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彦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赞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29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彦芳,曾用名:邓彦方,女,1971年4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彦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彦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0年9月29日,董雪贵、赵瑞朝、白增朝(均已判刑)在赞皇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该农合社成立后,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赞皇县部分乡镇设立代办点,通过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彦芳为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708821元,已全部兑付。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邓彦芳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邓彦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彦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邓彦芳非法吸收数额认定的说明;赞皇县公安局传唤证;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材料;被告人邓彦芳户籍证明;证人范博龙、王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彦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彦芳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彦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彦芳认罪态度较好,且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全部兑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彦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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