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黎洪涛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5
核心提示:黎洪涛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黎洪涛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902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居住地:邯郸市成安县。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同年2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沧州市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4月1日由沧州市新华区因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而来,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是为合作社成员进行小麦、玉米、蔬菜种植技术的培训,交流与指导,种植服务与技术咨询,为合作社成员统一购买农用物资、为合作社成员统一销售小麦、玉米、蔬菜。但该合作社自成立之日起,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宣传,鼓动村民到该合作社存款,并负责接收存款、开具存单等工作。经审计,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工作期间,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0.2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秦培合秦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李某1、王某、李某2、刘某、袁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对秦培合秦某某、龚修涛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王某、张某1对黎洪涛黎某某的辨认笔录,沧州市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单及投资人登记表若干份,沧州市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相关银行账户的查询信息,黎洪涛黎某某向秦培合秦某某打款的证明,河北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沧州市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成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成安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当庭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黎洪涛黎某某犯罪所得返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智人民陪审员  陈静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洋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