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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清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8
核心提示: 么清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么清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3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么清华,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馆陶县,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清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清华及辩护人李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焦吉美与么清华系表姐弟关系。2012年以来,焦吉美(已判刑)委托被告人么清华帮忙吸收公众存款,么清华遂以信用社验资缺少资金为由,以三分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从刘某1等11人手中吸收存款共计107万元交给焦吉美使用。在么清华帮助焦吉美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么清华收到焦吉美出资购买的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至案发前车辆一直由么清华使用,且该车所有人系么清华丈夫刘书亮。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么清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么清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么清华系初犯、帮助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退回好处费,请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焦吉美与被告人么清华系表姐弟关系。2012年以来,焦吉美(已判刑)委托被告人么清华帮忙吸收公众存款,么清华遂以信用社验资缺少资金为由,以三分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从刘某1等11人手中吸收存款共计107万元交给焦吉美使用。在么清华帮助焦吉美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么清华收到焦吉美出资购买的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至案发前车辆一直由么清华使用,且该车所有人系么清华丈夫刘书亮。在诉讼期间被告人么清华退还公众存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焦某证明,其系焦吉美胞兄,大概2012年焦吉美通过馆陶的表姐么清华找钱,出具的应该都是手写的借款条。找钱的事都是焦吉美自己做的,在借款条上写其的名字应该是焦吉美替其签的,可能是么清华怕焦吉美一个人不保险,让焦吉美把其的名字也带上,有时候焦吉美不在家的时候其也替他从么清华手里接过钱。焦吉美给么清华月息三分,焦吉美从馆陶县高息集资是因为当时社会上都是做这个的,所以焦吉美也想法找钱,他最早找钱其不知道他是从么清华那里拿的钱,不知道焦吉美找钱做什么用,所以焦吉美找到其让其帮忙通过其的关系找到用钱的地方,其就介绍了王京建和王磊给他认识,然后通过其借给王京建七十万元,借给王磊一百万元,他俩都支付月息8分的利息。因为是通过其借出去的,所以借出的单据上写的都是其的名字,但是结息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会联系焦吉美,因为王京建和王磊都知道这些钱是焦吉美的,其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就是帮弟弟的忙,帮他找资金去向;么清华没有从中赚取过利息差和业务费,在么清华收钱的期间,焦吉美和其商量说给么清华买辆车,么清华平时帮忙给他收钱也没得啥好处,而且当时这些钱在冠县往外放着还挣着钱,所以焦吉美提议说直接给么清华买辆高尔夫,2012年5月份其才跟着么清华去邯郸一块买的车,车钱是焦吉美出的,付款的时候是么清华付的车钱,当时么清华已经给焦吉美找钱了,买车时登记的是么清华丈夫刘书亮的名字。吉利车是其出钱购买的,看么清华当时没有车开,所以就把吉利车先借给么清华开走了,再后来给么清华买了辆高尔夫以后么清华就把吉利车还回来了。大概2014年底时么清华来其家要账没见人,就把吉利车拖走了,然后其也就把吉利车的钥匙和手续都给了么清华。

2)证人么某证明,焦吉美是通过表姐么清华在馆陶县找钱,焦吉美吸了多少钱其不清楚,知道焦吉美在么清华帮他收钱的期间给过么清华十二万元买车用,这十二万元焦吉美也没找她要过,么清华也没说还过。

3)证人刘某1证明,2013年的时候,么清华在上班的时候跟其闲聊时说,如果有闲钱的话就放她那里,她表弟焦吉美在冠县东古城镇的农村信用社里边是正式员工,现在这个信用社验资需要资金,所以借一些钱,利息会按月支付,比较保险,一开始其也没想着把钱借给她,但是后来她见了其就对其说没问题,保险之类的话,其觉得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觉得她说的也挺好,2013年4月15日其借给么清华6万元,么清华给其出具手续,开始按时给着利息,到了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么清华就不给利息,本金也不给了,其一直找她要,她一直往后拖就是不给钱。但是么清华给出具手续上写的是焦吉美的名字,么清华给其开的是借款条,上面写着金额、事由,还写着焦吉美的名字和日期,借款条么清华说是焦吉美写的,当时么清华对其说这些钱都是给了她表焦吉美了,所以这张借款条是焦吉美写的,名字也是焦吉美的名字。附借款条复印件。

2)证人刘某2、白某、陈伟等多人证明通过么清华介绍是信用社验资使用找钱,利息三分,随时可支取,么清华出具了借款凭证,凭证上有么清华名字。附相关借款凭证复印件。

6)证人薛某证明,2013年3月28日其借给么清华两万元,月息3分,么清华给开的是一张借款条,上边写着金额、月息和日期,借款条是么清华写的,还签着么清华的名字。到现在这两万元还在么清华手里要不回来。两个月前,么清华的丈夫找到其把欠其的两万元还了,其不再要求追究什么责任了。

2、同案犯焦吉美供述,其在冠县做生意,想投资办厂子,因手中缺少资金,所以就找到表姐么清华,问她能不能从馆陶县找点钱给其使用,其给她们上钱的人月息三分,从2013年开始么清华在馆陶县找到钱给其送过去,其再给么清华打收款条,后来时间长了就把平时的借款长再打一个总条给她。其都是通过么清华的关系收的钱,好多放钱的人其都不认识。107万元是通过么清华从社会上收上来的,月息三分,这些钱么清华都给其了。如果算上么清华自己家的钱一共有一百二十万元左右,其给了么清华二十多个月的利息,大概有七十多万元。其知道么清华有一笔钱写着她个人名字的钱在其这里放着,后来她把这笔钱支取走了(么清华说14万元买房了),但后来其资金链断裂后她提出有两笔钱也是她家的,刘书娥的10万元及刘金泽的5万元,这两笔钱一直正常支付利息。

3、鉴定意见,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邯中冀专审字[2015]第1540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3年9月,焦吉美吸收公众存款18笔,共计金额107万元,期间已退还部分存款16000元,期末剩余公众存款18笔,共计金额1054000元;截至2013年9月,焦吉美借出资金2笔,共计金额170万元。其中:2012年8月13日王磊借焦某(焦吉美哥哥)100万元;2012年9月26日王京建借焦某(焦吉美哥哥)70万元。

4、书证

1)受案登记表在卷。

2)车辆信息证明,鲁P×××××号车所有人是焦某,注册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冀D×××××号高尔夫轿车所有人是刘书亮,注册日期为2012年6月4日。

3)被告人么清华户籍证明在卷。

5、被告人么清华当庭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清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帮助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么清华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么清华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部分存款、好处费及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么清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么清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起至2017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刚审判员  刘风青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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