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才、王庆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3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运才,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馆陶县路桥乡丝窝寨村人,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抓获,2015年11月18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庆付,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西村人,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运才、王庆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运才及其辩护人魏建新、被告人王庆付及其辩护人韩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运才、王庆付违反金融管理制度,以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张运才非法吸收存款2294660元,王庆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53160元,数额巨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张运才、王庆付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张运才、王庆付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张运才的亲属用自家小麦归还了部分集资参与人钱款,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所吸收款项并未用于违法活动,张运才系初犯,主观恶意较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庆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庆付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坦白认罪,并主动归还部分钱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庆付、张运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二人以王庆付做生意、承包土地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3038760元,其中:王庆付、张运才共同经手收取2395660元,王庆付经手收取643100元。除695600元由张运才自己做主转存到张某16、么某处赚取利息差额外,其余均用于王庆付经营农资门市、承包土地等使用。期间,退还公众存款203760元,剩余2835000元无法退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证人曹某1证明,2014年3月份,其在张运才处存款63000元,张运才说这些钱是他女婿做买卖用,现在要不回来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证人任某1证明,2014年,其存到张运才手中21000元,张运才说系其女婿做生意、包地用,现在要不回来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证人袁某1证明,其于2013年存到张运才手中31000元,张运才说其女婿做买卖用的。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证人沈某证明,2013年6月,张运才向其借钱,说其女儿张雨瑞做生意用,共借给张运才62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证人吴某1证明,其于2013年存到张运才手中75000元,已还1万,张运才说其女婿王庆付做买卖、包地用,借款手续是张运才开的,王庆付也在场,王庆付也在手续上签名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刘某1证明,2013年8月份,张运才经常在村里说他那里能存钱,其女儿开着化肥门市,还开着美容院,其共存到张运才手中23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证人刘某2证明,好几年之前,张运才一直收着钱,张运才常说有钱就放他那,其女婿王庆付做生意用,保险没事,其共存了87000元,2014年家里急用钱,张运才给王庆付打电话叫王庆付把钱给送来,王庆付媳妇张雨瑞送的钱,后来又把用剩下的钱存到张运才处,王庆付和张雨瑞承认用了其的钱,就是拖着不给。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证人陈某1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做买卖为由向其借钱,其分十二次共存张运才处116000元,其中2013年10月12日,在王庆付的门市上将27000元交给王庆付,以上借款,两人均经手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9)证人陈某2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包地,经营化妆品门市、种子、农药门市向其借钱,其借给张运才、王庆付70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0)证人任某2证明,其哥任某11在张运才处存款48000元,张运才说其女婿承包地用。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1)证人张某1证明,2014年4月,张运才以包地为由借其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2)证人吕某1证明,2014年,其借给张运才、王庆付19600元,其取出2000元,利息没给。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3)证人王某1证明,2014年,其听村里邻居说张运才收着钱呢,听说是收钱是叫他女婿王庆付做买卖用,其在张运才手中存了30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4)证人李某1证明,其和张运才是街坊,张运才是卖农资的,他在他家安装了喇叭。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运才在喇叭上喊他女婿王庆付需要钱搞农资门市和在我们村包地,如果谁有钱就放他那里,啥时候用钱,就什么时候可以取钱,而且给利息,其于2014年1月16日存了一万,2014年5月13日,又存钱三万,张运才让其到魏僧寨镇魏僧寨西村去找的王庆付,王庆付的媳妇张雨瑞收了钱以后,给其打的收条,其后来又存到张运才处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5)证人宋某1证明,2013年,张运才在村子里贴大字报,以其女婿做买卖、包地用为由吸钱,其共存到张运才和王庆付处七万元,到了2014年7月17日,其急着用钱,王庆付拿出六万元给了自己。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6)证人刘某3证明,其以任志河的名义在张运才处存款一万元,张运才说收钱是他女婿王庆付做生意用的。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7)证人任某3证明,2014年张运才以其女婿包地名义借钱,存给张运才二万元,取出四千,其余未取。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8)证人吴某2证明,2014年,张运才以其女婿包地名义收钱,其存张运才处一万元,剩四千没取出。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9)证人任某4证明,2013年张运才和王庆付找到其说可以存钱,其存了三万五千元,许以月息二分,后来张运才把王庆付的条换了,张运才重新给其开了收款条。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0)证人袁某2证明,2013年12月,张运才对其说他女儿在魏僧寨镇上开门市用钱,其女儿出利息,借其了二万元,已还一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1)证人崔某1证明,2013年,张运才以其女婿开门市为由向其借钱,共存两万一千元,月息二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2)证人刘某4证明,张运才在村收钱好几年了,其共存一万六千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3)证人李某2证明,2013年,张运才以女婿王庆付包地为由收钱,其存了一万元,条上有张运才的手章和王庆付的签名。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4)证人高某1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开门市为由吸收存款,其于2014年3月12日存张运才手中2万元,年息二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5)证人孙某1证明,2013年其丈夫任要果碰到张运才,张运才以其女婿包地做买卖为由向其借钱,借给其五千元,年息二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6)证人王某2证明,2014年4月存张运才家五千元,月息二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7)证人孙某2证明,2014年3月,其听街坊说张运才收钱是为其女婿收的,其存张运才手中45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8)证人任某5证明,2014年5月,张运才以自己包地为由向其吸收13000元,后要回2000元,剩余未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29)证人宋某2证明,2014年1月,张运才用自己的喇叭喊包地用钱,其存张运才处9000元。本息未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0)证人刘某5证明,张运才通过喇叭以开门市、包地为由吸收钱,共存其处20000元。其公公郭保仁也在张运才处存款56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1)证人张某2证明,其姐姐张某5和其女儿万爱花通过其存张运才处94000元。已取走2万。2014年3月,张运才对其说他现在替馆陶么某收着钱,结息3000元左右。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2)证人任某6证明,2014年4月,张运才以包地为由借其1万元。2015年6月,张运才给其顶麦子5000元,还剩5000元未领回。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3)证人郭某1证明,其以其哥郭运峰的名义在张运才处存款两笔,共2216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4)证人刘某6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王庆付做生意为由吸收存款,其以其丈夫张付海名义存张运才处10000元。要了张运才6亩多地的小麦顶6000元本金。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5)证人吕某2证明,其以女儿吕香珂(吕万红)名义在张运才处存款2000元,本息未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6)证人平某证明,2014年2月,张运才以自己包地和女婿王庆付卖农资为由向其借钱,以其丈夫任计华名义存5万元。本息未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7)证人王某3证明,以其丈夫张俊河名义存张运才那里4000元,听说是他女婿做生意用。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8)证人李某3证明,2012年10月份,张运才以其女婿经营化肥、农药为由向其吸钱。存张运才处1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9)证人陈某3证明,其和张运才是前后院邻居,共存张运才手中36000元,结息2880元,张运才说是给他女婿王庆付吸收的钱。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0)证人郭某2证明,其父亲郭某4替其往张运才处存钱30000元。张运才说他是给他女婿王庆付收的钱。结息3600元,本金要不回。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1)证人李某4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王庆付开农资门市、包地为由借其10000元,本息未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2)证人王某4证明,2013年9月,张运才说其女儿张雨瑞做生意用,存张运才手中1万元,张运才后来给其顶了三亩地的麦子2300余元,其余未取回。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3)证人任某7证明,2014年初张运才以其女儿开门市用为由借其三笔共33500元,后要回3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4)证人任某8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做买卖用借其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5)证人王某5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王庆付卖化肥为由收其2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6)证人柳某证明,2013年的时候,在街里逛街,看到张运才在村子里帖大字报,宣传收钱的事,其找到张运才,张运才以女婿做买卖为由向其吸钱四万元,后支走四千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7)证人陈某4证明,2013年11月,张运才以包地为由吸收存款,共存到张运才处3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8)证人张某3证明,其丈夫陈书文存张运才手里73300元,张运才说他女儿、女婿做生意用钱,张运才当时承包着其的地,张运才让其将地上麦子收了,卖了4639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49)证人辛某证明,其共在张运才、王庆付手中存款26000元,其中2014年5月1日那笔一万元,当时王庆付承包其家的地,张运才、王庆付都在场,王庆付点的钱。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0)证人崔某2证明,2013年,张运才以其女婿做生意,包地为由向其借钱,其共存张运才处二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1)证人朱某证明,2014年在张运才处存款二次,第二次存款时王庆付也在场,共存22000元,张运才说收这些钱都是王庆付做生意包地用。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2)证人张某4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儿、女婿王庆付做生意用钱为由,借其共115000元(后支走3000元),其余本息未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3)证人陈某5证明,其分四次在张运才、王庆付手中存款53000元,每次存钱张运才和王庆付都在场,两人共同经手,后来本金要不回,张运才人也找不到了,全家失踪。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4)证人郑某证明,2013年存张运才手中78000元,张运才说收钱是让女婿王庆付做买卖用,其找王庆付要过钱,王庆付说现在手里一点也没有,到过完年三月份钱就有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5)证人李某5证明,2012年10月,张运才说其女儿张雨瑞做买卖需要钱,其存到张运才手中六千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6)证人郭某3证明,2014年,其存到张运才手中四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7)证人吴某3证明,2014年,其存到张运才处14000元,已还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8)证人张某5证明,2013年11月份,其存到张运才处36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59)证人牛某证明,其存到张运才处2万元,取回2千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0)证人张某6证明,其存到张运才处2万元,取回1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1)证人谷某证明,其存到张运才处1万元,未取回。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2)证人张某7证明,2013年4月,张运才以王庆付种玫瑰花为由借款76000元,取出1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3)证人任某9证明,2014年5月份,其看到张运才家屋里有个牌子写着存款利息二分,其就存到张运才处两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4)证人吕某3证明,其存到张运才处二万五千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5)证人张某8证明,其存到张运才处14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6)证人张某9证明,其存到张运才处10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7)证人张某10证明,张运才以包地为由借其三万元,本金未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8)证人高某2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儿包地、做生意为由借款一万,本息未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9)证人李某6证明,张运才以其女婿王庆付做买卖包地为由,借钱72000元,取走14000元,剩58000元未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0)证人陈某6证明,张运才以和女婿一起包地为由,借其58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1)证人王某6证明,张运才以女儿做买卖为由借其1万元,未取回。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2)证人张某11证明,2013年8月份,其去王庆付门市上买农药,王庆付说他收钱呢。做买卖用承包地,2013年11月,在王庆付那里存了2万。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3)证人张某12证明,2014年年初,王庆付以包地为由借其18万元,2014年2月就不给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4)证人张某13证明,2014年11月,王庆付以生意周转为由借钱28000元,本息未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5)证人王某7证明,2013年11月19日在王庆付处存款一万元,2014年8月找王庆付要光说等等,后人也找不着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6)证人刘某7证明,王庆付以进货名义借其五万六千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7)证人孙某3证明,其共借给王庆付38000元,要不回来。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8)证人王某8证明,其存到王庆付处3万元,未取回。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79)证人国某1证明,其存到王庆付处3万元,王庆付说自己化肥门市和包地用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0)证人王某9证明,王庆付问其手头有没有钱,其想借钱,其就先后十次共存了93100元,要回22500元,剩706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1)证人王某10证明,2014年12月份,其存到王明付处3万元,后来支出5千元,领过三千元利息。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2)证人王某11证明,2013年12月,其存到王庆付处16000元,本息未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3)证人张某14证明,其通过王文玉、张某13放到王庆付处5000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4)证人安某证明,其存到王庆付处一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5)证人张某15证明,其存到王庆付门市上一万元。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6)证人高某3证明,其存到王庆付处64000元,本息未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7)证人高某4证明,其听高某3说王庆付那里能放钱,其就在王庆付处存了34000元,本息未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8)证人郭某4证明,其通过张运才在王庆福那里存了80000元,还有其女儿的在王庆福那存的15000元,其支取过10000元本金,其余要不回来。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89)证人任某10证明,其将存款十五万元存到张运才处,后亲眼见到张运才让王庆付把该十五万元拿走了,张运才说收钱是其女婿王庆付做生意包地用。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90)证人国某2证明,2013年12月19日上午,其以其女儿国兆芳的名义往张运才、王庆付手里存了一万元。王庆付开着车拉着张运才到的其家,张运才把这一万元给了王庆付。下午又存一万,王庆付拉着张运才来的,钱还给了王庆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91)证人刘某5证明,2013年3月31日,其往张运才家存一万元时,张雨瑞也在场,张雨瑞说王庆付用我这钱门市进货,2014年到期后,其直接拿着条去王庆付农资门市,当时张运才在场,王庆付给其结了一千二百元利息。
(92)证人陈某6证明,2014年1月到3月,在张运才那里存款三次,共58000元,存款时王庆付也在场,王庆付表示可以随时支取。
(93)证人曹某2证明,2014年6月中旬,其在张运才处存款到期转存时,在张运才家,王庆付也在,王庆付给其开的转存条。
(94)证人陈某5证明,其的父亲陈某6在张运才处存款48000元,后来王庆付给转存过。
(95)证人宋某1证明,2013年7月1日,在张运才家,其存七万元,张运才打的条,王庆付也在收款收据上签了名字,还了六万元,还有一万元没有还。
(96)证人朱某证明,2014年6月17日,其去张运才家存了1.2万元钱,王庆付在张运才家,还见到王庆付给陈某6的妻子转存了存折。
(97)证人陈某1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往张运才、王庆付那里存了11.6万元钱,2013年7月9日取了3000元钱,其余钱未给。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98)证人刘某3证明,大概三四年前开始往张运才那里存钱十万元,后来想取出来,张运才让其去找王庆付,王庆付和其到魏僧寨邮局转了十万元,然后其把张运才给我开的收款收据条给了王庆付,2014年5月3日,其又拿了1万元现金存到张运才家。
(99)证人任某11证明,其往张运才、王庆付那里总共存了六万八千元,取走了两万。其中三万六千元是其亲手陆陆续续给的王庆付。
(100)证人刘某8证明,其在张运才处存过钱,取钱时张运才给王庆付打电话,第二天王庆付的妻子张雨瑞把钱送到了张运才家,本息都结清了。
(101)证人张某16证明,2013年上半年,张运才找其放钱,共放其处约四十多万,约定利息二分至三分。
(102)证人么某证明,2013年7月份,国某3带着张运才往其公司存钱,约定息三分,张运才共存了359600元,已还2000元,还欠357600元。
(103)证人国某3证明,其介绍张运才往张某16和么某那里存钱。张运才说他一般收了钱都让他女婿用,一般余出来钱,他才往么某和张某16那里存一部分钱。
(104)证人赵某证明,王庆付自2012年10月份左右,在该村承包了80亩左右的土地,承包期三年,每亩1000元,大概付了三年租金,差不多24万左右。
(105)证人任某12证明,2014年5月份左右,张运才和王庆付在其村租地300余亩,搞种植,后听说两人把承包的土地分开了,各自把一年的租金付清了。
(106)证人任某10证明,其通过张运才向王庆付那存款15万元,王庆付还给其5万元,2015年9月份王庆付将他的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抵押给其。
(107)证人任某13证明,因为收钱的事情,王庆付与张运才和其一起吃过饭,张运才说王庆付卖农资需要资金,平常有人买东西给别人说着点,其找来四户,张运才对这四户说王庆付在魏僧寨卖农药肥料需要资金,如果有钱就往王庆付手中放点,给一分的利息,借完钱后,王庆付买了几个菜和两瓶酒,然后在其家喝了点,张运才对大家说是王庆付农资门市需要钱,王庆付当时也表示是农资门市进货用。
(108)证人吴某4证明,大概是2009年开始张运才就在村里收钱了,张运才在村里收钱的时间和他在丝窝寨村里开始做农资生意的时间差不多。张运才在丝窝寨村做农资生意是帮他女婿王庆付在村里代卖的,在做农资生意之前没有收过别人的钱,是王庆付找的张运才,王庆付让张运才在丝窝寨村帮着替他收钱的,王庆付到张运才家取钱从来没有给开据过任何凭证,因为王庆付取走钱没有凭证的事我们家中还发生过不愉快,村里存钱的人也要求张运才对账,张运才把吸收到的群众存款给了张某16、么某、王庆付三人了。
(109)证人任某14证明,其系张运才之妻,王庆付在魏僧寨镇西村开了个农资门市,主要是卖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大概六年前,王庆付找到张运才说让张运才帮忙在村里找点钱,给存钱的群众利息,以后让张运才负责收钱和打条,后来张运才陆陆续续开始替王庆付收钱,一般收了群众的钱以后,张运才给王庆付打电话让他过来拿钱,有的时候,张运才往王庆付家送去,后来收的多了,王庆付用不了,张运才就把多余的钱放张某16和么某那里;一开始张运才是以王庆付经营农资门市的理由开始吸收存款,后来王庆付包地的时候,张运才就以王庆付包地为由吸收我村群众的钱,当时是王庆付定的利息,王庆付定多少利息,张运才就给存钱的群众多少利息,从中间没挣过钱。
2、其他书证
(1)受案登记表在卷。
(2)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家务派出所抓获张运才的证明和通州区看守所出所登记表在卷。
(3)馆陶县公安局民警张瑞光、郝江涛出具的抓获王庆付证明在卷。
(4)张运才、王庆付户籍证明在卷。
(5)馆陶茅台习水贸易公司股金证、立民粮食购销处股金证在卷。
(6)张雨生提交的张运才收款单据在卷。
(7)馆陶县魏僧寨镇魏僧寨西村村委会和馆陶县路桥乡丝窝寨村村委会出具的王庆付、张运才承包土地证明在卷。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在卷。
(9)馆陶县生产资料公司出具的肥料花费收据在卷。
(10)甲呈鹏出具的王庆付购买玫瑰花苗12万元的收据在卷。
(11)商品房买卖合同、销货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卷。
(12)被告人张运才提交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张运才的家属将承包地上的小麦交由部分集资参与人收割并抵顶部分钱款,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3、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邯中冀专审字[2016]第011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一)截止2015年3月,张运才、王庆付吸收公众存款210笔,涉及114人,共计金额3038760元,期间退还203760元,剩余2835000元未退还;张运才、王庆付支付工资共计金额520085.01元;购买硝基肥、小麦追肥、小麦低肥等其他支出4笔,共计金额569250元;王庆付付给魏僧寨西村承包租地款45笔,共计金额142020元;张运才、王庆付对外借出资金46笔,共计金额685600元。
4、被告人张运才、王庆付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才、王庆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张运才、王庆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运才、王庆付的辩护人认为张运才、王庆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并退还了部分集资参与人款项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运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庆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刚审判员 张继稳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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