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树林、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2刑终67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树林,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河北省玉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住玉田县。2015年4月12日被抓获羁押,同年同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5月1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单位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99433,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散水头镇代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冯树林,该公司经理。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树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树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单位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树林违法所得人民币457.2103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树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树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树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树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树林撤回上诉。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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