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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胜军、李有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108
核心提示: 褚胜军、李有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褚胜军、李有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7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胜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4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有金,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4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8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胜军、李有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胜军及其辩护人张卫国,被告人李有金及其辩护人段海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褚胜军、李有金在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褚胜军妻子李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给付存款群众月息1.5分至2分钱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4名群众吸收存款共计33笔,金额合计530万元,先后以月息4分至5分的利息,投资到磁县盼帅种植专业合作社、磁县天兆洗煤厂和侯某处。目前无法给群众兑付,给存款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褚胜军、李有金进行处罚。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鉴于二被告有认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有金取得部分集资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褚胜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辩称,他没有向任何人宣传或以公司的名义宣传,所有钱的来源是李有金先以个人的名义借过来,然后再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入账,该公司出具的其中80%股金单他大部分不认识。盼帅投资公司的老板姜庆和李有金关系很好,所以李有金把钱全部放到姜庆的公司,后来他感觉不太好就把钱又投到磁县天兆洗煤厂和侯某处。

被告人李有金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倒闭后在县城有一部分钱没有追回,褚胜军有这个能力,倒闭后的公司财产由褚胜军转出去了。

辩护人张卫国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存在误差,对于集资人王新玲投资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205万元是李有金和妻子王新玲的共同财产,不应列入非法吸收的范围,应予扣除,集资人张建芳和王志梅二人的集资数额包含了利息应当扣除,集资人肖增和高立志的80万元应当扣除。本案第一报案人的报案时间是201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二被告人进行了传唤,二人均是得到通知后到案,主动供述所涉及的案情,是自首。

辩护人段海珂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集资人王新玲投资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205万元是李有金和妻子王新玲的共同财产,不应视为向公众吸收存款,不应列为非法吸收的数额。集资人王书亮的10万元缺少承诺高额回报的要件,是借款,不应列为非法吸收的数额,本案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二人都有偿还全部资金的义务。本案中一部分集资人对被告人李有金谅解,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褚胜军、李有金在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褚胜军妻子李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股票、证券、期货、金融投资业务)。以给付存款群众月息1.5分至2分钱的高额利息诱惑,向周边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经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涉及24人,共计33笔,金额为5300000元(其中包括李有金妻子王新玲2050000元),已兑付本金17000元,已兑付利息32990元。二被告人先后以月息4分至5分的利息,投资到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姜庆处、邯郸市世臻贸易有限公司侯某处、磁县天兆洗煤有限公司吴中元等处。目前无法给群众兑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褚胜军供述,2013年5月份,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的李有金找到我说,他想开办一家合作社,但城内不让办了,开家公司算了,并说磁县盼帅合作社姜庆租赁的他的房子,给的利息比较高,也想开一个,挣个利息差。并到工商局查了一下,因李有金用他的身份证开办了一家门市,两年没有年审,不能用他的名字注册公司。李有金就对我说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我对他说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不合适,我就用我妻子李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名称为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福泽公司大约是2013年7月份成立的,在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238号,挂有公司牌子,法人代表是我妻子李某的名字。营业证上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但公司成立后,李有金就让群众往公司存款,然后再投资到别的地方。50万元注册资金是李有金找的钱。李有金让我只管复核,就是核对一下存款金额和开的股金单是否相符,如果没有问题,我就往股金单上复核签字处签上我的名字,李有金看到我的签字,他就往股金单上盖上公司财务章和他本人、还有李某的手章。

福泽公司吸收群众的钱大约投资到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姜庆处400多万元;投资到磁县天兆洗煤厂吴中元处500万元,投资到侯某开办的贸易公司50万元,借款合同上的担保人是磁县地税局的李运宝。

投资到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的钱和投资到磁县天兆洗煤厂吴中元的钱及投资到侯某的贸易公司的钱有写我妻子李某的名字的,有写李有金妻子王新玲的名字,具体各人金额是多少,手续在李有金手中,投资到磁县天兆洗煤厂吴中元的钱和投资到侯某的贸易公司的钱都是以福泽公司名义借给他们的。但只要李有金同意,就以公司的名义走合同,李有金把公章一盖,借款合同就生效了,就可以放款了。

群众在福泽公司投资的钱大约有500多万元,给存款人利息都是月息,有1.5分的,有2分钱的。不分存款期限,都是李有金说了算。有现金,但大部分都是转账。

一般都是李有金收取现金,因李有金办有一张农行的金卡,每人只能办一张,李有金就让盼帅公司的姜庆以我的名字办了一张农行的白金卡,用于公司转账,卡号是62×××61;我印象当中李有金和他妻子王新玲的银行卡也收过存款群众的钱。

福泽公司的利润分配李有金没有说,也没有说共同经营,李有金当时说让我在公司操点心,挣钱了给我分点,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

2014年7月份,李有金对我说,由李运宝担保的磁县天兆洗煤厂吴中元的500万元借款,一直还不了,现在公司有150多万元缺口,想让李运宝加入公司,让李运宝拿出一部分资金,我对李有金说我没有钱,李有金说你别管了,你那一份我给你承担起来,我就同意了。后来李有金直接和李运宝谈的,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在2014年8月3日,李有金、李运宝和我就在福泽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入股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我投入了10万元,李有金投入了大约40万元,李运宝投入了大约35万元。这些钱原来都存到李有金让姜庆给我办的农行卡上了,后来都转到他妻子王新玲的卡上,李有金又都陆续投资到姜庆的盼帅投资公司了。

我和李有金没有开过工资,也没有分红过。有群众存款,大额都是转账,小额是现金。有时转到李有金让姜庆给我办的农行金卡上,有时储户将款转到李有金的农行卡上,李有金再转到我的金卡上。

福泽公司吸收群众的钱投资到磁县天兆洗煤厂吴中元的钱给月息5分钱;投资到侯某的贸易公司的钱给月息5分钱,这两笔借款都是李运宝介绍的,也是李运宝担保的,我公司实际收的利息是月息4分,李运宝得月息1分的好处费。

2、被告人李有金供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2013年7月11日在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营业证上是自然人独资,实际是两个股东,到2014年8月1日以后,是三个股东经营,但营业执照没有变更,还是李某独资。主要是让群众入股,给群众出具股金单,再将股金投资到别公司。给入股的群众有的给月息1.5%的,有的月息是2%。一共吸收了大约有500多万元股金,有现金,也有转账,转账的较多,转账的都转到褚胜军在磁县农行开户的银行卡上。

福泽公司将款投资到磁县观台镇天兆洗煤厂500万元,投资到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205万元,投资到磁县侯家沟侯某的洗煤厂50万元,还投资到磁县的一些小户一共有40多万元。所投资出去的这800多万元,在开办公司时褚胜军投资了10万元,我投资了35万元,李运宝投资了80万元,其他多出来的钱都是公司经营以来的利润。

磁县观台镇天兆洗煤厂按照借款金额的5%给我公司出月息,但介绍人李运宝从我公司拿走五分之一的利息,作为他给我公司介绍借款的好处费、河北盼帅投资有限公司开始按照借款金额的3.5%给我公司出月息,后来按照借款金额的4%给我公司结息,磁县侯家沟侯某的洗煤厂按照借款金额的5%给我公司出月息,磁县的一些小户给我公司按照借款金额的4%出月息。2014年8月1日以前的账目在褚胜军手里,2014年8月1日以后的账目在李运宝手里。

福泽公司吸收群众股金也没有怎么宣传,公司在友谊路上开办,过路的人都可以看到福泽公司的牌子,有的群众到门市里面问,参股给多少利息,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说给1.5%或2%月息,有的人就存钱了。公司开张时,在磁县尚客优饭店请客,我和褚胜军、李某都参加了,在吃饭中,好多人问公司是做什么生意的,褚胜军和李某对参加开张的人说,如果有钱了可以参股存款,利息比银行利息高,有保障,绝对没事。

福泽公司是褚胜军找的工商代理办理的公司,刚开始我不知道他找工商代理注册的福泽公司,福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褚胜军把成立公司时所有费用下账时,我才知道他找工商代理办理的。

我和褚胜军在2011年左右就认识了,我在磁县中山西路西段路南做生意,他在我门市旁边居住,没事经常去我门市闲聊。在2013年3、4月份,褚胜军对我说他们村的老慧和张文革吸收资金放贷都挣了大钱了,咱们也办一个吧,我当时就同意了。当时褚胜军就在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238号找了房子,褚胜军直接找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福泽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李某手章是在磁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在公安机关备案过,是和营业执照一起办的。我的手章是我自己在行政大厅刻制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李某的手章平时由褚胜军保管,我的手章由我自己保管。给存款人出具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上面有日期、户名、身份证号、入股金额、入股日期、到期日期、股红月率、并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褚胜军签名、李某和我的手章。我和褚胜军说好,我的手章由我自己保管,其他章由褚胜军保管,储户手续上没有盖我的手章,手续不生效。

2014年8月3日,李运宝加入公司后,我们三人商量,李运宝管理财务,负责记账;褚胜军负责给储户出具手续,收取储户存款;我负责保管福泽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李某的手章,并负责给储户往手续上盖章。

公司收取储户资金大部分转到褚胜军的银行卡上了,有少量转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公司成立时,褚胜军用的自己的农行卡收取的储户资金,停了大约4、5个月,褚胜军对我说他的卡是普通卡,到银行办手续得排队,不方便,让我和他去找姜庆给他办一张白金卡,因姜庆开办的投资公司租赁的是我的房子,我就和褚胜军去找到姜庆,姜庆就给褚胜军办理了一张农行的白金卡,后来褚胜军就用这张白金卡用于公司转账了。

我和褚胜军开办福泽公司如果有利润,每人按50%进行分红,风险共担,没有签订协议或合同。李运宝入股福泽公司后每人占股份的三分之一,也是风险共担,我们三人签订有三方入股协议书。

3、同案李运宝证实,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来是褚胜军和李有金共同经营的,李某是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份,我给该公司介绍了天兆洗煤厂吴中元一笔5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是2个月,月息5%,但到6、7月份未还,褚胜军和李有金就一直找到我说,我介绍的该笔500万借款一直还不了,现在公司缺口200万元,因我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需要相应的责任,现在公司有200万的缺口,二人让我入股,每人筹资70万,没办法就在2014年8月3日签订了三方入股协议。

协议签订后我投资了30万,其中25万转到褚胜军的银行卡,又交给其5万现金,他给我开具了股金单,李有金投资了35万,褚胜军只拿出10万就不出钱了。

4、证人李某证实,她本人未注册成立过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也未在该注册公司的手续上签过字,她丈夫褚胜军有时在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她去门市上找过褚胜军,不清楚褚胜军和他人合开该公司及三方入股的情况。

5、证人刘某证实,2013年7月,一男子到我的复印门市说办公司复印资料,他看我对注册公司程序比较了解,就让我帮他代理办理公司注册,说办完了给我点钱,我就同意帮他注册公司,当时他给我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证和手章,提供了一份房产租赁协议,我给他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证明,这个人在委托证明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在验资时,是他和一个女的一起去的。

6、证人侯某证实,2013年12月23日我是通过磁县地税局李运宝从福泽公司借款的,借了50万元,借款期限是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用于自己开办的邯郸市世臻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利息是月利率5%,到现在结了3个月的利息,一共7.5万元,签订合同时有我、李运宝、褚胜军和李有金在场,到期后因公司经营不景气,现在还不了本金。

7、集资参与人郭红陈述,我和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有金是一个村的,2013年7月份,李有金给我说,他和李某、褚胜军共同成立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他是股东之一,把钱存到他们公司利息高,有保障,有房子,有车,绝对有资产,把钱放到他们这里肯定放心,并且该公司开张时李有金还通知我去参加。后来我分别于2014年6月21日,用我母亲姜秀芹的名字存到该公司5万元,2014年8月2日,2014年6月4日,2104年4月23日用我的名字存到该公司1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有的是直接存的现金,有的是银行转账存的。现金都是褚胜军收的。转账后,我拿着转账的小票,到位于磁县友谊路北头路西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找到李有金,每次在场的有李有金、褚胜军和褚胜军的妻子李某,还有一个女的打字员,我不知道叫啥,李有金安排打字员给我打了一张“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李有金盖上法人李某、和他本人的手章,还盖上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股东褚胜军在复核处签了字。到2014年10月23日,第一笔股金单到期以后,我多次打电话或当面找李有金要钱,李有金说正在商量给钱的事,再后来李有金说股东褚胜军不配合,不往外拿钱了。到现在我所有的钱也没有给付我本金和利息。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8、集资参与人王志梅陈述,我和高臾镇甘草营村的宋国林是一个村的,他认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有金,他说他把钱放到了李有金的投资公司,月息是2分。2014年9月4日,我找到宋国林,一起到位于磁县朝阳路路西的中国工商银行,用我的银行卡往宋国林提供的李有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个人卡号上转了10万元,又去好几个银行共取了9万元现金,我和宋国林一起到友谊路北头路西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经宋国林介绍认识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有金和褚胜军,我把9万元现金交给褚胜军,银行转款的小票交给李有金,褚胜军给我填写了一张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李有金盖上法人李某、和他本人的手章,还盖上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股东褚胜军在复核处签了字。后来因我有事要用钱,我和宋国林一起去找该公司取钱,李有金和褚胜军都说钱都投资到外面了,暂时没有钱,后来多次去找他们,他们总是说公司没钱了。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9、集资参与人宋国林陈述,在2014年3月份左右,因我和磁县北开河的李有金比较熟悉,我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闲聊,李有金对我说,他比较有实力,在公司存款利息高,如果赔了自己也有资产,有房有车,也要给兑付,存款10万元以下利息是1.5分,存款10万元,利息2分。李有金给我说后,褚胜军也说自己也实力比较雄厚,存款绝对有保障等。在2014年3月份,我就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共存了19万元,福泽公司给我出具了该公司的股金单,上面盖有李某和李有金的手章,褚胜军本人签名,还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2014年9月份,我的存款到期后,福泽公司给我换了股金单。

10、集资参与人张建芳陈述,2013年冬天,我听李有金说,福泽公司可以存款,比较有保障。我就和我丈夫宋国林分别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3月13日存到该公司12万元和5.5万元,存款到期日期分别为2014年8月17日和2014年9月13日。两笔存款到期后,我丈夫宋国林于2014年9月4日到福泽公司取钱,听我丈夫宋国林说当时褚胜军和李有金在公司,他们说没有那么多现金,不行你把钱还存公司吧。我丈夫当时就同意了,12万元存款给结息了1.576万元,5.5万元存款给我结息了0.623万元,利息共计2.199万元,该公司给我丈夫出具了一张19万元股金单,我丈夫拿回来6990元利息。在2014年9月份,我听说磁县的合作社出事了,我就找该公司取款,但钱取不出来了。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11、集资参与人常振生陈述,我和磁县的李有金都是做生意的,我听李有金说和别人合办了一个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存款有保障,利息是月息2分,绝对没问题等。我就给李有金转到银行卡上20万元,李有金就和我一起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我出具了一张股金单。上面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李某、李有金的手章,还有褚胜军本人签名。存款到期后,我于2014年8月5日到福泽公司取钱,当时褚胜军和李有金在公司,他们说你要是不用钱就还在公司存着,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就将到期的利息8000取出来了,该公司又给我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股金单。在2014年9月份,我听说磁县的合作社出事了,我就找该公司取款,但钱取不出来了。

12、集资参与人李玉红陈述,我听我亲戚说,磁县的李有金和褚胜军开办了一个投资公司,可以存款。在2014年4月22日,我就拿了5万元现金到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到那里以后,我看到褚胜军和李有金都在,还有一个女的,我不认识。褚胜军和李有金对我说月息1分5,利息高,存款有保障,绝对没问题等。给我出具的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上面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李某、李有金的手章,还有褚胜军本人签名。在2014年10月份,我的存款到期后,在公司取不出来,我找到李有金,李有金给了我1.7万元。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13、集资参与人李玉梅陈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有金是我邻居,2013年7月份,李有金给我说,他和李某、褚胜军共同成立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他是股东之一,把钱存到他们那儿肯定放心。该公司开张时我也去参加了,我听他介绍了以后,再说我与褚胜军和李某都熟悉,我就于2014年3月9日,我一次性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到了李有金给我提供的一个个人农行账号上。转账后,当天李有金到我家给了我一张“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因为我们太熟悉,他也没给我要转账的小票,到2014年9月9日,该股金单到期以后,我多次打电话或当面找李有金要钱,李有金始终说公司崩盘了,账面上没钱,到现在也没有给付我本金和利息。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给我的是第二联,入股金额壹拾万元整,入股日期2014年3月9日,到期日期2014年9月9日。股红月率一分五,上面盖有李某、李有金的手章和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复核签字处是褚胜军的签名。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14、集资参与人沈德礼(沈得礼)陈述,我听我朋友说,磁县的李有金和褚胜军开办了一个投资公司,可以存款。在2014年5月份,我就拿了10万元现金到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到那里以后,我看到褚胜军和李有金都在,还有一个女的,我不认识。褚胜军和李有金对我说,月息1分5,存期是3个月,存款有保障,绝对没问题等。10万元到期后,我让我妻子胡振梅到福泽公司取出5万元,另外的5万元,又给换了一张手续,我听我妻子说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褚胜军、李有金都在场,给结了4500元利息。我存入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钱时,给我出具的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上面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李某、李有金的手章,还有褚胜军本人签名。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15、集资参与人王玉成陈述,我和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李有金、褚胜军关系不错,他们开张是我去参加了,我后来给我的邻居赵金龙说了这个事,2014年5月11日,赵金龙打电话叫我到他家,拿了12万元现金交给我,让我去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入股,我当时拿着赵金龙的12万元现金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位于磁县友谊路北头路西的办公场所,见到李有金和褚胜军,还有褚胜军的妻子李某,我把赵金龙的12万元现金交给了褚胜军,褚胜军收到钱后给我出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金单,我就拿着股金单回家给了赵金龙了。后来赵金龙听说投资公司的形势不好,就让我去找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取钱,李有金说等一等,公司暂时没钱。一直到现在这个公司也没给过本金和利息。当时褚胜军给我的股金单上面有日期、编号,户名填写的是赵金龙,入股金额:120000元,入股日期:2014年5月11日,到期日期是2014年11月11日,股红月率是一分五,当时褚胜军在复核处签了字,李有金和李某分别盖了自己的手章,另外褚胜军还盖上了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概是2013年7、8月份成立的。因为我和褚胜军、李有金关系比较熟,我经常去他们公司闲聊,我也是为了给朋友办点好事,就介绍赵金龙在这个公司入股了。及所提供的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复印件。

16、集资参与人王智慧、刘淑英分别陈述,他们向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相关情况。

17、集资参与人李春光、王书亮、李俊霞、高立志、郭有林、郭金锁、王新玲、王芳、高爽、张东东、李有付、肖增、胡俊霞、郭太旋、赵金龙等在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金单凭证复印件及其磁县公安局对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情况调查表在卷佐证。

18、磁县磁州镇辛家庄社区居委会证明,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该社区友谊路北段238号门面房。

1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7月11日,法人代表李某,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股票、证券、期货、金融投资业务)。

20、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三方入股协议书及收条、股金单。

21、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载明,从未向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22、邯郸市世臻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侯某、磁县天兆洗煤有限公司法人吴中元向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及借条复印件。

23、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邯华泰审字(2015)第123号审计结果载明:

报案情况。据报案资料,经审计,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涉及24人,共计33笔,金额为5300000元(其中包括李有金妻子王新玲2050000元)。其中:已兑付本金17000元,已兑付利息32990元,实际损失5250010元。

账面非吸及资金去向情况

1)吸收公众存款后,账面在其它应付款核算。经审计,账面“其它应付款”余额为6723000元,其中与股东相关余额为3300000元。(其中:李有金350000元,李运宝的妻子刘丽红800000元,李某的爱人褚胜军100000元,李有金的妻子王新玲2050000元),与股东无关群众余额为3423000元。

2)资金去向情况

资金去向主要为借出款项,账面记入其它应收款核算。账面“其它应收款”余额746.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侯某500000,吴中元4500000,姜庆2050000,马振海50000,纪希斌100000,闫志刚60000,闫海明60000,杨志强65000,李超、李刚80000元。

24、高立志、郭有林、张东东、沈德礼、胡俊霞、郭红、高爽、肖增、姜秀芹、王新玲、王书亮、李俊霞、李春光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载明,经李有金家属与他们协商,愿意全力偿还兑现他们的存款,他们对李有金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公安机关对上述相关集资人的核实笔录在卷。

25、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2015年1月12日我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存入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钱取不出来,2015年2月23日我局将该案立为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2015年2月9日,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李有金主动到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说明情况。

2015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褚胜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局对其依法传唤,2015年5月27日,犯罪嫌疑人褚胜军被我局刑事拘留。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胜军、李有金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周边群众收取“股金”,为了获得高利息回报,超越该公司投资咨询服务经营范围,将收取的集资人的款项投入到企业和个人手中,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对于被告人褚胜军、李有金二人相关辩称观点,不能改变二被告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真实意图及犯罪构成。对于辩护人张卫国的辩护意见中认为,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存在误差,集资人张建芳和王志梅二人的集资数额包含了利息应当扣除,集资人肖增和高立志的80万元应当扣除的观点,经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褚胜军是自首的观点,经查,被告人褚胜军是在公安机关2015年2月23日对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后,对被告人褚胜军进行了依法传唤到案的,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其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相关罪轻的观点,已予充分考虑,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段海珂的辩护意见中认为,集资人王书亮的10万元缺少承诺高额回报的要件,是借款,不应列为非法吸收的数额的观点,经查无事实依据。对于二辩护人辩护意见中认为,本案中集资人王新玲投资到磁县福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205万元是李有金和妻子王新玲的共同财产,不应视为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不应列为非法吸收的数额的观点,经查符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在案件侦查阶段,大部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有金表示谅解,有对其从轻处罚之愿望,经核实情况属实。另被告人李有金在案件立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结合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同时又鉴于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有金调查评估,已列入该局社区矫正,故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胜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缴纳。)

二、被告人李有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红军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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