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4刑终606号
原公诉机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雨倩,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8日分别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雨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做出(2015)丛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雨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雨倩不服,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其本人的钱不应计算在融资的总数额内;其已经偿还的将近50%的置押金,取得了大多数客户的谅解。原判决在量刑时没有考虑,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雨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魁利审判员 王晓鹏代理审判员 苏宏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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