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习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赞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29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习银,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习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习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习银为赞皇县丰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非法吸收固定股金存款442140元,已全部兑付。
被告人王习银对上述事实未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王习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说明、股金凭证复印件;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材料;被告人王习银的户籍证明;证人吕某、田某、张某证言;被告人王习银供述。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习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习银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习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积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被告人王习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习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赵瑞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智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