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丘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占山,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大学文化,任丘市圆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河北省任丘市。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伯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占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任丘市圆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北京市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从中收取提成,涉案群众21人,吸收存款共计118万元。案发后,涉案资金118万已全部退还21名存款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李某1、苏某、高某、张某1、田某、金某、杨某、姬某1、李某2、张某2、许某、王某、刘某1、姬某2、边某、刘某2、李某3、路某、史某、栗稳素、刘某3、李某4、郑某的证言,任丘市圆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全超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丘市华赢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5年3月30日政府授权书,财政履约担保函,“PPP理财宝—任丘基础设施建设理财产品”宣传单,圆石财富宣传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办案说明,扣押清单,PPP项目合同书,资金回收计划表,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任丘市圆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北京市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一百一十八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占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归还全部存款人存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刘占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占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占龙审判员刘石青审判员刘建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贵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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