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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53
核心提示: 张素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素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沙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8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素梅,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素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素梅等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素梅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群众进行宣传,许诺每月给付群众1%、1.5%、5%不等的高息,非法吸收群众资金137万元,用于投资其他公司获取利息差。期间张素梅已支付群众利息共计4.845万元,现吸收群众资金尚有133.155万元未退还群众。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素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素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素梅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沙河市杜一村向周边村民宣传存款可获得高利息,非法吸收19人存款共计134万元,期间张素梅已以利息形式退还4.695万元。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素梅在秦皇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给张素梅介绍过投资理财的事情。后得知张素梅吸收群众的存款存到北京成吉大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吉大易公司)和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发公司)了。存款合同以快件形式发到其百货门市上,其通知张素梅来领。

2、证人纪某1、郭某、刘某1、张某2、刘某2、张某3、黄某、张某4、纪某2、董某1的、陈某、周某、张某5、董某2的证言,证明张素梅称在她那存钱可以获得高息,安全有保障,其中纪某1于2014年9月21日交给张素梅28万元,收到1.26万元利息;郭某于2014年11月20日交给张素梅2万元;刘某1于2014年9月14日交给张素梅10万元,收到0.3万元利息;张某2于2014年10月30日交给张素梅13万元,2014年11月5日交给张素梅1万元,收到0.41万元利息;刘某2妻子刘丽霞于2014年9月14日交给张素梅8万元,收到0.36万元利息;张某3于2014年9月18日交给张素梅12万元,收到0.54万元利息;黄某于2014年12月5日交给张素梅4万元,收到0.18万元利息;张某4于2014年9月7日交给张素梅5万元,收到0.225万元利息;纪某2于2014年11月1日交给张素梅3万元,2015年1月1日交给张素梅3万元,收到0.27万元利息。其子纪路喜于2014年11月17日交给张素梅3万元,收到0.09万元利息;董某1的于2014年9月13日交给张素梅5万元,收到0.15万元利息;陈某于2014年10月14日交给张素梅5万元,2014年10月27日交给张素梅5万元,收到0.21万元利息;周某于2014年10月21日交给张素梅5万元;张某5于2014年10月28日交给张素梅6万元,收到0.18万元利息;董某2的于2014年9月30日交给张素梅6万元,收到0.27万元利息。

3、证人焦某证言,证明在其母亲张素梅的介绍下,其于2014年10月4日存入源发公司3万元,2014年11月4日存入源发公司1万元,收到0.15万元利息。

4、证人姚某证言,证明其系成吉大易公司法人代表,其公司因北京通州星湖养老基地项目吸收公众的存款。

5、集资人员登记表、自述材料、股金凭条、身份证、张素梅吸收资金统计表,证明黄锁桂于2014年10月29日交给张素梅1万元,2014年12月28日交给张素梅1万元;赵刚风于2015年1月1日交给张素梅1万元;周彩枝于2014年11月5日交给张素梅2万元;纪书其于2014年9月12日通过张素梅向成吉大易公司存入5万元,获得利息0.25万元以及其他各集资参与人集资、获利情况。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素梅、焦某、焦贝账户明细清单,证明张素梅、焦某、焦贝资金往来情况。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纪书其、张某1账户明细清单,证明焦贝与张某1、乔继、姚某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8、成吉大易星湖养老产业基金投资协议、锦北凯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书,证明张素梅以其自己、其子焦贝的名义就星湖养老产业基金投资与成吉大易公司姚某签署协议及与河北锦北凯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纪书其通过张素梅向成吉大易公司存入5万元。

9、沙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市场经济中队证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证明源发公司经理乔继未找到、成吉大易公司现被立案侦查,成吉大易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诉机关移送起诉。

10、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素梅在秦皇岛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及羁押情况。

1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素梅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张素梅供述,证明其自2014年开始吸收公众的存款,收钱后给群众开一张股金凭条、签上自己的名字,盖上自己的手章,加上女儿焦某的钱,共计吸收137万。吸收来的款项都存到成吉大易公司和源发公司了。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相一致,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对于公诉机对关被告人张素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万元,支付群众利息4.845万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张素梅供述、证人焦某证言、张素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统计表相互印证,证明指控数额中包含张素梅女儿焦某的3万元,该3万元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素梅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34万元。集资参与人证言可证实,张素梅以利息形式退还数额为4.695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素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素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素梅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素梅应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相应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素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素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彩霞审判员  李静人民陪审员  霍亚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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