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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147
核心提示: 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鸡泽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1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6月18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拘留,2015年6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及辩护人徐海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甲原系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信贷员,2005年11月19日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撤消后,被告人孟某甲仍利用其原系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非法吸收群众存款。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孟某甲给存款群众出具带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白条,非法吸收孟贯庄村民康某甲、孟某乙等159名群众共计人民币304.41万元。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孟某甲将非法吸收群众的304.41万元及自己部分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存到河北轩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76.5万元,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5万元,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3.03万元,以其妻子霍某甲名义存到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万元,借给岳某甲120万(已还6万),王某甲8万元(已还),王某乙2万元(已还)。2015年2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在资金链断裂后,在群众要求下按照群众存款金额的8%比例退还群众共计29.8442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凭条(含退款数额)”、河北轩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借据、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意向金凭单、河北邯郸市永辉合作社凭条、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凭条、借据、小寨信用社公告、抓获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情况说明、鸡泽县房管局证明、银行存款查询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孟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赔群众部分存款,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孟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甲原系鸡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代办员,2005年11月19日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撤消后孟某甲仍利用其原系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非法吸收群众存款。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孟某甲给存款群众出具带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白条,非法吸收孟贯庄村民康某甲、孟某乙等159名群众共计人民币304.41万元。为获取高额利润,孟某甲将非法吸收群众的304.41万元及自己的部分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存到河北轩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76.5万元,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5万元,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3.03万元,以其妻子霍某甲名义存到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万元,借给岳某甲120万(已还6万),王某甲8万元(已还),王某乙2万元(已还)。2015年2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在资金链断裂后,在群众要求下按照群众存款金额的8%比例偿还群众共计29.8442万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孟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2508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某甲供述,我原系鸡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于2005年11月19日撤消的。撤消后有的群众还往我这里存钱,我给群众出具的是带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白条。白条是我自己写的上面注明了存款群众姓名、金额、年利率、日期等信息,同时还有我签的“XX”两个字,也盖有我的手章,群众可以拿着白条在我这里存取款。2005年至2012年期间我把群众存到我这里的钱都存到信用社和邮政银行,2012年以后为了获取利息差我陆续把孟贯庄村康某甲等140多名群众的钱以自己的名义放到了合作社和投资公司。放到河北轩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76.5万元,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5万元,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3.03万元;以我妻子霍某甲名义存到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4万元;借给岳某甲120万,王某甲8万元,王某乙2万元。后来岳某甲还了我6万元,没有换借据实际上还欠114万元;王某甲用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存款白条以及王某丙在永辉合作社的存单抵了这8万元借款;王某乙用王某己的存款白条抵了这2万元借款。2015年2月份,我放在合作社、投资公司及借给岳某甲的收不回来,无法给群众兑现。后来,在群众要求下我变卖家产按照群众存款金额的8%比例偿还群众共计29.8442万元。

2、证人康某甲、孟某乙、王某庚、王某辛、孟某丙、王某壬、王某癸、孟某丁、王某子、孟某戊、孟某己、孟某庚、王某丑、孟某辛、王某寅、王某卯、王某辰、孟某壬、孟某癸、王某庚0、孟某乙0、柴某、孟某乙1、王某庚1、王某庚2、孟某乙2、高某甲、王某己、王某庚4、孟某乙3、孟某乙4、王某庚5、王某庚6、贺某、王某庚7、王某庚8、王某庚9、孟某乙5、孟某乙6、孟某乙7、张某、王某辛0、孟某乙8、杨某甲、郭某、吴某甲、王某辛1、孟某乙9、孟某丙0、曹某、王某辛2、孟某丙1、孟某丙2、王某辛3、王某辛4、孟某丙3、孟某丙4、王某辛5、王某辛6、孟某丙5、方某、孟某丙6、孟某丙7、孟某丙8、孟某丙9、王某辛7、武某、高某乙、康某乙的、赵某、陈某、孟某丁0、刘某甲、段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辛8、高某丙、牛某、刘某乙、史某、孟某丁1、孟某丁2、车某、孟某丁3、杨某乙、孟某丁4、孟某丁5、孟某丁6、王某辛9、王某壬0、王某壬1、李某3、孟某丁7、孟某丁8、孟某丁9、梁某、王某壬2、王某壬3、孟某戊0、申某、孟某戊1、杨某丙、孟某戊2、孟某戊3、王某庚0、王某壬4、王某壬5、王某壬6、王某壬7、孟某戊4、王某壬8、孟某戊5、孟某戊6、孟某戊7、孟某戊8、孟某戊9、王某壬9、孟某己0、王某癸0、王某癸1、王某癸2、王某癸3、王某癸4、孟某己1、李某丙、孟某己2、王某癸5、吴某乙、孟某己3、王某癸6、孟某己4、孟某己5、王某巳证言证实,孟某甲是孟贯庄村信贷员,在孟某甲那里存钱是为了支取方便。存钱时孟某甲出具了带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白条。存款凭条上面写着存款人的名字、存款日期、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息,最后还写着“XX”俩字,没有农村信用社的公章。2015年2月17日,孟某甲按10000元给800元算给退的钱。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到我家借钱说还孟某甲的钱,我把在孟某甲处存的一张1万元白条和在永辉合作社存的3个存单共计4.6万元借给了王某甲。

4、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底的一天,王某甲说要还孟某甲的钱,我就把在孟某甲处存的一张1.9万元的白条和我儿子王某丁在孟某甲处存的一张2.5万元的白条共计4.4万元借给了王某甲。

5、孟某甲给存款户出具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原件)”,共计390张,金额共计310.1150万元。(上面写着存款户的名字、存款日期、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息,还写着“XX”俩字)。

6、河北轩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据、借款合同,合同23份,借据23份,金额共计176.5万元,出借人为孟某甲;

7、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意向金凭单2张,金额13.03万元,委托人姓名孟某甲;

8、“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借款合同一份证实,借款人为李某丁,贷款人为孟某甲,金额为5万元,月息1.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时间为2014年1月9日到2014年4月9日),盖有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财务专用章。

9、借据2张证实,借现珍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现珍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岳某甲,日期为2013年12元30日。

10、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单2张证实,金额共计4万元,户名霍某甲(孟某甲妻子)

11、吸收群众资金明细及存款补偿名单证实,孟某甲吸收159名群众存款共计3044100元,按照存款金额的8%退给存款群众,有大部分群众在数额上按手印。

12、公告复印件证实,各位储户:小寨信用社孟贯庄信用代办站因业务需要,于2005年11月19日撤并到小寨信用社,各位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请到小寨信用社。小寨信用社。日期为2005年11月19日。

13、鸡泽县房产管理局2015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孟某甲和霍某甲二人名下无房产。

14、孟某甲、霍某甲名下银行存款查询情况;1、张家口商业银行证实二人在其行无开户;2、中国邮政银行证实孟某甲在其行开户两张卡,分别余额为25089.79元、9.9元,霍某甲在其行开户一张卡余额为100.85元;3、孟某甲在农行开户三张卡余额分别为1.97元、644.31元、0元,霍某甲未在其行开户;4、孟某甲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显示余额为168.92元,霍某甲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显示余额为161.21元;5、孟某甲在邯郸银行开户一张卡余额64.13元,霍某甲未在该行开户。

15、鸡泽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证实,鸡泽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6日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鸡泽县支行户名为孟某甲,卡号为60×××55银行卡上的25089.79元予以冻结。

16、鸡泽县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高庄村岳某甲因无法偿还其所吸收的群众存款现躲避在外,联系不上故无法对其进行询问。

17、鸡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5年10月8日情况说明证实,河北轩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立案侦办;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5年6月9日被鸡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法人代表李某丁现在曲周县公安局在押;刘某丙(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分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鸡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丙未到案。关于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鸡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未接到群众报案。

18、鸡泽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证实,经依法通知王某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王某午未在家无法进行询问。

19、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6日,孟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6月18日孟某甲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

20、鸡泽县公安局小寨派出所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孟某甲在其辖区表现一般,无违法违纪。

21、被告人孟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30441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退还部分资金,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丁利民审判员  刘丽审判员  魏建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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