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维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4刑终629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维金,男,195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磁县。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磁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月22日被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河北省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河北省磁县法院取保候审。现住。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维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冀0427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谷维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2年7月13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成立,法人代表是严志强,经营范围是采购成员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所需的生产资料,销售成员及同类种植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2012年9月份,被告人谷维金通过朋友介绍在磁县花官营乡闫浅村自己家中开设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分站点,并发放宣传单和发放食用油给群众出具出资证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邯华泰审字(2015)第029号专项审计报告),闫浅村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12人,吸收存款总额4518900元,已付本金1793200元,己付未退社群众红利47121.54元,造成未退社群众的实际损失2678578.46元。被告人谷维金吸收的存款除自己获得的工资提成外,全部上交到磁县红霞合作社总社苗红霞、严志强(在逃)处,磁县红霞合作社将所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他人非法吸收存款支出,现无法兑付。
被告人谷维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积极帮助集资参与人追要欠款。另偿还了集资参与人谷保良、谷维林、谷文良集资款合计8000元。2016年3月16日又偿还曹有林集资款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集资参与人闫小六陈述,2012年9月份,谷维金在花官营闫浅村设立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分站点,门口挂着牌子,说存钱利息高,存1万元领取一壶油或给50元现金。其认为承诺的利息比银行高,2013年12月7日以其的名字在该社负责人谷维金处存了82000元,2014年1月19日以其父亲闫红银的名字存了50000元,2014其以其妻子徐爱红的名字存了30000元,2014年8月17日以其的名字存了30000元,都是一年定期,2013年存的一年利息是5.28%,2014年存的利息是6%,给谷维金交的是现金,谷维金给其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有给其兑付。及相关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在卷。
2、集资参与人曹有光陈述,2012年9月份,谷维金在花官营闫浅村设立了一个站点,门口挂着“红霞合作社”的牌子,说存钱利息高,存1万元领取一壶油或给50元现金。其认为承诺的利息比银行高,其于2014年5月3日,以其的名字在负责人谷维金处存了40000元和60000元,是一年定期,利息是6%,给谷维金交的是现金,谷维金给其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有给其兑付。同时有相关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在卷。
3、集资参与人曹士论陈述,2012年9月份,谷维金在花官营闫浅村设立了一个站点,门口挂着“红霞合作社”的牌子,说存钱利息高,存1万元领取一壶油或给50元现金。其认为承诺的利息比银行高,其于2014年4月23日,分别以其的名字和儿子曹子瑞的名字在负责人谷维金处存了10000元,2014年4月23日以曹子瑞的名字存了10000元,2014年5月17日其与曹子瑞的名字分别存了10000元,2014年6月15日其以其儿子曹子瑞的名字存了5000元,2014年8月15日,其以其儿子曹子瑞的名字存了10000元,2014年7月29日,其以其儿子曹子瑞的名字存了20000元,都是一年定期,利息是6%,给谷维金交的是现金,谷维金给其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有给其兑付。同时有相关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在卷。
4、集资参与人曹子平陈述,2012年9月份,谷维金在花官营闫浅村设立了一个站点,门口挂着“红霞合作社”的牌子,说存钱利息高,存1万元领取一壶油或给50元现金。其认为承诺的利息比银行高,2013年10月17日,以其的名字在负责人谷维金处存了10000元,2013年10月18日以其的名字存了10000元,2014年6月25日以女儿曹莎莎的名字存了10000元,其名字存了10000元,都是一年定期,2013年存的一年利息是5.28%,2014年存的利息是6%,给谷维金交的是现金,谷维金给其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兑付。及相关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在卷。
5、集资参与人曹有林陈述,其于2014年1月2日,其以其的名字在花官营闫浅村红霞合作社分站点负责人谷维金处存了30000元,2014年3月10日以其的名字存了10000元,2013年11月22日其以妻子李花娥的名字存了10000元,2014年1月10日其以妻子李花娥的名字存了50000元,2014年2月14日其以妻子李花娥的名字存了5000元,2014年7月28日其以妻子李花娥的名字存了两个5000元,2014年8月27日其以妻子李花娥的名字存了10000元,利息是6%,给谷维金交的是现金,谷维金给其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有给其兑付。及相关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在卷。
6、集资参与人曹志梅陈述,其于2014年2月16日,其以其的名字在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分站负责人谷维金处存了两个20000元,2014年5月21日以其的名字存了10000元,2014年8月18日以其儿子薛飞的名字存了5000元,都是定期一年,利息是6%,给谷维金交的是现金,谷维金给其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有给其兑付。当时存钱时送了4壶油,其没有要,给了200元现金。及相关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在卷。
7、集资参与人谷秀兰、谷文良、张书芹、谷保良、谷维林、曹付合、郭福喜、赵保国、曹文华、曹利霞、、靳德江、曹守金、闫庆海、曹玉印、闫保玉、薛建民、薛建华、薛建国、薛长付、闫书民、闫运平、张丽、曹海民、闫召堂、曹俊梅、徐红彬、张运堂、闫华堂、曹清廉、刘希洲、闫志强、曹东雷、曹志云、曹志义、曹志金、曹付林、曹淑珍、闫茹、闫召春、闫芹堂、闫洪民、闫平堂、闫兴亮、王庆海的陈述,以本人或亲属的名字以现金的方式向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分站负责人谷维金处存款,因为在该社存款比银行利息高,存定期一年利率5.28%-6%,谷维金给他们的是理财凭证票据,后没有给他们兑付。同时有涉及的上述相关人员及亲属提交的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复印件)在卷。
8、集资参与人谷保良陈述,2014年4月5日,其在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分站存入2000元一年定期,2015年1月份是谷维金儿子谷栋梁替他还了。
9、集资参与人谷维林陈述,2013年11月6日,其在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分站存入10000元一年定期,2014年8月22日有存入5000元一年定期,2015年1月份是谷维金儿子谷栋梁替他还了。
10、集资参与人谷文良陈述,其分别以其和女儿谷一鸣的名字在2014年1月至2月在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分站共存入31000元一年定期,之后谷维金儿子谷栋梁替他还了其1000元。
11、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证实,其是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该合作社2012年8月22日成立,位置在磁县光录镇曲沟村,法人代表是严志强,经营期限是20年,注册资本110万元,经营范围是采购成员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所需的生产资料,销售成员及同类种植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该合作社种植基地在磁县磁州镇北、友谊路东,主要种植玉米、小麦、农作物,种植面积50亩,合作社从成立到现在共吸收社员入社股金1100万余元,社员800余人,因该合作社法人代表严志强在武安市崇义一街开有一座甲金排铁矿,社员的股金大部分被用到了该铁矿和民乐投资有限公司还有房地产的经营上,该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叫郑宝忠,目前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链出现了断裂现象,导致无法给社员兑付股金。
其原来在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民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苗红霞,苗红霞和郑宝忠是夫妻,民乐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郑宝忠,严志强是郑宝忠和苗红霞的女婿,郑宝忠在磁县成立的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后,考虑到其是磁县人,就让其来负责该合作社的工作了,到该合作社工作后,其才认识的严志强。
该合作社算上其一共8个人,有苗红霞实际负责该合作社,刘文利也是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王玉豪是司机,黄子平负责下面各站点的统计工作,赵某2也是负责各站点的工作,杨某负责财务工作。该合作社有15个站点,磁州镇南磨村负责人是其…,闫浅村站点负责人谷维金…。该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开支情况都是苗红霞造表后,每月工作人员签字后在杨某处领取。
该合作社吸收社员的股金年息是6厘,1万元存一年分红600元。刚开始送过食用油,后来没有了。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统一搞过宣传。
武安市崇义一街甲金排铁矿全称就叫武安市崇义一街甲金排铁矿,法人代表是严志强,实际控制人是郑宝忠;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苗红霞,实际控制人是郑宝忠,房地产情况其不清楚,只知道往这些项目上投过钱。
(2)证人赵某2证实,其是南磨村的赵某1介绍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就到这里工作了,负责管理各站点工作的,就是让各站点有钱了及时交到合作社,合作社发展有东田井的苗会芳,永旺村王丙林,白庄村武万国,申庄村王玉山,湾漳营王淑英,滏苑小区杨淑芹,南来村游慧敏,闫浅村的谷维金。这些人其和他们都认识,其觉得他们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其给他们介绍说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是正规的合作社,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受磁县农业协会监管,有正规的年检合格证,有农协统一的票据,他们吸收到钱以后全部交到合作社,每月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领取绩效工资,1万元存1个月的绩效工资是50元。
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8月22日成立的,法人代表是严志强,注册资本是110万元,实际是严志强的岳父郑宝忠出资并实际控制的。合作社下属各站点吸收的资金都交给营业厅的杨某了,杨某交给谁其也不知道,固定每月的6号、16号、26号报账,报账时交钱,也可以提前交。
(3)证人杨某证实,其和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赵某1是亲戚关系,其是通过他介绍来这里工作的,主要负责该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另外还负责其村的站点。
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位置在磁县光录镇曲沟村,法人代表是严志强,经营期限是20年,注册资本110万元,经营范围是采购成员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所需的生产资料,销售成员及同类种植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该合作社种植基地在磁县磁州镇北、友谊路东,主要种植玉米、小麦、农作物,种植面积50亩,合作社从成立到现在共吸收社员入社股金1100万余元,社员800余人。经营方式是合作社吸入社社员的股金,按年利率6厘给社员分红,1万元一年多分红是600元。入社的社员交纳股金后是磁县合作社协会给的入资凭证,就一张,是给社员的,另外有协会给的二联信息卡,合作社留存根一联,给站点一联。该合作社从成立之日起到现在共吸收社员股金18635480元,存单1380笔。到现在已经退还了群众594笔,股金7980250元,还有10655230元,共786笔没有退还。
其负责的溢泉站点共吸收股金813900元,74笔,已经退还490200元,53笔,还有323700元21笔没有退还;永旺站点共吸收股金4211400元,445笔,已经退还1684800元,186笔,还有2526600元259笔没有退还;闫浅站点共吸收股金4518200元,328笔,已经退还1792500元,132笔,还有2725700元196笔没有退还…。
合作社吸收入社社员的股金后,当天全部交给苗红霞了,苗红霞把钱存到在来村信用社的个人卡上了,如何支配其不清楚。
该合作社吸收的股金用于有一少部分用到了位于磁州镇小营店村50亩地的农业种植了,另外大部分资金用于武安市崇义一街的甲金牌(排)铁矿和邯郸市民乐投资有限公司了。
12、辨认笔录记载,谷维金辨认严志强(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赵某1(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主任)、赵某2(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员)、赵欣欣(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
13、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邯华泰审字(2016)第029号)审计报告】及明细表记载,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12人,吸收存款总额4518900元,已付本金1793200元.己付未退社群众红利47121.54元,造成未退社群众的实际损失2678578.46元。
14、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代办点记账本二册。
15、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代办点现场照片。
16、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出资凭证样本。
1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记载,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7月13日成立,法人代表严志强,经营范围采购成员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所需的生产资料,销售成员及同类种植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
18、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记载,未向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19、邯郸县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苗红霞、严志强,磁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赵某1的在逃人员登记表。
20、到案证明记载,2014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谷维金到磁县公安局花官营派出所投案自首。
21、社会调查和户籍查询信息载明,谷维金的基本情况。
22、谷维林等67人联名的谅解书记载,我们是红霞合作社闫浅代办点的入社村民,2014年10月份,因该社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兑付,导致我们资金不能正常取出,代办点负责人谷维金因精神压力过大,自己到公安局主动投案,我们很相信谷维金的人格和人品,愿政府领导和有关领导负责同志放出谷维金并协助我们追回入社款。
23、磁县公安局花官营派出所证明记载,该所接到谷维林等人谅解书后,民警对其中63户分别进行了电话回访,经电话回访其均表示谅解谷维金的过错,恳请减轻谷维金的罪行。
24、被告人谷维金供述,其原来是磁县化肥厂的会计,2012年9月份,龙王庙村的赵某2找了其4次,说他是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员,合作社让他出来找站点,说其干了一辈子会计,比较适合干这项工作,后来其到位于磁县光禄镇曲沟村路西的该合作社进行了考察,看到该合作社有工商局的营业执照等正规手续,其就答应给赵某2了,合作社给了其算盘、计算器、空白报表等办公用具,并谈好了每月千分之五的工资,每月6日、16日、26日往该合作社报表,每次报表时把社员的存取手续和库存现金交给合作社,其的代办点有群众需要取钱时,给合作社打电话,合作社承诺2小时之内把现金送过去。一直到2014年9月6日,有的群众取钱取不出来了,其联系该合作社的主任赵某1,赵某1总是答复其再等等,正在找钱,但直到现在也没有钱,其感觉这个事不对,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叫严志强,是磁县车角村人,负责人是赵某1,在合作社职务是主任。其成为该合作社的代办人员与该合作社没有协议,包括其的工资都是口头说的,有个授权委托书。从开办该站点其挣了大概有7万元左右,每月合作社按照当月吸收存款的千分之五,造出工资表,其签字后到会计那里领取的,因为其有肝硬化,这个钱其都看病用了。代办点存钱给存钱群众的利息是年息5.28厘,另外每1万元有350元的补贴,还给1壶油,今年最近这几个月调整为年利息6厘,补贴600元。利息是该合作社的业务员赵某2通知的。代办点在其村东北角,用的是其的房子,工作人员就其自己。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其不知道,光知道种着地,有多少地其不清楚。该合作社吸收的存款后来听说红霞合作社放到投资公司了。其吸收的群众存款给存款群众开始是该合作社给的空白的像银行的定期存折一样的手续,群众交款后其按交款数额填好,交给群众作为依据,今年换成农协协会给的,也是像原来一样的空白手续。其给合作社的报表是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给的“业务状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其留存一份,给合作社两份。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维金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家中设点经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站点期间,超越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利息高回报方式,向周边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谷维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谷维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维金上诉提出,其认为苗红霞合作社是正规合作社,在家中设点经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站点是在县政府协会领导下的合法入社,通过他服务站所吸收的资金全部交给了合作社。其行为不是非法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成立,法人代表是严志强,经营范围是采购成员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所需的生产资料,销售成员及同类种植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种植小麦、玉米、蔬菜大豆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2012年9月份,原审被告人谷维金通过朋友介绍在磁县花官营乡闫浅村自己家中开设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分站点,并发放宣传单和发放食用油给群众出具出资证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邯华泰审字(2015)第029号专项审计报告),闫浅村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12人,吸收存款总额4518900元,已付本金1793200元,己付未退社群众红利47121.54元,造成未退社群众的实际损失2678578.46元。谷维金吸收的存款除自己获得的工资提成外,全部上交到磁县红霞合作社总社苗红霞、严志强(在逃)处,磁县红霞合作社将所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他人非法吸收存款支出,现无法兑付。
原审被告人谷维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积极帮助集资参与人追要欠款,另偿还了集资参与人谷保良、谷维林、谷文良集资款合计8000元。2016年3月16日又偿还曹有林集资款5500元。
上述事实,有集资参与人闫小六、曹有光、曹士论、曹子平、曹有林、曹志、谷秀兰、谷文良、张书芹、谷保良、谷维林、曹付合、郭福喜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1、赵某2、杨某证言;辨认笔录;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邯华泰审字(2016)第029号)审计报告】及明细表;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代办点记账本、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闫浅村代办点现场照片、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出资凭证样本;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证明、社会调查和户籍查询信息;谷维林等67人联名的谅解书、磁县公安局花官营派出所证明;原审被告人谷维金供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维金上诉提出,其认为苗红霞合作社是正规合作社,在家中设点经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站点是在县政府协会领导下的合法入社,通过他服务站所吸收的资金全部交给了合作社。其行为不是非法的理由,经查,2012年9月份,原审被告人谷维金在其家中设点经营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站点,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磁县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向群众发放宣传,以高利息高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将所吸收的存款除获得工资提成外,全部交给红霞种植专业合作社总社苗红霞处,合作总社有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他非法支出,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该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维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谷维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军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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