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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荣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5
核心提示: 谷荣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谷荣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27刑初90号

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荣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高邑县大营乡塔张村人,住。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再次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荣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成文、薄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荣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荣申自2011年12月以来在高邑县塔张村家中协助张雪平(另案处理)以三地合作社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订货(米、面、油)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4月后,其又自办网点吸收群众存款。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谷荣申共计上交张雪平、吕某7237950元(其中以爱人张某名义吸收6213550元)。至案发造成经济损失904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谷荣申主动退还集资群众资金824800元。经查,隆尧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谷荣申主动到高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其协助张雪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秦某、谷某1、谷某2、张某、吕某的证言,书证侦查人员调取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登记资料、涉案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资料,书证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退还集资群众资金的书证,涉案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荣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作用,系从犯,量刑时应减轻处罚。其在开庭审理时能当庭认罪,量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退还集资群众大部分资金,量刑时亦可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其被传唤前能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该行为虽不认定为自首,但对被告人的主动到案行为,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荣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所涉案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上交侦查机关指定的账户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宋占杰人民陪审员  贾增昌人民陪审员  任亚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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