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茂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35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茂元,男,1957年7月9日生,河北省临西县人,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捕前住临西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3日被逮捕。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茂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吸收存款户诉讼代表人田继武、师百军出庭,被告人田茂元及其辩护人刘燕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茂元经丛秀红(另案处理)介绍,自2013年9月份开始为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拉存款。至2014年9月,共计拉存款58户1725394元。每万元田茂元提取900元的提成,每年给存款户600元的利息。2014年9月份以后,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法偿付客户本金及利息。田茂元用自己所得提成款偿付自己所拉的部分客户的利息和本金。田茂元所拉的存款,仍有150余万元客户资金未能偿付。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等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田茂元为了挣取佣金,为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茂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提出其原来是信用社信贷员。把村民的存款都直接交给丛秀红,师小华的一笔10万元,是经其介绍通过银行转给丛秀红了。没有未经本人同意把钱存到合作社的情况。其得到劳务费14万多,向村民退了24万多元。剩余的钱愿意还,但经济条件达不到。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茂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田茂元不明真相,贪图蝇头小利,帮助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后将获取的14万余元如数全部退还被害人,并且还借款10万元进行退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办王献红等人的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茂元没有前科,属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田茂元认罪悔罪,尽力退赔以及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和被告人家庭特别困难,儿女皆因此案发生婚姻变故,妻子又患上癌症的特殊情况,建议对其判处缓刑,便于被告人早日出狱,向王献红等人追讨欠款,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茂元经丛秀红(另案处理)介绍,自2013年9月开始在临西县后张八村为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吸收存款。存款一万元存款户每年可得利息600元,田茂元可以获得提成900元。2014年9月以后,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法偿付客户本金及利息。根据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方的相关证据,认定至2014年9月,田茂元共计吸收57人存款173.065万元。田茂元用自己所得提成款偿付部分客户的资金24.73万元。仍有148.335万元,未能偿付。
具体吸收及退还数额为:1、马计平四笔存款6.5万元,已偿付5.5万元,未偿付1万元;2、师如杰存款2万元,未偿付;3、师如友存款3万元,未偿付;4、兴连荣两笔存款5.1606万元,已偿付0.27万元,未偿付4.8906万元;5、兴连启存款0.5万元,未偿付;6、兴百亮存款1.3万元,未偿付;7、兴连立两笔存款2.9万元,未偿付;8、王玉芬两笔存款1.6万元,未偿付;9、师百科两笔存款1.83万元,已偿付0.83万元,未偿付1万元;10、兴百忠存款2万元,未偿付;11、王俊霞存款1万元,未偿付;12、兴卫芳存款1万元,未偿付;13、陈书敏存款1万元,未偿付;14、高玉成存款1万元,未偿付;15、师百顺存款1万元,未偿付;16、兴庆兰四笔存款4万元,已偿付0.1万元,未偿付3.9万元;17、兴连团存款1.5万元,未偿付;18、兴百海(兴佰海)四笔存款7.1万元,未偿付;19、李秀蕊两笔存款2万元,偿付1万元,未偿付1万元;20、兴百柱三笔存款2.6万元,未偿付;21、兴连廷三笔存款5.5万元,未偿付;22、兴连礼存款0.5万元,未偿付;23、兴连申三笔存款5.5万元,已偿付1.5万元,未偿付4万元;24、兴百银两笔存款2.3万元,未偿付;25、李兰芹两笔存款0.7万元,未偿付;26、师如河七笔存款6.5万元,未偿付;27、张秋会三笔存款3.3万元,已偿付0.8万元,未偿付2.5万元;28、江永华(姜永华)存款1万元,未偿付;29、梁秀风三笔存款4万元,未偿付;30、朱桂芳存款0.6万元,未偿付;31、田茂利存款1.1万元,未偿付;32、韩桂兰存款1万元,未偿付;33、朱桂华存款3万元,未偿付;34、兴连瑞两笔存款2.5万元,未偿付;35、杨怀群存款0.6万元,未偿付;36、蒋小霞存款3万元,未偿付;37、师百奇两笔存款6万元,已偿付4万元,未偿付2万元;38、张金香存款2万元,未偿付;39、田计双存款2.06万元,未偿付;40、兴小兰存款1.7万元,未偿付;41、师小华五笔存款47.2844万元,未偿付;42、王桂兰两笔存款1万元,未偿付;43、兴连英存款0.3万元,未偿付;44、兴百计存款1万元,未偿付;45、王书俊存款0.5万元,偿付0.2万元,未偿付0.3万元;46、师如全存款2万元,未偿付;47、田继奎两笔存款3万元,未偿付;48、师百芹两笔存款4万元,未偿付;49、师百万存款1万元,未偿付;50、罗广友存款0.6万元,未偿付;51、王树菊存款1万元,已偿付;52、兴粉兰存款1.9万元,已偿付;53、田亚军存款0.1万元,已偿付;54、张艳存款5.6万元,已偿付;55、田春峰两笔存款0.9万元,已偿付;56、田秀荣存款0.8万元,已偿付;57、马金凤存款0.23万元,已偿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提取田茂元合作社存款凭证(经办人留存)和存款人提交的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存款人留存);
2、被告人田茂元自书吸收存款人员和数额名单;
3、田茂元还款证据:田茂元及辩护人提交的返还村民资金后收回的存款凭证和其他书面还款证明;
4、公安机关统计制作的田茂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
(二)被吸收存款人陈述:
1、兴连廷陈述,2013年11月20日,其1万元存款到期,存到了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田茂元给了一张凭证,存期一年。当时其还将打工和卖粮食的钱4万元也存到那里,存期三年。2014年3月15日,又通过田茂元存了5千元,存期一年。这些钱本金和利息都没能支取;
2、张秋会陈述,一共通过田茂元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了3.3万元。其中2013年存的8千元到期后把本金转存到了邢台银行。2014年存的2.5万元,没能支取本金和利息;
3、张桂玲在公安机关陈述,以前都是通过田茂元存款。2014年3月3日存1万元,4月21日存1万元,9月5日存1万元。都是丈夫兴庆兰的名字。田茂元给的都是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凭证。当庭又出示第四张存单,证明实际存款4万元;
4、兴百海陈述,田茂元说他女儿小丽上班的合作社存款利息高点。其通过田茂元分四次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了7.1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6千元(票上写的是“兴佰海”),2月5日5千元,3月7日5万元,4月21日1万元。没能领取本金和利息;
5、师如杰陈述,2014年9月其2万元存款到期,其让田茂元先去出来备用。但是,10月份田茂元给了其一张转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凭证;
6、师如友陈述,田茂元说利息比银行高。其通过田茂元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三笔。2013年12月14日1.7万元。2013年12月23日5千元。2014年7月11日8千元。没能支取本金和利息;
7、兴卫芳陈述,田茂元是吕寨信用社的代办员。2014年2月10日以丈夫姜永华的名义存了1万元(存单上错写成江永华)。2014年7月28日以其的名义存了1万元。钱都交给了田茂元,不知怎么他把这钱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了。没能支取本金和利息;
8、师小华陈述,2014年通过田茂元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五次。2月8日存11245元。2月13日存197369元。2月23日存一个38000元和一个126230元。3月27日存10万元。田茂元私自把钱从信用社转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没能支取本金和利息;
9、兴连英陈述,2014年5月份,其给田茂元3千元让他帮着存起来。后来听说他那出事了,拿存单给别人看才知道田茂元给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取不了钱了;
10、师如河、李秀蕊夫妇陈述,田茂元是信用社信贷员。其家一直通过田茂元在信用社存款。总共存了7.5万元。2013年底,存款陆续到期,就让田茂元给重新换单存上。过了2014年元旦,田茂元给的新存款单上写的都是“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单也变成黄色的了。田茂元说保险没事,他闺女就在里面上班。以师如河名义存的是6.5万元,以李秀蕊名字存的是1万元;
11、梁秀风陈述,2013年12月6日,其以丈夫师如全的名义存了2万元,见到凭证,其才知道存到了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2014年2月10日,其以自己的名义给田茂元2万元,2月23日给田茂元1万元,2月27日给田茂元1万元。田茂元都给开了凭证;
12、师百顺陈述,田茂元说有钱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利息高,他闺女在里面当会计。2013年9月,其就取了1万元给他。2014年9月转存。没多久就取不出钱来了;
13、师百科陈述,2014年7月,田茂元劝其把钱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说给6厘的利息,他闺女在里面工作,绝对保险。其就交给他1万元。田茂元给了一张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单。后来没能支取本金和利息;
14、兴百忠陈述,之前都在田茂元那存钱,他给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的存单。2014年6月,田茂元劝其把钱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说给6厘的利息,和存信用社是一样的。其就把2万元邮政储蓄存单给他,换成了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单。后来没能支取;
15、兴百柱陈述,田茂元干信用社代办员。通过他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三次。2013年12月存了6千元。2014年3月存了1.4万元和6千元。本息都没拿回来;
16、师百奇陈述,2014年2月,其让田茂元帮着存2万元钱。田茂元说存到他闺女上班的地方。给了一张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票。后来本金和利息没能取回;
17、兴百亮陈述,2014年7月,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3000元到期,让田茂元给重新转存了。田茂元出事后,拿存单给别人看才知道他给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
18、兴连申陈述,之前在田茂元那存款都能取。2013年10月存他那1.5万元,2014年3月存他那2万元,6月在他那存了2万元。都给了存款的票;
19、兴连礼陈述,2014年3月,把其5千元存到了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给的黄色的单子;
20、田继奎陈述,田茂元劝其把钱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其就交给他3万元,给了两张黄色的单子(1万元和2万元的)。后来联系不上他了,没能支取本息;
21、王书俊陈述,其一直通过田茂元存着5千元,到期后支取利息再存本金,都是给的白色的单子。2014年5月,田茂元劝其往利息高的地方存,给了一张黄色的单子,上面写着“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过了一阵,其需要用钱,田茂元说暂时取不出来,先给了其2千元;
22、兴连瑞陈述,2014年2月18日和24日,其让田茂元帮着分别把2万元和5千元存到农村信用社。田茂元给了两张存款单。其不识字,后来听说田茂元那取不出钱来,才知道他把钱给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了;
23、田计双陈述,2014年2月,其存款4万元到期后,又在田茂元那里存起来。以妻子张金香的名字存了2万元,以其的名字存了20600元。钱没取出来田茂元就跑了;
24、韩桂兰陈述,田茂元家有个信用社代办点,其1万元在他那存着有10年了。后来他给了一张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单。田茂元出事后,再没支取过本金和利息;
25、王俊霞陈述,2014年7月,其让田茂元帮着把1万元存起来。田茂元给了一张黄色的票,上面写着“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领取过本金和利息;
26、兴百计陈述,田茂元说别往信用社存钱了,他闺女上班的那儿利息高。其就通过田茂元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两次。其中6千元是以妻子杨怀群的名字存的,1万元是以其的名字存的。都没能领取本金和利息;
27、李兰芹陈述,2014年1月13日,通过田茂元把7千元钱分两笔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田茂元说他家小丽在那上班。没能领取本金和利息;
28、兴连启陈述,2014年7月,其通过田茂元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存了5千元。后来钱取不出来了;
29、杨凤霞陈述,其不识字,在田茂元那里存取款方便。2014年1月和7月份,分别以丈夫兴连立的名字存了1.7万元和1.2万元。后来听说出事了,找人看存单才知道田茂元把钱给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取不出来了;
30、兴小兰陈述,2014年3月,其找到田茂元让他给存1.7万元。田茂元也没说存到哪里,第二天给了一张黄色的存单。后来田茂元那取不出钱了,还领着去上访过;
31、陈书敏陈述,2014年6月,其让田茂元给存1万元钱。田茂元给了一张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单。听说田茂元出事了就去找他。田茂元说让把存单保存好;
32、蒋小霞陈述,其拿农村信用社的3万元存单让田茂元给转存。2014年2月,田茂元给其一张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单。田茂元说这存单利息高,他闺女田秀丽在合作社上班,出不了事。后来没有把本金返还给其;
33、高玉成陈述,田茂元是信用社代办员。2014年9月,其到田茂元超市取1万元的存款单。田茂元给了一张合作社的存单,说这存单利息高,他闺女田秀丽在那上班,出不了事。2015年2月份就见不着他了;
34、王玉芬陈述,之前都是通过田茂元把钱存到吕寨信用社。2013年存6千元,田茂元给了一张黄色的存单。2014年7月,又给田茂元存了1万元。都没能支取;
35、田茂利陈述,2014年2月,其让田茂元给存钱1.1万元。后来才知道他把钱存到了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不出来了;
36、朱桂华陈述,2014年2月,其去田茂元处存钱3万元。田茂元说每万元一年600元利息。最后本金也没有取回;
37、朱桂芳陈述,让妹妹朱桂华捎过去存到田茂元处6千元。朱桂华给拿来一张存单。后来钱取不出来了;
38、罗广友陈述,2014年6月份存到田茂元那儿6千元,给的是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单子。没取出现金来;
39、张秀华陈述,2014年6月17日,以丈夫师百万的名字存到田茂元那儿1万元,给的是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单子。没取出本金和利息来;
40、兴连荣陈述,2013年11月,其在吕寨信用社的3万元存款到期,让田茂元帮着续存。当月又在他那里存了2万元。2014年11月,3万元的存款到期。田茂元先是说他亲戚住院用几天,后又说钱没取出来。给了其2万元和3万元的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款单各一张。其说这不是银行的。田茂元还说其看的是反面;
41、师百芹陈述,2013年9月18日,其在吕寨农村信用社的3万元存款到期,让田茂元转存。当年10月27日,又让他存了1万元。拿到存单才知道田茂元给存到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了。现在想取钱,找不到田茂元了;
(三)供述和证言:
1、被告人田茂元供述,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其经丛秀红介绍,帮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50余户,17多万元。丛秀红负责合作社具体管理业务。储户把现金给其,丛秀红再去其家拿,也有个别情况向丛秀红农行卡汇钱或者到临西县锦绣种植合作社存钱。每帮合作社吸收一万元(存期一年),给其好处提成9%,给存款户年利息6%。共计支付本金和利息24万多元,大约146万多元没有归还存款户。得到14万余元提成,都支付给到期或提前支取的储户了;
2、丛秀红证明,其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期间,田茂元等人给合作社拉存款。合作社的存款利息是1分5,给信贷员9厘,给储户6厘。有时他们拿着现金来,合作社的会计给他们存单。有时给其打电话去拿。有时转到其临西县邮储银行的卡上。田茂元通过其在锦绣合作社存了100多万元;
3、田秀丽证明,其系田茂元的女儿,经丛秀红介绍,2014年8月至12月在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主要负责打印存款单据和室内卫生;
4、王献红证明,其2014年3月29日从赵首勇手中接手经营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临西县的钱都给河北万众集团使用了。其支付临西县的吸收资金人本金和利息共42万元左右,其中给信贷员田茂元2万元左右;
(四)被告人田茂元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茂元为临西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田茂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部分退还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非法吸收的剩余资金应当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茂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茂元就非法吸收的存款148.335万元向存款人进行退赔。(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书斌审判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向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