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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素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36
核心提示: 吕素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吕素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22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素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素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王增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吕素霞在临城县东镇镇东镇村经营三地合作社业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营期间共向24户群众吸收资金314870元,返还红利10629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4241元。吕素霞于2015年12月6日到临城县公安局东镇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素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素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素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意见,其认为殷志强实际集资款应为38100元,单和平实际为6000元,刘孟环实际集资为68100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殷志强、单和平、刘孟环的集资款有误,其实际集资款应分别为38100元、6000元、68100元,总共非法吸收集资款应为312770,实际损失为302141元。2、吕素霞应为单位犯罪。3、被告人吕素霞系初犯,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认罪态度较好,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吕素霞在临城县东镇镇东镇村经营三地合作社业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向24户吸收资金312770元,返还红利10629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141元。吕素霞于2015年12月6日到临城县公安局东镇派出所投案,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发、立、破案过程。

2、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吕素霞个人身份情况及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3、自首证明,证实吕素霞于2015年12月6日到临城县公安局东镇派出所投案。

4、证人吕某的证言,吕素霞是我的姐姐。吕素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入的三地合作社)收的钱交到我手里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是她收的钱都交给了我。当时都是在本子上记录着,但现在早已扔掉了。

5、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集资人员登记表、临城县公安局东镇派出所出具的吸纳资金一览表,证实被告人吕素霞在临城县东镇镇东镇村经营三地合作社业务,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共向24户吸收资金312770元,返还红利10629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141元。其中殷志强自述材料证实其向东镇村吕素霞共缴纳现金38100元;单和平自述材料证实其向东镇村吕素霞共缴纳现金6000元;刘孟环笔录、集资人员登记表证实其向东镇村吕素霞共缴纳现金68100元。

6、辩护人提交的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书,证实吕素霞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7、被告人吕素霞的供述与上述事实证据可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素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277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2141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吸收数额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误,应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指控殷志强、单和平、刘孟环的集资款有误,其实际集资款应分别为38100元、6000元、68100元,总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为312770,实际损失为302141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吕素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素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已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素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素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2141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银平审判员  郭世荣人民陪审员  陈素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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