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涛蔺某、候玉华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邯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涛蔺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候玉华候某,女,1982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涛蔺某、候玉华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涛蔺某、候玉华候某及辩护人王涛、王章波、郭雷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二次,另本案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蔺涛蔺某自2012年12月19日成立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来,以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担保公司,以理财代表候玉华候某为担保人,以月利率1.8%至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临城沙场等为投资项目,吸引客户投资,之后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月利率3.5%-4%转借给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邯润永专审字(2016)第0001号审计报告,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收到报案142人,吸收公众本金43805000元,已归还公众本金91694元,尚未归还公众本金43713306元,支付利息5656109.67元。被告人蔺涛蔺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转借给单位及个人投资主要有:1、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杭某借款1490万元,已归还1050万元,尚欠440万元。2、曲周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华张某借款2870万元,已归还300万元,尚欠2570万元。3、邯郸市博特制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史某借款550万元。4、被告人蔺涛蔺某投资临城沙场292.5万元。5、被告人蔺涛蔺某投资沙河市沙场24874823元,收回14423685元,未收回1045113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涛蔺某、候玉华候某在未取得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成立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宣传项目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蔺涛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1、本案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签订联合理财协议及担保、还款计划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吸收的资金也全部用于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属单位犯罪。2、对起诉书依据审计报告认定的非吸数额有异议,本案借款及退还本金、支付利息都是以转账方式进行,应以转账凭证为准。3、被告人蔺涛蔺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钱数及利息,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蔺涛蔺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候玉华候某主要辩解,她没有在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班,什么也不负责,没有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过程,她签授权委托书和一些空白联合理财协议时不知道是违法的,她的手章就在公司放着,联合理财协议上她的手章不是她盖的。
辩护人辩称,1、本案实际接收资金的是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单位决策由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属于单位犯罪。2、候玉华候某不属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议对候玉华候某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蔺涛蔺某于2012年12月19日成立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位于邯郸市荣盛锦绣花苑小区5号楼6号底商,被告人蔺涛蔺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门口滚动屏幕、员工介绍、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曲周金赛博板业、邯郸市博特制药有限公司、邢台沙场等项目吸引客户投资,利息为1.8分或2分。投资群众确定投资后,被告人蔺涛蔺某安排以侯玉华侯某为借款人,以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为担保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被告人候玉华候某以理财代表身份提供其手章用于在联合理财协议及打款凭证上盖章。投资群众将投资款转到候玉华候某或公司经理罗艳峰等人名下银行卡内,被告人蔺涛蔺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以更高利率转借给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杭某、曲周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华张某、邯郸市博特制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史某,并安排候玉华候某与杭某、史某、张国华张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被告人蔺涛蔺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还用于投资临城沙场和沙河市沙场。经审计,被告人蔺涛蔺某利用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对外吸收公众本金43805000元,已归还公众本金91694元,支付利息5656109.67元,尚未归还公众本金43713306元,收到报案人共计14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蔺涛蔺某供述证明,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位于邯郸荣盛锦绣花苑小区5号楼6号底商,是加盟的福元运通总部,加盟费73万元,他是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罗艳峰是公司经理,他不在时一切事务罗艳峰说了算,公司有四个业务员袁某、张潇芳张某、张亚晓张某、张某,负责接待客户,王某负责财务,给借款方打款,还负责公司日常开销,马某是文秘,负责公司后勤工作。他妻子候玉华候某在公司没有分工,他用候玉华候某的名字开了个账号用于接收客户投资的钱。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有需要借款的借款方通过同行、朋友介绍等方式联系到他们公司,然后公司对借款方的经营情况、抵押物、担保、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公司就把借款方作为一个对接项目,有理财需求的客户到他公司咨询投资理财时,公司业务员就会向客户详细介绍通过他们审核的对接项目,由客户自由选择,客户决定投资项目后,业务员就会依照福元运通总部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公司门口有大屏幕,对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宣传,还在公司门口发过传单。一开始客户都是直接将钱投资到自己选定的投资项目的借款方,到2013年2月份公司改变了客户的打款方式,让客户把钱统一打到候玉华候某或罗艳峰某的银行账户上,公司将钱汇总起来再打到客户所选定的投资项目上,这是他和罗艳峰商量后定的这是他和罗某商量后定的,福元运通总部有规定法人代表不能作为放款主体,所以不能用他的银行卡转钱。公司一共有五个通过审核的对接项目,分别是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君诺食品有限公司、博特制药有限公司、沙河市沙场和临城县沙场,这五个项目的资金都是客户投资的,客户投资的数额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与邯郸市博特制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史某、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杭某、曲周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以侯玉华侯某的名义签订,合同上利息是1.8分,实际都是每月4分,他在临城沙场有股金290多万,沙河沙场有股金1050万元左右。后来因往上述三个公司投资的钱一直没有还,再加上他投资的沙河沙场和临城沙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没有资金收益,他无法支付客户利息,导致公司无法维持,到2014年11月份公司已经不能正常支付了,2012年后半年到2014年10月份他大概吸收了4000多万元,一共涉及100多人。2、被告人候玉华候某供述证明,她在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挂了一个投资理财代表的名,不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没有在该公司上过班,公司的工作都是她丈夫蔺涛蔺某负责,她有时会以公司理财代表的身份跟借款人签订一些协议。她曾经办过一张工商银行卡,后来蔺涛蔺某说要用就把卡给了蔺涛蔺某,至于干什么用她不知道。她只知道有客户到邯郸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投资理财,她丈夫蔺涛蔺某又将客户投资的钱再投资,后来投资失败了,公司里的其他事她不知道。与史某、杭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上她的名字是她签的,协议内容她没有仔细看过,当时蔺涛蔺某让签她就签了。她还签过一些房屋抵押协议,当时张国华张某从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借钱,以曲周的房产作抵押,蔺涛蔺某让她跟罗艳峰在房产抵押协议上签字,实际上是抵押给泰利德公司的。她还签过一些空白的投资协议,干什么用不知道。她的手章刻好后一直放在公司的会计那,投资协议上的章也不是她盖上去的。3、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她是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的后勤,公司法人代表是蔺涛蔺某,蔺涛蔺某主要在外面谈业务,不常在公司,罗艳峰是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包括日常开销、业务员管理等工作,袁某、张潇芳张某、张亚晓张某、张艳亭是公司业务员张某是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待到公司来咨询投资理财的客户,王某、汲莉芳是公司会计,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包括工资发放、打给客户利息等工作,耿雷钊是公司的司机耿某是公司的司机。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如果有客户到公司咨询投资理财,公司的业务员就会为客户介绍公司的几个投资项目,客户听完介绍后自己选择投资项目,决定投资后业务员就会带着客户到银行将钱打到候玉华候某的银行账号上,之后再回到公司由业务员在电脑制作两份借款合同,然后由她在合同上盖上公司的合同章、蔺涛蔺某、候玉华候某及她的手章,盖完章后业务员再拿着合同让投资的客户签字,给客户一份,公司存留一份。她知道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有沙场、博特制药厂以及君诺食品厂项目。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她在邯郸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跟汲莉芳主要负责造工资表、日结、记账等工作,工资表是罗艳峰制作好后给她,日结就是公司每日的进出账,进账包括客户投资、收到的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收到的借款,出账包括支付给客户的利息、日常开销、客户撤资、借款人借款、员工工资。她负责公司2013年6月份到2014年2月份期间的电子账,2014年2月份后她没再负责过泰利德公司的电子账了,纸质账她没见过。候玉华候某是公司理财代表,一开始候玉华候某还没有刻手章时有客户到公司投资,都需要候玉华候某在“联合理财协议书”、“联合理财打款凭证”等手续上签字,候玉华候某不经常在公司待着,罗艳峰某会让候玉华候某提前签好一些空白的“联合理财协议书”以及“联合理财打款凭证”等手续。除此之外候玉华候某还签过一些借款协议,一般都是罗艳峰某给候玉华候某打电话,候玉华候某到公司跟要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以较高的利息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理财,并跟客户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等手续,泰利德公司再将客户投资的钱汇总起来,以更高的利息借给急需用钱的公司或者进行再投资,项目有博特制药、君诺食品厂、沙河沙场及临城沙场,具体投资了多少钱她不清楚。5、证人袁某、张某证言与证人马某、王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投资客户跟泰利德公司签订完投资协议后每月10号可以按时收到公司打过去的利息,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继续投资或不再投资。6、蒿志奎蒿某、叶婷叶某、郭冬梅郭某、姚向国姚某、连红军连某、崔巍等崔某等132名集资群众的证言材料及提供的投资手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3、2014年,他们在邯郸市荣盛锦绣花苑小区门口看到福元运通投资的宣传条幅,还有在早市上撒传单、名片的,他们就去看一下想投资,公司业务员袁某、张亚晓张某、张某、张潇芳给他们介绍说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是福元运通的加盟店张某给他们介绍说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是福元运通的加盟店,福元运通是一个全国连锁的很有实力的投资公司,并介绍该公司的项目,有史某的博特制药厂项目、程某在沙河的沙场项目、邢台沙场、金赛博板业、君诺食品有点限公司,投资利率是1.8分、2分,他们就相信了。他们把钱转到公司法人蔺涛蔺某妻子候玉华候某及公司会计罗艳峰某的账户上,也有的转到张国华张某、程某、杭某等人的账户上,用于投资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介绍的项目。之前都按月支付利息,到2014年10月份以后就没有按月支付了,蔺涛蔺某说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不能支付利息、返还本金,后来他们到位于荣盛锦绣花苑小区北门的办公地点,已经关门了,业务员也不干了,他们感觉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7、证人史某证言及与侯玉华侯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他是邯郸博特制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蔺涛蔺某,2014年时他分三次一共从蔺涛蔺某处借了550万元,并与候玉华候某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2日到2015年2月1日,利息每月1.8分,实际利息每月4分。他将从蔺涛蔺某处借的钱全部用于公司的建设了,目前已经还了102.5万元本金,他只对蔺涛蔺某的口,不知道蔺涛蔺某以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名义集资的事,也没有通过蔺涛蔺某找别人借过钱。8、证人杭某证言及与侯玉华侯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等证据证明,他是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是肉鸡养殖,分割加工。一开始他是零散的从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借钱,没有正规的借款协议,到2014年7月6日,他的公司和蔺涛蔺某的公司进行了一次对账,经过核算他连本带息共欠蔺涛蔺某440万元,对完账蔺涛蔺某将2014年7月6日之前签订的相关借款手续全部销毁,并让他重新和候玉华候某签订了一份44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上写的月息1.8分,实际利息3.5分,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12日到2014年12月12日。借款协议到期的前一两天,他因为没有钱还蔺涛蔺某,蔺涛蔺某就让他到泰利德公司跟投资的客户解释下,他才知道蔺涛蔺某借给他的钱是泰利德公司对外吸收的公众存款。后来蔺涛蔺某这44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罗艳峰罗某、罗某甲洪卷、罗洪勤罗某乙、刘立峰刘某、耿雷钊七人耿某七人,他在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他让李某从公司拉走鸡肉产品抵债,有出库单以及李某打的收条。9、证人程某、聂某、武某、班某关于被告人蔺涛蔺某投资沙场情况的证言材料、投资合作协议及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关于协议签订时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0、邯郸润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及已还实际本金明细表证明,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公众资金报案人共142人,吸收公众实际出借本金43805000元,已归还公众实际出借本金91694元,已支付公众出借本金的利息5656109.67元。尚未归还公众出借本金43713306元。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杭某尚欠蔺涛蔺某440万元,曲周金赛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华张某尚欠蔺涛蔺某2570万元。邯郸市博特制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史某从蔺涛蔺某处借如550万元未还,蔺涛蔺某投资临城沙场292.5万元,投资沙河沙场未收回资金10451138元。11、授权委托书、印鉴交接表及空白联合理财打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候玉华候某将签署联合理财协议事宜全权委托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理,并将本人印鉴授权该公司签署联合理财协议时使用。12、邯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3、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蔺涛蔺某。1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于2015年6月15日将被告人蔺涛蔺某、候玉华候某抓获的情况说明。15、罗艳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罗某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6、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护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1、本案吸收存款数额及支付本金、利息数应以转账凭证为准,审计报告中显示没有转账凭证的应予扣除。公诉人提出审计报告是依据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电子账、投资协议、转账凭证和集资群众笔录综合认定,仅依据转账凭证进行审计并不全面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2、辩护人认为债权转让的440万元应计算到已归还的公众本金中,审计报告中向公司员工借款的48万元应从总数中扣除,关于支付利息计算有误,且已支付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经本院审核认为,债权转让、向公司员工借款及已付利息情况不影响本案对非吸总数的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证人李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蔺涛蔺某将对君诺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杭某部分债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已从君诺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拉走鸡肉产品。公诉机关质证提出,该440万债权转让已在审计报告中体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涛蔺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成立的邯郸市泰利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滚动屏幕、发传单、员工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项目吸引公众投资,并承诺高息回报,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3805000元,数额巨大,已归还公众本金91694元,支付利息5656109.67元,尚未归还公众本金43713306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候玉华候某明知被告人蔺涛蔺某向公众吸收存款的事实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邯郸泰利德投资公司成立后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为主要活动,并由蔺涛蔺某全面负责,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候玉华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候玉华候某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不予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蔺涛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候玉华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岳桂芹审判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贾玖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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