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83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汉族,群众。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袁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晋州市德通财富信息服务部于2013年6月26日由李某(在逃)成立。2015年以来,马某在晋州市德通财富信息服务部工作时,以石家庄德诚担保有限公司李国金(在逃)提供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和客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并以每月1.2%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刘某、王某、刘某1等57人非法吸收存款2528万元,并全部转入李某银行账户。期间支付给存款户部分利息。现协议均已到期,所吸收的存款无法按约定偿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家属退赔52名存款人部分存款并取得谅解。(利息及退赔款数额见附表)。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2、米某等人的证言,李某1、王某、刘某1等57名存款人的陈述,晋州市德通财富信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被害人提供的联合投资理财协议、银行交易回单、公证书、还款计划书、收据,52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归还部分款项,取得大部分存款户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非法吸收的存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双利审判员 高军彩审判员 刘造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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