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时景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案例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68
核心提示: 时景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案例

 时景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案例

赞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29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景芳,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住。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第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景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景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0年9月29日,董雪贵、赵瑞朝、白增朝(均已判刑)在赞皇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该农合社成立后,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赞皇县部分乡镇设立代办点,通过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时景芳为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508500元,已全部兑付。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时景芳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时景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景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时景芳非法吸收数额认定的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传唤证;被告人时景芳的户籍证明;证人时玉振、时某1、时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时景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景芳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时景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景芳认罪态度较好,且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全部兑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景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玉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