

会计法35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也就是说,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

 刑事审判参考[第1206号]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而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未实施对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隐匿”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最终判决无罪

法律规定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案件事实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把法律吃准吃透学好应用好绝不能一知半解含糊其辞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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