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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金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5
核心提示: 睢金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睢金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睢金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馆陶县徐村乡东徐村人,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抓获,2016年2月24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睢金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睢金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睢金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馆陶县新华街南端馆陶宾馆对面设立门市,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睢金磊以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存款期限不等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金额17832371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2350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17597371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睢金磊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睢金磊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睢金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睢金磊于2011年1月26日在馆陶县新华街南端馆陶宾馆对面设立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并在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的名义,许诺给予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832371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235000元,未退还公众存款1759737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证人刘某1证明,其系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的出纳,其在公司负责收钱,开凭证及做账,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通过业务员吸收资金,给予高利息,然后在放出去,获取利息差;给储户开具的手续是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的公章和睢金磊的手章,股金凭证一式三联,业务员留第二联,存款户留第三联,公司留第一联,收到的钱都转到睢金磊银行卡里了,投资到邯郸市鸿运茶社、燕赵珠宝城、老庙黄金,大概吸收了2000万元。

2)证人安某1证明,其系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的出纳,老板是睢金磊,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通过业务员面向群众吸收资金,并且许给存款人高利息,也有一部分散户到公司存款,给存款户开具的是印有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的公章和睢金磊的手章;其在该公司总共分四次存了20万,领过约3万元的利息,现在本金没给。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证人王某1真证明,其系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会计,负责手写账目、总账,向税务局报表等,该公司是通过业务员向群众收钱给高利息,有一部分散户是听说公司高息收钱自己来公司存的;其在该公司存了23500元,结过1700元的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证人黄某证明,其在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做过一段兼职,负责电脑录入工作,该公司老板是睢金磊,主要业务是吸收资金,其在该公司存了6万元,领过两千多元的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证人吴某证明,其在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做过一段会计,后来主要是看门,该公司业务就是吸收资金然后放出去,其在公司存了439000元。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谭某1证明,其和睢金磊是亲戚,其就去睢金磊的公司帮忙,睢金磊给其开工资,该公司的业务就是出利息收群众的钱。

7)证人贾某证明,2014年6月20日在邯郸睢金磊的茶楼里,其借给了睢金磊60万现金,约定月息一分五厘,给过一个月的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刘某2证明,其的丈夫和睢金磊是同学关系,其就分两次借给睢金磊共计6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给过两个月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这些钱是我和丈夫开车到睢在邯郸经营的茶楼旁边的睢氏集团里面给的。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9)证人许某1证明,其在睢金磊的茶社学过一段时间茶艺,其也帮助睢金磊发过关于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存款给付利息的宣传单,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了睢金磊40万元,后签了一个借款合同,月息二分五里,其只领过六七个月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有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0)证人睢金元证明,其和睢金磊是本家兄弟,当时睢金磊说做生意周转不开,其就在睢金磊处存了40万,给过两个月利息,大概有三万,月息五分,后来还过10万,现在还剩30万没还。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1)证人吴同勇证明,其和睢金磊认识,其一共借给了睢金磊145万元,睢金磊向其出具了借条。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12)证人何某证明,2014年年初,同事耿某1找到其说他的外甥睢金磊在邯郸开金店做生意,一直想找其借钱,其于2014年7月份分两次借给睢金磊340万元,约定二分五的利息,2014年9月份的时候,睢金磊的母亲耿子英给了其两张别人欠睢金磊钱款的借条,总共200万,让其去找别人要钱。附借款凭证、银行明细单等复印件在卷。

6)证人耿某1证明,2014年7月份,睢金磊找到其说在邯郸做金店生意缺资金,让其找人借钱,其就问同事何某,何某说要二分五的利息,让其问问睢金磊用不用,睢金磊说用,后来其就介绍他们认识了。

14)证人杨某证明,其听说睢金磊收着钱,其就在睢金磊处存了15万元,月息二分五厘,结过7500元的利息。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5)证人张某1证明,其通过武保新知道鑫磊投资公司收着钱,其就共计存了16万元,约定月息二分,领过三四个月的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有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6)证人宋某1证明,其通过谭某1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13.5万元,领过三次利息,约六千元,约定的月息二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7)证人任某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钱,其就陆续存了10万,约定月息为二分,后来变成二分五,给过几个月利息后来利息本金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8)证人牛某1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向鑫磊投资公司存了25万元,约定月息二分,结过几个月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9)证人刘某3证明,其通过谭某1在睢金磊处存了20万,一开始利息一分八,后来利息涨到二分五,利息领到2014年6月,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0)证人李某1证明,其通过谭某1在睢金磊处存了17万,月息二分五,利息领到2014年7月份,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1)证人袁某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睢金磊处存了28万,月息二分,利息领到2014年5月份,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2)证人刘某4证明,其通过谭某1在睢金磊处存了11万,利息一开始二分五,后来降到一分五,利息领到2014年7月,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3)证人王某2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睢金磊处存了196068元,月息二分,领过几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4)证人张某2证明,其在2014年1月份陆续通过武保信存到睢金磊处12万元,月息二分,利息领到2014年8月份,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5)证人姚某1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钱,其就去该公司存了1万元,约定月息二分,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6)证人刘某5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4万元,月息二分,本金利息都没给过。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7)证人范某1证明,其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16.8万元,利息从一分八涨到二分五,共计领过一万多的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8)证人范某2证明,其听说鑫磊公司收钱,其就陆续存了14.2万元,给过五六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29)证人姚某2证明,其在睢金磊处存了20万,利息领了一个半月的,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30)证人赵某证明,其存到鑫磊投资公司3万元,利息二分五,领了三个月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1)证人宋某2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钱,其就存了1.5万,利息领到14年7月份,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2)证人雷某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钱,其就陆续放了251300元,利息领到2014年7月份,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3)证人陈某1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24万,结过几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4)证人郎某证明,睢金磊的父亲睢丙利告诉其说,睢金磊开着合作社收钱,其就陆续在睢金磊处存了101500元,月息一分五厘,给过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5)证人刘某6证明,其通过妹妹刘某1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18400元,领过一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6)证人冀某证明,其在睢金磊开办的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存了1319917元,约定月息二分五厘,领过四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7)证人谭某2真证明,其通过谭某1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9.8万,结过一年半的利息,2014年7月份就不结利息了,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8)证人郭同岗证明,其陆续存到睢金磊开办的鑫磊投资公司734600元,约定月息二分,后来利息涨到二分五,利息领了一年多的时间,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39)证人李某2证明,其存到鑫磊投资公司6万元钱,月息二分五,结过四五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0)证人武同杰证明,武保信安排其在鑫磊公司当业务员,其就收了1133400元都给武保信了,给其月息二分,其给储户一分五,领过几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1)证人李某3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钱,其就存了15万,利息领到2014年7、8月份,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2)证人陈某2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钱,其存了5万,利息领了一段时间,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在卷。

43)证人郭某1证明,其听说睢金磊收着钱,其就向睢金磊的鑫磊投资公司存了46.5万元,利息领到2014年6月,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4)证人王某3证明,其听说鑫磊投资公司收着钱,其就在该公司存了1万元,领过三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5)证人孙某证明,其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7万元,月息二分,领过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6)证人张某3证明,其在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存了1万元,结过三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7)证人毛某证明,其听说睢金磊开办的徐村乡供销合作社收着钱,其就存了2万元,领过两次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8)证人姚某3证明,其听说睢金磊开着门市收钱,其就存了2万元,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49)证人张某4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睢金磊处存了12万,领过几个月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0)证人薛某证明,其听说睢金磊收着钱,其就存了19万,要过来5万,还有14万,领过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1)证人安某2证明,其通过武保信的妻子在睢金磊处存了4万元,本金利息都没给过。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武某证明,其通过熟人介绍在睢金磊处存了7万元,后来其多次向睢金磊索要,睢金磊给过7千元。

53)证人睢英强证明,睢金磊原来在家开着个“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其知道睢金磊收着钱后,其就陆续存到睢金磊处20万,利息给过九千元,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4)证人宋某3证明,其听说睢金磊收着钱,其就存到睢金磊处10.5万元,利息本金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5)证人许某2证明,其在睢金磊处存了899000元,结过利息,后来又将一部分利息存进去了,再后来本金利息都没给。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6)证人睢丙太证明,其和睢金磊是同村的,睢金磊在三八路边上有个收鸡蛋的门市,在鸡蛋门市旁边一间门面上挂着合作社的牌子,睢金磊在那里收群众的钱,利息比银行高。其就存了4000元,给出具了盖有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公章的股金证。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常某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存到睢金磊处共计22万元,约定月利息二分,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8)证人耿某2证明,其听说睢金磊收钱就存了123686元,月息二分,结过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59)证人闫某证明,其通过谭某1在睢金磊处存了5万元,利息二分,给过四千的利息,后来本金利息都没了。附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杜某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睢金磊处存了20万元,要回来2万元,换成了武保信给其打的18万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结过几次利息,后来其就一直朝武保信要钱,武保信就把他家的家电抵给了其。附借款凭证和协议复印件在卷。

61)证人牛某2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睢金磊处存了58万元,约定月息二分,结过几次利息,2014年6月份就不给了,后来其就让武保信把股金证换成了借条。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2)证人郝某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4万元,领过几次利息,后来就不再给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于某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存了9万元,领过五六次利息,后来其就让武保信把股金证换成了借条。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宗某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2万元,约定月息二分,领过几次利息,后来其就让武保信把股金证换成了借条。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5)证人王某4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39万元,给开具了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的股金证,领过几次利息,后来其就让武保信把股金凭换成借条了。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6)证人郭某2证明,其通过武保信在鑫磊投资公司存了14万元,先前开具的是股金凭证,后来其让武保信把股金证换成了借条。附借款凭证复印件在卷。

6)证人王某5证明,其是三龙公司租赁部经理,2013年底,睢金磊通过朋友找到其想租赁房产,该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与睢金磊签订了租房合同,将邯郸市人和街凤桐大厦底层商铺租给了睢金磊,睢金磊说要开燕赵珠宝城,只装修了一部分,还没经营就关门了,2014年7月15日因睢金磊没有续交房租,该公司发布公告解除了与睢金磊的合同。

6)证人秦某证明,其是格力电器个体经销商,2013年10月份睢金磊的部门经理陈某3找到其想租赁门市,谈好租金就签了合同,门市有250平米,租期3年,交了其一年的租金30万,睢金磊开的是上海老庙黄金银楼,经营了一个多月,后来东西都被要债的拿走了;据其了解,房子自租赁后就一直处于装修、培训员工及试营业状态,睢金磊的另一个门市燕赵珠宝城曾购买过其价值30万的空调。

6)证人刘某7证明,睢金磊承包了其的一个KTV,同时其还借过睢金磊的一些钱。

6)证人睢丙利证明,其是睢金磊的父亲,其不清楚睢金磊的事情,只知道一些他的投资项目,听睢金磊说他被聊城的刘某7骗了500万左右,因投资煤炭被邱小彬骗了150万,其帮忙给睢金磊的燕赵珠宝城装修,花了有一千万左右。

6)证人安某3证明,睢金磊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租赁其的一间门市经营茶楼,给过其房租18万元,后来茶楼被叫张芳芳的接手了,其他的不了解。附转让协议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在卷。

72)证人陈某3证明,其在睢金磊的老庙黄金店负责装修门市及招录培训员工,从2013年9月份到2014年9月份,其记得装修花了20万,柜台花了25万,黄金模具20多万,保险柜等有10多万,其他没有大项支出了,睢金磊和老庙黄金上海总部签了进货合同,进多少其不清楚,另外燕赵珠宝城由其负责招商,睢金磊的父亲负责装修。

73)证人鲁某证明,其通过耿某1认识了睢金磊,其介绍自己的朋友王桂军、张苏芳等人将三百万元借给了睢金磊,后来其的朋友找睢金磊要钱,睢金磊就用金店的黄金给顶了一部分账。附协议书复印件在卷。

2、其他书证

1)受案登记表在卷。

2)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在卷。

3)馆陶县公安局查封财产手续在卷。

4)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二大队于2016年2月18日在沧州市新华区“都市118”快捷酒店将睢金磊抓获。

5)沧州市看守所出具的睢金磊于2016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在该所羁押的证明在卷。

6)馆陶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睢金磊与薛冰蕾的离婚登记表、馆陶县公安局徐村派出所出具的睢金磊户籍证明信在卷。

7)睢金磊的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材料在卷。

8)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在卷。

3、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邯中冀专审字[2016]第023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睢金磊以河北鑫磊投资有限公司、馆陶县徐村乡供销合作社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存款期限不等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331笔,涉及171人,共计金额17832371元,期间,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2350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共计金额17597371元;存款人领取利息共计金额181327元;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对外借出资金121笔,共计金额19459648元。

4、被告人睢金磊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金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发放宣传单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利息为诱饵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犯罪数额巨大,睢金磊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睢金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睢金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刚审判员  张继稳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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