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素杰、赵立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1刑终801号
原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素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乡城照村人,捕前住高邑县。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立格,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乡城照村人,捕前住高邑县。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宾,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乡武城村人,捕前住该村西北区。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被北京警方抓获,同年12月27日被押解回高邑县并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瑞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高邑县寺家庄村人。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西站南广场被北京警方抓获,2015年1月28日被押解回高邑县并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被逮捕。
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素杰、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6)冀01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谷素杰、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审理查明:高邑县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5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时住所高邑县城照村,办公地点在高邑县蔬菜大市场西门南侧,被告人谷素杰为法人代表,与其妻赵立格共同负责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的日常经营。被告人刘海宾、单瑞力伙同吕胜国(另案处理)、张彦峰(另案处理)、谷会强(另案处理)、王立轻(另案处理)负责收钱、开票、统计,郭立平(另案处理)负责开会、报名、收会费,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在高邑县及周边县大量发展社员及社长(已查明百余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订货(主要是面粉)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被告人单瑞力、刘海宾等社长收取资金为交钱的社员、社长开具票据,后再将钱交给谷素杰,再由谷素杰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往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人谷素杰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非法吸收被告人单瑞力、刘海宾等社长非法吸收的资金688567048元,至案发有257038908元未退还;被告人赵立格此期间非法吸收社员及社长资金36839610元;被告人刘海宾非法吸收资金399838530元,至案发有7545521.29元未退还;被告人单瑞力非法吸收资金182253800元,至案发有8630168.36元未退还。
另查明,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无实际经营项目,其向公众吸收资金无金融部门许可。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高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冻结谷素杰账号款项54534190.1元;冻结赵立格账号款项32358070.9元;刘海宾账号款项4099.19元;扣押三地合作社雷诺汽车、奔驰汽车各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集资参与人谷吉东的证言证:我往三地合作社里共存了1800000元,返回利息128000元,现在损失1672000元。我和谷素杰是自家兄弟,我开饭店,谷素杰经常去我那儿吃饭,就说让我往三地合作社里存钱,很安全,不会出事。钱都是我自己多年的积蓄,我不清楚三地合作社。
2、集资参与人吴振环的的证言证:我儿子吴英权用我的名子往三地合作社共存了10000元钱,返还利息3200元,现在损失6800元。三地合作社给开具了票据,票号为0022804。钱是我儿媳妇给的刘海宾,刘海宾给开的票。我对三地合作社不了解。
3、集资参与人吴景林的证言证:我在隆尧县三地合作社共存了55000元钱,返还利息17600元,损失37400元。三地合作社给我开具的票据票号为0021727、0021592、0022795。钱是我媳妇在刘海宾家里分三次给的刘海宾。这些钱都是我自己多年挣的。
4、集资参与人李奎元证言:我在隆尧县三地合作社一共存了190000元钱,没有返还利息,现在损失190000元。
三地合作社给我开过票据,票号为:0097821、0097826、0097811。我是分三次将190000元现金给的单瑞力。这些钱都是我这么多年挣的。因为我存的钱都是四个月后返本息,这些钱都没有存够四个月,所以没有返还过利息。我对三地合作社不了解。
5、集资参与人滑建微证言:我往三地合作社存了160000元钱,返还利息27200元。现在损失132800元。我分三次将160000元现金给了王金凤,王金凤的丈夫单瑞力是三地合作社的社长,她负责开票。票据票号为7762868、7762933、7762895
6、集资参与人孟书海的证言:我在三地合作社存了钱。2014年10月18日和2014年11月8日,我以我父亲孟小五的名义在我村三地合作社社长单瑞力的家里,分别将5万元和1万元现金交给了单瑞力,单瑞力给我开的票据。另外我在单瑞力那里还存了4000元。
7、证人周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我听说凭社员证交钱入社可以白吃米面油,我就带着我母亲的社员证找到赵立格,赵立格给我讲了很多关于合作社的事情,说国家有专门的合作社法,国家是支持合作社的,担任社长的话可以吸收社员交钱入社,社长可以领取5%的服务费,赵立格还告诉我想担任社长的话要交21120元的上岗费,我是2011年秋天用我母亲的社员证交给赵立格21120元的上岗费担任的社长。
高邑三地合作社是高邑的名字,但是所有的社员证上写的都是“隆尧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是通用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是谷素杰、赵立格在里面负责经营工作。另外,还有刘海宾、谷会强、郭立平、吕胜国在那里负责收取各村社长的钱后开票。我担任社长是往刘海宾处交钱。我不知道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什么。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没有经营实体,有何许可证件我不知道。
社员来合作社办理业务要有社员证,社员把钱交给社长,社长为社员出具收据,每一万元订100袋面粉(每袋20斤),后社长再把钱交给其他社长或者交给柏乡三地合作社的人,交钱十天内社员可以得到100袋面粉,也可以选择把面粉换成现金3200元,交钱后约四个月后合作社会把本金10000万元返还给社员,返还本金时收社员钱的社长可以得到5%的服务费,服务费是谁收的社员钱是谁的,转手的社长不得服务费。
我们办业务是认证不认人,只要拿着社员证就可以办理业务,我办理业务时都是用我母亲的社员证。我担任社长以来共吸收多少、返还多少、返利多少我不知道了,但是现在还有七、八百万没有退出来,涉及十五六个人,包括邢九霞交给我的钱,还有我自己的钱约三百万,这些数字都包含利息的,因为这几年我入的钱没有取过,一直在里面滚着呢。我领取了大概十来万的服务费。这些钱都在合作社存着呢。三地合作社没有奖励、工资,只有服务费,是按照吸收的资金比例挣取服务费。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没有向社员公布过收支的情况。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吸收的钱都用到何处了我不知道。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给群众的利润和合作社自身的盈利情况没有挂钩,是按照自己规定的方式来返钱的,没有随着经营情况浮动返还的数额。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给社长的5%服务费和给社员的红利是从何而来的我不知道,都是我给谁钱返钱的时候我就给谁要。社员领取的面粉都是从北关面粉厂购买的。
8、证人程某1的证言: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是七、八年前成立的,负责人是谷素杰和赵立格,办公地点在高邑县蔬菜大市场西门南侧,算是总部的分社。三地合作社是以订货的名义吸收群众钱的。2012年,我在电视上看见了三地合作社的宣传,觉得挺正规的,就想试试。2013年年初,我找到柏乡合作社的总部,表明自己想担任合作社的社长,总部就让我交21120元的上岗费,我交了,就是社长了。社长负责订货、发货,订货就是下面的代办员吸收到钱后交给我,然后我拿着钱到柏乡总部交钱,发货就是交钱后让收钱的地方按照收据上写的订货内容出具一个货条,然后交给群众。有人要交钱入社,代办员或社长收钱时会给群众以订货的名义开具收据,收据有两联,代办员或社长留一联给群众一联。收据上写明群众想订的货物(基本上都是面粉),群众往三地合作社存10000元的话,十天左右先给3200元,约四个月后全数返还10000元,社长或者代办员领取500元的服务费。担任三地合作社社长没工资,只按照比例挣取服务费。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我不知道。合作社有工商资料,是否有金融部门出具的金融许可证我不知道。
我担任社长以来,共吸收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现在还有五六千万元没有退出来,我也不知道有多少户,我这里说的是连本带利。
三地合作社没有向社员公布过收支情况,给群众的红利没有和合作社自身的盈利情况挂钩,是按照自己规定的标准数额来返钱的。三地合作社在高邑没有实体,出售的面粉、化肥等物品根本没有利润,农户都是高利赚取三地合作社利润的,合作社应是一直赔钱的。往三地合作社存钱没有规定特定的对象,只要拿着办理的社员证,谁都可以办。
9、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2008年的时候担任的社长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是何时注册的我不知道,在2011年年初时就有经营网点了,在很多村里都有经营店,合作社是谷素杰和赵立格夫妇设立的,平时我们社长管理各自的代办员。
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农民提供生活生产资料。我没见过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有什么证件,但我见过隆尧县三地合作社的证件,有工商资料、税务登记证,但没有金融部门出具的金融许可证。
2014年春天的时候就有人找我想在我这里担任社长,按照规定,谁要担任社长,就要向上面的社长交21120元,我名下有周发恩、敏华等人。三地合作社规定,社长可以按照名下群众存钱数的5%挣取服务费,服务费我都让社长领了。
社长其实和代办员差不多,也是负责吸收群众的钱开收据,另外,还负责把吸收的钱转到隆尧或者柏乡县。有人要交钱入社,合作社收钱时会给群众以订货的名义开具收据,收据上写明群众想订的货物(基本上都是面粉)。高邑三地合作社办公室在高邑县蔬菜大市场西口路南,是谷素杰、赵立格夫妇办的,是谷素杰注册的,单瑞力负责给别人开票,负责通知开会的叫郭立平。我担任社长以来,共吸收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现在还有约4000万元没有退出来,大概30户。三地合作社在高邑根本没有实体,出售的面粉、化肥等物品根本没有利润,农户都是高利赚取三地合作社利润的,合作社是一直赔钱的。群众的利润来源我问过合作社的负责人,负责人都不说,其实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三地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显示我是31名股东之一的事我不知道,我在几年前办理过一次三地合作社的米面油业务,给了我村三地合作社社长程书平100元,当时他还要了我的户口本,除了这一次,我的户口本没有给过任何人。出示三地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料上的“张某2”签字不是我签的。我没有参与三地合作社的经营、我也没在三地合作社领取工资、分红。
11、证人程某2的证言:我不是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的股东。三地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显示我是31名股东之一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有办理过三地合作社的业务。出示三地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料上的“程某2”不是我签的字,我没有参与三地合作社的经营,我也没在三地合作社领取工资、分红。
12、证人刘某1、李某1、庞某、李某2、张某3、宋某、张某4、崔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三地合作社的股东情况同证人张某2、程某2的证言内容一致。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核实了一下,2012年共给谷素杰的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收款收据36张;2013年开54张、2014年开45张。2012年度我给谷素杰所开的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收据,票面收款合计1716万元;2013年度收款收据票面合计15730.54万元;2014年度票据票面合计为80633.61万元。2012年票面票据金额1716万元加上2013年票面票据金额15730.54万元加上2014年票面票据总金额80633.61万元,共计98080.15万元,应该是谷素杰所开三地合作社收据的票面票据总数额,这些钱在2014年8月20日左右以前的已经全部返还清。2012年度至2014年度我给谷素杰所开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票据上的数额不是实际金额,谷素杰在高邑县一直是自己进面粉,只是在我这走个账,谷素杰没有从柏乡县拉过面粉,我给谷素杰所开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收据的面粉项目2012年含33.6%到33.8%虚数,到2013年以后变成含32.8%的虚数,剩余其他物资都是实数。
我给谷素杰所开三地农民合作社收款收据的面粉项,2012年度面粉项总金额674.07万元加上2013年度面粉项总金额13638万元加上2014年度面粉项总金额79875万元等于94187.07万元,这94187.07万元应该就是我给谷素杰所开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的面粉项的总金额。所含的虚数2012年面粉总金额674.07万元乘以33.7%是227.16159万元,2013、2014年的虚数是两年的面粉总额93513万元乘以32.8%等于30672.264万元。三年面粉项的总虚数是30899.42559万元。
2012年度谷素杰交刘某2面粉项金额674.07万元。
2013年度谷素杰交刘某2面粉项金额13638万元。
2014年度谷素杰交刘某2面粉项金额7987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这三年开票的总数额98080.15万元减去2012、2013、2014年面粉的虚数30899.42559万元,共计67180.72441万元是谷素杰三年交来的实际股金数额。
2014年8月20日以后所开收款收据的总数额减去这期间面粉数额所含的32.8%的虚数。2014年8月20日以后开的票据总数额是38243.04万元,面粉所含虚数是12455.8万元。实际未返还的数额是38246.04万元减去12455.8万元等于25787.24万元。这25787.24万元就是我对谷素杰的实际亏空数额。2014年8月20日后谷素杰上交给我38243.04万元。
14、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高邑县的谷素杰、陈荣花、暴占菊、梁占缺是其手下的社长。
15、书证侦查人员从高邑县工商局调取的高邑县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料证实了该社的申请注册情况。
16、书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高邑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未向高邑县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颁发《金融许可证》,该社不具有金融融资业务。
17、高邑县公安局对高邑县三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反映了该社的位置、环境状况及提取的物品证据清单情况。
18书证侦查人员从高邑三地合作社提取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证实该社申请注册时的虚假出资情况。
19、侦查人员从高邑三地合作社提取的合作社社长登记表及上岗协议书反映了该社社长发展成员情况。
20、侦查人员从高邑三地合作社提取的合作社票据账目统计明细证实了四被告人在经营期间的收、交款情况。
21、侦查人员从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刘某2开具给谷素杰的收款收据证实了谷素杰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上交集资款的数额。
22、书证涉案群众的登记资料反映了该社群众的集资入股状况。
23、书证侦查人员从柏乡县公安局调取的邢同专审字(2015)第019号专项审计报告及高邑县公安局委托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四被告人所涉案的吸收资金数额。
24、书证侦查人员从中国农业银行高邑县支行调取谷素杰的银行交易明细反映了其四账户资金自2010年5月2014年12月间的来往交易状况。
25、被告人谷素杰的供述: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是我在2010年5月份注册成立的,我是法人代表,注册时有31名成员,资料上显示总出资3600万,实际上都没有出资,有一部分人不知道自己是合作社成员,办公地点在高邑县蔬菜大市场西门南侧,我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我妻子赵立格也在合作社帮忙,没有具体职务;单瑞力、刘海宾等人负责米面油等物资的订货发货的收钱、开票、统计,他们收的钱都交给我,我把钱交给柏乡三地合作社的刘某2,刘某2给我出票。
巩群海在隆尧注册了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在柏乡县开办了一个分社,刘某2是柏乡分社的负责人,其实我注册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和柏乡的三地合作社一样,都是隆尧县三地合作社的分社,开会、发货、返钱等都是隆尧县三地合作社说了算,巩群海是整个三地合作社的负责人。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员往合作社交钱,然后社员白吃米面油,不要米面油的可以换成现金。合作社向社员收钱时是以订货的名义收的,社员把钱交给合作社,合作社开具收据给社员,收据上写的是钱数和货物数量,合作社拿到钱后再由我交给柏乡的刘某2,刘某2再给我开收据。等社员的钱交给合作社十来天时,我凭借刘某2给我开的收据找她领取货物,然后社员再凭收据到高邑三地合作社领取货物,等交钱四个月后,社员再凭收据到合作社领取本金。定10000元的面粉,十天后返还3200元现金,4个月后返还本金,返还本金时社长可以赚取5%的服务费,服务费是我从柏乡刘某2处领取。我其实就相当于一个社长,社长和社长之间没有服务费。我把钱交给刘某2基本都是网银转账。
三地合作社规定要当社长先要有社员证,其次就是必须交给柏乡三地合作社或任何一个社长21120元上岗费,然后就可以收取社员的钱挣取服务费了。2008年时我往柏乡三地合作社交了21120元上岗费担任了社长,社长为了吸收业务就在自己下面找代办业务的人,下面的人发展到业务后和社长分那5%的服务费。三地合作社共计发放了13万多个社员证。我名下没有社员,我是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的负责人,现在负责我经营点吕胜国、单瑞力、张彦峰、谷会强、刘海宾、郭立平这六个人的业务,我没有发展过社长,我注册成立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后没有在社会上宣传过合作社的政策,我没有搞过任何宣传活动。
农业户口的身份可以加入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成为社员,凭户口本可以到合作社办理社员登记,领取社员证。我办理的社员证多了,不知道有多少个,高邑、赞皇都有。
我吸收的钱往柏乡刘某2处交,还往夏某处交过几次,刘某2是整个合作社的总会计,她再把钱交给谁我就不知道了。我妻子赵立格也偶尔往柏乡刘某2处交钱,合作社的米面油等物资都是柏乡送过来的,我只负责周转,发放给群众,具体从哪来的我不知道。社长除了领取5%的服务费外没有其他回报,也没有奖励,每笔钱只产生5%的服务费,而且是直接接触存钱群众的社长才能领取。单瑞力、刘海宾等人都是通过谁担任社长的我不知道,高邑三地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给群众返利多少都是刘某2通知我的,社长5%的服务费和每万元四个月的红利是按照什么制定的我不知道,中间没有波动,5%的服务费和群众的返利都是刘某2转给我的,她从哪儿得来的我不知道。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在高邑没有实体。
我注册成立的高邑三地合作社是作为隆尧三地合作社的一个分社去运营,工商注册时的经营范围是组织成员种植油菜、花生、棉花、大豆、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组织采购生产资料,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四是引进新技术。高邑三地社给残疾人补贴,给考入大学的学生报销部分学费,用的都是隆尧三地合作社给的钱。在高邑三地合作社社长处放钱,社长只认社员证,只要有人拿着社员证去找社长放钱或买米面都可以办理。我们所用的票据是从柏乡县刘某2处购买的票据,票据记载的是交钱人、收款人情况及交钱的数额。高邑三地合作社一些收据的“开票人”一栏只有一个“谷”字,是指我。高邑三地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所以合作社没有账本,只有票据,而且收入与支出的票据也没有分开,已结清的票据也没有专门保存,也没有电子账目,已结清的票据已丢失了,所以不清楚有多少人、有多少资金。三地合作社是一个赔钱的运作模式,我也说不清是为什么,别人都在干,我也就干了。我没有直接面对群众收钱,我面对的是几个社长。宣传主要是隆尧三地合作社去做,高邑县这边没有什么宣传,我印象中请过一次电视台的人做宣传,但忘记是那个电视台了。三地合作社注册成立时都没有实际出资,是用股东成员家中资产代替出资了。
高邑县注册的三地合作社实际是隆尧三地合作社的一个分社,是随着隆尧三地合作社运作的。所以高邑注册的这三十一个人不是全部都参与合作社运作,大部分人都没有参与合作社的运作。从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份通过我上交给隆尧三地合作社的资金应该有上亿元,具体数我弄不清。
我一直按照隆尧三地的程序来运作,发的社员证是隆尧三地的,资金流向最后也是到了隆尧三地。高邑三地合作社的人员都是隆尧三地的社长,平时由我负责管理,但工作流程是按照隆尧三地的安排进行的。高邑三地合作社只起到一个中转站的作用,从隆尧三地领取的米面油等物资通过这个中转站发放。
我核实了刘某2给我开的三地合作社的收款收据,2012年共36张、2013年54张、2014年45张。
2014年8月20日以前的刘某2都返还清了,没返还的就是2014年8月20日以后所开收款收据,总数额减去这期间面粉数额所含的32.8%的虚数。2014年8月20日以后开的票据总数额是38243.04万元,面粉所含虚数是37975万元乘以32.8%等于12455.8万元。实际未返还的数额是38243.04万元减去12455.8万元等于25787.24万元。这25787.24万元就是刘某2实际没有返还我的数额。
26、被告人赵立格的供述: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是我丈夫谷素杰在2010年5月份注册的,他是法人,注册时有31个股东,资料上显示总出资3600万,实际上都没有出资,有的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是股东,合作社负责给社员订货发货。我丈夫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我在合作社帮忙,没有具体职务;单瑞力、刘海宾负责米面油等物资的订货发货的收钱、统计,然后报给谷素杰。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跟柏乡三地合作社是合作关系,巩群海在隆尧注册了隆尧县三地合作社,后在柏乡县开办了一个分社,刘某2在柏乡分社负责,谷素杰注册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和柏乡的三地合作社一样,都是隆尧县三地社的分社,开会、发货、返钱等都是隆尧社说了算。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金融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的业务就是接受群众的订货,群众订货到高邑县三地合作社交钱,社里负责收钱的工作人员把钱交给谷素杰,再由谷素杰把钱交给柏乡的刘某2。另外,高邑还有好多合作社的社长,社长收取群众的钱后到高邑县三地合作社交钱订货,返钱时也到高邑县三地合作社领取,社长也可以不通过我们的经营点交钱订货,可以直接到柏乡或隆尧社交钱订货,把钱交给柏乡或隆尧的三地合作社。社长来经营点订货时把钱交给谁领取的时候还要找谁,收据上都有收款人姓名,找别人无法返钱。往三地合作社入10000元,十天左右后能得到3200元,四个月后再返还本金。是三地合作社的社员就可以在高邑三地合作社订货,拿着社员证可以在社长处交钱订货,拿别人的社员证也可以交钱订货。
我在高邑县三地合作社中任副理事长,我丈夫谷素杰任理事长,我负责开会等外边的事宜。我和谷素杰直接负责的单瑞力、刘海宾等7人都是社长,相当于别的合作社的代办员,他们7人下边还有各自的社长,社长从老百姓那儿收的钱(我们内部称作股金)交给他们7个人,再由他们各自将钱汇总后交给谷素杰,谷素杰汇总后交给柏乡的刘某2。他们只对各自手下的社长负责,不直接接触老百姓。我和谷素杰只针对他们7人,对他们7人负责。
三地合作社没有具体的经营项目。我们的三地合作社从注册至今只是从老百姓不断的存款中获得资金来源。
我和谷素杰及下边的社长都没有工资,都是取得各自负责存款额百分之五的回报,回报都是从老百姓的存款中出的,钱数是不断滚动的,不断有新的存款进来。三地合作社承诺只要是存钱入社的社员,可以免费使用化肥、面粉、食用油等物品或给予高额的分红回报,这也相当于我们一个好的宣传,扩大影响力,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老百姓才会源源不断的来我们这儿存钱入社。
刘某2是隆尧三地合作社的社长,她管理整个三地合作社的账目。高邑三地合作社实际是隆尧三地合作社的一个分点,其吸收的资金都通过刘某2或夏某上缴到隆尧三地社,是通过转账上缴,是谷素杰转账的。关于提成费的问题,任何社长收到群众的钱后,我们将钱全额上交,合作社再以服务费的形式给我们提成费。高邑三地合作社没有实体经营。
三地合作社所返的利息多少、怎么变化是依据什么我不知道,隆尧三地合作社怎么通知,我们就执行。谁给谷素杰开票,谁负责通知,谷素杰给谁开票,他负责传达给下面。固定往我这里交钱的社长有邢台市的王瑞菊,永年县周彦罗,高邑的谷军朝。我发放过528个社员证,有高邑的,也有外县的。截止三地合作社被查处,还有多少人、多少钱未返还我不知道。我收取的钱和我自己的钱都在隆尧三地合作社放着,具体收取过多少服务费我也分不清了。三地合作社开票内容为何都是订购米面油我不知道,我是2010年左右开始在三地合作社工作的,开始几年有一些人通过我交钱买一些米面,近两年我不参与吸收资金了,一直在外面学习。
27、被告人刘海宾的供述:2008年我通过谷素杰办理了社员证,后我到大营关素改处办理了社长,交了21120元。2010年我开始在谷素杰开办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干活,开始负责干一些杂货,2012年后我开始负责开票、收钱。
谷素杰在高邑县三地合作社负责全面工作,经营点的几个社长收的钱都要交给谷素杰,由谷素杰向上面交钱订货,赵立格在合作社也负责事情。我负责收钱开收据,然后把钱和收据报给谷素杰,我办理的业务中有群众钱到期时我负责向谷素杰要钱,像我这样的社长在谷素杰开办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干的还有谷会强、张彦峰、吕胜国、郭立平、单瑞力、王立轻六个人。我名下有个刘海霞,她开票收的钱交给我,再由我交给谷素杰,谷素杰再把钱交给柏乡的人,具体交给谁我不知道,领取分红和本金时也是谷素杰先从柏乡领回来,我再从谷素杰处领取分红和本金。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的许可证件我没见过,没有银监会办理的金融许可证。高邑县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种植业,其在高邑没有经营实体。
我担任社长以来共领取过多少服务费我不知道,一百万肯定多。刘海霞及各村几十个社长往我手中交过钱。各村社长交钱时可以随意交给谷会强、张彦峰、吕胜国、郭立平、单瑞力、王立轻和我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直接把钱交给柏乡或隆尧的三地合作社。往我手中交过钱的社长有万城村的崔志峰(音),谷兴庄的胡勇(音)、城照村的翟士欢(音)、赞皇的杨志强(音)。还有一个社长往我这交过钱,叫王根详(音)。
谷素杰是我的上一级,赵立格负责解释社员们一些不明白的事。高邑三地合作社我不知道为什么有高盈利,这笔钱怎么运作的我不清楚。
我是2012年下半年通过赵立格当的社长。我们几个办公人员不领工资,是吸收社员的钱之后可以提5%的服务费,经我手吸收有多少人、多少资金我不清楚。我吸收的钱大部分是下面社长交给我的,这些钱没有5%的服务费。我收钱之后给交钱的人开票,票上写是多少面粉,而不是直接写收到多少钱。
我在高邑三地合作社负责收钱,放钱,我说不清三地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但大部分人往三地合作社交钱不是为了订货,而是为了拿到更高的利润。
28、被告人单瑞力的供述:2012年7、8月份我开始到谷素杰经营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担任社长,在各村有很多社长以订货的名义吸收群众资金,然后把吸收的资金交到谷素杰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我负责接收部分社长的资金,然后给他们开票。同时也有一些社员到我家找我要订货,我也给社员开票,后我再把接收的资金交给谷素杰,谷素杰给我开票。我记得还往赵立格那交过一次。
2011年夏天,牛占群给我介绍三地合作社,后来在5、6月份我就向赵立格交了21120元的上岗费,赵立格给我出具了一份上岗证明,我就成为了社长。同年8月份,我开始从谷素杰处拉米和面,在寺家庄村开展收钱订货业务,然后我把收的钱交给谷素杰,谷素杰给我开票。2012年7月份,我开始到谷素杰的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帮忙,开始我负责发放物资,到8月份后,我开始收钱开票,将收的钱我交给谷素杰,谷素杰再把钱交给柏乡三地合作社的人。
我在谷素杰的办公点办公,各村的部分社长收取社员资金后向我交钱订货,牛家庄村的牛占群、南关村的梁爱勇、蒲底村的张广聚、城照村李进才、牛家庄李立霞、谷兴庄胡勇、徐家庄村刘晓玲的父亲、西北营张书坤、王家庄张书姊、西北营村董香蕊、北渎梁占缺(现在直接往柏乡交钱)、元氏的智如委、赞皇的王振杰、焦元杰、河北村梁志梅,他们都往我这里交过钱。
我发展过社长,寺家庄村梁顺义、李家庄村张雪霞、李奎元。这三个人都向我交了21120元,我给他们出具上岗证明,担任了社长,他们交给我的钱我交到柏乡三地合作社的秦志波处了。
高邑县三地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我不知道是否有金融部门出具的金融许可证。我担任社长以来共计吸收了多少资金,涉及人数不清楚。我不知道领取过多少服务费。三地合作社没有向社员公布过收支情况,它给群众的红利没有和合作社自身的盈利情况挂钩。我除往谷素杰处交钱,我还往柏乡县的秦志波和李会娟处交过钱。王金凤是我妻子,她不是三地合作社的社长。我大部分时间在高邑三地合作社工作,家中有社员交钱时就由王金凤代收,票也由她代开,所以一些票上的开票人是王金凤的名。我还让张宝珠代我开过票。
29、书证涉案四被告人、集资参与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了上述涉案人员的基本户籍信息。
30、高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三地合作社涉案资金登记表证实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人员的资金、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谷素杰、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涉案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谷素杰涉案吸收数额为688567048.00元;赵立格涉案额为36839610.00元;刘海宾涉案额为399838530.00元;单瑞力涉案额为182253800元。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不准确,应予以更正。
四被告人均是隆尧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自2010年5月份被告人谷素杰申请注册成立高邑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来,该社在无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谷素杰作为该社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作为业务主管人员,四被告人对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后果在本区域的扩大、蔓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四被告人均应认定为主犯。但从三地合作社吸收资金流程看,高邑县三地合作社吸收资金后由被告人谷素杰上交给柏乡三地社的刘某2,纵观全案的资金流向、资金支配流程,四被告人在整个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隆尧、柏乡三地合作社的人员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故在量刑时应有所体现。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四被告人应以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人赵立格、刘海宾的辩护人所述有些社长吸收群众存款后通过其开票,该情形在计算二被告人所吸收数额时不应计算在二被告人名下,对此辩解,原判认为,二被告人系高邑三地合作社的主管人员,有部分社长吸收公众存款后通过二被告人开票,被告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虽不提5%服务费,但在计算被告人所涉吸收数额时,该部分计算在被告人名下,并无不当,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赵立格、单瑞力辩解称其所针对吸收存款人都是有社员证的入社社员,他们都是特定的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对象,二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相悖,故不予采信。
被告人谷素杰、刘海宾、单瑞力在开庭审理时能当庭认罪,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谷素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刘海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3、被告人单瑞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被告人赵立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对四被告人所涉案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上交侦查机关指定的账户上;侦查机关已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原审被告人谷素杰、刘海宾、单瑞力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量刑重。谷素杰、刘海宾的辩护人辩称,谷素杰、刘海宾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赵立格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原审被告人谷素杰、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经一审质证,二审核实,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谷素杰、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涉案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均是隆尧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谷素杰作为该社的主要负责人,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作为业务主管人员,四被告人对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后果在本区域的扩大、蔓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四被告人均应认定为主犯。谷素杰、刘海宾、单瑞力上诉称,其系从犯,谷素杰、刘海宾的辩护人辩称,谷素杰、刘海宾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在非法吸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于隆尧、柏乡三地合作社的人员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原判在量刑时已予考虑。谷素杰、刘海宾、单瑞力能当庭认罪,原判在量刑时已酌情从轻处罚。故谷素杰、赵立格、刘海宾、单瑞力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谷素杰、刘海宾的辩护人称,原判对谷素杰、刘海宾量刑重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戚凤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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