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云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皮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927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云亮,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南皮县,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6月19日到南皮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6】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云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娟、季华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云亮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云亮自2012年筹建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承诺支付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至2015年4月份,尹云亮共吸收公众存款40985290元,涉及人员38人,利息为月息1分至月息8分不等。上述借款,尹云亮用于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购置房产及车辆、购置民俗用品、支付借款及银行利息,现已全部支出。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尹云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云亮辩称,指控我借万春义款170万元,实际我只借他60万元,其他是工程款;借刘玉峰15万元,不是50万元,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是房租及利息;借梁连胜是10万元,而不是13万元;孔令军的9万元,他实际没有给我。其中有17笔借款的出借人系小额贷款公司,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另有20笔是向亲友及员工所借,也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向亲友及投资公司的借款应当扣除,扣除这些借款后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应当不足1000万元。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借款的动机不恶劣,主观恶意较小,并在借款后有积极还款的情况,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云亮自2012年筹建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承诺支付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尹云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759.529万元,涉及人数为30人,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至月息8分不等。
另查明,被告人尹云亮于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向6位亲友借款144万元,均未约定利息,其中借郭拥军80万元、陈希荣3万元、孔令军9万元、赵君强30万元、王文成15万元、李德香7万元;此外,被告人尹云亮向郭玉波借款95万元、向谢德兴借款100万元,共计195万元,该两笔借款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出借人的陈述,也无借据相佐证。
上述借款,被告人尹云亮用于了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购置房产及车辆、购置民俗用品、偿还借款及银行利息等,现已全部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尹云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尹云亮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来投案。我自2012年开始筹建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还想往大处发展,便向不错的朋友借款,慢慢地就全投进去了,自2013年5月开始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支付利息,到2015年4月共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000万元左右。公诉机关指控的借万春义款170万元,我实际只借他60万元,其他是工程款;借刘玉峰15万元,不是50万元,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是房租及利息;借梁连胜是10万元,而不是13万元;孔令军的9万元,他实际没有给我。借贾洪星款45万元、借崔文华60万元、借郭玉波95万元、借梁连胜13万元、借董树兰300万元、借戴国利25万元、借于杰267.329万元、借刘秀桥95.5万元、借刘峰240万元、借刘治新220万元、借朱亮330万元、借潘红香150万元、借张涛300万元、借齐丽敏50万元、借路亚楠500万元、借张炳君580万元、借尹静生50万元,以上共计17笔借款的出借人均系小额贷款公司。另有20笔是向亲友及员工所借。我已偿还本金1453万元、利息1482.3万元,另用部分房地产及车辆顶抵了部分借款。
3、证人潘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昨天(尹云亮投案那天)尹云亮将公司的借款明细和他的一个手包及两枚公章交给我保管了,我今天给带来了。借款明细的名称是尹氏集团外债一览表,这张表已不是原始的那张,原始的那张昨天被一个叫刘新的给拿走了,尹云亮向刘新借的有钱,被刘新同时拿走的还有公司的公章。我当时将公司的借款明细表用手机拍了下来,随后我在南皮县安顺路的公司门市部里找到了这份明细表,这份表上张涛、郭玉波、门大龙、贾洪星、冠群名下的手写部分是我按着原表写上的,其他的内容和原表一致。
4、尹氏集团外债一览表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尹云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及借款情况。
5、以下是约定了利息的出借人,分别对自己借款过程所作的证言,及尹云亮对每笔借款过程所做的相应供述,并有相应的借据予以佐证。
(1)出借人贾红星证言:和尹云亮一般关系,2014年3月份借了45万元,月息3分,担保人高华替尹云亮还了45万元本金和5万元利息,尹云亮给了我5万。尹云亮称借钱数额一致,本人归还了5万本金,60万利息。
(2)出借人冷寒冰证言:和尹云亮一般朋友关系,2013年12月份借了10万元,未约定利息,本金未还,利息给了5000元。尹云亮称冷寒冰是妻子白凤菊的表哥,借钱数额一致,月息3分,本金未还,利息给了4万元。
(3)出借人崔文华证言:和尹云亮是朋友关系,2010年9月借17万、2010年12月20日30万、2011年2月20日60万、2011年9月4日50万、2013年4月23日10万、2013年5月30日50万,总计借款六笔共217万,第一笔月息2%,后来提高到月息3%,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90余万元。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月息2013年以前3分,之后月息4分,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200万元。
(4)出借人梁连胜证言:和尹云亮是亲戚关系,2014年借了20万元,后来还了7万元,打了一份13元的借条,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5000元。尹云亮称是亲戚关系,13万元借条(10万元本金加上3万元利息),实际借款10万元,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17万。
(5)出借人段文昌证言:2013年借了30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给了16万元,现在这张借条是重新确认外债时所写。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本金归还数额一致,利息给了11万元。
(6)出借人董树兰证言:2014年借了300万元,月息3%,本金归还120万元,利息给了34.1万元,预付综合费用9万元包括在这34.1万元利息中。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利息一致,预付综合费用一致,本金归还130万元,利息给了90万元。
(7)出借人戴国利证言:2013年分两次共借了25万元,月息3分,第一次预扣了4500元利息,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36000元。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20万元。
(8)出借人刘国玲证言:和尹云亮是朋友关系,自2013年起借过四笔钱,15万、10万、44万、35万,其中第二笔、第三笔打了借条,共计104万,月息1分,本金未归还,利息未给过。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月息有2分,有3分的,本金未还,利息给了10万元。
(9)出借人赵金仓证言:2012年分两次借了150000元,年息0.16‰,本金归还14万元,利息未给。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利息一致,本金归还10万元,利息给了48000元。
(10)出借人于杰证言:2014年通过朋友借了2673290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利息未给。尹云亮称借了300万元,月息3.5,本金归还多少记不清了,利息给了190万。
(11)出借人刘玉峰证言:2014年借了50万元,月息3%,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15000元。尹云亮称2014年5月份聘请刘玉峰做我公司的策划顾问,和他讲好年薪30万元,另外在沧州颐和大厦租用了两个房间作为刘玉峰的办公地点,交纳了一年的租金5万元,这5万元是刘玉峰垫付的,2014年6月我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找刘玉峰借50万,但刘玉峰提出要将他的年薪30万元及5万元房租从中扣除,只能给我15万元,我就同意了,然后和刘玉峰签订了这份50万元借款协议。月息15000元,本金未归还,利息至少支付过两三次。
(12)出借人刘秀桥证言:2014年通过朋友借了100万元,月息2分,当时扣除了45000元利息,本金归还10万元,利息给了10万元,尹云亮在花香维也纳的一处房产南皮法院判给了我,尹云亮的一辆东风本田汽车冀J×××××抵押给了我。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月息实际是5分,本金归还10万元,利息给了50万元。
(13)出借人刘峰证言:2013年以来陆续以个人名义借了240万元,利息每月每万元240元,本金归还70万元(这70万元包括尹云亮抵押给我的一辆东风本田,当时作价8万元),利息给了13万或14万元。尹云亮称2013年5月份,尹家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让我帮他借款,尹家明不认识刘峰,所以我俩商量好我做借款人,尹家明作担保人,借到的钱由尹家明使用,然后向刘峰个人借了40万元,月息6分,后到期尹家明没钱归还,我帮他还了20万元本金。2013年8月向刘峰个人借款100万元,2014年7月又借了100万元,这次是和刘峰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合同。2015年又归还本金55万元,利息给了170万元。
尹家明证言:我和尹云亮关系不错,2013年6月因我和刘峰不熟,我以我公司的名义给尹云亮公司担保从刘峰处借款40万元,实际用款人是我自己,到了2013年还了刘峰20万元,我当时将这20万元打到了尹云亮的公司账户上。
(14)出借人尹静生证言:借款50万元,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1万元。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月息8分,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50万元。
(15)出借人刘治新证言:1、2015年8月20日的证言,和尹云亮是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分两次借了220万元,本金归还了20万元,又以安顺路门市楼作价120万元抵给了我,利息给了16万元。2、2016年7月18日的证言,尹云亮用安顺路门市楼、及在王古头村的4块土地计7.06亩,作价200万元抵给我的,7.06亩土地抵了95万元(附抵债协议)。尹云亮称借款金额一致,利息每天13.4元/万元,以房及土地抵款200万元属实。
(16)出借人朱亮证言:2013年借330万元,没说有没有利息,本金归还了80万元。尹云亮称借款金额一致,月息3分3厘,本金归还100万元,利息给了100万元。
(17)出借人潘洪香证言:2013年通过朋友认识的,借了150万元,月息25000元,本金归还了60万元,利息给了5万元。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月息4分,本金归还80万元,利息给了100多万元。
(18)出借人马德胜证言:2014年借了5万元,年息1.5%,本金未归还,利息未给。尹云亮称一致。
(19)出借人张涛证言:2013年借了300万元,归还了50万元本金,之后将拖欠的250万元加上拖欠的利息写了一张280万元的借条,利息给了140万元。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本金归还了70万元,利息给了150多万元。
(20)出借人梅雪证言:2014年通过朋友认识的,借了10万元,月息2分,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2000多元。尹云亮称一致。
(21)出借人夏清分证言:2012年听朋友说尹云亮正在融资,通过朋友借了35000元,年息1.5%,本金未归还,利息未给,就是将利息给算到本金里重新写了两张借条。尹云亮称一致。
(22)出借人张法兰证言:2014年通过朋友借了6万元,月息万元每月1500元,本金未归还,利息未给。尹云亮称一致。
(23)出借人郭淑俊证言:2012年起陆续借了100万元,月息1分,本金未归还,利息24000元。尹云亮称一致。
(24)出借人王和平证言:2014年借了1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本金未归还。尹云亮称借款数额一致,月息3分,本金未归还,利息是否给过记不清了。
(25)出借人王智英证言:和尹云亮朋友关系,2013年起分三次共借了152000元,本金未归还,利息计算到本金里重新写的借条。尹云亮称借款15万元左右,借条中包括利息,本金未归还。
(26)出借人万春义证言:和尹云亮是亲戚关系,2014年起尹云亮多次找我想办法给借钱,我一共借了170万元,月息1分,这些钱都是从我亲戚那里借的,本金没归还,利息没给。尹云亮称借款60万元,其它110万元是工程款,月息5分,利息给了40万元。
(27)出借人齐立敏证言:万春义和我丈夫张永生关系不错,2014年9月份,万春义向我丈夫张永生借款50万元,利息2分5厘,当时万春义告诉我一个银行卡号,我就往这张卡汇去50万元,万春义给了我10万余元利息,本金已归还。
(28)出借人路亚楠证言:2013年通过董略借给尹云亮500万元,还了380万元本金后,重新写了一张120万元的借条,利息给了126万元。尹云亮称从董略处借款共715万,其中第一笔200万元是和董略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第二笔借了500万元,第三笔借了15万元,出借人当时没有填写,月息都是3分,共归还本金700元,利息给了多少记不清了。
(29)出借人张炳君证言:2013年5月我以个人名义分三次共借给尹云亮580万元,本金未归还,利息给了80万元。当时合同是一式两份,我和他分别持有一份,两份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没有以公司名义签订,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其中100万孔令军作担保,400万高希来和高华作的担保。尹云亮称:我最初与张炳君并不认识,这580万元是我从民益小额贷款公司借的,当时签订合同时三份借款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合同的贷款人乙方都是填写好的,写的民益小额贷款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担保人孔令军、高华、高希来作为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另一份合同贷款人名称和借款数额均没有填写,但我也签了名字,现在出示的这三份写有贷款人张炳君名字的合同应该就是当时没有填写完全的那三份合同。本金归还了20万元,利息给了100万元。
高希来证言:2013年5月份尹云亮让我给他担保到南皮县民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0万元,公司的职员拿出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让我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名字,同时也让高华签了名字,当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没有该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没有盖章记不清了。
孔令军证言:2013年8月,尹云亮让我给他担保在南皮县民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我在担保合同签上名字后就走了,担保合同上当时没有出借人的公章和签字。
(30)出借人韩振中证言:借给尹云亮5万元,尹云亮说给我利息,具体按照多少比例给我利息没说,本金利息均未给过。尹云亮供述一致。
(31)证人曹某的证言,2014年7月份,我以40万元购买了尹志远(尹云亮之子)在花香维也纳5号楼3单元202室住宅楼一套,2015年刘秀桥起诉尹云亮、尹志远要求偿还借款,将该楼判给了刘秀桥,后我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又将该楼判给了我,我补给了刘秀桥3万元(附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6、以下是被告人尹云亮的6名亲友,分别对自己借款过程所作的证言,及尹云亮所做的相应供述。
(1)出借人郭拥军80万(亲家)、陈希荣3万(公司职员欧海堂公公)、王文成15万(姐夫)、孔令军9万(盟兄弟)、赵君强30万(朋友关系)证实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实际也未给过利息。
(2)出借人李德香证言:我和尹云亮没有经济往来,很早就认识,当时谈没谈利息的事情我记不清了,我看他可怜,所以就答应借给他钱,本金利息均未给过。尹云亮称关系很好,她听说我公司资金出问题,问我是否需要用钱,我就对她讲需要用钱,她就给我拿了7万元现金,我给她写了一份借条。
7、被告人尹云亮称通过石玉良向郭玉波借款100万元,月息5分,实际转账95万元,预扣了一个月利息,本金还了25万元,利息给了23.1万元。无出借人郭玉波的陈述,也没有借据佐证。
8、被告人尹云亮称,借谢德兴100万元,月息4分,本金未归还,利息未给,无出借人谢德兴的陈述,也没有借据佐证。
9、尹云亮及家人名下的公司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尹家云亮香油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宝森商贸有限公司、沧州浩森投资咨询公司、沧州一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上述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10、尹云亮、白凤菊、尹志远、郭晓彤、尹平以及河北尹氏香油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尹家香油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宝森商贸有限公司、沧州浩森投资咨询公司、沧州一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及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往来交易明细,证明借款通过银行转入及支出情况。
11、归案说明,证明2015年6月19日尹云亮来南皮县公安局投案。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尹云亮出生于1972年3月29日。
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云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的资金3759.529万元,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云亮所借郭玉波95万元、谢德兴100万元,因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出借人的陈述,也无借据证明,故不应认定为非法集资;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有20笔是向亲友及员工所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因被告人募集郭拥军80万元、陈希荣3万元、孔令军9万元、赵君强30万元、王文成15万元、李德香7万元,双方均未约定利息,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对其他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有17笔借款的出借人系小额贷款公司,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因上述17名投资人均陈述所借款项系自有资金,且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被告人书写的借据,均为投资人个人名义,被告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向小额贷款公司所借,故不予采信;被告人主张借万春义为60万元,而非170万元、借刘玉峰15万元,不是50万元、借梁连胜是10万元,而不是13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尹云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云亮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云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尹云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59.52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于出借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志杰审判员 鲍培智审判员 刘汉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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