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7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马头工业城徐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徐志军。
被告人徐志军,男,1954年2月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有严重疾病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英胜,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邯郸市丛台区,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军、薛英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军及其辩护人李国军,被告人薛英胜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徐志军以投资华鑫生态园、南湖雅居、锦绣中华的项目建设为名,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邯郸市农林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锦绣中华小区售楼部,雇佣薛英胜等人,以发传单、群发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以每月2.5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邯郸市周边居民吸收资金,因经营不善造成集资的资金无法偿还。薛英胜为该售楼部经理,负责组织宣传拉拢客户,该公司给其2%的提成,现已退还佣金提成250000元。经邯郸市长城会计事务所审计,涉及融资人数75人,融资本金17944000元,支付利息1711497元,归还本金50000元。除上述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外,还用于归还以前借款9835000元,购地款735600元,投入华鑫生态科技公司5400000元。马头公安分局查封、冻结徐志军及华通公司名下华鑫生态园一处、华鑫商务酒店一处,房屋118套,车库26套,经邯郸市诚信评估公司对查封、冻结资产评估,价值为49864649元。目前华通房地产公司已与66人达成谅解协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军、薛英胜进行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被告人徐志军取得了大多数集资人的谅解,被告人薛英胜将其所得25万元全部退出,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志军、薛英胜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被告人徐志军的辩护人李国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应扣除王海涛和陈炜的集资数额145万元,因为这两个人的借款是民间借贷;2、被告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房产和公司经营;3、经过评估徐志军的资产远远大于其吸收的资金;4、徐志军与大部分集资户已经以房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清退资金后,对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徐志军的资产,可以认为清退。综上,建议对徐志军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徐志军以投资华鑫生态园、南湖雅居、锦绣中华的项目建设为名,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邯郸市农林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锦绣中华小区售楼部,雇佣被告人薛英胜等人,以群发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以每月2.5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邯郸市周边居民吸收资金,因经营不善造成吸收的资金无法偿还。被告人薛英胜为该售楼部经理,负责组织宣传拉客户,该公司给其2%的提成,共提成250000元(已退交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经邯郸市长城会计事务所审计,涉及融资人数75人,融资本金17944000元,支付利息1711497元,归还本金50000元。除上述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外,还用于归还以前借款9835000元,购地款735600元,投入华鑫生态科技公司5400000元。马头公安分局查封、冻结被告人徐志军及华通房地产公司名下华鑫生态园一处、华鑫商务酒店一处,锦绣中华小区房屋118套,车库26套,2015年12月22日经邯郸市诚信评估公司对查封、冻结资产评估,价值为49864649元。
2015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徐志军经电话通知到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截止2016年8月26日,邢俊香、常志民等52名集资人已和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对徐志军予以谅解。涉及集资10914000元。并已实际认购了该公司的锦绣中华小区的房屋。剩余23人,7030000元没有兑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志军徐志军供述,我家有三家公司,一家是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是磁县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另一家是邯郸市炳俞物资有限公司(只注册没经营)。
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地是马头工业城徐庄村村南,法人是我,股东是徐某,其占股份20%,我任董事长总经理,注册资金3000万,公司主要开发项目是锦绣中华项目。另一家是磁县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份,注册地是磁县花官营乡郑庄村村西,法人是徐某,实际控制及经营人是我,注册资金5000万,公司项目是餐饮洗浴农业科技开发,现有华鑫农业生态园和北左良生态农业项目。另一家是贸易公司邯郸市炳俞物资有限公司(只注册没经营),法人是我。
2013年7月份开始融资,到2014年7月份就没再借款。大约借款1000多万,具体数字不清楚。2013年7月份,因华鑫生态园后期装修工程出现资金短缺,通过锦绣中华项目在邯郸市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往东50米路南的锦绣中华小区售楼部,向邯郸市周边市民做广告宣传,这些宣传人员是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负责人是售楼部经理薛琳,下面的工作人员我叫不上名。这些售楼部工作人员通过发广告、短信群发等方式向市民做宣传,并组织他们到锦绣中华小区和华鑫生态园参观考察,有几户市民是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借款,大部分是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月息2分至2.8分不等。还有一部分是VIP客户。具体的借款协议我不清楚,都是薛琳组织人员写的。给群众付利息截止到2014年8月份,因为资金周转紧张,锦绣中华小区的楼房卖不出去,就不付利息了。我把这部分借款大部分用于华鑫生态园装修费用,包括材料款人工费还有生态园内部的物资设备等。有一部分用于北左良项目的跑办手续,有一小部分用于锦绣中华小区11号楼的建设。
我对售楼部的工作人员都是按2%的提成做回报,谁拉的客户多谁拿的多。薛琳只有2%的提成,没有其他收入。薛琳手下的工作人员由薛琳开支,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吸收群众存款的过程都有我和妻子王某,薛琳参与。薛琳具体负责散发广告、短信拉客户,把收上来的钱交给王某,我负责工程建设。徐某作为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他什么工作也没做,不参与我的生意。
我所吸收的钱极小一部分是现金,大部分是通过pos机和银行转账,pos机有两台,一台是华通房地产名义办的,是中国银行的pos机,卡号我记不清了。另一台是用贸易公司办的,是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记不清了。pos对应的卡号是我个人银行卡,借款群众通过pos机刷卡,资金都转入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也有几笔款是通过薛琳的账户给我转的钱,有的直接转到王某的账户上。
我的资产有华通房地产公司名下的锦绣中华小区,有100多套房子,约10000平方,银行评估价是3000元每平方。有一家约500平方的商务酒店。有1500平方的门市。有4两轿车,分别是奔驰R300商务汽车,两辆北京现代轿车,还有一辆东风风行面包车。还有华鑫生态园所占土地40亩。还有北左良生态农业占地98亩。后已经被马头分局扣押了并进行了评估,我对评估结果没有意见。
2、被告人薛英胜供述,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是徐志军,王某是公司财物会计,我负责售楼。公司地址是:中华大街与成峰路交叉口。公司项目是锦绣中华小区、南湖雅居征地项目、华鑫生态园项目。锦绣中华小区地址为:中华大街与成峰路交叉口西行500米路北,华鑫生态园地址为:中华南大街与邯济铁路桥北路西郑庄村南,南湖雅居在北左良只是征地未建设后又改成华鑫生态农业项目。
我在售楼部除了销售外还负责融资工作。以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融资。刚开始融资的时候是在邯郸市光明南大街路东的锦绣中华售楼部,之后因售楼部环境差,售楼部地址又搬到邯郸市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东行10米路南。
公司开始以群发短信的形式为融资做广告,主要是在邯郸市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东行10米路南锦绣中华售楼部用售楼部的电脑安装的发短信的软件,以群发短信的形式做广告,短信及协议内容我不清楚,主要是王某负责的。王某找的群发短信的公司发的短信。
王某给我们售楼部开会说,让我们负责接待好客户,徐志军让我们背借款合同记住协议内容,以便给客户解释。之后就有客户来人来电到售楼部咨询,我们就负责接待讲解,并组织客户去华鑫生态园项目和锦绣中华项目参观考察。根据融资金额约定利息,一般为50万以下的是月息2.5分,50万至70万为月息2.7、2.8分,80万至100万为月息3分。若客户不放心,我们就给客户承诺以锦绣中华房屋总房价的一半做为抵押。协议及收据都是公司提前拟定好,并提前在协议上盖好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合同专用章,在收据上加盖公司财物章放到售楼部,一旦和客户谈好,我们售楼部工作人员直接和客户按约定好的签订协议。签订完协议后客户直接在售楼部pos机刷卡。售楼部有两部pos机,分别是建行pos机和中国银行pos机。有现金交易,但很少。除pos机和现金外还有的客户直接把资金转账给徐志军、王某、花松、徐辉等人的银行卡上,有建行、工行、中行、信用社等银行卡,具体卡号记不清了,客户拿着银行转账凭证过来签合同。售楼部共融资约1500万,约60人。融资截止到2014年7月份。给客户付利息截止到2014年8月份。
这些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华鑫生态园装修,锦绣中华小区建设11号楼,华鑫商务酒店装修,北左良征地。
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我开工资,直接给我售楼部融资额的2%的提成,售楼处其他三人的工资由我代开,另外每个月临时聘用业务员发售楼传单,他们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临时聘用人员是底薪是1000元月薪加0.003的提成,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是1800元月薪。临时聘用人员是发售楼传单,在售楼传单上有个人联系电话,客户与临时聘用的业务员联系,业务员就给客户讲融资的事,一旦达成协议,到月底我就给业务员兑付0.003的提成。平时谁做的业务我都在一张纸上记上。每到月底根据业务员自己的统计发工资和提成。客户当时在售楼部闹着要钱,售楼部的好多东西都丢了,工资表也找不到了。统计表也没有了。我给售楼部员工发了6个月工资。公司给我的2%的提成一个是员工工资,剩余的部分才是我的。公司的短信业务费以及广告印刷费用是华通公司出的。我们售楼部工作人员每卖出去一套房屋公司给售楼部人员所卖房屋总价的0.002的奖励,其他奖励没有。至今我没有卖出去一套房屋。我所负责的售楼部有3名工作人员,成某、李笑天、韩丽。
3、证人王某(徐志军妻子,公司会计)证明,我家有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磁县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磁县华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华鑫商务酒店。华通房地产公司的法人是徐志军,股东是徐某,地址在马头徐庄村南。华鑫农业科技公司注册地在磁县花官营乡郑庄村西,法人徐某,实际经营人徐志军。磁县华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是我,地址磁县北豆公村,实际经营人是我,华鑫商务酒店法人徐某,实际经营人徐某。我在这几家公司任公司财务
邯郸市华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是2013年7月份开始融资的。大部分投资于华鑫农业科技生态园。
2013年7月份,因华鑫生态园后期装修工程出现资金短缺,通过锦绣中华项目在邯郸市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往东50米路南的锦绣中华小区售楼部,向邯郸市周边市民做广告宣传,这些宣传人员是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负责人是薛琳,她是售楼的经理,下面的工作人员我叫不上名。
这些售楼部工作人员通过发广告、短信群发等方式向市民做宣传,并组织他们到锦绣中华小区和华鑫生态园做参观考察,有几户市民是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借款,大部分是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月息2分至2.8分不等。还有一部分是VIP客户。公司对售楼部的工作人员都是按2%的提成做回报,谁拉的客户多谁拿的多。截止到2014年7月份就没大约借款1400多万。所付利息截止2014年8月。融资的钱一部分投资到华鑫生态园后期建设,一部分投资到北左良生态农业,一部分投资到华通房地产11号楼建设。
集资户通过pos机转到徐志军中国银行的账号上,王某建行卡上。
4、证人赵某(赵杰,负责售楼工作)证明,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是徐志军,公司地址是:中华大街与成峰路交叉口。公司项目是锦绣中华小区、南湖雅居征地项目、华鑫生态园项目。我和薛英胜一块负责售楼部工作。前期卖楼,后期给公司融资。我们给客户讲解根据融资金额约定利息,一般为50万以下的是月息2.5分,50万至70万为月息2.7、2.8分,80万至100万为月息3分。若客户不放心,我们就给客户承诺以锦绣中华房屋总房价的一半做为抵押。若客户在我们这放钱不放心我们就给客户承诺以锦绣中华房屋总房价的一半做为抵押。若客户要求我们要签订认购合同,我们经公司领导王某和徐志军同意就和客户签订认购合同。认购合同是我们公司拟定的。内容就是说客户买的几单元几号楼,跟购房合同一样,具体内容我忘记了。
公司给我们售楼部融资额的2%的提成作为售楼部日常开支和工资。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我开工资,直接给我售楼部融资额的2%的提成,售楼处其他三人的工资由我和薛英胜代开,另外每个月临时聘用业务员发售楼传单,他们的工资是底薪,临时聘用人员是底薪是1000元月薪加售楼资金0.003的提成,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是1800元月薪。
平时谁做的业务我都在一张纸上记上。每到月底根据业务员自己的统计发工资。客户当时在售楼部闹着要钱,售楼部的好多东西都丢了,工资表也找不到了。协议及收据都是公司提前拟定好,并提前在协议上盖好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合同专用章,在收据上加盖公司财物章放到售楼部,一旦和客户谈好,我们售楼部工作人员直接和客户按约定好的签订协议。签订完协议后客户直接在售楼部pos机刷卡。
售楼部有两部pos机,分别是建行pos机和中国银行pos机。
现金交易很少。有的客户直接把资金转账给徐志军、王某、花松、徐辉等人的银行卡上,有建行、工行、中行、信用社等银行卡,具体卡号记不清了,客户拿着银行转账凭证过来签合同。
售楼部共融资约1500万,约60人,融资截止到2014年7月份。
给客户付利息截止到2014年8月份。总共给我25万。
5、证人成某(售楼人员)证明,徐志军是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我在该公司售楼部工作,主要负责售楼同时也拉一些客户进行融资。告诉告诉客户50万以下是2.5分,50-70万是月息2.7分,100万以上是3分。然后告诉客户该公司华鑫生态园及锦绣中华小区的优越性,适合投资,有时也给客户说我在公司也放着钱呢,让客户放心。对外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做宣传。我在售楼部吸收了大约十几户,合计资金约400-500万左右。每月工资3300元,不管吃住。公司融资到2014年7月份。售楼部有四个人李笑天、韩丽,薛琳和我。
首先客户同意放钱,后我们让客户签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利息。然后有的用POS机刷卡转账,有的通过银行转账,有的交现金,转账后开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提前都盖好了。融资约1600多万。徐志军说融资的资金用于开发华鑫生态园等项目。具体用在哪里我不清楚。
6、证人徐某(公司股东)证明,我家开发了一个锦绣中华小区项目,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注册时间不清楚,都是我父亲徐志军跑办的手续,我只知道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其他的一切手续我不清楚。我父亲经营的,日常管理和运转也是我父亲操作。华鑫科技有限公司平时经营由我父亲徐志军负责管理的。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华鑫休闲生态园是大约2013年开始建设的,具体时间我不清楚。华鑫休闲生态园大概是,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父亲这几年对社会上融资的情况我不了解。
7.2015年8月25日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载明,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公司涉及融资人员75人,融资本金17944000元,其中15132730元本金通过银行支付,2811270元本金通过现金支付,已归还本金50000元,利率为2.5%到4%不等,按月付息,已付利息1711497元。除上述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外,还用于归还以前借款9835000元,购地款735600元,投入华鑫生态科技公司5400000元。
8.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法人代表徐志军,登记机关冀南新区工商局。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卷。
9、集资参与人郭华陈述,我是通过韩丽介绍知道华通房地产收钱的,2014年5月17日在锦绣中华售楼处pos机刷卡15万元借给该公司,利息是2.5分月息。共给3次利息,共计9250元。
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我开的收据有借款协议书和借款收据。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收据。
10、集资参与人王书生陈述,我是通过广告信息平台知道徐志军借钱的。我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30日、5月13日、6月8日、12日,在徐志军的农林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售楼部分5次借给徐志军210万元,是通过pos机刷卡打的钱,月息3.2分,当时借钱说是用来做华鑫庄园的项目建设。手续是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协议,共给我分红14万元左右。韩丽带着我们到锦绣中华小区看过房子,说用房子做抵押。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11、集资参与人王宗芝陈述,2014年6月2日,我在邯郸市农林路锦绣中华售楼处通过pos机刷打款借给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利息是月息不到3分,出具的手续是该公司的借款协议书。借钱时该公司的业务顾问韩丽说在这里存钱按月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用锦绣中华的房屋作抵押。共分了2.753万元利息。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
12、集资参与人杨卫平陈述,2014年3月2日,我在邯郸市农林路锦绣中华售楼处,借给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是在售楼部刷的卡,利息是月息3分。出具的手续是该公司的借款协议书和收据。借钱时,成天给我说在这存钱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用华鑫庄园的别墅作抵押。当时他还说,借款用在华鑫生态园、南湖雅居的项目建设。当时华鑫庄园还没有建设。共分了149000元利息。13、集资参与人邢俊香陈述,我是通过手机短信知道华通房地产收钱的。2014年3月15日,我在邯郸市农林路锦绣中华售楼处借给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万元,是通过银行卡打的款,将款打到王某的建行卡上。利息是2.5分月息。出具的手续是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协议和收据。当时借钱时,该公司的业务顾问韩丽说:“在这存钱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到期如果不给钱可以用锦绣中华小区房屋做抵押。集资的钱用在华鑫生态园项目建设。”总共给了我37000元利息。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
14、集资参与人王强陈述,我是通过手机短信知道华通房地产公司收钱的。2014年1月27日,在邯郸市农林路锦绣中华售楼处,通过pos机刷刷卡借给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万元,利息是2.5分月息。出具的手续是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协议和收据。当时,业务顾问韩丽说集资款用在锦绣中华小区房地产项目、华鑫生态园项目建设。
15、集资参与人刘娇娇陈述,我是通过手机短信知道徐志军借钱的事情。2014年3月11日,我在邯郸市锦绣中华售楼处借给徐志军87万元,是通过银行打的款,利息是3分。出具了借款协议书和收据。共分了104400元利息。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
16、集资参与人杨振强、李丙杰、孙贤芳、刘素梅均陈述,他们是通过手机短信知道华通房地产吸收钱的事,各自在邯郸市锦绣中华售楼处借给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的数额。有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在卷。
17、集资参与人邢俊香、常志民、郭焕潮、孙朝明、王强、梁志玉等52人均陈述他们均已认购了锦绣中华小区的房屋,并对徐志军予以谅解。有还款协议书和房屋认购合同在卷。
18、扣押房产评估报告载明:
(1)徐庄村南一住宅用房,评估1194653元;评估号450号(华鑫商务酒店)评估时间2015年12月22日。
(2)徐庄村南另一住宅群118套,合计25463323元;评估号451号(锦绣中华未售房屋)评估时间2015年12月22日。
(3)徐庄村南另一住宅用房车库26套,评估1181093元;评估号452号(锦绣中华小区车库)评估时间2015年12月22日。
(4)华鑫生态园评估22025580元。评估号45号(华鑫生态农业休闲区、磁县华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时间2016年1月12日。
以上查封扣押财产合计:49864649元。评估单位:邯郸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9、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月23日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谢吉民电话通知徐志军于24日上午到该大队配合调查其民间融资情况。24日上午8时,徐志军到该单位,认真配合该单位的调查。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9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志军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薛英胜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被告人徐志军系公安人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所查封的被告人徐志军的资产大于所吸收的资金,且有52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已经实际兑付,兑付金额10914000元,被告人予以谅解,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李国军提出王海涛和陈炜的集资数额145万元是民间借贷,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二人的借款,出具的手续是借条和借款合同,借条与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手续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且借款合同载明的也是用锦绣中华小区的房产做抵押,月利息是4分,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徐志军、薛英胜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邯郸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徐志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薛英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责令退赔。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培娥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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