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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春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121
核心提示: 任春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春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6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春香,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24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6)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春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春香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涉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于同年11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实际经营人为申勇峰。2013年4月至12月间,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涉县共设立城关、辽城、固新、索堡、西戌5个分社,分社下设若干代办站,各分社主任领取固定工资,代办员领取代办费(提成和奖励)。该社以发展农业为借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缴纳股金,发展社员的经营形式,以高额利息及福利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并根据0.9%至6.3%不同的利率标准,以红利名义发放固定利息。

被告人任春香担任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辽城分社主任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39人595人次,金额7300601.7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615950.07元;担任石门、石窑、塔坡代办站代办员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6人45人次,金额455708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23171.5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任春香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春香辩称,吸收存款数额对,其中包括我自己的存款123900元,有股金单。我是打工的,每月有固定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注册地为涉县索堡镇土后门村,法定代表人任文杰,实际经营人为申勇峰。2013年4月至12月间,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涉县共设立城关、辽城、固新、索堡、西戌5个分社,分社下设若干代办站,各分社主任领取固定工资,代办员领取代办费(提成和奖励)。该社以发展农业为借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缴纳股金,发展社员的经营形式,以高额利息及福利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并根据0.9%至6.3%不同的利率标准,以红利名义发放固定利息。

被告人任春香担任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辽城分社主任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39人595人次,金额7300601.7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615950.07元;担任石门、石窑、塔坡代办站代办员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6人45人次,金额455708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23171.54元。被告人任春香本人存款12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任春香供述: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月份在涉县工商局注册,法人是任文杰,具体负责人叫申勇锋。2013年2月份开始,总社主任任玉平多次找到我让我做该社辽城分社的主任,他说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过工商、农经等部门的监管,面向社会吸收存款,还说合作社受法律保护,是国家所允许的。我于2013年4月开始作辽城分社的主任,发展村级代办员,为总社吸收存款。总社印有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简介材料和收益率表。在互联网上开有网页进行宣传。宣称存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年利率为5.1%。我将总社印的收益率表和合作社简介交给村代办员,由代办员在各村给老百姓宣传。辽城分社目前共有12个代办员,其中我发展了9人,这12个代办员都对口辽城分社。我只有固定工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第二个月开始每月2000元。我还领取代办费,包括提成和奖金。我不知道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外融资是否经过相关金融部门的许可。我还在石门代办站和塔坡代办站代办过业务。对存款对象没有限定,谁存款都可以。

根据鉴定报告显示:我担任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辽城分社主任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39人595人次,金额7300601.7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615950.07元;担任石门、石窑、塔坡代办站代办员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6人45人次,金额455708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23171.54元。

附:涉县宏丰专业合作社辽城分社吸收存款明细表、辽城分社各代办站统计表各一份。

2、同案人申勇峰供述:我给各分社主任说吸收资金发展农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分行比例比银行高点,0.9%、6.3不等的收益率,谁存款都可以。宏丰农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没有经过批准,以股金形式吸收的,合作社印有宣传册和宣传页,发到分社和代办员手里。

3、同案人任玉平供述:我是2013年4月份到宏丰合作社工作的。宏丰合作社向群众说合作社是合法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红利比银行利息高,并且印有宣传册和收益利率表。申勇锋跟我们各分社工作人员(含全社员工)开会时说,资金一方面是用于三农,还有就是说往外借钱,挣点差价。我们跟老百姓说时,只是说发展三农,要说是往外放贷估计就没人存了。我只拿固定工资,每月2500元,不拿提成。代办员只拿提成,万分之二十五的提成。吸收存款的对象是不特定对象,谁存款都可以。合作社吸收存款的对象虽然签了入社申请书,但实际是为了吸收存款把他们发展入社的,写的是分红,但实际还是拿的固定利息,只是换了换说法,就是为了吸收存款,往外放贷,挣利差。群众来存款提供其个人信息,我们在电脑上打印一份“入社申请表”,把存款人信息写进去,一并打印出来,然后让存款人签上名字,我们给存款人开具一份股金单,还让存款人在凭证上签名,这凭证是我们合作社内部走账用的。代办员收的群众的都是现金,不收转账,也没有库存,每天收多少,代办员就打电话往分社交多少,分社给代办员开往来票,会计再交到总社出纳那,也是现金方式,总社会计给分社开具往来票。到了总社后,钱就由申勇锋支配,具体存到什么账户上我不清楚。2014年1月5日,在汇龙大酒店开年终总结会时,申勇峰在大会上宣布我是宏丰合作社总社主任,担任总社主任的时间段是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7月31日。负责考勤、帮助分社发展业务,催促分社完任务,年终作为总社主任讲话。

4、同案人陈五生供述:我在2013年5月份担任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城关分社代办员,让我在林旺村吸收群众资金。2013年8月2日,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固新分社成立了,我主要就是在固新那一片的村里发展代办员,让代办员吸收存款,另外我自己也在家里设了林旺代办站。固新分社一共有十一、二个代办员,申勇锋和任玉平跟我们分社主任开会的时候说,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还说存款方便,取款自由,利息比银行高。给我们开完会之后回到分社我们跟代办员也是这么说,代办员也是这样和老百姓说。老百姓觉得存款也方便,利息也比银行高。申勇锋跟我们分社主任开会的时候说过,用吸收来的钱一部分自己在磁县开了一个钢管厂;一部分用于往外放贷,争取利息差;还有就是在涉县林旺承包一片山,当时说是要搞绿化的,但是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动工。代办员要是问我资金用途的时候,我就按申勇锋说的告诉代办员。我们主要是发放宣传册和宣传页(收益率表),宣传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还有就是存取自由。我们各个分社主任从总社领取资料后发给各个代办员,各个代办员再将宣传册和宣传页发给群众;还有就是各个代办员口头向群众宣传。没有特定的对象,谁存款都可以。合作社名义是要吸收合作社社员,实际上是为了吸收存款把他们发展入社的,一开始说的是分红,但实际上给他们的是固定利息。分社的主任没有提成,每月就是固定工资。代办员主要拿提成和奖金,没有基本工资。宏丰合作社没有实体企业。

5、同案人任怀兰供述:2013年5月份我正式到宏丰合作社上班,该社负责人申勇锋任命我为宏丰合作社城关分社主任。我的工作任务就是发展代办员,让代办员向群众吸收存款,主要是下村去发展。我在城关分社总共发展了20多个代办员,我们向群众吸收的存款,都交给宏丰合作社财务室,期间群众陆续取走一部分。任玉平是总社主任。宏丰合作社印制了宣传册和宣传单,我们给群众发放。另外代办员给老百姓说口头宣传,讲一下存取款方便,取款自由,利息比银行高点。代办员只向群众说利息高,存取方便,谁存款都可以。老百姓写一份入股申请书,合作社给老百姓一份股金单。吸收存款的对象不是真正的合作社社员,对外宣传是入股,实际就是为了吸收存款。一年期的利率原来是年利率5.1%,后来涨了一些。代办员没有基本工资,只挣代办费,提成是每月发展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二十五。分社主任没有代办费,每月就是固定工资2000元。

6、同案人师井全供述:当时总社有人过来我家的小商店,在门口挂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还给带了很多宣传单过来,就是有人来店里边买东西时,看到宏丰合作社的宣传页,有人问我,我就给他们说。存款对象没有限定,谁存款都行。存款户先把钱拿到我店,然后通过电话告知分社主任任春香,她在分社电脑上打印出股金单和业务凭证,然后给我送过来,我就让存款户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有时存款户不在场时,是我签的。群众知道我这不是银行。

7、同案人宋国凤供述:我跟群众说我这代理一个农业合作社,吸收股金,入股自由,退股自愿,利息比银行高,国家鼓励项目,手续齐全,绝对保险可靠,让他们放心在我这儿存钱。我跟存款户说的就是说股金。2013年年底,辽城分社主任任春香给过我几份宣传页,我在我村主要街道路口张贴,我有时也口头给存款户他们说,他们来到我家,我让他们看宣传页。对存款对象没有限定,谁存款都行,利率是5.1%。存款户先把钱拿到我家,我直接在电脑上打印出股金单和业务凭证,我就让存款户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有时存款户不在场时,是我签的。在存款户眼里,就是他把钱存这,我给其一个股金单。存款时我让存款户在入社申请表上签字。存款签字后就是入社了。存款户存款就是加入宏丰合作社成为股民。

8、同案人李翠平供述:申勇锋制作了一块长约60CM、宽约40CM的广告牌挂在我小卖部的门口,我跟群众说我这代理一个农业合作社,能办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存款还有福利,存取自由。通过广告牌宣传和口头跟个别人说了说,在我家小卖部门口贴上宏丰合作社的利率单。对存款对象没有限定,谁存款都行。我没有见过入社申请表,存款户就是为了存款,不是真正入社,不是股民,也不算股份。

9、同案人张林爱供述:我跟群众说我这代理一个农业合作社,能办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存款还有福利,存取自由。我就口头跟个别人说了说,在我家商店门口贴上宏丰合作社的利率单,有人存了后,他们之间互相一传就都知道了。我没有发放宣传页或宣传册,谁存款都行,没有限定。存款户先把钱拿到我家,然后我通过电话告知分社主任任春香,我把股金单给了存款户,他就成了合作社的股民。群众知道我这不是银行。

10、证人韩某、郝某、江某、马某、郭某、左某、李用心证言:均证实申勇峰和任春香等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以及利率情况和吸收存款对象等。

11、涉县永利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永司会鉴【2015】第006号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春香等人根据被告人申勇峰的安排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发展农业为借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缴纳股金,发展社员的经营形式,以高额利息及福利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帮助申勇峰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在涉县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春香向254人吸收77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辩称其自己存款123900元,经查属实,不应作为吸收存款的数额。辩称其系为申勇峰打工,但其积极参与并担任辽城分社主任,为其发展代办员吸收非法存款,应以主犯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任春香主动到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庭审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以上意见,本院为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数额、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被告人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春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晓玲审判员  王有田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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