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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娜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82
核心提示:夏立娜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立娜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昌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立娜,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0324002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五街南新里西街1组191号。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立娜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12月23日、2016年9月6日、11月14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莉出庭支持公诉,王某2、王某6、郭某2、李某8等被害人,被告人夏立娜及其辩护人平静、李海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起,被告人夏立娜虚构保险公司推出存款返高利业务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聂某、杜某、王某2、王某3、李某1、白某、李某2、李某3、郑某、孟某、张某2、李某4、张某3、李某5、杨某2、郭某1、张某4、李某6、李某7、韩某、左某、董某、李某8、孙某1、李某9、王某4、王某5、孙某2、赵某2、王某6、刘某3、龙某、郭某2、杨某3、安某等人资金共计6122万余元。骗取的资金除小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外,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生活消费等。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共骗取被害人1200余万元(后变更起诉为人民币18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立娜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的证据有:物证银行卡7张、手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存款保险合同等书证,秦皇岛星日阳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关于夏立娜在青龙县城经营的两个母婴坊店内装饰及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证人王某1、田某1、温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杜某、王某2、王某3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夏立娜的供述与辩解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夏立娜进行处罚。

被告人夏立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其当庭辩解称,起诉书认定的钱数不准确,应当在1000万元左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夏立娜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不准。一、夏立娜没有虚构保险公司存款返高利业务,虽然有的被害人陈述夏立娜是以保险公司有存款返高利业务骗取的钱款,但夏立娜收取被害人钱款时基本都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被害人也都把钱打入夏立娜的个人账户。夏立娜没有给被害人出具正规的保险合同,业务也不是在保险公司办理的。所以,被害人对夏立娜个人高息借款是明知的,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起诉书中认定吸收存款的总额及未归还数额不准确。首先,6122万元是鉴定部门按照银行流水和欠条计算的,是被害人几年来打入夏立娜账户的总钱数,但很多钱都是一名被害人的一笔钱多次存入、取出再存入,鉴定中转入资金和夏立娜支付被害人资金都是属于重复计算,按夏立娜供述总款实际只有2600万元左右,而且还是近几年累加的;其次,未归还数额不准确。董某损失数额162万余元中有一张63万元的欠条属重复计算,李某5的168万余元应扣除已得利息80万元左右。鉴定书中认定孙某2及通过孙某2在夏立娜处存款的安某等人180万元左右钱款中,已支付60万元左右的利息。韩某的利息收入早应抵顶欠款,不欠韩某的钱。三、资金去向。夏立娜没有藏匿、挥霍吸收的钱款,没有携款潜逃,案发前还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欠款。虽然有被害人1000余万元未得到偿还,但夏立娜没有实际占有,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四、关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如何挽回。从鉴定中可以看出有很多存款人是有收入的,且有的收入总额是超过损失的,足以弥补未归还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一部的相关规定,应对相关人员取得的好处费等进行依法追缴。综上,综合全案证据,夏立娜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夏立娜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员工,曾做保险业务。

2012年起,被告人夏立娜虚构保险公司推出存款返高利业务,每2万元存35天给525元利息、或者给5分利等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劳动合同书》等材料,采用给被害人出具借条、《存款合同》、收据,以及承诺办理大客户、安排工作等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聂某、杜某、王某2、王某3、李某1、白某、李某2、李某3、郑某、孟某、张某2、李某4、张某3、李某5、杨某2、郭某1、张某4、李某6、李某7、韩某、左某、董某、李某8、孙某1、李某9、王某4、王某5、孙某2、赵某2、王某6、刘某3、龙某、郭某2、杨某3、安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100余万元。被告人夏立娜除将大部分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用于自己投资饭店、母婴坊等个人经营,以及购买楼房、汽车等个人生活消费、出借给他人等。至案发,扣除前期已归还的数额,被告人夏立娜骗取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详见附表一),拒不退还。

2014年9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夏立娜抓获,移交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

另查明,昌黎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4日在秦皇岛市房产产权户籍监理处,查封田国华在海港区兴龙生态谷44号楼1-2403号房屋;2015年1月13日,昌黎县公安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冻结被告人夏立娜在该公司的170000元;2015年5月4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冻结130090639461008和130096177295008两张保单共计保费51000元;2014年10月8日,昌黎县公安局将冀C×××××号黑色奥迪轿车从曹某处予以扣押,随案移送至本院;2014年9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从夏立娜处扣押手机两部和充电器,并扣押夏立娜的银行卡7张:截止2015年10月8日15时20分,夏立娜银行卡余额情况为:卡号62×××03余额为16.18元、卡号45×××00余额为74.33元、卡号62×××57余额为20.38元、卡号62×××66余额为60.17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立娜供述,我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正式员工,最初担任外勤做保险业务,后来做内勤。2011年,保险公司有一种“金鼎”存款险种,到2011年3月份就不做了。保险公司存款的利息低,为了完成拉存款的任务,我只能以付高利的形式才能募集到钱,就额外给张某4这些存款人好处,然后把钱用于自己干别的。借钱后我按月付利息,因为给的利息高,这些人都愿意在我这里存钱。我把吸收来的钱都投到买卖上,给他们付高利进行维持,但从2012年3月份我开始欠钱,拿不出钱给存款人,到现在有1200多万元未偿还。张某4从2012年开始帮我联系存款,李某2和韩某从2013年开始帮我联系。通过李某2我认识了李某5、李某8、白某、韩某、郭某1、王某4等人,通过张某4认识了张某3、张某2、李某6、董某、李某7、李某4、李某1、左某等人,杨某2是通过张某3认识的。通过韩某认识了王某2、王某3。我给这些存款人打的大多是欠条,都包含未付的利息钱。从2012年11月份左右,李某2存我这里钱,我给她打了欠条。2013年3月底,李某2跟我说存钱的事,我承诺给她5分的利,然后李某2开始从聂某、杜某、白某、李某9等人处往我这里存钱,我按5分利给李某2。除此之外,我还给李某2报销过电话费、油费,也给她好处。到2013年年底,我又额外给李某2加了一个0.1%的好处。她有钱就打到我的卡上,再来找我分别给存款人打欠条,欠条打好之后李某2拿走。李某2从聂某处吸收存款13万元,从杜某处吸收存款6万元,从李某9处吸收存款110.5万元,她有20万元是给的现金。另外,我从2013年七八月份开始欠白某钱,开始是14万元,后来她陆续存取达到了52万元,约定在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通过李某2我认识了李某5,李某5第一次把5万元钱放我这儿,我答应给他五分利,这样开始存取钱,具体存取多少次忘了,有一次他在碣石花苑小区那里给我拿了10万元现金,其他的现金没有印象了。按照约定,应该到下月的15日到期偿还本息,但现在他非要取50万元钱,我给不了,他追到公安局来了。2014年3月份,通过李某2我认识了杏树园村的王某4,她存了20万元,到现在达到70万元左右,我答应2014年8月30日偿还本息的。再就是昌黎二街的张某4帮我联系吸收钱,她每存1万元我给她3%的好处。2011年张某4往我这里存钱,我按月息1分5给她利息。2012年3、4月份,我和她说是保险公司用钱,有这种存款险种。后来张某4从保险公司打听没这种险种,跟我说了这事,我告诉她存在保险公司利息低不如存我这里,我和张某4挑明了钱是自己用,之后她陆续往我这里存款。开始存了6万元,后来陆续存取变成了现在的260万元,我给她的利息最初是每2万元35天525元,到2012年3月份每1万元35天的利息是5.6%。我给张某4出过保单、存款合同,还有收据。每次我给张某4好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除了按照2万元35天给525元外,在利息中我又加了3%的利息一起给张某4。在公安机关给我看的24份存款合同、9张收据和保单中,存款合同就是存钱的凭证,有的是我给张某4送到家,有的是张某4到我们保险公司来取,还有到二营部取的。收据也是有我给她送去的,有张某4到保险公司取走的,保单也是这样。公安机关提供的“借张某430万元借条”和“欠张某460万元欠条”是老欠条了,我应该收回来但没收,之后打的欠条已包含这两笔钱。张某4保险费为11万元的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上的手机号码133××××4588是我的,这份保单是我以张某4的名义给自己入的保险,业务员刘某1做的,是为了完成保险任务增加业务量挣提成才这么做的,这份保险跟张某4没有关系,上面也不是张某4本人签字。张某4从李某1、李某4、李某6、李某7、张某3、左某处都吸收过存款。我通过张某4认识了董某,十多天前董某存在我这87万元钱,是董某转账给我的,说好2015年还。还有一个63万元,我一共欠董某150万元。韩某于2013年8月份放在我这里60万元,后来存取达到280万元,本金早就还给她了。韩某从王某3处吸收120多万元,我把这个钱都给其他存款人支付利息了。2014年7月20日左右,我通过韩某认识了刘某4、王某2夫妇,王某2存我这50万元钱,后来她往里存的多,我一直没还,每次的借款我都有借条,利息按每10万元借10天付6650元利息,欠王某2的钱应该是本金。借钱时我想给他们走手续,存入保险公司,我让王某2填了一张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但存款合同没弄成,钱也没存入保险公司。借钱过程中,刘某4让我帮他儿子刘某2找个工作,我答应帮他作我们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但刘某2必须到市里考试才能办业务代码,代码下来后就可以在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做业务。因为有大学文凭的人才能考试,所以我让刘某1给刘某2办毕业证书,还替刘某2交了500元报名费,带刘某2到市里参加考试。刘某2考完试后代码就下来,资格证书也下来了。在这期间我曾拿给刘某2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刘某2签了劳动合同,但我们保险公司没签。我跟刘某2说只要他一年能跑成20万元或30万元,或者入10万元的车险业务,公司就可以给开固定的工资,就可以成为公司正式的营销员。王某2借给我钱的数目达到200万元就是我们的大客户,但不是保险公司的大客户。当时王某2、张某4往我这里存钱,存的多了就成了我个人的大客户,我承诺多给他们一些好处。后来我跟他们夫妇说把刘某2也发展成我的大客户,入200万元可以给刘某2涨工资,还跟王某2说完成200万元的车险业务,王某2在保险公司就会有老保,可以给退休金。从王某2处借的钱里,我把200万元还了韩某,其余的钱打利息了。王某2有50万元是直接给我的现金,我没把钱存到保险公司。另外还有6万元现金,是一个男的在王某2家门口交给我的。我欠李某8钱,民警出示的李某8保险合同是我做的,目的是赚取保险合同的好处费。以上李某2、张某4、韩某帮我吸收的存款都如数转交给我了,存款人也有给我现金存款的情况,我也给存款的人打利息。张某4通过银行流水账转给我的钱大多是帮我联系的存款,存款到期后我把利息钱转到张某4的账户上,再由张某4分别给存款人付利息。李某2通过银行流水账转给我的都是吸收的存款,我给李某2转的是给存款人的利息和本金。韩某通过银行流水账转给我的钱大多是她本人的存款,我转给韩某的大多是给她存款的利息和本金。我的银行流水中有一些钱汇给了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那是我借他们钱后还给人家的,也有最初往我这里放钱的,不过这些人的本金和利息都收回去了。有些存款人的收据、存款合同上盖有公章,是我在东大市场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二营部上班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先盖好的,一个是承保章,一个是发票专用章,都是保险公司二营部的公章,我随时用随时拿走。我曾给一些人上过人寿保险,收据上盖的章是保险合同的章,也是早就盖好的,收据上的钱应该在总公司。孙某2、赵某2、王某6、刘某3、龙某、郭某2、安某的存款合同不是我给他们的,我欠他们几个人的钱数我承认,存款合同上的公章应该是保险公司盖好的。我跟他们借钱时说过保险公司有理财产品,钱放我这里比保险公司的高,月息最低五分,最多的打息打到一毛多。刚开始我和他们借钱是倒短,算着挺合适,后来我投资母婴坊和做保险理财,钱用在这方面就倒不开了,付的利息太高了。董某、张某4儿子、王某2及刘某1提供的短信记录,是我和董某、张某4、王某2和刘某1互发的短信。李某8、王某2提供的录音也是我和李某8、王某2的真实对话。我在青龙县城乐家超市附近开了母婴坊,我对象田某1和房东签的合同,租期五年,每年租金23万元,装修就花了150万元,店铺进货用了300万元。在青龙县我还有一个大约300至400平方米的母婴坊,租金用了11万元,装修花30至40万元,铺货用了100万元左右,两个母婴坊投资了600万元左右,加盟费用了7至8万元,库存货物的钱早都付给供货商了。这个房子在抵给王某2之前,银行作抵押贷款了,是田某1在秦皇岛一个借款公司的抵押贷款。另外我对象田某1与别人开了一个铁矿,在青龙有个洪旺小额贷款公司。我家有三套房子,包括秦皇岛一套、昌黎黎昌尚府小区一套和青龙山水雅园小区一套。青龙山水雅园小区的房子是田某1婚前买的,秦皇岛兴龙生态谷的楼房是贷款的,已首付30万元,是我以田某1弟弟田国华名义买的。昌黎黎昌尚府的房子是我妈出了20万元,我用了10多万元买的。我家还有两辆车,一辆是田某1的奥迪(冀C×××××号),花38万元买的,我出资了十几万元。这辆车抵押给了贷款公司,贷来的23至24万元还给韩某、李某8了。另一辆车是逍客(冀C×××××号),花了16.98万元,也是田某1的名字。我在昌黎县的平安、泰康、人寿、中华保险公司都有入的人寿保险,是以齐秀芬、李亚楠、王烁、刘佳等人的名义入的,大概有80多万元左右。他们本人不知道我给他们上保险,他们的保险到期之后,我把保险金给他们,然后我以他们的名义再次续保,延续这份保险,所以这些人的保险单里的保险金都是我的。我借给朋友210万元,包括昌黎潮河村的刘伟80万元,刘台庄的张小杰130万元。借给田某1朋友100万元左右,包括田某1姐夫冯某80万元,已经还给我了。我把20万元借给田某1一个村的朋友王守兴,王守兴被车撞死了,一直没还。另外,我在保险公司有办业务返点的钱,2012年至2013年返点钱还有20万元左右,公司还欠着我。我还在保险公司做车损理赔案子,别人的车出事了我把车买了,然后跟保险公司做理赔,用了100多万元。其中,车牌号为冀C×××××号、冀C×××××号用了20万元,冀C×××××号用了7万元左右,冀C×××××号用了1至2万元。当时我主要是跑车险业务,通过跑保险认识了凯马汽车店的女老板,让她帮我跑车险,我付给她完成保险的佣金。所以凯马女老板帮我跑车险的每笔佣金都是我垫付给她的,当时公司没有钱,这些付给她的佣金保险公司还欠着我,具体数额凯马汽车女老板应该知道。2014年9月26日早上,董某打电话说她有点钱。我见到她问是在这里存钱还是去单位,她说去单位。我下车后来了两个男的,过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把我带走了。

2、被害人聂某陈述,2014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2找到我说有钱可以存到夏立娜那里,她给月息5分利。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存到夏立娜处13万元钱,每个月夏立娜都给我打利息,到现在还损失98000元。前几天我听说夏立娜被抓起来,就来报案了。

3、被害人杜某陈述,2014年2月份,李某2找到我说有钱可以存到夏立娜那里,利息是月息5分,我把6万元钱存到夏立娜处,夏立娜每个月都给我3000元钱利息,一直给到2014年八九月,前几天听说夏立娜被抓了。

4、被害人刘某4陈述,2014年7月份,韩英带夏立娜去我家,夏立娜向我们借钱。7月17日,我媳妇王某2通过银行卡打给夏立娜50万元钱,之后夏立娜又分六七次向我们借款,到8月10日左右夏立娜共计向我们借款260万元,都有借条。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夏立娜说可以帮我儿子刘某2在保险公司找工作,她带刘某2去北戴河考试,但一直也没落实。后来夏立娜又说向保险公司入210万元就够大客户,我媳妇王某2已经是大客户了,她已经入的260万元还剩50万元,把这50万元打入刘某2的账户上,让我们再入100多万元凑足210万元就可以给刘某2也变成大客户,刘某2将来在保险公司上班工资可以涨到4500元。夏立娜给刘某2办了一张银行卡,但始终也没打这50万元钱。这期间,夏立娜又多次从我们家借钱。后来我听说英华出事就多次给夏立娜打电话,而且我在人保公司打听,王某2和刘某2在保险公司根本没入保险,保险公司也没有收到我们这几百万元存款,也没有刘某2上班这个事,我才知道被骗了。今天我安排人在小区把夏立娜堵住并打110报警,警察过去后和我们一块把夏立娜带到公安局。

5、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4年7月13日,我通过韩某认识了夏立娜,她说是保险公司的。夏立娜说保险公司与银行有一种业务,她能把我儿子刘某2办到保险公司上班,但前提是存钱,而且钱存的越多工作办下来的机会越大。2014年8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夏立娜说给我儿子找工作,当面给经理打电话。她让我接电话,那个经理在电话里说一个月完成十个大车险,一个200万元的大客户端,刘某2就可以拿2000元的工资。夏立娜第一次向我借钱是2014年7月17日,我借给夏立娜50万元钱,没几天就还给我了。但夏立娜从2014年8月28日开始又找我借钱,每次借钱她都以给刘某2找工作、让我在保险公司有退休金等名义。2014年9月份左右,夏立娜带刘某2去保险公司上了两天班,之后又找我借钱说把刘某2办成大客户经理,我又陆续给夏立娜钱,前后一共借给夏立娜5886570元钱。原来报案中是4948230元,但有四笔共93万多元没算在内,这5886570元都是本金,其中有现金370万元至380万元,有100多万元现金是温某取走的,还有通过我的中国银行卡62×××92转账。2014年9月份,夏立娜给我一个保险合同,说在这个保险上打了260万元钱。我想问是怎么回事,但她的手机响后带着保险合同走了。2014年9月23日,夏立娜被人带走后,我在她车里发现这个合同。我打电话问保险公司的人有没有这个合同和这种业务,保险公司回复说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我才知道合同是假的。和这个假保险合同一起发现的还有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书,是夏立娜给刘某2办工作用的,我去保险公司问也是假的。夏立娜没有给过我利息,只是给过我4950元业务提成费。刘某2在保险公司填过几个单子,是我投保约600万元理财产品的简易投保单。然后夏立娜带我们去了保险公司西边第二个房间,是财险办公室,夏立娜给刘某150元钱,说给刘某2投保单。刘某1出的空白单子,刘某2填的,投保人是我。事发后我去保险公司查询,单子已入保险公司的电脑,但显示投保不成功,理由是转帐不成功。

6、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4年7月4日,我在韩某家见到夏立娜,她说把钱存到保险单里月底取出来挣手续费,月息5分,她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当时我通过农行卡6228280640013776318打到夏立娜农行卡里30万元。在2014年7月,我又陆续通过中国银行卡62×××47把钱打到夏立娜的银行卡里。我先后把163万元存到夏立娜处,其中有30万元是通过韩某存的,有两个10万元是现金直接给了夏立娜。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数额都对,打给夏立娜的是2636000元,夏立娜转给我的是1923535元,加上50万元现金,我的实际损失是人民币1223465元。

7、被害人李某1陈述,我婆婆叫李某4,她一直把钱存到张某4那,每月都有较高的利息。2014年2月,我把5万元钱存到张某4那,3月份又存了10万元,都是通过中国银行汇款,她每个月都给我打利息。直到9月22日,我婆婆说张某4一直为保险公司的夏立娜做存款业务,夏立娜给我和婆婆都打了借条。去掉之前得的20249元利息,我实际损失129751元。后来夏立娜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我才知道受骗了。我婆婆存了14万元本金,得了33790元利息,实际损失106210元。

8、被害人白某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2说夏立娜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做存款的保险业务,利息是5分。我给夏立娜存了12万元钱,一个月后夏立娜给我打回12.6万元。没过几天,夏立娜又找我给她存钱,我陆续给她存了50多万元。我给夏立娜钱时有现金也有打卡里的,她往我的中国银行卡里打利息。直到2014年9月份我才找到夏立娜,她给我打了个借条,共欠我583190元,其中本金是508190万元,剩下的7.5万元是利息。从我的银行流水看,之前我得到的利息共计66830元,所以我的实际损失是441360元。

9、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3年四五月份,夏立娜打电话说她在保险公司有一项理财业务,存钱月息5分,并说奖金和返点都给我,她只要公司业绩。我叫了朋友李某5去夏立娜所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夏立娜要了身份证复印件,我们在保险协议上签字,我和李某5都存钱了。一个月后,夏立娜把存钱的本金和利息都给了我和李某5。以后夏立娜经常打电话说有任务需要存钱,让我给她找钱。夏立娜说让别人的钱先打到我的卡里,然后一块打给她,由我对别人清算。我通过一张中国银行和一张是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转账,聂某、杜某、白某、丁文生、李某5往我的卡里打过钱。夏立娜每个月都打借条,我拿到她的借条后再给她打款。聂某存款13万元,杜某存款6万元,白某、李某5、李某9最初往我的卡上打过钱,之后他们直接往夏立娜处存款,具体金额不清楚。我计算了一下,去掉我之前得到的利息,我没有实际损失。

10、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夏立娜找到我说给保险公司有存钱业务,利息2分多,一个月就把钱和利息给我,我给夏立娜拿了6万元现金,每个月她都给我打1000多块钱。到2014年4月份时,夏立娜又让我给她存钱完成业务,我通过中国银行的银行卡给她打了12万元,夏立娜给我打了个借条。这样,她从4月份开始一直支付这18万元钱的利息,一直付到8月份,共得到利息七万元左右。我的借条上夏立娜写了38万元,其中有18万元是我的,剩下的20万元是郑某的。

11、被害人郑某陈述,2014年5月份,夏立娜找到我说保险公司有任务,需要存款完成任务,利息是5分。我觉得利息挺高,而且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就相信了。我准备了20万元钱,夏立娜从2014年6月份开始一共给了2万元利息,到8月就不给了。

12、被害人孟某陈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郑某说用10万元钱帮朋友周转一个月,我把10万元钱通过转账给夏立娜,夏立娜给了我一张借条。过了一个月,我获得利息5000元。2014年9月底,郑某说夏立娜被公安局拘留了,我才知道被骗,损失了95000元。

13、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张某3家见到夏立娜,她说是保险公司的,把钱放在她那就给利息。我问利息是多少?她说35天结算一次,到时候就知道了。我看张某3在她那放钱,就把5万元钱现金给了夏立娜。2014年9月份,夏立娜给了我1300元利息,后来我听说她被抓起来了。

14、被害人李某4陈述,2012年,张某4说她给保险公司做存款业务,每35天2万元利息是525元,有个叫夏立娜的人负责这项存款业务。我将10万元现金存到了张某4那,之后按月都付给我利息。在这期间,我陆续往张某4那里存款14万元。2014年过完年,张某4让我办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她将利息打到我的银行卡里。2013年我想把钱取出来,张某4将夏立娜介绍给我们,夏立娜解释是保险公司的正规业务,没有任何风险。到目前我得了3379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为106210元。

15、被害人张某3陈述,2012年8月份,妹妹张某4说夏立娜是保险公司理财业务员,2万元每月525元利息,35天打一次利息。2012年8月份,我存了2万元,到9月份夏立娜把利息打到我的卡上,从那以后我有钱了就往夏立娜那里存。直到2014年8月份,我陆续存到夏立娜那里60万元钱。2014年9月19日,我想把钱取出来,夏立娜不接电话,也找不到她本人。到了9月22日,我通过张某4找到夏立娜,夏立娜称现在取不出钱来,她给我打了张60万元的借条。从银行流水显示我共收到夏立娜打的款是199131元,所以我的损失是400869元。前几天听说她被公安机关拘留,所以报案来了。

16、被害人李某5陈述,2013年我通过朋友李某2认识了夏立娜,夏立娜说她在保险公司有存款业务,有钱可以存到那里,利息比银行高得多。2013年七八月份,夏立娜找到我说保险公司有任务,让我帮她存点钱,利息高,我存了7万元。过了一个月,夏立娜连本金带利息还我73500元。我认为这个比银行利息高,挺划算的,以后有钱了陆续存到她那里,除了给夏立娜30万元现金外,我每次都是通过银行存到夏立娜的卡号上,夏立娜一共给我打了七八万元钱的利息。2014年7月份以后,夏立娜不像以前那么痛快地打利息了,我陆续从她那里要回50万元。到了8月份,夏立娜就没有钱给我了,到现在还有162万元没有要回来。到了9月底我听说夏立娜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才知道上当被骗了,所以来公安局报案了。

17、被害人杨某2陈述及银行流水证实,2014年7月份,我通过张某3认识了夏立娜,她说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做存款的业务,把钱存到夏立娜那里利息要比银行高很多。我把10.5万元钱存到夏立娜处,夏立娜一共给我1800元钱,还损失10.32万元。我听说夏立娜被公安机关拘留,才知道被骗了。

18、被害人郭某1陈述,2014年5月份,夏立娜找我给她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存150万元钱,说是为了完成保险公司的任务,存12天钱就能回来,还能给8000元奖金和免费去韩国旅游一次,我相信了。我通过中国银行卡45×××39给夏立娜打钱,第一次打了100万元,第二次打了50万元。12天后,我找夏立娜要钱,夏立娜陆续还我101万元。2014年8月份,夏立娜还让我给她存40万元的保险,我又通过网上银行给夏立娜的中行卡上转了40万元,夏立娜还了20万元,到现在共欠我69万元。夏立娜给我写了借条,如果还不上就以青龙山水雅园小区6号楼的一套房产抵押,还有昌黎黎昌尚府41号楼的一套房产抵押,以及青龙母婴店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辆冀C×××××奥迪车。如果钱还不上,上述这些东西都抵押给我。

19、被害人张某4陈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夏立娜说她在保险公司上班,公司有存款的业务,月息是1.5%。我存到夏立娜那里6万元钱,夏立娜给了我一份金牛存款保险的发票。后来我又继续存钱,向夏立娜要保险合同时她说走正规合同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息,她给我打的借条,利息按35天每2万元525元,夏立娜把利息转到我的中国银行卡里。李某4、李某7、李某6、左某、李某1、董某他们都知道把钱存到夏立娜那里利息高,就找到我也将钱存到夏立娜处。这些人把钱交给我,我就交给夏立娜,也按照每2万元35天525元的利息。夏立娜把利息打到我的银行卡,我再通过银行卡向这些人的银行卡转账。银行流水中我转给夏立娜的钱是我吸收大伙存款的钱,夏立娜转给我的是给大伙的本金及利息。我之前得到的利息与夏立娜欠我的本金持平,所以我没有实际损失了。

20、被害人李某6陈述,2012年下半年,张某4说她在做保险公司的存款业务,利息是每2万元存35天525元。我在2012年下半年通过银行卡转到张某4的卡里10万元钱,以后张某4按35天每2万元525元的利息转账到我的银行卡里,现在我有17万元存在张某4那取不出来。2014年9月22日,张某4叫我和李某4、李某7去她家,让夏立娜给我们打借条。去掉获得的利息34801元,我的实际损失为135199元。

21、被害人李某7陈述,2012年7月份,张某4说她为保险公司做存款业务,利息是每月2.6分,每35天打一回利息,夏立娜的负责这项业务,还说我妹子李某4存了好长时间,每月都有利息到账。我将20万元钱存到了张某4的一个卡上,一个月后张某4给我打了5250元的利息,之后我陆续往张某4那里存了55万元。2013年的一天,张某4把夏立娜带到我家,夏立娜解释说这是保险公司的正规业务,没有任何风险。到2014年8月中旬,我给张某4打电话说用钱,张某4找各种理由往后拖。9月22日,张某4打电话让李某4、李某6我们姐仨都过去,让夏立娜给我们打了借条。扣除之前得的10万元利息,到现在我的损失是45万元。后来我听说夏立娜被公安机关拘留才知道被骗,然后来报案了。

22、被害人韩某陈述,201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一个朋友说夏立娜她们保险公司有存款业务,月利息5分,有钱的话可以存到她那,我同意了。到夏立娜家后,夏立娜说是做保险公司的存款业务,月息是5分。我将60万元钱通过中国银行转账转到夏立娜的银行卡里,她的银行卡号是62×××03。到一个月时,夏立娜将3万元利息转到我的中国银行卡里,我又增加钱连同利息又存到夏立娜那。到2013年12月份,我一共存在夏立娜处存了301万元。银行流水中夏立娜给我打的钱是我的本金和利息,我转给夏立娜的钱是我存款的钱。2014年7月份,我取出来170万元左右,2014年7月中旬我又给了夏立娜80万元现金,另外我用梁丽华的卡给夏立娜打了20万元。夏立娜在2014年9月1日给我打了个150万元的借条,包括本金130万元,第二个月的利息20万元。银行流水中打的钱都是我自己的,抛除我得到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是26.092万元,加上没显示的80万元现金和另一张卡打的20万元,我共计损失为人民币126.092万元。后来夏立娜又说保险公司有短期存款,利息合适,我介绍王某2、王某3去夏立娜那存这种短期的存款,她们都存了钱,但具体有多少钱我不知道,是她们自己给夏立娜的。

23、被害人左某陈述,2013年10月份左右,张某4说她给保险公司的夏立娜做存款业务,利息是每2万元35天525元,所以我陆续往夏立娜处存款。2014年9月12日,我将15万元存到张某4那,去掉之前得的32000元左右利息,我的实际损失是11.8万元。

24、被害人董某陈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4说她为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的人做存款保险业务,每2万元存35天给525元利息,如果不够35天就按照1万元一个月150元的利息算,人保财险昌黎分公司负责这个业务的是夏立娜,我相信她了,分两三次共存到夏立娜处62万元钱。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夏立娜打电话问我还有没有钱,月底有任务利息按10天10万元2000元的利息,我从朋友那借了30万元钱交给夏立娜。过了一两天,夏立娜打电话又问有没有钱,再存的话还能有提高一两个点的利息,我又找朋友借了30万元交给夏立娜。9月22日左右,夏立娜又打电话说我的利息现在有2万多元,她们那里有任务,我们俩凑够100万元还另外有5万元的好处,她那里有12万元,问我能不能再找点。因为夏立娜还欠我1万元利息,我就存到夏立娜那里27万元钱。我被夏立娜骗走的钱实际是150万元,其中有62万元是用我的账号转到张某4的账号上,其余的88万元是我直接转账到夏立娜的账户上的。

25、被害人李某8陈述,2013年3月份,李某5把夏立娜约出来,她说把钱存到保险单里月底拿出来,挣里面的手续费,利息是月息5分,我同意把钱存到夏立娜那里。后来夏立娜给我拿来个保险合同,上面机打的是5000元的保险单,而后面手写的是50万元的保险单。她说这个就是合同,让我把钱打到她在中国银行的卡里,卡号是62×××92。我看到有保险合同就把50万元钱打了过去。之后我陆续给夏立娜打钱,最后一次是2014年8月份。银行流水显示我一共给夏立娜打款5546800元,夏立娜打到我卡上4283058元,但有30万元她没给我打借条。

26、被害人孙某1陈述,2011年3月份,夏立娜说保险公司有一个特别好的险种,每月存1万元给150元的利息。后来夏立娜又来到我家做工作,还拿着保险单给我看,说她爸妈都入了这种保险。我在家里直接把20万元现金给了夏立娜,夏立娜和我签订了一份保险公司。后来我家一有钱就交给夏立娜,我存入的本金加上利息有71万元。我手里有保险公司的单据,还有两张保险卡。直到2014年3月份,我和夏立娜说买房子需要钱,夏立娜于2014年3月份将13万元钱通过账号10×××50转到我的账号10×××15上。到了2014年7月份,我和夏立娜说要支出一部分钱,夏立娜让我等等。直到2014年9月29日,我听说夏立娜被抓起来才发现被骗了。我的损失加上利息是71万元,不算利息是51万元。

27、被害人李某9陈述,2013年春节前后,李某2说她在帮保险公司的夏立娜做一个险种,利息挺高。我认为保险公司是国家的单位肯定靠谱,就给了李某25万元钱,之后又交给李某26万元。后来我让儿子丁文生办了一张中国银行的卡,告诉李某2如果返利息就往这张卡上打。后来我找外甥女、女儿等一些亲戚凑钱,最后一共交到李某2那110.5万元现金,让她帮我存到夏立娜处。后来转回26万元,还有84.5万元没给。我听说她被公安机关抓走,所以报案了。

28、被害人王某4陈述,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在保险公司上班的夏立娜说公司有一项保险业务,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很多,到年底还有分红和奖金。从2014年4月份左右我往夏立娜处存钱,当时夏立娜提供的中国银行账号是62×××03,我用中国银行账号10×××36往夏立娜的账号上转款。我陆续往夏立娜的账号上存钱,本金存到824300元,之前得了14.9万元利息。后来我听说夏立娜出事被抓起来,我的实际损失是67.34万元。

29、被害人王某5陈述,我通过夏立娜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入过人寿保险,手里有存款合同。从银行流水看,我给夏立娜打了149880元,夏立娜给我打了50860元,损失了99020元。

30、被害人孙某2陈述,2011年5月份左右,夏某说她妹妹夏立娜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上班,有一种存款业务挺好。我给夏立娜打电话,夏立娜说是保险公司的存款业务,存1万元每月给150元的好处费。我往夏立娜那里存了5万元现金,到下月夏立娜按约定如数给我返利息。我继续往夏立娜那里存款,中途我往外取过,夏立娜一直按约定给返利息。夏立娜和我签过存款合同,一年换一次。我被骗走的30万元全部是本金,得到的利息约11万元,实际损失是19万元。

31、被害人赵某2陈述,2013年4月份,夏立娜说她们单位有存款任务,1万元每月给140元利息。我于2013年4月5日在中国银行往夏立娜提供的银行卡上汇了10万元钱,于2013年5月13日又汇了20万元钱,夏立娜共给我的中国银行卡上转入87400元利息。2014年9月份,我听说夏立娜出事了。

32、被害人王某6陈述,2012年的一天,我和孙某2聊天时知道夏立娜处能存钱,1万元每月给150元的利息,我联系了夏立娜。我于2012年4月23日往夏立娜处存了2万元钱,5月25日存了2万元,5月27日存了1万元。每月夏立娜按这个标准如数给我返利息。直到2014年7月,银行流水中显示夏立娜给我打了31980元,现在的损失是1.802万元。

33、被害人刘某3陈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孙某2带着夏立娜到我家,夏立娜说有一种保险存款业务,1万元一个月给150元的利息,我和妻子王某5分别往夏立娜处存钱,当时夏立娜给我7份存款合同。根据银行流水我陆续存了239080元,都是通过中国银行卡转的,夏立娜共支付给我利息50030元。

34、被害人龙某陈述,2013年8月份,孙某2说夏立娜在保险公司上班,有一种存款业务存1万元给150元的利息。我把4万元钱交给孙某2,孙某2用中国银行卡转给了夏立娜提供的赵某1的银行卡上。2014年9月份,我跟夏立娜要回来2万元。夏立娜给我签了一份存款合同,上面金额是4万元,我已取回2万元,另外收到7000元的利息。

35、被害人郭某2陈述,2012年3月份,我和孙某2找到夏立娜,夏立娜说在她这存1万元钱一个月给150元利息,我通过银行卡给夏立娜5万元钱,夏立娜给我签了一份存款合同。我陆续往夏立娜处存了34万元钱,夏立娜按月给我返利息。我一共得了10万元左右的利息,银行流水显示夏立娜给我打了140800元利息,我的实际损失是19.92万元。

36、被害人杨某3陈述,2014年的一天,孙某2说保险公司的夏立娜在办理存款保险业务,她带我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黎支公司找到夏立娜。夏立娜说1万元存1个月给150元的利息,我于2014年8月4日往夏立娜提供的赵某1银行卡里汇去5万元钱。2014年8月5日,我又用我爸杨永生的卡往夏立娜提供的这张卡里汇了6万元,夏立娜给我打了两张欠条,还没给利息就被抓起来了。

37、被害人安某陈述,2014年4月份,刘某3介绍说保险公司的夏立娜在办保险存款业务,1万元存1个月给150元的利息,我让孙某2帮忙往夏立娜处存款。我用银行卡往夏立娜提供的赵某1的银行卡上转款。银行流水显示我给夏立娜银行帐户转入310000元,夏立娜银行账户给我转了157050元,我的实际损失是152950元。后来我听说夏立娜出事就来报案了。

38、证人田某1证言称,夏立娜是我妻子,我们一直住在青龙县山水雅园小区。夏立娜在青龙县康乾街上有一个母婴坊,装修及投资有200多万元。在青龙县城森源街还有一个母婴坊,一共投资30至40万元,租金11.5万元,租房合同是夏某签的。这两个母婴坊总共投资500至600万元。我俩有一处楼房在市区兴龙生态谷小区,夏立娜自己付的首付18万元,房子是以我弟弟田国华的名义在市里买的。我们还有两辆汽车,一辆是尼桑逍客,一辆是奥迪A6。这辆奥迪车是2013年3月份我自己花37万元买的,另一辆逍客是花16万元买的,我拿了2万元,剩下的都是夏立娜的钱。2013年8月份,我和朋友经营的铁矿向夏立娜借过60万元钱,大概七八个月后还给她了。2012年七八月份,我和田某2、冯某三个人合伙在青龙开了一个投资公司,我是小股投资了30万元。夏立娜借给王守兴26万元没还,他出车祸撞死了。

39、证人田某2证言称,我和田某1于2012年9月28日在青龙县娄杖子村成立宏盛投资有限公司,当时田某1投资10万元,经营3个月左右就黄了。

40、证人徐某证言称,我是夏立娜姐夫。青龙县城康乾街这个母婴坊是2013年12月30日开业的,租金每年18万元,本源街这个母婴坊投资40万元至50万元左右。这两个母婴坊的店面装修、房租,再加上进货估计有500万元左右。

41、证人杨某1证言称,我是青龙县康乾街母婴坊的房东,这个房子是2013年11月份左右租给夏立娜的,每年租金18万元,她付了一年的房租。

42、证人冯某证言称,2013年,我从夏立娜处借了60万元钱,夏立娜用银行卡转到我老婆田桂兰的银行卡上。2014年7月份,我用银行卡转给田某1信用社的卡上30万元,剩下的那30万元包括另外的5万元利息我让张彦龙还给夏立娜了。

43、证人曹某证言称,我和王某2丈夫刘某4是好朋友,王某2被夏立娜骗走的500多万元中,有100多万元是我借给王某2的。2014年8月的一天,我到王某2家串门,看到夏立娜把电话递给王某2,和王某2说对方打电话的是她领导,王某2接过电话和夏立娜说的领导通电话。打完电话后,夏立娜和王某2说保险公司有一个险种是入200万元成为一个大客户端,完成这个任务王某2儿子刘某2就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王某2可以有养老保险。车牌号冀C×××××号黑色奥迪轿车是我在2014年9月25日从夏立娜手里买的,车主是夏立娜的丈夫田某1,当时我和夏立娜签的买车协议。

44、证人陈某证言称,我家卖凯马小货车,门店在昌黎县西外环四季雪面粉厂西北侧,夏立娜给我家的车上过保险。从2012年开始,我家凯马店的车陆续往夏立娜处入保险,经她的手入有200多份约40万元左右的保险。

45、证人邵某证言称,2011年,夏立娜曾经将我妈赵某1的中国银行卡借走,之后一直没有还给我。

46、证人赵某1证言称,2011年,我听闺女邵某说夏立娜有一个保险存款业务,存1万元一个月给返150元,邵某把我的中国银行卡拿走,当时卡里有2万元钱就存到夏立娜那。后来夏立娜说这个卡弄丢了,那2万元钱到2011年底要回来了。

47、证人夏某证言称,夏立娜投资的母婴坊在青龙县康乾街,实际投资人是夏立娜和田某1两口子。她投资的这个母婴坊应该有帐目,夏立娜把着钱和账,让我去进货,回头费用和单子都交给夏立娜。

48、证人温某证言称,我在夏立娜的母婴坊打工。2014年七八月份,我曾陪夏立娜到银行转款,也让我到银行给存款人转账付过利息。她转利息时用过我的中国银行卡,也用过她自己的卡。

49、证人王某1证言称,我是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负责人,我们公司没有存200万元成为大客户的存款业务,但公司有一种分红险业务,它的存款期限和分红收益都不确定,一般都是每年的12月底分红,这个险种也没有存的钱多就成为大客户和会员的说法。我们单位的刘某1负责综合内勤,原则上不允许做保险的业务单子。我不认识夏立娜,不了解她在我们公司跑业务的情况,也没给她打电话联系过。刘某2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也没有给他分过办公室。

50、证人齐某证言称,我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负责内勤,不认识夏立娜。刘某2到我们公司填过几次单子,但没有在公司上班,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在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三个月期间,我们做保险的电脑系统里有过刘某2的工号,他在三个月内没有任何业绩,工号取消了。我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有过分红险的险种,是金鼎福贵两全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如果入的金额为1万元,五年之后固定收益为10650元,另外加上分红的钱,这个钱和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挂钩。我们公司没有入200万元就成为大客户的规定或者险种,王某2没有在我公司入过保险。

51、证人秦某证言称,我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上班,负责内勤工作。我认识夏立娜,她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人,也做我们人寿的业务。夏立娜曾带刘某2到我们公司去过几次,但刘某2和夏立娜都不在我们这里上班。刘某2没有在我们公司销售过保险,也没为他的亲属或本人在我们公司入过保险。2009年至2013年期间,我们公司有过分红的险种,是金鼎福贵两全保险,分红保险的期间为5年,每入1万元的保费5年之后给固定收益为10650元,另外加上分红的钱,这个钱不是固定的。我们公司没有入200万元就成为大客户这回事。

52、证人刘某1证言称,我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公司的业务员,我们公司有分红险种,是保险期限为5年,一次性交费,满限之后给本金加保额和分红。2014年9月份左右,夏立娜打电话说她有一个增员叫刘某2,我和刘某2要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准备给刘某2办个电大文凭,文凭下来后刘某2一直没来取。刘某2有过工号,但三个月内没有做业务就消除了。夏立娜给李某8入了一份5000元的保险,给自己入了一份5万元的保险,她拿走了4万元,还有1万元保险。刘某2账号中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28日分别收到打入的工资50元和20元,是刘某2当时做业务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发的业务提成的钱。刘某2在保险公司填写过一份保险单,投保人是他自己,保险金额是5万元。但刘某2提供的卡里没有足够的金额,所以转账没有成功,保险单就没有生效。

53、证人张某1证言称,2009年,我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上班,夏立娜在二营部干过内勤,能够接触并使用到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公安机关出示的付款人为张某4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上的公章是公司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公安机关出示的包括孙某1的《存款合同》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字样的公章是公司办业务时使用过的,我没有见过加盖有“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字样的公章,我们办业务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过《存款合同》。

54、证人田某3证言称,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第二营销部出单子,夏立娜于2009年在二营部负责内勤,能接触到并使用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公安机关出示的包括孙某1的《存款合同》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字样的公章是二营部办业务时使用过的,加盖有“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字样的公章我不敢确认,因为中途曾换过章。公安机关出示的付款人为张某4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上的公章是公司使用的,公安机关提供给我看的交款人为孙某1等人的收据,是公司使用过的,但没有使用过《存款合同》。

55、证人刘某2证言称,2014年7月份左右,夏立娜说给我在保险公司找工作,但在正式找成之前必须先跑成一笔大单子做铺垫,我妈王某2就去外面跑成了几笔单子。后来夏立娜让我到职教中心门口去等她,我把户口本、身份证,还有一些费用都交给刘某1去办电大文凭。过了一两天夏立娜带我到市里考试,我啥也不会交了500元钱就算通过了,接着夏立娜带我到保险公司三楼上班。夏立娜让我填单子,让刘某1给了我一份红色的保险合同书。我问夏立娜咋填?她让我在第一页处姓名那填上我妈王某2的名字,第二页投保人、被保险人处填上我妈王某2的名字,别的地方不用填。填完后我把单子交给刘某1,刘某1在电脑里录单子,我和夏立娜离开了。夏立娜带我到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办卡,说跑成200万元就完成一个大客户端,就有分红的钱。我妈王某2完成了3个大客户端,将600万元交给夏立娜。夏立娜给我家打过欠条,还有还款协议。

5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称:在东山新天地小区发现涉嫌诈骗的人。接报警后民警赶赴报警地对报警人进行了解,有多人被夏立娜诈骗已在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民警遂将该人移交昌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57、《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0日,昌黎县公安局调取《证明》显示:夏立娜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员工,2005年7月参加工作,签订地方版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可以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做交叉销售业务;该公司未出台“存200万元成为公司员工”的文件和相关政策;夏立娜62×××03中国银行账号不是该公司账号,与公司无关,夏立娜在公司工作期间从未担任过综合部经理一职。

58、《调取证据清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主表》、《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投保人刘某2、许小康)、《关于是否存在张某4等四人工资单的说明》,以及张楠、许立国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13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取《保单主表》显示:保单号码130××××1008,投保人许小康,保单当前责任状:1:有效,保单具体销售方式:32:个险,业务员3113024273刘某2,承保单状态:保单进入正常有效状态,所属机构:1130322:昌黎县支公司;《情况说明》显示:夏立娜62×××03不是该公司的工号,夏立娜不是该公司业务人员,也不是综合部经理;该公司不存在7天、9天的理财保险业务;刘某2银行卡62×××37流水明细中:2014年10月30日进账的50元和2014年11月28日进账的20元,交易机构均为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支行转入,此两笔交易为该公司针对刘某2名下一笔1000元保单的相关工资转账记录;该公司不存在张某4、孙某2、赵某1、刘某2等四人的工资单;在2014年第三季度个险增员方案中,增员人张杰、被增员人刘某2工号3113024273、增员人张静会、被增员人刘晓静。被增员人刘某2、刘晓静是夏立娜介绍(增员将条件:新人上岗取得工号、期缴保费1000元,享受增员奖);业务员许立国的客户许小康保险2000元分别放在被增员人刘某2和刘晓静工号,手续费共计140元分别打入被增员刘某2及刘晓静账号,业务员许立国享受增员奖1000元。其中张杰上税98.39元,张静会上税135.2元,其余归增员人张杰、张静会合计766.41元。

59、《调取证据清单》、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证实夏立娜给聂某、杜某出具借条的情况。

60、《调取证据清单》、借条、还款计划,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行内卡卡转账成功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以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内容空白,投保人王某2签名),《转让协议》、《劳动合同书》,证实夏立娜给王某2出具借条的情况;以及王某2在中国银行的卡号62×××92和夏立娜的银行卡62×××03的交易明细情况;2014年8月25日,夏立娜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一份,保险费1000元;另外有一份刘某2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一份,保险费50000元;2014年9月26日,夏立娜与王某2签订青龙母婴坊、青龙母婴坊领秀城店的转让协议;2014年9月1日,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与乙方刘某2(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书》,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直销展业岗工作,月固定工资2000元,但该两份合同书均无甲方盖章。

6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存款合同》、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客户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片存款凭条》、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以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电汇凭证,证实夏立娜给王某3、左某、白某、李某2、李某3(有郑某20万元)、孟某、张某2、李某4、张某3、杨某2、李某6、李某7、左某、董某、王某4、王某5、孙某2、赵某2、王某6、刘某3、龙某、郭某2、安某出具借条,以及签定《存款合同》的情况。

6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汇款通知单,以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投保人夏立娜)、《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投保人夏立娜),证实夏立娜给李某5出具借条的情况,以及李某5在中国银行的卡号62×××48与夏立娜的银行卡62×××92的交易明细;2013年3月12日,李某5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保寿险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保险费5000元;2013年3月8日,李某5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一份,保险费5万元。

6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夏立娜结婚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收据,证实夏立娜给郭某1出具借条的情况,并约定:如不还清,青龙山水雅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2、昌黎黎昌尚府小区41号楼601、青龙母婴店的使用权和所有经营权、冀C×××××奥迪车一辆的所有权归郭某1所有,不还清自动过户给郭某1。并附有青龙山水雅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2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田某1),以及昌黎黎昌尚府小区41号楼6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张立军)、《房屋买卖协议》(买卖双方为张立军、夏宝堂)。

64、《调取证据清单》、借条、存款合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存款合同》,证实夏立娜给张某4出具借条、《存款合同》的情况;《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均为复印件,无日期,内容均为手写:第一份险种为存款分红,保险金额19万元,保险期间2014.6.3-2014.7.8,保险费处为空。第二份险种为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保险金额194834,保险费140000元,人保寿险营销员张杰。上述两份保险内容均为手写。第三份险种为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保险金额15308,保险费110000元,人保寿险营销员张杰。

6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汇款通知单,以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投保人均为夏立娜),证实夏立娜给韩某出具借条的情况;2014年2月21日,夏立娜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一份,保险费5万元。2014年2月18日,夏立娜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费5万元。

6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证实夏立娜给李某8出具借条的情况;2013年3月12日,李某8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保寿险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保险费5000元。

6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收据、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投保人孙某1),证实孙某1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交现金存款的情况,以及孙某1于2011年8月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交现金存款280000元(转存)、2011年5月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交存款现金200000元。2013年6月1日,孙某1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保寿险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一份,保险费1万元。

68、《调取证据清单》、借条、《购房(定金)合同》,证实夏立娜给李雅芹、丁文生、丁淑英、丁淑华出具借条的情况,并证明夏立娜将黎昌尚府小区41号楼601室抵押给上述四人。

6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书及《短信内容》、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19日,公安机关调取收条两张,内容分别为2014年8月4日,夏立娜收到彭飞存款保险金50000元;2014年8月5日,夏立娜收到杨永生交来存款保险金60000元;2015年4月27日,王某2向昌黎县公安局提交了夏立娜计算资金提成情况数据;2015年5月4日,董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与夏立娜(159××××6066)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26日的短消息情况。经公安机关核实与董某所使用手机内的短消息完全一致;2015年4月20日,刘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与夏立娜(159××××6066)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的短消息情况。经公安机关核实与刘某1所使用手机内的短消息完全一致;2015年4月10日,王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与夏立娜(159××××6066)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25日的短消息情况。经公安机关核实与王某2所使用手机内的短消息完全一致。

70、昌黎县公安局《协助查封/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昌黎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4日在秦皇岛市房产产权户籍监理处,查封田国华在海港区兴龙生态谷44号楼1-2403号房屋。查封时间2014.12.24—2015.7.1。

71、昌黎县公安局《协助查封/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情况说明》证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应付夏立娜本人2013年保费佣金人民币170071.91元。2015年1月13日,昌黎县公安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冻结夏立娜在该公司的170000元;2015年5月4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冻结130090639461008和130096177295008两张保单共计保费51000元。

72、《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证实,昌黎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8日将该冀C×××××号黑色奥迪轿车从曹某处予以扣押;2014年9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从夏立娜处扣押白色直板苹果5S手机一部和充电器。并扣押夏立娜的银行卡7张。2015年10月8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调取了夏立娜7张银行卡余额情况:截止2015年10月8日15时20分,夏立娜银行卡余额情况为:卡号62×××03余额为16.18元、卡号62×××79余额为-13773.26元、卡号45×××94余额为0元、卡号62×××23余额为-191850.34元、卡号45×××00余额为74.33元、卡号62×××57余额为20.38元、卡号62×××66余额为60.17元。

73、昌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及《银行卡取款凭条(银行打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5月4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调取了卡号为62×××65(张某4)、6228480642015114811(李某2)、6228480640247611513(夏立娜)、6228450646016791762(白某)、6228480642451747512(董某)、6228480648062494972(李某5)、6228480642451735913(聂某)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该单位的流水情况。以及夏立娜账号62×××60、62×××62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30日超过10万元支出情况;2015年1月26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调取了聂某流水明细清单。2015年2月2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调取了2013年夏立娜、白某、郭某1、李某3、聂某流水明细清单。其中,白某帐号10×××75,聂某帐号10×××77,郭某1帐号10×××81,李某3帐号10×××48,夏立娜帐号10×××51;2015年2月2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调取了2013年夏立娜、白某、郭某1、李某3、聂某流水明细清单。其中,白某帐号10×××75,聂某帐号10×××77,郭某1帐号10×××81,李某3帐号10×××48,夏立娜帐号10×××51。

74、昌黎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实,2015年1月13日,昌黎县公安局委托秦皇岛星日阳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本案中相关事宜进行鉴定。2015年6月28日,秦皇岛星日阳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一)夏立娜流水账单显示收到受害人转入资金为61,228,728.00元。(二)夏立娜流水账单显示支付受害人资金为61,876,9870.00元。(三)根据相关银行流水数据,受害人损失金额12,025,397.50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附件一显示:(1)安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310000元,支付资金157050元,确认收到利息57050元;(2)白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978900元,支付资金4559520元,确认收到利息22000元;(3)郭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340000元,支付资金140800元,确认收到利息140800元;(4)李某1(陈淑梅):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20249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5)董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684700元,支付资金68456.50元,确认收到利息11551元;(6)郭某1: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2830000元,支付资金2830605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7)韩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6249000元,支付资金5988080元,确认收到利息80000元;(8)李某3: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399000元,支付资金924885元,确认收到利息5500元;(9)李某5: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5925700元,支付资金16260571元(注:2013年7月16日李某5收到525000元、2013年7月17日李某5收到15700元,扣除该两笔后为人民币15578071元),确认收到利息227500元。;(10)李某8: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5546800元,支付资金4283058元,确认收到利息245000元;(11)李某4: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3379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12)李某6: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230000元,支付资金819645.50元,确认收到利息1574.50元;(13)李某7: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220000元,支付资金577616.5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14)刘某3: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239080元,支付资金50030元,确认收到利息50030元;(15)龙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40000元,支付资金7000元,确认收到利息7000元;(16)聂某借: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60000元,支付资金73500元,确认收到利息13500元;(17)孙某1: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77900元,支付资金370300元,确认部分收到利息0元;(18)杨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19)王某6: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50000元,支付资金31980元,确认部分收到利息18980元,收到其他好处3000元;(20)王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5670000元,支付资金208473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21)王某3: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2636000元,支付资金1912535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22)王某5: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49880元,支付资金50860元,确认收到利息47860元,收到其他好处3000元;(23)杨某3: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1000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24)张某3: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490000元,支付资金449131元,确认收到利息2363元;(25)赵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300000元,支付资金87400元,确认收到利息62300元;(26)左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245200元,支付资金399338元,确认收到利息10500元;(27)张某4: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6390053元,支付资金7641683.5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28)李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6788475元,支付资金8776697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29)孙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978040元,支付资金643284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30)张某2: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31)王某4: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1080000元,支付资金2535192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32)杜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33)郑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34)孟某: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35)李某9:夏立娜收到转入资金0元,支付资金0元,确认收到利息0元。以上夏立娜收到受害人转入资金61228728元,支付受害人资金61876987元,确认部分受害人收到的利息1003805.50元,确认部分受害人收到的其他好处6000元,损失合计12025397.50元。

75、《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3月16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调取了杨丽环2012至2014年流水明细清单,以及赵某12011至2012年、夏立娜2011至2012年、10×××33于2011年至2012年3月2日、宁艳华于2013年至2014年9月份的流水明细清单。其中,杨丽环帐号10×××09,赵某1帐号10×××02,张某4帐号10×××33,夏立娜帐号10×××36,宁艳华帐号10×××02;2015年8月12日,昌黎县公安局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分行调取了刘某2(卡号62×××39,对应账号10×××47)在2014年6月致2014年10月期间流水明细清单。并调取了刘某2账号62×××37在2014年6月至11月份期间的流水明细清单。

76、视听资料光盘及公安机关“说明”证实,2014年10月7日和2014年12月2日,李某8、王某2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夏立娜的录音。

7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5年8月25日,昌黎县公安局从张楠处调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入司登记档案材料,显示入司人为刘某2,材料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入司登记簿》、《保险营销员保证合同》、《承诺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信息登记表》、燕山大学《毕业证书》、《新人入司健康声明》等。

78、《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及秦皇岛衡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夏立娜在青龙县城经营的两个母婴坊店内装饰装修及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2014年9月1日,夏某与苏秀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苏秀春将位于青龙县龙泉街的一至三层面积为245.1㎡的商业店铺及附属设施一并租给夏某,租期五年,至2019年8月31日,租金每年55000元,上打租;2014年10月21日,夏某在青龙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立群母婴坊婴童用品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本源街中段;2014年1月6日,田某1在青龙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母婴坊婴童用品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南段。案发后,昌黎县公安局为确定立娜在青龙县城经营的两个母婴坊店内装饰装修及物品价值,委托秦皇岛衡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价格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21日。价格评估结果:确定评估对象城评估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210048.00元。其中,康乾街母婴坊专业摄影馆、母婴坊婴童生活时尚馆装饰装修及物品评估总值为885250.00元;本源街母婴坊专业摄影馆、母婴坊婴童生活时尚馆装饰装修及物品评估总值为324798.00元。

79、《调取证清单》、《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实,2015年6月1日,昌黎县公安局从田某1处调取《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显示:2012年2月20日,田某1在青龙县山水雅园小区购房,以及2012年6月20日签订贷款合同的情况。

80、《调取证清单》、《借款协议》、《抵押合同》,以及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实,2014年8月8日,田某1以冀C×××××号奥迪轿车作抵押在于占龙处借款人民币243800元,月偿还利息9200元,2014年10月30日偿还;2014年11月7日,经秦皇岛仲裁委员会调解,田某1于2014年11月12日前给付申请人于占龙人民币2346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于占龙对田某1所有的冀C×××××号奥迪轿车一辆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该案已于2014年11月26日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8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印章管理登记表》,以及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意见书》证实,2015年1月9日,昌黎县公安局从张立强处调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1)(2)(3)”的印模。2015年10月20日,昌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委托秦皇岛市公安局进行物证鉴定。检材:由侦查人员调取的盖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印文的存款合同(张某4,2014年7月18日,金额120000元)1张。样本:由侦查人员调取的盖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印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冀:13001000143349一张。鉴定要求:检材上的两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可疑印文与样本上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经鉴定:检材上的两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可疑印文,与样本上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2)”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82、《申请书》证实,2016年11月10日,孙某1提交申请,以其就夏立娜诈骗的52万元存款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开庭审理为由,请求不再将此52万元存款作为夏立娜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夏立娜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与本案联系紧密,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全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立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高息的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保险公司存款返高利业务的事实,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被害人聂某、杜某、王某2、王某3、李某1等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将资金用于其承诺的保险公司业务,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经营和生活消费,至案发仍导致1800余万元巨额资金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立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夏立娜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夏立娜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被告人夏立娜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夏立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证据、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夏立娜能够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立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夏立娜退赔被害人聂华、杜文胜、王丽杰、王学东、李丹、白秀芬、李春英、郑寒冰、孟丹、张丽英、李巨娟、张丽娟、李海波、杨凤莲、郭爱霞、李巨艳、李巨云、韩小英、左文峰、董会贤、李建明、李雅琴、王金华、王悦英、孙小丽、赵淑芳、王家春、刘绍斌、龙卫红、郭德平、杨继红、安温茹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90.2255万元(详见附表一)。

以上一、二项罚金及退赔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人民陪审员  何记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记员陈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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