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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9
核心提示:李江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江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西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富,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邢台市桥东区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邯郸市成安县人,住邯郸市邯山区。2015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邢台市公安局七里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富及其辩护人杨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江富2013年5月份在邢台市桥东区注册成立了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2013年7月份开始,李江富先后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南高村、东石门村等十七个村发展代办员,让代办员以发放宣传单、大喇叭广播、粘贴标语等形式宣传,承诺以年红利5.04%和购物券的分红为回报,发展社员191人次向该合作社投资。截止2015年1月底,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共吸收资金3,334,000元。

被告人李江富于2015年2月5日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会计审计报告、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江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江富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江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单位犯罪,不是李江富个人犯罪。李江富所开办忠惠合作社是依法成立,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有其他股东,合作社有完备的人员构成,是完整机构。在向群众收取存款的收据上加盖的是合作社公章和财务章,证明是单位行为,不是李江富个人行为。可能有部分款项用于他途,不能以此否定以合作社的单位实施的行为,李江富没有在任何单据上签字,具体的活动都是业务经理、会计和司机实施进行的,被告人李江富只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本案承担责任。2、本案系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追诉标准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百万元,3、被告人李江富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李江富愿意偿还被害人损失,由于能力问题无力偿还,且羊只已抵顶了部分群众损失。5、被告人李江富系初犯。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江富2013年5月份在邢台市桥东区注册成立了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2013年7月份开始,李江富先后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南高村、东石门村等十七个村发展代办员,让代办员以发放宣传单、大喇叭广播、粘贴标语等形式宣传,承诺以年红利5.04%和购物券的分红为回报,发展社员191人次向该合作社投资。截止2015年1月底,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共吸收资金3,334,000元。目前尚有174名被害群众,损失共计3,130,500元。

被告人李江富于2015年2月5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5日12时许,牛某1报警称李江富涉嫌在南石门镇东石门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万余元。经查,李江富在新华南路与百泉大道北辅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新京都小区东区临街门市开办了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2月5日七里河新区分局决定对李江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5年2月5日,被告人李江富在其忠惠合作社内被抓获归案,其对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

2、李江富基本情况、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辖区的派出所于2015年2月4日给被告人李江富打电话,要求其到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说明情况。2015年2月5日11时许,李江富到达该办公地点,在初步了解情况后被民警带回接受讯问。

3、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李江富称其在2015年2月5日被抓获的前几天曾到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投案”,经查,李江富未到该队投案。

4、张海波拘留证,证实张海波于2015年4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七里河新区分局刑拘在逃。

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江富的户籍信息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

6、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证明及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证实被告人李江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于2013年10月23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7、邢台银监分会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未向邢台市桥东区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发放金融许可证,其不属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8、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作社宣传文件、照片、社员证、补贴券,证实邢台市桥东区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及其合作社的宣传资金入股、分红等情况。

9、养殖场租赁合同、办公地点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李江富于2014年3月5日租赁任建志养殖场场地、2013年5月23日租赁李银珠位于邢台市新京都小区门市等情况。

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汽车行驶证,因本案公安机关对李江富的办公地点、其本人进行搜查的情况,以及扣押物品的情况,包括:冀E×××××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兄弟喷墨多功能一体机一台,戴尔一体机一台,戴尔电脑一台,联想电脑一台,银行卡六张。

11、个人账户信息查询、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对李江富及其妻子王某2二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的查询和冻结28,400元的情况。

12、购羊款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江富购买羊的情况,包括2014年9月30日赵志军收到李江富买羊款271,500元,2014年6月14日河南宏升鑫牧业有限公司收到羊款144,000元。

13、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一册,证实邢台同和会计师事务所经对民警提交证据审计,截止2015年2月5日李江富收取180名群众的款项共计3,334,000元未归还。

14、邢台市公安局七里河新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四份和鉴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民警冻结李江富存款28,400元,其妻子王某2账户内无存款。扣押东南牌轿车一辆和部分电脑。李江富自称2014年3月份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开办的邢台蓝峰养殖有限公司花去150余万元,42万元用于山东处理事情,剩下150万元左右已全部用于维持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和老百姓的红利、提成等。(2)群众哄抢羊只发生在2015年1月30、31日两天,民警于2月5日接警立案后,查明被抢羊只为379只,因村民系事发多日后报警,部分村民已将羊只变卖。案发后,被告人提供的部分购羊收据,因未写明羊的种类、数量、单价卖方也已倒闭。另因不能提供羊只重量及品种,鉴定机关不予鉴定。无法具体落实核查,现综合各方面证据及对被告人的讯问,建议对羊的价值估算为每只1,500元。(3)李江富称其黑色长城轿车被赵孤庄的孟某扣走,经查,该车已更改所有人,经多次查证,未发现该车,现已对该车进行临控措施。

15、证人于某的证言,其在合作社任出纳,合作社应该有吸收存款的资格,但其只见过营业执照,具体也不清楚。在其工作期间,邢台忠惠合作社与保定忠惠合作社没有资金往来。其问过张海波经理,他也说双方没有资金往来,就是加盟关系,用一个名字。以前有人来合作社参观过。2014年11月15日其招聘到合作社上班,担任合作社出纳,办公地点就是新京都小区东区行政财务室,主要工作内容是管钱。一般是张海波经理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来交钱,其给代办员出单子,代办员把钱给其。其是在2015年1月15日辞职的。农民来合作社入股会得到补贴券,每入一万元给一百元的补贴券和一桶油,每年有5.04的红利。补贴券可以在农资站当货币用来买种子、肥料等物品,农资站再拿着补贴券来合作社换成钱。其上班后社员交资金20万左右,退给社员65万左右,一共是净退45万左右。每个村都有一个代办员,代办员都是本村的人,代办员收到农民的钱后,张海波和司机左某1带着其出的业务凭证和出资单到村里收钱。张海波给其钱后,其将钱放进保险柜,用于发工资、日常开支和社员临时资金调动。合作社资金去向其不清楚,总共集资大约300多万,其的电脑上有入社信息表,上面记录所有入社人员财物信息。一共有20个村,多少人要根据电脑上的信息表,代办员20个人左右。合作社办了个羊场,营业执照上从2014年7月份开始,张海波说是有大概600只羊,说是2,000块钱一只羊,其去的时候他们已经买了羊了。关于别的数据太多记不清了。其每月1,500元,没有提成。代办员只拿提成,按20元/万元/每月。

16、证人左某1的证言,其在忠惠农民合作社是司机,但网站上说其是农业部的主任,其不清楚合作社是否有吸收存款的资格。邢台忠惠合作社与保定忠惠合作社人员上经常有往来,资金上是否有往来不清楚。不过张海波说两者是一回事,如果邢台合作社出了问题,保定合作社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而且邢台忠惠合作社员工和代办员的工资、福利如果想上调,需要保定忠惠方面的同意。其印象中,保定忠惠合作社的社长马某来过一次,是路过来看看羊场。第二次马某带着他的助理和一名网站设计员来谈设置网站的事。张海波好像是从2013年3、4月份负责业务经理职务,负责发展业务和跟代办员商量事情、接收现金、发放代金券和实物等。其跟李江富一起从河南鹤壁市善堂镇的养羊场买了四只公羊,总共花了一万二左右。李江富他们应该买了三次羊,第一次从善堂镇那里买了一百五六十只湖羊,有的还怀着小羊。第二次在六月底左右买了一百多只羊,第三次是七八月份买了4只公羊。听李江富说建羊场花了大约150万左右。其媳妇王玉清也到合作社放了51,000元。合作社有三辆车,一辆长城哈弗,一辆黑色桑塔纳,一辆东南菱悦轿车,这辆车出事后在其的要求下,李江富将车过户给其了。

17、证人马某的证言,2012年7月28日徐水忠惠合作社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经营土地耕作,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其和河北省邢台市的忠惠合作社没有关系和经济往来,他们的人来其这里参观过,其向他们介绍了经营项目和模式。其认识李江富,他在山东经营合作社时,其去他那里参观过。因为合作社只能以县级名义注册,不同县可以用同一个合作社名义注册,河北省内其他地方成立忠惠合作社,社长跟其认识看其经营的不错就用了其的名字。其没跟合作社承诺过通存通兑,只是跟社长口头说过,没有资金往来,可以查其合作社的账户及公司账户。

18、徐水县忠惠合作社的文书,证实徐水县忠惠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会议记录、出资比例等情况。

19、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是李江富的父亲,位于成安县小李屯村的房子是其的,大约花了60万左右,资金都是其自己做小买卖存的钱,钱存在其村叫李希福弄得信用社那里,存了大约30多万。其听李江富说在山东开的合作社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李江富没说。

20、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和李江富是普通村民关系,其是成安县小李屯村的村支书。李云增收入是种地和做灌肠生意,他自己有能力盖房子,房子是2009年盖的。

21、证人梁某的证言,其丈夫是左武峰。2013年3、4月份,李江富、张海波和李东伟到其家两三次,让其加入忠惠合作社,说国家允许干合作社了,还说了合作社的好处,让其做合作社的代办员。其之前在信用社做过代办员。2013年10月份,其跟忠惠合作社法人李江富签订了一份代办员授权书,成了代办员。合作社并没有搞培训,李江富只是告诉其可以通过喇叭广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告诉村民存取自由。宣传单都是合作社印好放在代办员手里,村民要就给他们。其给村民说存1,000元给一瓶洗涤灵、10元补贴券;存3,000元给一袋洗衣粉、30元补贴券;存5,000元给一袋10斤大米、50元补贴券;存1万元给1桶食用油、100元补贴券;存2万元以上给一个电子万年历。补贴券都是按这个比例给的,可以在忠惠农资服务站买东西顶现金使用。存款年息都是5.04,存取自由。其村一共有86户人在其这里存钱,共计946,300元,有两三个外村村民来存钱,但写的都是其村。村民存钱都是现金。合作社根据其经手的存款提手续费,每存1万元给其提20元,累计50万元后,每月固定给300元;累计存够100万元后每月固定给1,000元。村民在其这里存钱后,其就给合作社业务员张海波打电话,他过来后在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上写清村民出资情况,给村民一张“出资单”的收据,然后就将现金拿走了。村民在其这里存钱,其给他们“忠惠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单”和社员证,证都在村民自己手里。其没跟村民说这钱会怎么用,合作社也没跟其说过。2013年10月份其开始在合作社存款,到现在一共存了7.69万元,中间其还替合作社垫付了5.7万元本金给村民。其听说合作社有17个代办站,村民一般都是存一年期,需要时可以随时取。其通过喇叭广播过合作社,合作社业务员也在村里墙上打广告,另外合作社在代办点的村里通过开设农资服务站宣传过。忠惠合作社应该是正规的,见过他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大陈庄的蓝峰养殖场是合作社法人李江富投资的,经营羊的养殖。

22、证人闫某1的证言,2013年7月份的时候,忠惠合作社的张海波带着一个人多次到其家找其,让其做他们的代办员,因为其之前在信用社做过这个,所以在10月份的时候,其跟合作社法人李江富签订了代办员授权书,成为了忠惠合作社代办员。11月份,张海波和一个合作社工作人员让其到北京开年会。到北京后,其见他们合作社规模挺大,李江富还给其说合作社是受法律保护的。成为代办员后并没有搞培训,张海波只是说代办员要给合作社做宣传,告诉村民存款年息5.04,存取自由。有13户人家在其这里存款,共计7.94万元,一个外村的存钱也写其村的名字,存款都是现金形式的。合作社根据其经手的存款提手续费,每存1万元给其提240元。村民存款后,其就联系合作社经理张海波,他在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上写清村民出资情况,给村民一张出资单,就将现金拿走了。村民存钱时,其给他们一张出资单和社员证。其没跟村民说钱的用途,合作社也没给其说。其在合作社一共存了1.1万元。村民来其家,其会给他们讲解合作社情况,合作社也在墙上打广告。

23、证人靳某的证言,2013年10月份张海波找其后,其成为代办员,收到授权书一份。未进行培训,张海波让宣传年息5.04,存1万给一桶油和100元代金券。忠惠合作社在李马村开有物资供应站一个,代金券可在那里使用。共有6户在其处存款,共计7万元,都是现金。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提20元。村民存款后联系张海波来取,张海波给村民开一个出资单和社员证。张海波让其告诉村民钱用于搞养殖业、种植业。对于合作社其只知道张海波,不清楚具体人员,手续情况。大陈庄蓝峰养殖场由忠惠合作社投资,养殖种羊,张海波带其看过。

24、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3年6、7月份合作社李江富、张海波等找其后,11月份与李江富签订协议成为代办员,收到授权书一份。12月份接到桥东区忠惠合作社通知到北京参加合作社年会,通知人不是左某1就是张海波。其到北京后发现忠惠合作社规模挺大,就放心了。合作社未搞培训,李江富告知可通过喇叭、宣传单等进行宣传,宣传单放在代办员处。对存款人称利息比银行高存取自由,不同存款不同物品及补贴券,券可在物资站买东西使用。张海波让宣传年息5.04,存10,000元一年的利息就是504元。其在合作社没有固定工资,合作社根据其的存款提手续费,每存1万元给其提20元。忠惠合作社在李马村开物资供应站一个,代金券可在那里使用。共42户村民以现金方式在其处存款共831,800元,地址均为本村。村民存款后其联系张海波来取,给村民开一个出资单和社员证。其没告诉村民存钱的用途,后来知道有个养殖场。其到现在为止存钱10万元。合作社有李江富、张海波、左某1还有一个会计。有村民到其家串门见到宣传单后,讲解一下合作社情况。

25、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3年4、5月份张海波找其后,11月份收到授权书一份成为代办员。成为代办员后,合作社未进行培训,张海波给其宣传材料,让宣传存取自由,并有具体存款数额具体物品、补贴券情况。忠惠合作社有物资供应站,补贴券可在那里使用。共有18人在其处存款,共计245,000元,都是现金,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提20元。村民存款后联系张海波来取,张海波给村民开一个出资单和社员证。其告诉村民钱用于承包土地了,合作社在大陈村有养殖场养羊,在东石门承包160亩地种植小麦。其共计在合作社存款14,000元,帮合作社垫付3,000元本金给村民。合作社其只知道有张海波、司机、会计。

26、证人崔某的证言,2013年合作社的人多次找其,其也没当代办员,没人通过其存钱。2013年12月3日其存钱5,000元,通过一个李姓的老胖存的钱,存钱后给其一张出资单,2014年12月份取出本息。老胖未告知存钱用途。合作社的人找其时称存取自由,承诺其存1万元每年提成180元。

27、证人韩某的证言,2013年8月份其参加了一个忠惠合作社开幕仪式,之后张海波多次向其宣传合作社。2013年10月份张海波交给其一些关于合作社相关资料,因感觉比银行利息高,其就在2014年1月8日入股1万元成为代办员。合作社未对代办员进行培训,张海波告知可通过喇叭、传单宣传,并告知不同数额不同物品及补贴券。其仅给来家的赵银山说过合作社的事情。其村就其分两次存了2万元,赵银山分2次存了12万元,没其他村民存钱。存款都是现金,俩人都是年利息5.04%。每存1万元合作社每年给其200元手续费。存款后联系张海波来,张海波给对方一张出资单和社员证。其没告诉村民钱的用途。听说合作社在大陈庄有个养羊场,别的不清楚。没见过合作社正规手续,只见过张海波给的材料。

28、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8、9月份张海波、李东伟到其家多次,其成为代办员。2013年12月份,张海报给了一些材料,让其帮忙宣传,内容都是张海波给其说的。村民共2户存款,共计25,000元,是现金,其没存款。其每存1万元,合作社每年给其200元手续费。存款后张海波过来将钱拿走,给村民一张出资单和社员证。合作社有李江富、张海波、李东伟和司机。其听说合作社有个养羊场,未见合作社正规手续。存款的2名村民一个已经支取10,504元,剩下的那个尚未支取。

29、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3年7月底张海波给其一张邀请函,8月24日张海波接其在新京都小区参加了忠惠合作社开幕式。回家后张海波多次到其家宣传合作社,之前其村有个鑫海合作社骗了其村很多钱,其就不愿干这个。2013年10月份张海波过来给其说邻村有人做了,其就开始做了。张海波告知其宣传方式及主要内容,其是兴融合作社的代办员,社员李中魁和李小琴过来问其能不能入忠惠合作社,其说可以,还让他们看了张海波给的材料。他俩存了钱,没其他人存过,都是现金。李中魁的1万元和李小琴的2,000元1年期分红分别是7.2%和5.04%,每存1万元合作社给其每年200元手续费。存钱由张海波拿走,他给村民出资单和社员证。合作社有李江富、张海波、左某1、李东伟。其看过合作社执照等文件,听说有养羊场一个。

30、证人袁某的证言,2013年11月份张海波向其介绍合作社养殖、种植情况后,其成为代办员,负责介绍村民往合作社存款。同村的袁庆义存13,000元,张书琴存2万元,袁书田存7,000元,共40,000元。其妻子存了20,000元。存款年息5.04%,每存1万元合作社给其提成20元。村民要存款,其就联系张海波过来拿钱,他给存款人票据。其见过合作社的养羊场,东石门的承包地。

31、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3年11月份张海波找其后,成为代办员并收授权书一份。张海波在其家收钱,其签字,村民3户存款共计41,000元,年息5.04%,合作社不给其工资。

32、证人左某2的证言,2013年11月8日收到忠惠合作社授权书成为代办员。从2013年11月份开始陆续吸收12户村民资金共计30.1万元,2015年1、2月间村民开始找其要钱,其联系李江富未果。李江富、张海波告知宣传方式,其在村里见人就给宣传单。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其提20元。2013年11月21日其向社里存钱15,000元钱,之后没存过。听李江富、张海波说在大陈庄干了一个养殖羊的基地,其不知道合作社钱投到哪里了。

33、证人孟某的证言,2014年2月份张海波找其后,成为代办员,收到授权书一份,主要是介绍村民向合作社存钱。共有17户村民在其处存款,共计12.8万元,都是现金。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提20元。村民存款其就联系张海波来取,张海波给村民开一个出资单和社员证。2014年2月份其存了1万元,后来取出来了。其没有再往忠惠合作社存钱,赵孤庄在忠惠合作社存钱的村民一共15个人,一共128,000元,当时给的是现金。后来村民在合作社里取不出来钱,其自己垫付了128,000元给了村民。

34、证人牛某1的证言、存款村民名单,2013年5月份张海波多次找其后,7月份忠惠合作社成立。2013年11月份其家属被接到北京参加他们组织的年终表彰会,其听说了合作社的规模、见村里开设两个农资服务站后,同意给他们做代办员,11月6日收到代办员授权书。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其陆续吸收本村32户资金共计42万元。合作社未对其进行培训,李江富告诉宣传方式,还有宣传页。每存1万元合作社给其提20元,达到30万以上后有额外不等收入。村民存钱可得到出资单和社员证。村民存钱,其登记村民信息,之后联系张海波,他过来将钱拿走。其也存了钱,2014年7月份得知合作社在大陈庄干了个蓝峰养殖基地。其见过合作社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35、证人牛某2的证言,2013年8月份李江富、张海波等找其后,12月份成为代办员,收到授权书一份。2013年12月13日至今,其一共在合作社存65,000元,合作社给过其504元的利息。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其提20元。村民存款后联系张海波来取,张海波给村民开一个出资单,将钱拿走。

36、证人刘某头的证言,2014年1月份,李江富通过王某1找到其当忠惠合作社代办员,其同意了,还往合作社存1万元,李江富口头答应存1万元每月给提20元。成为代办员后经组织到北京培训,费用都是李江富出。李江富让宣传,但其没宣传,村里只有其存了钱。听说钱款被用来养羊了。

37、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3年8月份收到一个邀请函让8月24日到新京都小区的门市参加忠惠合作社开幕式。其见到张海波、李东伟,他们让其当了合作社代办员。2013年10月份张海波给其一些合作社材料,2014年2月份王付海分三次存款4万元,没有别人存钱,其没宣传过。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其每年200元手续费。存钱后其联系张海波,他过来给村民一张出资单和社员证,然后拿钱走。李江富带其到大陈庄羊场看过。

38、证人闫某2的证言,2014年1月10日左右,通过杨保常认识张海波,听张海波介绍后成为代办员,总共介绍了6户村民存款共75,000元,合作社每存1万元给其提20元。存款时,其给张海波打电话,他过来给村民进行登记。

39、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是忠惠在邢台县大路村的代办员,2013年11月份其成为代办员,合作社未搞培训,年息5.04%,共有18人通过其存款共计24.5万元。同时其以丈夫吉立峰、邓冬令、吉立雪名义存款共4.7万元,另外垫付张运祥3,000元入股款,共计5万元。40、邢台县大路村个人出资登记表、

41、西侯兰村个人出资登记表,

42、邢台县小陈庄村闫某1、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证实

43、邢台县西先贤村左某2、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

44、邢台县南石门镇东石门村牛某1的证言及个人出资表,

45、邢台县南高村的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

46、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东高村

47、邢台市南先贤村赵某1证言、个人出资登记表,

48、邢台市桥西区北小郭村牛某2的证言、个人出资登记表,

49、邢台市苏家屯村陈某的证言,

50、邢台市北王段村刘某头的证言、个人出资登记表,

51、南尹郭村袁某、的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出资单、入股社员名单,证实袁某出资20,000元,利息共给1,008元,领取油、化肥券。

52、羊村的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入股社员名单、出资单。

53、西先贤村证言。

54、北大郭村韩某、的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委托书。

55、大陈庄村的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

56、南高村张某1的证言及个人出资登记表,

57、证人张某3的证言,其是村里的支书,村里有个叫张翠真的,听说她在善堂镇有个养羊场赔钱了,因她不在村里居住,她一直在外面打工,很长时间不回来了,羊场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58、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是李江富妻子,他在邢台开了忠惠合作社和养殖场,但这期间并没有给其过大额资金。其有邯郸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卡,可以查。后来听说养殖场的羊都被人抢走了。

59、被告人李江富的供述,2012年8月份其在山东平原县成立了一个农村合作社,后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2013年7月份在邢台成立了忠惠农产品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500万元。合作社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目前在邢台县南石门镇租用了20亩地建设了一个羊场,目前有600余只湖羊,在邢台县东石门村租了160亩地种植小麦。合作社通过在村里找代办员,每个代办员负责在本村找农民入股,用农民入股的钱来发展产业,然后给农民分红。其跟老百姓说一万元一年给504元分红,100元补贴券(券可以用来买种子、化肥)和一桶价值50元左右的食用油。其跟他们说的都是一年期的入股,分红是万分之5.04,当然也有半年跟三个月期限的,但相当少。其一般不收这种短期入股,因为流通不方便。目前投资的有200多户人,投资从1,000元到70,000元不等。合作社跟老百姓之间有委托书,合作社除了刚开始买的300只种羊下了300余只羊羔外,没有现金盈利。到现在为止,老百姓入股合作社总共有340余万元,其中40万元用来处理在山东的事情,150万元用来建设羊场和购买羊羔,其他的用来给农民发红利、补贴、福利,给代办员发工资、提成,还有员工的工资和公司的日常开销。合作社起初有6个员工,现在只有3个。张海波,负责社员入社、退社,发展业务等;左某1负责开车和打杂;于某是公司会计。2013年7月份公司成立后,开始发展代办员,第一个是大陈庄的左武峰,他当时还开了一个养鸡场。其对左武峰说自己开了个农民合作社,是干土地流转的,看农民是否有闲钱入股,如果老百姓入股,可以按照万分之二十的比例给左武峰提成。如果入股的钱够30万元以上,每个月还能从合作社领取500元工资。2013年10月份左武峰答应了,开始介绍老百姓入股,其按照当时答应的比例给他返钱了。然后别的村也陆续发展了代办员,其都按给左武峰说的那些给其他代办员说了。有的人因为是邻村的,看别人干了,就都当起了代办员,一个村只能有一个代办员,到2014年上半年4、5月份的时候就已经发展了20个村,21个代办员,邢台县南先贤村有两个代办员,其都是按年分红万分之5.04的分红给代办员说的。其给代办员说是合作社可以提供种子、化肥和需要的各种东西,还有土地流转等,老百姓入股的钱可以买种子、化肥等东西。土地流转没做成,所以后来干了养羊场,没给他们说。其还做了一些合作社的宣传册子、宣传贴图等给代办员,让他们回村进行宣传、讲解,为了达到宣传效果,其还让代办员在村里用喇叭广播。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其带领着二十来个代办员去北京开年终大会,是一个专门搞合作社的机构组织的,讲的是合作社的方向政策等。2014年初,老百姓入股的钱数大概有100多万了,3月份租养羊的场地,花了5万元的一年租金,然后开始进行场地装修等准备。其中羊圈和工棚花了15万元左右,还盖了一个长50米,宽4米,高3米的存料池子,花费了5万余元,还花了3万元进饲料。给了左武峰2万元打点村里面,养羊场一部分水泥铺路2000平左右,别的地面用砖铺的,花了有2万多元。买了三台粉碎秸秆的机器等花了5万元,还有养羊场工人工资有1.5万元左右。剩下安装工棚窗户、电视、监控等有5万元,给养羊场接电线花了几千元,5月份从河南鹤壁市分两批进了300多只羊,花了不到60万元,因为有些羊已经怀了小羊所以比较贵。以后每个月给羊场进饲料、工人工资、水电等开销共计5.6万元。刚成立合作社时买了一辆东南V3汽车,手续办下来共6万多元。养羊场总开销大概150万元左右。刚成立合作社有六个员工,每个员工工资、吃住和三辆车的油费共计2.3万元左右。2014年7月份左右剩下3个员工了,每个月工人工资、吃住和三辆车油费共计1.7万元左右。其的养羊场叫邢台蓝峰养殖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是以其个人名义出资的,资金是从忠惠农产品合作社拿的。老百姓将入股的现金放到代办员手中,然后其让左某1开车带着张海波去代办员手中拿钱,张海波将钱带回合作社后交给余芯蘅,余芯蘅做好登记后将钱放到保险柜内。合作社会给入股的老百姓开具一张股金单,写着他们的名字、身份证号、分红、期限、金额等。合作社给代办员开具委托书和推荐函,委托书内容就是委托代办员代表合作社办理老百姓入股的业务,推荐函的内容就是老百姓是由代办员推荐办理入股的,这是代办员累计一定金额后用来抽取万分之二十的证明。还有年底给老百姓分红、给代办员提成花了40余万元,还有邢台县邢左路和西环交叉口路南100米处租赁用来收购玉米、麦子的场地费3万元,租赁160亩地种子、播种、施肥花去6、7万元,剩下的钱用来日常花销了。处理山东的事情,从合作社挪用了42万元。其一共吸收约340余万元,已经没有剩余。邢台忠惠合作社和徐水的总部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其跟徐水总部的负责人马某是老乡,关系比较近,对方就让其使用了忠惠合作社的名字,但没给他们交过一分钱,总部也不用给其什么授权。当初为了方便发展业务、取得老百姓信任,故意说如果邢台这里取不出钱可以去保定总部取钱。其家在邯郸李小屯村有个房子,是其父亲2013年的时候盖的,花了大约40万元左右。其名下有三部车,一辆东南汽车过户给了左某1,因为他也在这里放钱了,还有一辆哈佛H6被赵庄村的孟某给强行开走了,车牌是冀E×××××,还有一辆新桑塔纳过户给了别人,抵了6万元。其还欠别人的钱,用这些钱还了。在工商局注册时合作社有5个合伙人,另外几个分别是封景光、杨爱民、王长江,他们都是其成安老乡,现在已经没他们电话了。其跟他们说要开个合作社,用用他们的身份证,但是合作社的具体运行他们都不知道,也跟他们没关系。其将公司的很多钱转给了爱人王某2,转给其爱人的钱都取出来建羊场了,因为其在邯郸取钱方便,所以才这样转的。养羊场的羊是从鹤壁市善堂镇的一个地方买的,地点其记不清了,通过网上查知道是叫河南省宏升鑫牧业有限公司。两批羊300多只,总共花了五六十万元,都是现金交易没有转账。其带着邢台的代办员去过保定徐水社两次,都是社长马某和下边的工作人员接待的,其是去学习经验,看对方怎么搞合作社的。双方没有资金往来,其从他们那里拿了几万元,现在还没还。其跟张海波是雇佣关系,其给他开工资,收到的钱没有给他分过,也没提成,其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其给张海波安排了个经理的职务,让他好好发展业务多吸收些钱。他在下面代办员那里也自称经理,下村比较多。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被告人李江富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交款返农资、返米、食用油、洗衣粉、返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3,334,00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存款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涉及被害群众191人次,尚有174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3,130,500元没有挽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通过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江富是在接到民警要求其到忠惠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说明情况的电话后,于次日到案。其到案情况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被告人李江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通过被告人李江富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成立合作社的运营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企业和公司,属于个人犯罪,而不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另外,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鉴于因不能提供被抢羊只的重量及品种,鉴定机关不予鉴定,被告人被抢羊只的损失不能准确计算。本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并参照购羊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据,酌定每只羊为1,500元。案发前,哄抢羊只的群众中涉及本案被害人的,所抢羊只按1,500元每只予以折抵其本金。另外,考虑到被抢羊只已弥补被害人部分的损失,酌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江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江富的违法所得3,130,500元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名单附后);冻结在案的28,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冀E×××××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兄弟喷墨多功能一体机一台、戴尔一体机一台、戴尔电脑一台、联想电脑一台,依法予以追缴,依法处置后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六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元代理审判员  聂晓方人民陪审员  李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灿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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