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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37
核心提示: 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邯县刑初字第179号

被告单位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40220-0,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郭文杰,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河北苍源集团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耀飞、张跃飞),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现租住邯郸县。

辩护人闫彩红、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韩丽君审判员  牛少广审判员  李永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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