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3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旗,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馆陶县房寨镇房寨北村人,捕前住。因本案行为于2016年3月2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3月20日至3月29日临时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保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馆陶县文化市场内设立门市,通过聘用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李保旗以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存款期限不等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72笔,涉及31人,共计金额2006300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4305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1575800元。截止2014年12月,报案人员自述收到利息、工资共计金额125095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保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保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保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馆陶县文化市场内设立门市,通过聘用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李保旗以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久益公司)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存款期限不等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72笔,涉及31人,共计金额2006300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4305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1575800元。截止2014年12月,报案人员自述收到利息、工资共计金额1250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殷某证明,其在李保旗的邯郸久益公司上过班,法人是李保旗,办公地点在馆陶县文化市场里,公司还有侯乾乾,梁某、平某,王双双(李妻),李学民(李父),其负责往电脑录入信息,经其手录入到电脑里的不到二百万元,他们说买大车了。利息针对个人不太一样,从二分五里到四分都有,其每月工资1500元,领了四个月,其以其丈夫刘某名义也存了5.7万元,利息三分五,领过三个月利息。
此情节有证人刘某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梁某证明,邯郸久益公司是在2014年的元月份的时候开业的,原来在县标南边的文化市场里边,门朝西,有个牌子上边写着“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叫李保旗和侯乾乾,李保旗和侯乾乾是合伙人,出纳是李保旗的妻子王双双,管账的是殷玲玲,李保旗的父亲李学民也在里边帮忙联系人存钱,还有个叫田某的也干过一段时间的会计,其也在这个公司帮了半年的忙。其主要是在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的门市上坐着,如果有人来问的话其就跟别人介绍介绍情况,如果有人往这里放钱的话其就给人家写手续,然后让出纳把现金拿走。2014年2月份给其1400工资3-7月份每月给其2000元工资。2-3月份给其三分利息,4-6给其三分五利息,7月份给其四分利息。其干到八月份的时候其就不在那里干了。李保旗有三辆大车,一直跑着运输。其存到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十二万零八百元钱。有月息三分的,也有月息四分的。利息一直给到其2014年7月份,后来就找不到人了。附股金证及借到条复印件。
(3)证人张某证明,2014年6月份的时候,其问梁某他的钱在什么地方放着,当时梁某跟其说他的钱都在一个叫邯郸久益公司放着,公司的老板叫李保旗,跑着运输,收的钱都是准备买大车用的,是自己用。其听着挺好,就自己去文化市场这个公司的门市上看了看,也见到了李保旗和侯乾,问了问情况,他们还是说这些钱不投资,就是自己跑运输买大车用,其觉得有熟人在里边放钱,就把自己的钱也放到了里边,共两笔一万四千元,月息四分,利息陆陆续续的给了点儿,后来到了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就不给了。附借到条复印件。
(4)证人平某证明,其跟梁某是朋友,2014年2月份的时候,梁某到邯郸久益公司里边去干活,其亲戚跟梁某说话的时候知道梁某在邯郸久益公司的地方上班,还帮着公司收钱,其亲戚们听后觉得其跟梁某是这么多年的老朋友,就陆陆续续的把钱存到这个公司。当时其亲戚们是把钱给了其,其把钱给了梁某,然后他给其手续,后来其自己也存了六万多元,月息三分五厘。梁某对其说收钱是公司买大车跑运输用的。后来也给过几次利息,到2014年6月份的时候就发现钱不好取了,其就找梁某要钱,他说他找公司的人要也要不回来,后来其也找过李保旗和侯乾,但是没找到,其也在公司干了有十几天,领取过两千的工资。附股金证及借到条复印件。
(5)证人宋某证明,其在邯郸久益公司存了四万元,但是到最后取不出来了,所以其过来报案。其跟张某是一个村子的,又在一个小区住,平时很熟。2014年6月份的时候,张某找到其说,馆陶有个叫邯郸久益公司的地方能存钱,给的利息还高,说其如果有钱的话就把钱放到那里了,张某还跟其说这个公司开着个厂子,还跑着大车,很保险。因为其跟张某是老乡,出于对他的信任,其就把钱给了张某,让他帮其把钱给存到那个公司,后来还给过其一个月的利息,其没多长时间就找张某要钱,张某后来告诉其说老板找不到了,钱要不回来了。附借到条复印件。
(6)证人宁某、田某、吴友会等多人证明,在邯郸久益公司里边存钱的事实,月息一分八至三分五不等,公司是跑大车搞运输的,挺保险,随时可支取,存款凭证上有邯郸久益公司的公章。附相关存款凭证复印件。
2、鉴定意见,邯郸中冀会计事务所邯中冀专审字(2016)第028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截止2014年12月期间,李保旗以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存款期限不等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72笔,涉及31人,共计金额2006300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4305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1575800元。截止2014年12月,报案人员自述收到利息、工资共计金额125095元。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在卷。
(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016年3月20日12时,哈密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在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保旗系网上在逃犯,遂将其控制;李保旗于2016年3月20日至3月29日临时羁押于其所。
(3)邯郸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在卷。
(4)馆陶县房寨镇郝后街村出具的侯乾乾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的证明在卷。
(5)定购协议及收款收据复印件及馆陶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在卷。
(6)被告人李保旗户籍证明在卷。
4、被告人李保旗当庭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旗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通过招聘业务员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旗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旗案发前退还部分本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李保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刚审判员 刘风青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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