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新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5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大名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日以大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庆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苗双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本村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并以高息为诱惑,非法吸收群众存款821000元,涉及群众27人,其中已兑付本金17755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6434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黄某1、黄某2等人证言、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苗双奎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已归还部分存款群众存款,并取得部分群众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为储存蔬菜,以高息为诱惑,以个人名义在本村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非法吸收群众存款共计821000元,涉及群众27人,其中已兑付本金32805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9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3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黄海新黄某某多次向他家借钱,并许诺月息1分。2014年8月份,他让他父亲以他的名义在黄海新黄某某处存了5000元,黄海新黄某某打了借条。2014年11月份,他向黄海新黄某某要钱时,黄海新黄某某一直没有还钱。
2、证人黄某4、黄某1、何某、张某1、张某2、黄某2、黄某5、黄某6、黄某7、黄某8、苗某、张某3、黄某9、黄某10、黄某11、黄金全黄某15、黄某12、黄金勇黄某16、黄某13证言所证其或其家属在黄海新黄某某处存款的事实与证人黄某3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他向黄海新黄某某借款50万左右,月息1分。他投资友邦连锁超市了,后来经营不善,钱全赔进去了。
4、证人黄某14证言,证明黄海新黄某某家的冷库在黄海新黄某某家院子南边,2016年6月份他租用该冷库存放了洋葱。
5、证人任某证言,证明黄海新黄某某的冷库是2006年建成的,用于储存蒜薹、蒜头。
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黄海新黄某某是其丈夫,黄海新黄某某在家里建了一个冷库。现在该冷库租给黄某14村洋葱了。
7证人黄金亮黄某17证言,证明在公安机关调查前,杨章记曾偿还过他10000元,后又用酒和花生顶了2000元。
8、黄海新黄某某借条在卷佐证。
9、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黄海新黄某某吸收群众存款47笔,涉及人数27人,金额821000元,已兑付本金177550元,实际损失643450元。
10、黄玲玉黄某18、黄纪合黄某19、黄三盼黄某20、刘贵琴刘某某与黄海新黄某某协议书、谅解书,证明黄海新黄某某偿还上述人员138500元,取得上述人员的谅解。
11、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他因存蒜薹、洋葱需要资金,开始对村民说有钱可以存在他处,月息1分,后陆续有村民在他处存款。目前有30户左右没有还清,大约有60多万。2014年10月份陈某向他借款60万,他当时正好用不到钱,2015年5月份才用,陈某也允诺2015年5月份偿还,利息1分,他就借给了陈某60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赔偿部分集资参与人存款,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信贷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海新黄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49295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克大审判员 曹新民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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