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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有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44
核心提示: 赵光有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光有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3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光有赵某,男,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临漳县杜村集乡贺村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有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有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光有赵某于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在临漳县杜村集乡贺村其家中,以其个人名义,向贺村及周边村庄群众郭德明郭某、高瑞苹高某和李会明李某等116人非法吸收存款413.1178万元,赵光有赵某将吸收的存款转借给他人。后以支付利息名义返还集资参与人15.6945万元,下欠397.4233万元无法偿还。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光有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光有赵某在未取得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在临漳县杜村集乡贺村其家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以其个人名义,向贺村及周边村庄群众郭德明郭某、高瑞苹高某和李会明李某等116人非法吸收存款4131178元,赵光有赵某将吸收的存款转借给他人。除以支付利息名义返还集资参与人156945元外,下欠3974233元无法偿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北天昊会计师事务所冀昊会专审字(2016)第75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赵光有赵某于2011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22日期间集资收入金额4131178元,支出利息156945元,下欠金额3974233元。

2、存款群众身份证明及存款凭证证明,集资人的身份及赵光有赵某吸收群众存款的事实。

3、刘德明刘某、李会明李某、高瑞苹高某、胡金有等人均证实赵光有赵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口头宣传、公开吸收群众存款的事实。

4、黄龙宝黄某、张振雷张某均证实,赵光有赵某将所吸收资金部分转存到占军投资公司的事实。

5、被告人赵光有赵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有赵某在未取得吸收存款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131178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光有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光有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海霞审判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盈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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