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东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204刑初67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东方,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于唐山市滦南县,汉族,大本文化,中石化唐山分公司加油员,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东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旺、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东方及其辩护人周存鹏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在审理过程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于2016年8月1日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10月25日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姚东方开始在郑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姚东方以先收取客户购买充值卡预付款,过几天再给卡的形式,吸收下面客户大量资金,将吸收资金汇给郑某。2014年2月中旬到2014年4月,姚东方又在胡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姚东方以先收取客户购卡预付款,不给卡帮客户代卖返还利润的方式,吸收下面客户大量资金,将吸收资金汇给胡某。经司法会计鉴定,姚东方共吸收公众存款52862080元,造成群众损失13804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东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支某、安某1、李某1、赵某、胡某、郑某、孟某、魏某、陈某、姚某1、陆某、张某1、张某2、项某、王某1、毛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王某2、宋某、安某2、李某2、高某、冯某、袁某、姚某2的陈述材料;银行流水记录;河北加油卡运营办法;中石化充值卡运营管理制度汇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被告人姚东方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东方以买卖加油充值卡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东方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东方为自己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的钱也都被骗了,其吸收的钱都打给郑某和胡某了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姚东方的辩护人周存鹏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姚东方能够自愿认罪,积极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东方为自己辩解及其辩护人周存鹏为其辩护称:本案中宋某和王某2只是通过姚东方的卡转的钱,该款不应计算在认定对被告人姚东方定罪的数额内,经查证,有银行流水记录和司法会计鉴定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姚东方确实吸收了宋某和王某2的预付款,用于买卡和代卖,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计算在其中,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东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姚东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未返还的钱款人民币13804250元(其中,姚淑玲1932750元;袁磊1701000元;安建平141000元;李猛945000元;冯海贝1156000元;高玮756000元;宋静花、王秀萍7172500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郝明红审判员 胡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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