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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9
核心提示: 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柏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24刑初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4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隆尧县固城镇固城村。2014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柏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1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柏检公诉刑追诉[2015]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与被告人王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16年7月12日。2016年7月11日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8月11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立刚、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自2008年成为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开始在柏乡县及周边地区发展社员、社长,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入股分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8月份开始担任会计,帮助秦某某非法吸收资金,管理秦某某三地账目。被告人秦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上交总会计刘某某75352.015万元,李某某上交刘某某44738.218万元,共计120090.233万元。至案发时刘某某尚有25544.6905万元未返还秦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在经营“三地合作社”期间,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28人、存款173.435万元。秦某某本人吸收下线社长于某某、张某、刘某乙、李某丙、王某丙、赵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李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秦宝谦、刘银娇(郭某丙)、单某某、高某某、马秋娟、刘荣花、荀彩联、郭某某、赵立涛、钱某某、孙毅娟、刘某某、赵存用、郭须志(郭某某)、郭永志、郭广林(郭瑞各、贾文华)、常中羊、王玉环(郭增群、郭世青)资金共计48801.83万元。李某某帮助秦某某非法吸收郭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梁某甲、付冬芬、李玉霞、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乙、张某、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赵某乙、赵某乙、于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刘某乙、高某某、刘银娇(郭某丙)、单某某、钱某某、胡星龙、孙毅娟资金共计47139.25万元;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13人、存款71.1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2014年9月29日通过秦某某介绍,成为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开始在柏乡县发展社员,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入股分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向上线社长秦某某上交非法吸收资金209.395万元,未返还资金55.2853万元。经公安机关查证,郭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1人、非法吸收资金80.2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403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2015年12月10日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6185.6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210.3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1人、非法吸收资金80.2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403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是自首。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在庭审中辩称,其不是故意犯罪,其不知道干三地合作社违法。其主动退交过现金21.5万元,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愿意退赔老百姓的损失。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丙系雇佣关系,是其让她们吸收公众资金。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一、2014年12月19日凌晨,柏乡县公安局干警张京波等人到南郝村家抓捕秦某某时,秦某某没有在家。张京波电话联系秦某某,秦某某告知干警在公安局门口红绿灯见面。因秦某某有残疾,是个瘸子,行走缓慢,在往公安局门口走的过程中被办案民警发现,被抓捕。到案后,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秦某某在明知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约定见面地点,在去约定地点的途中被抓获,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秦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理。二、秦某某已真正认罪、悔罪,他积极主动退赃,依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可从轻处理。三、秦某某有肢体残疾,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希望法庭从客观出发,体谅残疾人的难处,酌定从轻处理。四、秦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法庭亦应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请被告人秦某某有法定从轻情节,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在庭审中辩称,其是2014年12月19日凌晨1点去西汪派出所自首的,其是给秦某某打工的,没有得到工资。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愿意退赔老百姓的损失。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在庭审中辩称,其退赔了一部分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地合作社)在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该社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分级社长制,下级社长吸收资金交给上一级社长,逐级上交,收款以收取物资押金名义出具收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利息以货币或实物(包括米、面、油、化肥等)的形式发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秦某某自2008年6月成为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开始在柏乡县及周边地区发展社员、社长,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入股分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在经营三地合作社期间,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下线社长于某某(另案处理)等46人、社会不特定人员80人资金共计49499.05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9.557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8月份开始至案发期间,受被告人秦某某雇佣,担任会计帮助秦某某非法吸收下线社长上交资金,管理秦某某三地合作社账目,并将被告人秦某某吸收资金上交三地合作社总会计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郭某甲(另案处理)等50人资金47210.35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25220.2838万元。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6709.4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409.8409万元,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部上交给三地合作社总会计刘某某。

2013年三地合作社开始实施残疾人补助金发放,被告人秦某某用刘某丙(另案处理)转给其的从三地合作社会计刘某某那里支取的三地合作社吸收的资金,一共发放残疾人补助金约4000余人,资金共计约400万元左右。

被告人郭某某2014年9月通过秦某某介绍,成为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开始在柏乡县发展社员,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入股分红”的形式,直接吸收社员资金或者开车带社员到禽蛋市场将资金交到被告人秦某某手里,被告人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被告人郭某某给社员开具收款收据。经查证,被告人郭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3人、非法吸收资金80.2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73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部交给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

2014年12月19日凌晨公安民警到柏乡县南郝村家中传唤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未在家,后拨打其电话,在电话中办案民警表明身份后,询问其在说明位置,秦某某称在柏乡县汉柏大酒店附近。公安民警要求和秦某某在柏乡县公安局西侧红绿灯处见面(未说明因为什么事见面),秦某某同意见面。但办案人员开车赶到柏乡县公安局西侧红绿灯处,未见到秦某某,开车往南走到汉柏大酒店西门时,发现秦某某正在路东便道上向约定地点行走,遂下车将其控制,后传唤其到柏乡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过程中秦某某配合传唤工作。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2月19日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郭某某2015年12月10日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退赔社员郭令志等10人经济损失36.995万元,该10人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现被告人郭某某仍造成封欣等14人经济损失18.738万元。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被告人秦某某如下财产:三星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秦某某:卡号为6228491250011149414,余额为469643.73元;卡号为6228411250046860214,余额为941.5元;卡号为6228431250000367210,余额为460.6元;高某某:卡号为6210981310000522271,余额为0元,四个账户已冻结),现金16210元(已上交专案账户),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U盘2个,戴尔笔记本电脑1部,点钞机1台,计算器1个。查封被告人秦某某用涉案资金以妻子高某某名字购买的柏乡县槐东路东侧蓝岸明珠小区3-3-1102房产一处。扣押被告人秦某某用经营三地合作社盈利的钱购买的车牌号为冀E7067K的途观轿车一辆,蓝色富路牌电动汽车1辆,行驶证、汽车钥匙随案移送,车辆不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秦某某银行卡6228451250027521612上资金17621.18元。

被告人秦某某用银行卡6228451250027521612购买黄金28.9万元。其在柏乡县八里庄村与赵春良合伙承包耕地,本人出资63.96万元系其在三地合作社的非法得利,现在没有能力退赔承包款和继续承包经营该145亩地,其自愿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被告人秦某某家属高某某主动退还秦某某经营三地合作社所得非法收入20万元,请求对被告人秦某某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如下财产:黑色三星智能手机1部,银行卡9张(已查出7张银行卡余额6228481258340959876户名秦改平,余额为0元;6228480010661292416户名李某某,余额为7.07元;6228481258415506479户名李某某,余额为480775.82元;6228481258340961971户名李某某,余额为100151.39元;6228481258340965873户名李某某,余额为0元;6228491250011203518户名李某甲,余额为0元,已销卡;卡号为62144833110080291、6212260200011362239的2张银行卡系外地银行卡,不能查询姓名及其余额;邢台银行卡号为6212385001000278091户名李某某,余额为22.79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7年10月19日在隆尧县工商局注册的,理事长是巩群海,隆尧县魏庄镇肖东村人,刚开始是由38户入股社员组成的。其听说当时注册资金是6000万元。经营地址是巩群海家。现在其知道柏乡县禽蛋市场内有一个三地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具体租谁家的房子其不清楚。在禽蛋市场内东南角。现在刘某丙是总经理,巩群海是理事长,刘某某(女)是总会计,其和李建国、夏爱芬(女)、良红蕊(女)、刘荣花(女)是管理服务社长的。再往下就是社长一级了,柏乡县的社长有几十个,具体数其不清楚。三地合作社有无经济实体其不清楚。其是通过刘某丙介绍加入三地合作社的。三地合作社没有宣传册,没有宣传单,培训会的地点在北京的时候比较多,有时在人民大会堂,有时在京西宾馆,柏乡的汉柏大酒店、福满楼饭店。开会的时间不确定,都是会务组的人通知其们管理社长的人,其们再通知下面的社长。开会的组织者是巩群海和刘某丙。

其是在2008年加入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刚开始的时候是社员,到2008年6月份后,交了21120元其成为社长。21120元是用来给528户社员每户发5袋叶面肥和一个社员证的。到2010年时,按照三地合作社规定,社长可以提自己社员入钱的5%来作服务费。入股形式就是社员入股100元,可以分到20斤的面粉一袋或小米10斤,在一年以内这100元会退还给他。入股200元,可以分到5升的豆油一桶或鸡蛋一箱(60枚)入钱到1万元时,可以分到50斤的面粉40袋,小米10斤装可分到100袋,5升的豆油或玉米油可分到50桶,在一年以内这1万元退还。

其上线是刘某丙,其下线社长有高邑的王二妮、胡素月,胡素月的丈夫程书民也给其打过钱,胡素月是王二妮的代理人;有高邑县的单瑞丽、胡军锁、李丙云、冯瑞芬、董俊格;有柏乡的张某、于某某、郭某甲、刘某乙、王某丙、陈素改、李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刘银娇、杨现坤、马亚轻,马亚轻是李丙云的下线社长;有内丘县的梁某甲、王某乙、赵某乙、桑风菊;有赞皇县的张凤英;有隆尧县的付冬芬;有秦皇岛的钱某某;有邢台市的李某丙。其是社长的同时,也是三地合作社柏乡办事点的服务人员,为上述社长服务,这些服务是无偿的。上述其服务的社长把钱先要汇总到其账户上,然后由其把这些钱交到三地合作社总会计刘某某那里,这些钱的登记内容都在三地合作社禽蛋市场内办公地点那儿其的电脑上。什么时间入了多少钱,什么时间该返还钱了,返还多少其都有登记,就是从其家搜查到登记本(表)和一些票据。入钱的时候有社员证的其就把入钱的数额写到社员证上或给人家开具票据。其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28491250011149414,社员入的钱都打到这张卡上了。其往刘某某的账上转钱也是这张卡。

三地合作社的运营模式是理事长巩群海和总经理刘某丙确定的。社员给了其钱后,其全额上缴,等返还给社员钱的时候,其把5%钱提了。其的财务账目由其自己管理。财务账本一部分在其家,一部分在禽蛋市场三地合作社办公地点那儿的电脑上。交给刘某某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的,都转到以刘某某的名义开的农行卡上了。

经过其手的钱有三千多万,其应该赚到一千多万元。用赚到的钱买了一辆富路牌电动汽车,花了36000元,在蓝岸明珠小区全款买了一套房子,花了40多万,2014年10月份在柏乡县八里庄与赵春良合伙承包了145亩地,花了63.9万元,2013年在农行用6228451250027521612的卡花了28.9万元买了黄金,黄金没给其,只是在其银行卡上的一个铂金账户。2012年花钱翻盖了南郝村的房子,另外其的农行卡上还有三十多万元。2014年在邢台北环盛华汽车经销处花了25万元左右,用现金买了一辆途观车,买车用的其兄弟秦志凯的名字。这些钱都是其从三地合作社挣得服务费还有其自己入的钱的分红,剩下挣的服务费及分红都又入进了三地合作社。2014年12月,其从柏乡县农行支取现金22.5万元,这是返还给社员的钱,后来只返给社员1万元,剩下的21.5万元,有1万元在富路电动车上,5000元在蓝岸明珠小区家中,另外20万元放在柏乡县南郝村家里。

其一共发展了三个分社长,八里庄村的陈素改,柏乡县禽蛋市场那儿的张某,柏乡县西黄泥的郭某某。另外两个人不算分社长,一个是朵村的王某丙,一个是其的连襟南孙村的刘某乙。王某丙给其帮忙发展发放残疾人补贴,每人补贴1000元,后来王某丙也吸收社员入股资金,她吸收了100多万元,这些资金通过其交到三地合作社了。刘某乙通过其往三地合作社入了几十万元的现金。其自己陆续往三地合作社入了本金二十多万元。社员可以向任何社长入资金。

吸收社员的股金都交给刘某某了,刚开始的时候向刘某某交现金,后来办了农行卡,共通过四张农行卡向刘某某转过钱,被公安局扣了三张,另一张早就不用了,忘记放什么地方了。

其下边的社长吸收了资金后交给其,其再通过网银转给刘某某,一个星期后刘某某按照10000元给3200元的比例先把利息返给其,其再返给下一级,到四个月的时候,刘某某再把本金通过银行转给其,其再把本金返还给下一级,5%的提成也在这时候通过银行连同本金一起返回来。

参加会议个人先出会议费,在1年之内合作社双倍返还会议费,比如1万元一年之内返还2万元。

李某某、王某丙是其这里帮忙的。李某某负责其下边的社长交钱开收据的,王某丙是负责其下边的社员交钱开收据的。王某丙收的钱也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替其给王某丙开收据。她们不挣服务费,其给他们每月开工资,李某某每月3000元工资,王某丙每月1500元工资。李某某是2014年8月份去其那儿帮忙的,王某丙时间还早点。给她们开过工资具体几个月记不清了。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28日其在河北富冀贸易有限公司一共刷卡消费52.7275万元,其中亏损订购面粉25万元,其他刷卡消费的实物已领取,本金已返还。这些钱是在三地合作社任社长时自己非法获利的钱。

三地合作社从2013年开始,残疾人的家人有一个是社员并且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申请领取1000元的补贴。领取残疾补贴的人员名单李某某和王某丙那有登记。李某某和王某丙帮其发放残疾人补贴及人员名单的统计,李某某帮其记账,整理三地合作社社员的股金往来。残疾人补贴发放的钱都是刘某丙给其的,刘某丙通过银行卡转到其的农行惠农卡上,其把李某某和王某丙报给其的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给她俩,她俩负责发放。这项工作是刘某丙具体安排实施的,其没有参与过三地合作社残疾人补助金的宣传,没有截留、占有、冒领他人的残疾人补助金,一共发放了约4000余人,400万元左右,以公安机关扣押的残疾人补助信息表为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残疾人信息复印件及补助信息表共447页,记录的内容准确、情况属实。

三地合作社购买化肥入股,一开始经营模式就是让社员购买肥料,肥料白用,四个月返还本金,一年补贴两次。2013年刘某丙给社长开会说,使用三地合作社的化肥有补贴,比如购买化肥一袋500元,三地合作社再补贴社员一袋500元,购买化肥的500元四个月后三地合作社全部返还,这样算来社员不但免费使用了一袋化肥还赚了500元,如果不购买肥料,肥料也免费发放,不过粮食得让三地合作社收购。2013年7月份其购买150万元的化肥共3000袋入股三地合作社,三地合作社补贴其150万元并返还给其150万元本金,这3000袋化肥其中一部分是社员购买的,一部分是农户免费使用的,这部分农户的补贴就归其了。

2014年下半年开始社长每个月可以低价(每斤1.3元)订购20吨面粉,其有时订购,订购的面粉一部分低价供应给社员,一部分卖给别人了。(卷一)

主要是提供现金和转账以及票换票的形式向刘某某上交资金。经核对,刘某某给其开具票据239张,金额共计75352.015万元,说不清本金、返还红利及亏空金额。票换票就是收款收据到期该返还了,但是不需要支现金,继续把票面金额重新入到三地合作社里,上交到刘某某那里,刘某某给加上红利,服务费重新开具票据。(卷二)

按照当时三地合作社制定的返还比例计算,2011年其交给刘某某76500元,返还红利4000元和社长服务费3725元,2011年共获利7725元;2012年交给刘某某资金票面总额26552530元,当年拉走28%的面粉和部分现金红利2918972元和和社长服务费1327626.5元,2012年共获利4246598.5元;2013年前半年所上交资金总额61468070元,当时拉走30%的面粉和部分现金红利总计价值5607630元和社长服务费3073403.5元,2013年前半年共获利8681033.5元;2013年后半年上交资金总额140439150元,拉走的面粉和现金红利价值21486432元和社长服务费7021957.5元,2013年后半年共获利28508389.5元;2014年上交资金总额524983900元,当时三地合作社一直都是按吸收资金的32%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返还红利价值92599968元和社长服务费26249195元,2014年获利118849163元。以上经过核对2011年至2014年案发,刘某某共计返还红利122617002元,社长服务费37675907.5元,其获利160292909.5元。刘某某把其本金红利其都已返还清了。刘某某返还给其的本金红利大部分返还给在其那里入三地合作社的社长了,一部分又入到三地合作社了。(卷二)

向赵立涛交过其管理的下线社长和社员的会费41.5万元,这41.5万元会费未返还;向吕运民交过化肥款已经返清了。

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20张核实金额为5640.27万元,这些票据是其对其下线社长吸收资金直接交到其手里之后开具的,也有社员交资金后开具的。这120张票据里2014年8月份以前的都已经返清了,这些票实际亏损本金3553.3701万元。(卷四)

2014年12月份曾返还八里庄村赵进戊本金红利12万元,12月16日返还其村秦宝谦本金红利30万元,12月18日返还其村高瑞华本金红利20万元。还有一部分资金用来发放赞皇、内丘、赵县和柏乡残疾人补助金了。

经过核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收款收据(红联)开票人是其本人,也有委托他人代开的,金额共计434444230元,加上银联商务签购单金额9960元,总计金额434454190元。(卷五)

于某某给其交钱,其给于某某开具26张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金额1151.86万元,本金、红利及服务费给于某某已经返清。张某上交股金,其给张某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3张,票面金额155.72万元,都已返还了本金、红利及服务费。其给刘某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6张,金额106.8万元,返还34.176万元,亏损金额72.624万元。其给李某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44张,金额3561.925万元,本金、红利及服务费已经返清。其给王某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81张,金额362.63万元,本金、红利已经返清,其提取服务费18.1315万元。(卷七)

其收赵某乙三地合作社股金开具收款收据26张,金额共计1544.87万元;其收王某乙三地合作社股金开具收款收据43张,金额共计2100.48万元;其给王某甲开具收款收据6张,金额共计21.6万元;其给李某甲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55张,金额2399.7万元,没有亏空;其给郭某甲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4张,金额1039.97万元,本金717.9476万元,没有亏空。(卷八)

其对王某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93张,金额9808.95万元;对梁某甲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6张,金额112.3万元。(卷九)

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5张,票面金额共计7663.88万元,亏损3367.1646万元。(卷十)

经过核对确认,其吸收社员28人,实际本金173.435万元,亏损119.495万元。(补充侦查卷一)

其对112人开具过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其中社长47人,社员65人。共给这112人开具票据1044张,票面金额63490.298万元,返还本金49384.178万元,返还红利15878.2833万元,返还社长费2443.7979万元。陈素改吸收资金交到其手里,其给陈素改开具收款收据42张,票面金额323.55万元,都已经返还本金及红利。其给单某某开具收款收据26张,票面金额2204.57万元,都已经返还本金及红利。(补充侦查二卷)

经过核对,其对高某某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0张,金额926.92万元,均已返清,没有亏空;对马秋娟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4张,金额137万元,均已返清,没有亏空。其对郭某某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8张,金额209.395万元,其本人挣取服务费4.0997万元,郭某某亏损55.2853万元。(补充侦查卷三)

其在八里庄与赵春良合伙包耕地,其自己出资63.96万元,其出资以后,秦宝谦提出在三地合作社入的股金算作包地股金,等他手里的三地合作社票据到期后给了其,由其支取秦宝谦的三地合作社入股的本金红利,大约三十万元。后秦宝谦没有给过其钱,其出资的63.96万元(其在三地合作社的非法得利)里也没有秦宝谦的钱。现在其没有能力退赔承包款和继续承包经营该145亩地,其承诺自愿解除其那部分合同,全权委托赵春良及八里庄村委会处理此事。

秦宝谦2008年就通过其参加了三地合作社,刚开始也是吃米面油,之后就以米面油的形式直接入股分红,截止案发他在三地合作社还有本金红利没有返还。有8张票据是其本人开具的,客户名称是秦宝谦,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5张收据本金红利已返清,8张票据票面金额为66.9万元,秦宝谦实际入股本金为15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蓝色富路牌电动汽车是其任三地合作社社长时非法吸收资金获利购买的;银行卡6228491250011149414,是其任三地合作社社长时用来给其他社长、社员转账用的;三星牌手机也是其任社长时购买,用来给其他社长、社员联系用的;社员证,是用来给三地合作社发展社员用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八本,其中四本有登记内容,是三地合作社社员给其交钱时其给社员开过的收据存根,四本无登记内容,其还没有用;点钞机是三地合作社社长、社员给其交钱是预防出现假币,点钱数用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是在上面转账、记账用的;计算器用来收社长、社员钱计算金额用的;U盘2个,自己存储用的,与三地合作社无关;三地合作社合影照、照片是其以前开会学习时的照片影资料;三地合作社收据二十五张,收据,是以前与其他社长、社员开过的散票;三地合作社化肥协议三十五张是群众免费用化肥小麦收获后,将小麦交给三地合作社签订的协议;三地合作社物资发放表、表格登记是用来记录给社员发放物资的表格;三地合作社光盘是三地合作社以前开会录像资料给的光盘。银行卡2张,卡号为6228411250046860214、6228431250000367210也是其当社长时用来给集资人员收款和转账用的;其妻子高某某的卡,卡号6210981310000522271,与三地合作社没有关系;护照是其本人的,是其当社长时办理的,是三地合作社组织的欧洲五国商务考察旅游时办的;胸牌是其以前开会是发的;名片是其当社长时印的;专业证书是其以前学习获得的,与三地合作社没有关系;身份证复印件是其他社员开会时用的;杂志是三地合作社印的资料;现金11210元中10000是三地合作社的钱,1210元是其妻子高某某生孩子亲戚随的份子钱;荣誉证书是其2014年在北京劳动者座谈会发放的;黑皮便捷式笔记本,记录会议内容用;笔记本。秦某某工作记录本,用来记账或者开会用的;收款收据、工作记录便条是其开的收款收据和以前开会发的工作记录,便条是银行给的用来记事的;现金5000元是其从银行提款的现金;笔记本;用来记三地合作社的事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是其妻子高某某购买的与三地合作社没有关系;三地合作社黑包其中两个是三地合作社发的,另一个是电脑包;黄色U盘是其妻子高某某购买用来存储学习资料的;收款收据及零散票据都是其以前开过的收据;笔记本5本也是记录三地合作社账目用的;建行U盾是建行转账用的;高某某社员证及合作社专业技术证书都是三地合作社发的;送货单是给其送货时其开具的单据;文件袋文件是残疾人补助发放表;黑文件夹文件是以前夹三地合作社文件夹;三地合作社物资发放表、手写物资发放表都是记录三地合作社以前发放物资制的表格;大众牌途观汽车、车钥匙、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完税发票等手续是其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的;案发以后其还主动退还其在三地合作社非法获利20万元。(补充侦查卷五)

李某某对其开具25张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核实金额为7663.88万元,还有写有其名字的票据6张,金额30.5万元,共计7694.38万元,这些钱是其自己和其吸收资金利滚利形成的,除了其个人挥霍二百万左右,其他钱现在还在三地合作社里,这些钱减去红利2452.4416万元,亏空本金5211.4384万元。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柏乡县的三地合作社的总部在柏乡县禽蛋市场那里,2013年5月份到2014年夏天,其在合作社里负责给三地合作社社员考上大学的孩子们报销学费的工作,当时是刘某丙找的其。2014年8月份其开始给秦某某打工,因为当时秦某某说他媳妇快生孩子了,让其去他那里代替他给秦某某管理的下线社长们开票收、返股金,其在秦某某那里一直干到三地合作社被公安机关查封。

其不挣工资,刘某丙和秦某某都没有给过其工资,但是刘某丙和秦某某是否把其的工资给其爸爸李某甲了其不知道。其在三地合作社管理着社长报账,其给社员分红的钱一般是10天之内给,其就从给社员分红的钱里拿出一部分钱放到合作社里,入到社里,然后把这部分分红的钱其自己要了,因为有人不断入钱,不断的分红,其卡上始终有钱,这样就其就周转开了。其一共挣这样的钱挣了大概七八千块钱。

公安机关扣押其的9张信用卡由其本人6张,常用的有3张,尾号分别为1971、6479、8091;卡号为6228481258340959876是其姨秦改平的,其余卡都没有用着。这些卡上大概有存款四五十万,都是三地合作社的钱。车牌号为冀E3D277的汽车是其弟弟李得的,是其爸爸李某甲买的。

在秦某某那里替秦某某开票期间,一共吸收的股金账面上显示是2亿9千万左右,都是秦某某管理的那些社长交的。具体是谁交的以其给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本上记的名字和银行转账上的名字为准。

其负责给秦某某管理的下边的社长开票,王某丙负责给来秦某某那里入股的社员们开票,王某丙把收的社员们的钱再交给其,其给王某丙开总票。其给王某丙开了印有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3张票;给刘某乙开了23张票,以其给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本上为准。2014年8月18日之前的票大部分社长都给其交了,交的这些票的钱其和下边的社长已经互相顶替了,就不用再返还他们钱了。标有“退”的票据上的钱一般都没有给,这只是写的一个数字,是代表应该给他们这么多钱,刘某某没有给其,其也没有给他们。(卷一)

其负责给秦某某管理的三地合作社社长们开收款收据和收取他们要交的钱,然后把钱交给三地合作社总会计刘某某,刘某某给其开收款收据。经核对,刘某某对其开具收款收据27张金额总计44738.218万元,说不清哪些是本金、返还红利及亏空金额。(8月份之前秦某某给下线社长、社员开的票据返还日期到了,有的社长、社员不需要支取现金,又把钱入到三地合作社里,其就重新给下线的社长、社员开票,然后刘某某再给其重新开票,就是票换票),实际亏空金额应该是4.37亿左右,因为12月份三地合作社被查了,12月份三地合作社不返钱了,8月份之后开的票据上的钱基本上都没有返还。刘某某还有4.37亿左右没有返还给其,其还有4.37亿左右没有返还给秦某某管理的下线社长。(卷二)

2014年刘某某对其开具的三地合作社的吸收资金总额447382810元,红利其都已返还清了,也返还了部分本金及服务费,实际亏损金额255446905元人民币。(卷二)

其给王某甲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2张,票面金额317.24万元,未返还金额198.9974万元;给王某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2张,票面金额312.318万元,未返还金额132.8967万元;其对王某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4张,金额5908.82万元;对梁某甲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5张,金额145.43万元;对赵某乙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4张,金额339.94万元;对李玉霞(王某乙女儿)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9张,金额1926.2万元(卷九);

与其有资金往来的社长有高邑县的王二妮、单某某、冯瑞芬、胡军锁、董俊格,赞皇县的张凤英,内丘县的梁某甲、赵某乙、王某乙、李玉霞,柏乡县的刘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孙毅娟、陈素改、于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王某丙、马秋娟、张某、刘某乙、郭某甲、刘银娇、王文峰、马亚轻、王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高某某、李某甲,桥西的李某丙,隆尧的刘某甲、胡星龙、付冬芬,还有王连发、高增辰、王孟娟,和其他散票贾文华、陈军民、董于翠、李瑞卿、赵立平、周胜龙、刘丙瑞等,以及秦皇岛的钱某某。

经过核实其共开具667张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票面金额共计47211.15万元,亏损25219.4968万元;其给秦某某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5张,票面金额共计7663.88万元,亏损7658.47万元;其给付冬芬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5张,票面金额共计625.97万元,亏损125.582万元(卷十)。

其给陈素改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0张,金额333.36万元,亏损159.3788万元(补充侦查二卷)。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三星手机是其父亲李某甲四五年前购买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张是其自己上交到公安机关其以前替秦某某开的票据;银行卡也是其自己上交公安机关的,其中尾号为6479、1971的两张卡上有钱,是其用来给三地合作社转账用的;大众速腾汽车是其父亲花钱购买的;农行K宝是其用来给其他三地社长转账用的;三地合作社收据14本是其开的收款收据;笔记本2本是记录其给秦某某记账期间给社长们开具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的账目;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红联也是其给社长开具的。(补充侦查卷五)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经常跑出租车来往西黄和柏乡,又和秦某某熟悉,所以知道三地合作社,柏乡县总部在禽蛋市场。大概是2012年春天吧(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秦某某主动发展其入的三地合作社,当时其入社股金25000元本金。秦某某就让其给下边社员开票据并答应给其好处费。这期间其吸收资金的形式是:一部分由其开车带他们到禽蛋市场让他们自己交到秦某某手里,秦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其回家之后再给社员开具收款收据,一部分是他们把现金给了其,其再把现金交给秦某某,秦某某给其开收款收据,其回去之后再给社员开具收款收据。具体运作模式即:往其这里入10000元本金,5天之后返还3200元红利,四个月之后可以把本金10000元钱支走,总计本金红利13200元。其吸收社员的钱都交给秦某某了,到现在为止其一分钱服务费都没有领到。其提供秦某某开的收款收据14张,总面额1200000元。以上现金其全部交给秦某某了。谁在其那里入股都可以,不管是不是三地合作社的社员都没有限制。算上其的,除了返还社员红利后,大概还有82.5万元没有返还给其和社员。经过核对,其吸收社员21人,资金80.28万元,社员亏损54.403万元。

秦某某给其开收据38张,2014年8月份以前秦某某给其开的23张红联票据已经返清,8月份以后的15张票据只返了红利。其共入股209.395万元,返还146.175万元,亏63.22万元。

4、证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及其开具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证明秦某某是三地合作社的社长,2008年签订了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登记表或者上岗协议书,并且交了21120元的社长上岗费,上岗费交给其了。

秦某某主要负责账目和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工作及对其上交他吸收的资金返还、红利和开具票据工作,他上交给其资金,其都给他开具票据。2014年8月他媳妇生孩子他雇佣了李某某、王某丙,帮助他管理账目,这段时间其也对李某某开具票据。秦某某通过现金和转账以及票换票方式给其上交吸收资金。经过核对,其对秦某某开具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39张共计金额75352.015万元,其对李某某开具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7张共计金额44738.218万元,两项共计120090.233万元,说不清哪些是本金、返还红利及亏空金额。李某某的票据票面显示的钱里面包括32%的返还红利,其按票面数额的32%返还给她了。票换票就是不动现金只是以票面金额互相顶替一下,重新开票。就是李某某拿过来以前到期该返还的10000元的票据,其只给她32%的下线红利和5%的社长服务费,还给她开具10000元的新票,依次类推才产生这12亿的数额。至案发最后一个周期的本金都没有返还。

按照当时三地合作社制定的返还比例计算,2011年秦某某吸收资金总额76500元,返还红利4000元和社长服务费3725元,秦某某2011年共获利7725元;2012年吸收资金票面总额26552530元,当年拉走28%的面粉和部分现金红利2918972元和和社长服务费1327626.5元,秦某某2012年共获利4246598.5元;2013年前半年所吸收资金总额61468070元,当时拉走30%的面粉和部分现金红利总计价值5607630元和社长服务费3073403.5元,秦某某2013年前半年共获利8681033.5元;2013年后半年吸收资金总额140439150元,拉走的面粉和现金红利价值21486432元和社长服务费7021957.5元,2013年后半年秦某某共获利28508389.5元;2014年吸收资金总额524983900元,当时三地合作社一直都是按吸收资金的32%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返还红利价值92599968元和社长服务费26249195元,秦某某2014年获利118849163元。以上经过核对2011年至2014年案发,共计返还红利122617002元,社长服务费37675907.5元,秦某某获利160292909.5元。秦某某的本金红利其都已返还清了。

2014年其对李某某开具的三地合作社的吸收资金总额447382810元,红利其都已返还清了,也返还了部分本金及服务费,实际亏损金额255446905元人民币。(卷二)

5、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在三地合作社任社长职务。

6、证人赵某甲等27人的证言、自述材料、收款收据、社员证。证明其向被告人秦某某交资金130.66万元,亏损97.665万元。

7、证人郭某某等21人证言、自述材料、收款收据、社员证复印件。证明其通过郭某某向秦某某入资80.28万元,损失54.403万元。

8、证人赵某乙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秦某某上交三地合作社社员资金,秦某某或者李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31张,票面金额751.375万元。

9、证人王某甲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给秦某某交钱秦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6张,金额共计21.6万元。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2张,票面金额317.24万元,未返还金额198.9974万元。

10、证人王某乙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秦某某上交三地合作社社员资金,秦某某或者李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客户名称一部分写的其的名字,一部分写的其女儿李玉霞的名字。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91张,金额9518.65万元,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4张,金额5908.82万元。

11、证人李某甲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秦某某上交三地合作社社员资金,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55张,金额2349.7万元,没有亏空。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8张,金额2049.53万元,亏空1189.4694万元。

12、证人郭某甲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秦某某上交三地合作社社员资金,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1张,金额5238.31万元,亏空3367.1646万元。

13、证人李某乙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秦某某上交三地合作社社员资金,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张,金额0.4万元,领取相应的实物,本金未还。

14、证人刘某甲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干三地合作社以来一直去找李建国上交资金,交这500万元当时李建国不在,其就把这笔款于2014年2月24日以银行转账打给秦某某了。这笔款秦某某已经返清,包括本金500万元及这笔款30%的红利和5%的服务费。

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5张,金额0.97万元,领取相应的实物,本金未还。

15、证人梁某甲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秦某某上交资金,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1张,金额257.73万元。

16、隆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付冬芬讯问笔录、收款收据明细表。证明付冬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侦查起诉,秦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35张,金额896.48万元,李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15张,金额625.97万元。

17、证人王某乙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8张,票面金额980.21万元,亏损606.35万元。

18、证人张某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给秦某某上交股金,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3张,票面金额155.72万元,都已返还了本金、红利及服务费。2014年8月份开始向李某某上交股金,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2张,票面金额289.94万元,返还红利92.7808万元,返还本金27万元,服务费1.35万元,亏损本金168.8092万元。

19、证人李某丙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80张,秦某某开具44张,金额3561.925万元,李某某开具36张,金额3287.332万元,票面金额共计6849.257万元。秦某某对其开具的票据上的资金的本金、红利、服务费都已返清。李某某开具的票据金额3287.332万元,实际亏损1779.475万元。

20、证人王某丙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是给秦某某打工的,帮助他干点零活,替秦某某开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其收取群众的资金交给秦某某,秦某某给其开具票据81张,这81张票据上登记的本金都已经返还。秦某某雇佣李某某帮忙,其把钱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给其开收款收据留的是其的名字。经过核实,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2张,票面金额312.318万元,未返还金额132.8967万元。

其帮忙管理柏乡县残疾人核实上报,外县市残疾人补贴信息表交给来之后,其帮秦某某整理整理。公安机关扣押的残疾人信息复印件及补助信息表共447页,一部分是其写的,一部分是社长报上来的,上面的内容是真实的。其没有截留、占有、冒领他人的残疾补助金。

21、证人王某丁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9月份向李某某上交股金,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9张,票面金额140.88万元,减去支取红利44.5632万元,亏损本金96.3168万元。

22、证人赵某丙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经过核实,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5张,票面金额90.33万元,共计返还红利28.5792万元,返还服务费0.5万元,亏损本金51.2508万元。

23、证人于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证明其交钱给秦某某,秦某某给其开具收款收据共计26张,金额1151.86万元,这钱秦某某都给其返清了。经过核实,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4张,票面金额1588.89万元,共计返还红利508.0032万元,返还服务费15.8175万元,亏损本金748.7193万元。

24、证人张某乙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经过核实,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9张,票面金额234.5万元,减去红利74.9888万元和已返还的本金43.75万元,返还服务费2.188万元,实际亏损本金115.5424万元。

25、证人黄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经过核实,李某某给其妹夫魏崇辉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5张,票据上面写的其的名字,其雇佣魏崇辉给其干活,其给魏崇辉开工资。这5张票据票面金额2.94万元,是其妹夫魏崇辉交给李某某的订三地合作社的货款,货物已拉到其门市上了,返还本金0.4万元,返还服务费0.02万元,实际亏损本金2.52万元。

26、证人刘某乙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经过核实,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6张,金额106.8万元,返还34.176万元,亏损金额72.624万元。李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6张,票面金额238.45万元,未返还金额106.688万元。

27、证人郭某丙的证言及秦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在三地合作社负责管理库房的出库、入库、登记工作,挣其姑姑刘某某的工资。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4张,写的是其妻子刘银娇的名字,票面金额110.52万元,本金红利已经返清,返还的红利其姑姑都已经返给集资群众了,服务费应该是其姑姑刘某某支取了。

28、证人单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秦某某给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26张,票面金额2204.57万元,本金红利已经返清,钱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给三地合作社的社长秦某某上交过吸收的资金,给秦某某上交的入股股金本金及红利已经返清了,经核对秦某某给其开具的11张收据票面金额为452.77万元,已返还本金204.57万元,已返还红利144.8864万元,已返还社长费22.6385万元,获利金额为167.5249万元。其给秦某某的会计李某某交的资金返还了一部分红利,经核对李某某给其开具的12张收据票面金额为279.67万元,已返还本金57万元,已返还红利79.1072万元,已返还社长费2.85万元,亏损金额为140.7128万元,拉走实物金额5.16万元,其入会费27.3万元。

29、证人孙毅娟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8月之后,其往李某某那里上交其吸收的资金,李某某是给秦某某打工的。李某某给其开具的8张收款收据票面金额80.69万元,返还红利25.8208万元,本金和服务费没有返,实际亏损54.8692万元。2014年8月之钱,其往秦某某那里上交其吸收的资金,秦某某给其开具的6张收款收据票面金额74.5万元,返还红利23.84万元,服务费3.725万元,获利27.565万元。

30、证人高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经过核对,秦某某对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0张,金额926.92万元,均已返清,没有亏空;李某某对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15张,金额120.42万元,亏空60.3412万元。

31、证人马秋娟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秦某某对其开具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4张,金额137万元,均已返清,没有亏空。

32、钱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秦某某、李某某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给三地合作社的社长秦某某上交过吸收的资金,给秦某某上交的入股本金及红利已经返清了,经核对秦某某给其开具的11张收据票面金额为452.77万元,已返还本金204.57万元,已返还红利144.8864万元,已返还社长费22.6385万元,获利金额为167.5249万元。其给秦某某的会计李某某交的资金返还了一部分红利,经核对李某某给其开具的12张收据票面金额为279.67万元,已返还本金57万元,已返还红利79.1072万元,已返还社长费2.85万元,亏损金额为140.7128万元,拉走实物金额5.16万元,其入

会费27.3万元。

33、证人刘某丙的讯问笔录。证明从2013年开始实施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当时其安排三地合作社其中一个秦某某负责这项工作。领取标准是:一、是三地合作社社员;二、有残疾人证;三、与三地合作社社员同户口;四、本人身份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残疾人补助金。残疾人补助金是三地合作社吸收的资金,是其从三地合作社会计刘某某那里支取的然后以转账形式转给秦某某,秦某某负责发放。期间王某丙也帮助秦某某管理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秦某某给其说过,一共发放了约4000余人,400万元左右的钱,以公安机关扣押的残疾人补助信息表为准。其本人没有截留、占有、冒领他人的残疾人补助金,发放的时候留有残疾人的电话号码及个人信息,可以核实情况。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残疾人信息复印件及补助信息表共447页,内容准确,情况属实。

34、被告人秦某某给刘某乙等126人开具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126人资金共计49499.055万元,亏损189.5571万元。

35、被告人李某某给郭某甲等50人开具的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50人资金共计47210.355万元,亏损25220.2838万元。

36、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笔记本,三地合作社送货单,三地合作社物资发放表及手写物资发放表、三地合作社开会资料、三地合作社社员证、专业技术证书、秦某某荣誉证书。证明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经营三地合作社的犯罪事实。

37、三地合作社残疾人补助金发放登记表、社员证、残疾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用三地合作社资金发放残疾人补助金情况。

38、2014年12月18日、19日柏乡县公安局搜查被告人秦某某住宅笔录,扣押清单、2014年12月27日情况说明。证明经过依法搜查被告人秦某某在柏乡县蓝岸明珠小区3号楼3单元1102室及柏乡县南郝村的住宅,发现涉案物品,并查封、扣押被告人秦某某如下财产:蓝色富路牌电动汽车1辆,三星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农行:6228491250011149414、6228411250046860214、6228431250000367210,邮政银行:6210981310000522271),现金16210元(已上交专案账户),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U盘2个,戴尔笔记本电脑1部,点钞机1台,计算器1个,护照1个;另外扣押物品:荣誉证书2个,笔记本10个,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9本,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及便条55张,三地合作社黑包三个,三地合作社社员证12个,三地合作社合影照片6张,三地合作社化肥协议35张,三地合作社物资发放表2本,三地合作社开会光盘1张,护照1个,三地合作社胸牌1个,名片20张,专业证书3个,身份证复印件23张,三地合作社杂志2本。另外扣押其办公桌中收款收据12本,零散收据4捆,笔记本5本,建行U盾1个,高某某社员证1个,合作社专业技术证书3本,送货单2本,文件袋文件11袋,黑文件夹文件3本,三地合作社物资发放表9本,手写物资登记表1本,文件夹文件18袋。

39、2015年1月10日柏乡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柏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协助查封回执。证明查封秦某某用涉案资金以妻子高某某名字购买的柏乡县槐东路东侧蓝岸明珠小区3-3-1102房产一处。

40、证人秦志凯的证言。证明其与秦某某是亲兄弟。车牌号为冀E7067K的途观车是其哥哥秦某某给其买的,车款、附加费、保险费都是秦某某掏的钱,车辆所有人登记的是其的名字。

41、2015年3月18日柏乡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秦某某用经营三地合作社盈利的钱购买的车牌号为冀E7067K的途观轿车一辆,车钥匙2把,机动车行驶证1个,机动车等级证书1个,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个,购车发票1张,税收完税证明1张,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1张,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

4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主动退还秦某某经营三地合作社所得非法收入,以求对秦某某宽大处理。其退还现金20万元,是秦某某给其的干三地合作社挣的钱。

43、2015年3月19日柏乡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妻子高某某上交秦某某经营三地合作社期间的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20万元,已上交专案账户。

44、农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秦某某银行卡6228451250027521612上资金17621.18元。

45、2015年5月14日柏乡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汽车照片。证明富路牌蓝色电动车,登记姓名为秦某某;车牌号冀E7067K的大众途观汽车,登记车主为秦志凯。此两辆车系被告人秦某某经营三地合作社非法获利购买,行驶证、汽车钥匙随案移送,车辆不随案移送。

46、2014年12月19日柏乡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民警经过对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的李某某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扣押如下物品:黑色三星智能手机1部,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3张,银行卡9张(卡号分别为:6214833110080291/6228481258340959876/6228481258415506479/6212385001000278091/6212260200011362239/6228481258340961971/6228481258340965873/6228491250011203518),大众速腾汽车1部(车牌号冀E3D277),农行K宝1个,收据14本,笔记本2本,红联收据57张。

47、农业银行柏乡城关分理处协助查询财产回执。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卡号为6228491250011149414的银行卡余额为469643.73元,卡号为6228411250046860214的银行卡余额为941.5元,卡号为6228431250000367210的银行卡余额为460.6元。三个账户已冻结。

48、邮政银行柏乡县支行协助查询财产回执。证明高某某卡号为6210981310000522271的银行卡余额为0元,该账户已冻结。

49、建设银行柏乡支行协助查询财产回执及个人活期明细表。证明被告人秦某某账号6227000127010148108截止到2015年7月28日50分账户余额为113902.62元。

50、柏乡县公安局关于李某某银行卡的情况说明及查询财产回执。证明2014年12月19日扣押李某某银行卡9张,已查出7张银行卡余额(6228481258340959876户名秦改平,余额为0元;6228480010661292416户名李某某,余额为7.07元;6228481258415506479户名李某某,余额为480775.82元;6228481258340961971户名李某某,余额为100151.39元;6228481258340965873户名李某某,余额为0元;6228491250011203518户名李某甲,余额为0元,已销卡;),卡号为62144833110080291;6212260200011362239的2张银行卡系外地银行卡,不能查询姓名及其余额。邢台银行卡号为6212385001000278091户名李某某,余额为22.79元。

51、2015年8月17日柏乡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牌号为冀E3D277的大众速腾牌汽车,登记车主为李得,系三地合作社社长李某甲之子,系李某某弟弟,该车系李某甲经营三地合作社非法获利款购买,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移送起诉。该车车钥匙随案移送,汽车不随案移送。

52、邢台市桥东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河北富冀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被侦查起诉。

53、中国农行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回单。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用银行卡6228451250027521612购买黄金28.9万元。

54、被告人秦某某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表。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在三地合作社存、取款及转账的详细记录。

55、证人李得、证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得名下的冀E3D277大众轿车是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全款购买的。

56、被告人李某某借记卡明细查询表9张。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三地合作社存、取款及转账的详细记录。

57、昌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证明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8、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明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59、柏乡县公安局被告人秦某某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9日凌晨公安民警到柏乡县南郝村家中传唤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未在家,后拨打其电话,在电话中办案民警表明身份后,询问其在说明位置,秦某某称在柏乡县汉柏大酒店附近。公安民警要求和秦某某在柏乡县公安局西侧红绿灯处见面(未说明因为什么事见面),秦某某同意见面。但办案人员开车赶到柏乡县公安局西侧红绿灯处,未见到秦某某,开车往南走到汉柏大酒店西门时,发现秦某某正在路东便道上向北行走,遂下车将其控制,后传唤其到柏乡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过程中秦某某配合传唤工作。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12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刑事拘留。

60、柏乡县公安局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9日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12月20日被柏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讯问,嫌疑人李某某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1、柏乡县公安局被告人郭某某的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证明该局在办理三地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到该局投案,2015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讯问,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2、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出生于1972年7月18日。

63、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1年8月10日。

64、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于1956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某提供如下证据:

证人郭令志、常孟雨、郭广林、郭永志、王玉环、郭某某、马晓乐、马存显、余代芳、赵兵晓的书面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退赔该10人经济损失36.995万元,该10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柏乡县人民法院调查郭令志等询问笔录。证明其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真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委托调查评估,柏乡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司法局通过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违反金融法规,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传唤当时,配合公安民警工作,主动走向约定地点,其在准备投案途中被捕获,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秦某某雇佣,帮助被告人秦某某管理账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投案时主动退交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大部分社员的经济损失,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结合司法机关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一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25409.8409万元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名单附后)。其中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及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退赔款项,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五、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18.738万元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韵珍审判员  张运江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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