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4刑终59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昌,男,1956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党员,中专文化,曾任成安县财政局副局长,2011年12月任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会长,捕前住河北省成安县。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3月21日被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德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冀04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德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12月份王世阁(濮阳市立案处理)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为方便开展工作,王世阁招募朱德昌任互助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招募张大为(已判)、何振山(已诉)任互助会副会长,负责到县城内各村对原信用社代办员进行宣传,招募张惠(已判)任互助会出纳。互助会付代办员高额手续费,由代办员动员群众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形式到互助会存款,存取由代办员办理。截止到2012年9月份,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13990元,已支付群众3671800元,尚有630笔手续,共计7642190元无法兑付群众,该款项大部分由出纳张惠违规转账给王世阁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朱德昌在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担任会长期间,主要负责该互助会后勤工作,共领取工资及车辆补助87635元,并在事发后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田某、王某1、刘某1、刘某2、王某2、李海林、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陈某1、魏某1、姬某、肖某、陈某2、梁某、周某、魏某2、陈某3、米某、杨某、张某1、何某、李某5、白某、路某、张某2、景某等人的证言、存户手续;同案犯王道学、王世阁、李红、张惠、何振山、张大为及被告人朱德昌供述;筹备成立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申请材料、社会团体申请表、登记表及负责人备案表,证明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的主要组织人员;冀昊会专审字(2012)第55号审计报告,证明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的社员入资、外借资金、财物收支等情况证证据证明。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德昌在王世阁成立的成安县农村互助会自始至案发一直任会长职务,在明知成安县农村互助会并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群众宣传在该互助会存款有保障,并鼓励不特定的群众到该互助会存款,对互助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德昌虽然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自首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朱德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昌上诉提出,其不是互助会的负责人,只负责互助会的后勤工作,是打工人员,没有向不特定的人宣传向互助会存款;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其系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王世阁(濮阳市立案处理)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为方便开展工作,王世阁招募朱德昌任互助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招募张大为(已判)、何振山(已诉)任互助会副会长,负责到县城内各村对原信用社代办员进行宣传,招募张惠(已判)任互助会出纳。互助会付代办员高额手续费,由代办员动员群众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形式到互助会存款,存取由代办员办理。截止到2012年9月份,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13990元,已支付群众3671800元,尚有630笔手续,共计7642190元无法兑付群众,该款项大部分由出纳张惠违规转账给王世阁使用。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朱德昌在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担任会长期间,主要负责该互助会后勤工作,共领取工资及车辆补助87635元,并在事发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田某陈述,其通过王某1认识赵丽霞,赵丽霞介绍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可以存款,利息高。王世阁是互助会的一把手,朱德昌是二把手,平常互助会的工作由朱德昌负责,出纳张惠负责收钱,赵丽霞丈夫张大为是副会长,负责对外宣传,其他人员情况其不清楚。其为了拿高利息才到互助会存钱的。共在互助会存款二笔,第一笔是2012年4月20日存的10000元,第二笔是2012年9月5日存的2000元,都是用其名字存的期限一年。办理一万元时,利率为6.6%,除了给利息,互助会还给其930元,300元是开户奖励,630元是互助会给的奖金。好像是超过一万元就给高于1.2分的利率,630加上660差不多是一万的1.2分的利息,具体怎么算的其不清楚,2000元存款只个利息。存款时将钱都交给了张惠。
2、被害人王某1陈述,其在互助会总共存款128500元,其中60000元是其名字存的,10000元是郭志花名字,1500元是宋丽英名字,37000元是武素云名,20000是郭志勇的名字。存款20000元,除了利息,互助会还给其500元季度奖励,另外还有300元的开户奖励,630元手续费是第一次开户奖励,利率为6.6%的存款有手续费,利率为18%的存款没有手续费,中秋节还发货一袋大米,二箱牛奶、两盒月饼。互助会规定会员每一万元定期三个月50元,半年70元,定期一年奖150元,二年奖300元,三年奖400元。有活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定期存款。其与郭志勇都和互助会签订过协议,签协议的时候出纳张惠说没事,不起什么作用,朱德昌让这样做的,每个人都和互助会签订协议。张惠是经手人,开一式四联的存单有三联在张惠那,存单上边有客户名称、住址、会计科目、机构名称、期限、利率、金额、起息日期、到息日期、收益率等。当时存的本金128500元交给了出纳张惠办理的。互助会会长朱德昌说在这存钱没事,安全有保证,利息比银行告,随时可以取钱,互助会有资产。还给其出具了民政局同意成立互助会的批文,其更相信了。
3、被害人刘某1陈述,朱德昌介绍其在互助会存钱的,说利息比银行高,还给其看了好多宣传品,表示存钱安全。其往互助会存钱就是看中高利息。2012年1月8日在互助会存款14000元,把钱交给张惠,互助会给开具存单,一式四联,张惠给其两联,存单上边有客户名称、住址、会计科目等。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8%。朱德昌是会长,总头,其不知道他负责什么,张惠是会计,负责收钱,何振山是副会长,张大为也在互助会。
4、被害人刘某2陈述,其通过刘某1知道互助会的,到互助会后,朱德昌给其介绍说互助会受法律保护,在这存钱没事,利息高,钱存的多话还能给一部汽车。其一共在互助会存款两笔,一笔是2012年1月13日存的1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18%,另一笔是2012年7月14日存的2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18%。此外还将两个闺女的钱存到互助会,2012年7月14日以刘莹莹的名义存了1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18%,同日以刘娅坤的名义存了2000元。当时其把现金交给了张惠。知道互助会会长是朱德昌,张惠是出纳,其他情况不清楚。
5、被害人王某2陈述,侄女张红丽在互助会上班,说互助会存钱利息高。其到互助会后,朱德昌接待其时说在这存钱安全,利息比银行高,还给其看了成安县农工委文件,说互助会是合法的。其为了吃高利息把钱存到互助会。2012年8月21日存款10000元,一年期限,利率18%。其把钱给了张惠,互助会给其开具存款存单,上边有客户名称、住址、会计科目等。
6、被害人李海林、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陈某1、魏某1等人的证言及存户手续记载,把钱都存入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
7、被害人姬某陈述,2011年底,张大为、何振山拿着县民政局和农工委审批互助会的文件到其家找其,让其找人往互助会放钱,说互助会是正规单位,有保障,放1万元给代办员480元的手续费,且完成任务有奖励。互助会开业时其也去了,后来朱德昌又给开会说互助会是民政局批准的,将钱放入互助会有保障,如果互助会倒闭,民政局管钱,动员我们把钱放入该会。互助会刚开业时说将钱放在互助会利息高,当时也说是存款,王世阁是互助会老板,朱德昌是会长,负责互助会工作,每月4号开会都是朱德昌主持,张惠是出纳,张大为、何振山是副会长,还有一个女的管账,不知道叫什么。一万元一年定期代办费630元其到现在还有205800元取不出来。
被害人肖某陈述,朱德昌、何振山到其家说互助会是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在这存钱安全有保障、利息比银行高其为了拿互助会的高利息把女儿肖丽娜的26000元存在互助会,是让侄媳妇李海英办理的。朱德昌是互助会会长,何振山是副会长。
被害人陈某2、梁某、周某、魏某2、陈某3、米某、杨某、张某1、何某、李某5、白某、路某、张某2、景某陈述与被害人姬某、肖某陈述往互助会存钱的经过、情节基本一致。
8、同案犯王道学供述,其通过西彭留村姬某成为互助会会员,互助会的几个女工作人员给其介绍,说互助会是成安县民政局同意审批的,搞农产品加工,原先财政局副军长朱德昌在这挂帅,绝对安全有保障,利息比银行高,互助会开业时说的就是存款,先成为会员,然后就可以存钱了。互助会长是朱德昌,抓全面工作,每月4号开会都是由朱德昌主持,他说了算。张大为是副会长,手续是互助会的出纳张惠和会计景某办理。现在群众存款本金100多万元取不出来了,还有其与儿子王景光的存款29万元也取不出来了。存款超过10万元,每月奖励300元,超过20万元至40万元有不等的奖励,超过50万元,每月1000元奖励,并将一部汽车开。手续费每存款一万元一年给630元手续费。
9、同案犯王世阁供述,2011年11月份,其经成安县民政局登记办理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营业执照,其任法定代表人,又招募朱德昌负责互助会的具体经营。互助会向各村发展代办员,付代办员手续费及奖励,由代办员介绍群众往互助会存款,每存一万元年息660元,截止到2012年9月份共吸收1000余万元,已经取走200余万元,后来因投资项目无法动工造成资金链断裂,该互助会存款760余万元无法兑付。互助会成立以后其招募张惠任出纳。未兑付的760余万元中通过张惠转账给其600余万元,剩下的100余万元用于互助会支付利息及手续费、工资、奖励了。
10、同案犯李红供述,2011年11月份,西彭留原信用社代办员姬某给其打电话,说县民政局和农工委审批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开业,让其一起去看。互助会开业时其到场参加开业典礼。开业后,朱德昌开会说互助会是民政局和农工委批准的,将钱放入互助会有保障,并且每人发了民政局和农工委的审批文件和利率表。该互助会王世阁是老板,朱德昌是会长负责互助会的工作,张惠是出纳,张大为、何振山是副会长负责业务。因为其以前是信用社代办员,虽然已经取消信用社代办员制度,但村里群众都相信其,手里有钱还是让其代存。其告诉群众互助会是县民政局和农工委审批的,一万元每年利息660元,比银行高有保障动员他们将钱存互助会。其存款时将现金交给互助会的出纳张惠。至今其个人及群众的存款509540元无法兑付。
11、同案犯张惠供述,2011年12月份底,互助会成立没几天时,王世阁让其负责互助会的出纳工作。朱德昌管理互助会的后勤工作,何振山、张大为是副会长,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平常互助会会员打算存钱的话,先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之后签订合同,然后把钱交给其。初期其将钱交给秘书长李某5,李某5将会员的资金打到王世阁的银行卡上,李某5将邮政银行回执单交给其,其持回执到景某处下账。会员存放钱后,其先存到其的卡里再转到王世阁的卡里。群众存放的钱基本上都转账给王世阁了,约600多万元具体的以账目为准。
12、同案犯何振山供述,其在2011年12月份通过朱德昌到互助会的,王世阁是总负责人,朱德昌是会长,王世阁不在成安,由朱德昌负责成安县互助会的全面工作,其和张大为是副会长,只负责联系下边信贷员。其吸收了15人左右,约200万元,资金去只有会计和朱德昌清楚。
13、同案犯张大为供述,2011年12月其通过电视上招聘,去的互助会,王世阁是理事长,李某5是秘书长,朱德昌是会长,其和何振山是副会长,出纳是张惠,景某是会计。其和何振山主要负责向原信用社代办员宣传,让代办员动员群众入会,付代办员手续费,至于互助会其他情况其不清楚。
14、原审被告人朱德昌供述,2011年12月通过刘庆然介绍认识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会长王世阁并到该互助会上班,其在该互助会每月工资5000元,有车、油补助。王世阁让其负责该互助会后勤,李某5是秘书长,何振山、张大为是副会长,张惠是出纳,景某是会计,平常业务如何开展不清楚。
15、筹备成立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申请材料、社会团体申请表、登记表及负责人备案表记载,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的主要组织人员。
16、冀昊会专审字(2012)第55号审计报告记载,成安县农村发展互助会的社员入资、外借资金、财物收支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昌上诉提出,其不是互助会的负责人,负责互助会的后勤工作,是打工人员,没有向不特定的人宣传向互助会存款的理由,经查,被害人姬某、肖某、王某2、刘某2、刘某1等人的陈述,同案犯李红供述均证明,朱德昌在开会时对群众说过把钱放在互助会有保障,利息比银行高的情节。原审法院已认定朱德昌在担任互助会会长期间,主要负责后勤工作的事实。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昌上诉提出,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的理由,经查,朱德昌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对向不特定群众宣传、鼓励在互助会存钱有保障、利息高等情节未予供述;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德昌上诉提出,其系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朱德昌自互助会成立到案发一直担任会长,主要负责后勤工作,并向不特定的群众宣传、鼓励在互助会存钱有保障、利息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故对以上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军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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