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鸡泽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信,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鸡泽县小寨镇李贯庄村人。2015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5年8月31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鸡泽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15日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信及辩护人徐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信曾经是鸡泽县小寨信用社李贯庄村信贷员,小寨信用社于2006年1月9日撤销小寨信用社李贯庄村信用代办站。后被告人李永信在已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吸收鸡泽县李贯庄村、马贯庄村、张贯庄村、孟贯庄村144名群众存款共计3111949元人民币,同时给存款群众出具上面印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的白条,该白条上有李永信个人手章和“凭证管理专用章第一责任人李永信”签章。后李永信将非法吸收的群众存款以个人名义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了1076480.86元;以个人名义在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了822550元;以个人名义在英大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了35716.33元;以个人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以妻子孟素菊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以个人名义存于邯郸市永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万元;以妻子孟素菊名义存于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万元。后被告人李永信按照群众存款金额的20%比例及其他形式偿还群众677081.8元,尚有300120.01元资金去向不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按有李永信手章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退还存款群众签名单、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英大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记录、小寨信用社公告、抓获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永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永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提出给集资群众李某3的实际退款额为51800元;李廷臣的实际退款额为9600元。
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李永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构成自首,且有积极还款情节,相对于那些接受被告人存款不归还的单位和个人来说,被告人也是受害者,被告人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信曾经任鸡泽县小寨信用社李贯庄村信贷员,小寨信用社于2006年1月9日撤销小寨信用社李贯庄村信用代办站。后被告人李永信在已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吸收鸡泽县李贯庄村、马贯庄村、张贯庄村、孟贯庄村144名群众存款共计3111949元人民币,同时给存款群众出具上面印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的白条,该白条上有李永信个人手章和“凭证管理专用章第一责任人李永信”签章。后李永信将非法吸收的群众存款以个人名义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了1076480.86元;以个人名义在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了822550元;以个人名义在英大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了35716.33元;以个人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以妻子孟素菊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以个人名义存于邯郸市永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万元;以妻子孟素菊名义存于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永信给集资群众李某3的实际退款额为16800元,其中有5000元退款在报案时未登记;给李廷臣的实际退款额为9600元,其中有5000元退款在报案时未登记。被告人李永信按照群众存款金额的20%比例及其他形式退还群众687081.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永信供述,我以前是小寨信用社李贯庒村信贷员,后来在2006年代办站取消了,但还是有群众到我这儿存款。他们到我家里给钱时我给他们开一个印有“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的单据,大部分情况都是我拿着存款群众的钱以老百姓的名义到银行存起来,然后我再拿着银行给的单子给了老百姓,老百姓把我之前给他们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再给了我,还有个别的情况是老百姓嫌再换单子麻烦,我就直接拿着老百姓的钱到银行以我个人的名义存到我的账户上,这样持续到2010年。从2010年开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好多老百姓都嫌换单子麻烦,所以老百姓到我家存钱时我就问了老百姓,是否换单子,如果换我就以老百姓的名义存到银行,如果老百姓不要求换,我就以我个人的名义存到我的账户上,这样一直持续到2014年年底,大部分老百姓都没有要求换单子,所以我都存到我个人账户上了。我一共吸收110多名老百姓存款3114649元,这个数据是我手里底联汇总来的,具体数额以存款群众手里单据为准。我带领文艺队敲锣打鼓在李贯庄村、马贯庄村和张贯庄村往个户发宣传单进行宣传,宣传时给群众说来我这儿存钱,安全、保险,存取钱方便,随时存随时取,有时群众打电话说存钱,我就去存款群众家里拿存款。我从2014年4月份开始将老百姓钱用于个人投资,具体数记不清了,我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两个期货公司炒期货亏损了;我以我自己的名义存到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另外我还以自己的名义在永辉合作社存了13万元;记不清是我的名义还是我妻子孟素菊的名义在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存了1万;记不清是我的名义还是我妻子孟素菊的名义在鸡泽县宣银中药材合作社存了1万。这些存款也都是从老百姓手里吸收的,这些存款都有单据为证。2015年春节前按20%的比例偿还了集资群众,这部分资金大概有60多万,具体数记不清了,还有一部分大概39000多块钱,具体数记不清了,都退给老百姓了,这些有收回来的存单为证。剩余的钱款,我平常做棉花生意赔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钱我用于给存款户发礼品了,另外还有我家里花销了一部分,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
2、证人郭某1、郭某2、乔某1、李某1、李某2、段某、乔某2、高某1、乔某3、郭某3、方某1、乔某4、郭某4、乔某5、乔某6、乔某7、乔某8、乔某9、方某2、乔某10、乔某11、方某3、裴某、康某1、乔某12、高某2、乔某13、乔某14、孟某1、乔某15、乔某16、乔某17、康某2、刘某1、乔某18、李某3、李某4、袁某、赵某1、李某5、李某6、田某1、刘某2、李某7、乔某19、赵某2、郭某5、史某1、王某1、王某2、李某8、代某1、李某9、郭某6、霍某、史某2、李建立、李某10、孟某2、李某11、赵某3、李某12、李某13、丁某、李某14、李某15、王某3、张某1、张某2、武某1、武某2、武某3、武某4、张某3、郭某7、张某4、武某5、武某6、康某3、孟某3、张某5、武某7、康某4、卢某1、赵某4、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方某4、李某16、刘某3、李某1乔某20、李某18、孟某4、李某19、王某4、李某20、李某21、王某5、王某6、王某7、乔某21、乔某22、乔某23、乔某24、郭某8、李某22、代某2、张某10、卢某2、张某11、卢某3、李某23、武某8、李某24、李建民等证言证实,他们都在李贯庄村李永信处存了钱,现在取不出来了,李永信在李贯庄村当信贷员有十来年了,在李永信那儿存钱支取方便,所以在他那儿存钱。并提供了盖有“凭证管理专用章第一责任人李永信”及李永信手章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白条及李永信印制的“农村信用社贯庄助农取款点宣传”单。在2014年农历年底的时候,李永信按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退了部分存款。
3、证人李某25、李某26及提供的票据证实,李永信把钱退给老百姓时,老百姓交回存款单据、收据白条,这些单据、白条涉及金额一共44740元;存于河北钇上、鸡泽宣银和永辉合作社凭证5张共计15万元。
4、李永信提供的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意向金凭单和偿还群众资金清单证实,李永信以个人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李永信偿还群众(有群众按手印、签字)金额608681.8元;
5、证人李某27证言证实,我父亲李某3在李永信处有存款,总共有两笔,一笔是40000元,另一笔是19000元。这两笔钱都是我父亲李某3存到李永信那儿了,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我父亲给我说,其中一笔40000元的存款,当时进油需要钱,手里钱不够,就从李永信那儿支取了5000元钱(支取时间我父亲记不清了),这张40000元钱存款实际还欠我家35000元(除去利息)。我父亲年龄大了,记性不好,在之前报案时忘了说支取5000元的情况。
6、证人田某2证言证实,我丈夫李廷臣在李永信处有存款,总共有5笔合计23000元,都是以我丈夫李廷臣名义存的。后来,在我们村委会按照存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给了我家4600元钱。在2015年4月份,我儿媳精神失常治病需要钱,就从村支书李义民处支取5000元钱,李义民说这是李永信的钱。当时我还给李义民打了一张证明,我还签字、按手印了。因为这钱是我支取的,我没有告诉我儿子李某5,李某5根本就不知道支取5000元的事,所是他来公安局报案时没有给公安机关说。
7、证人李某28证言证实,我是邯郸市永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鸡泽县群众在永辉合作社存放过钱,有存有取的,具体有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就知道现在还欠鸡泽县老百姓2000万元左右的钱,具体数额以老百姓手中的存单为准。永辉合作社给存款群众年息4厘至6厘不等,具体以存款群众的存单上显示的为准。我们给群众和信贷员讲永辉合作社是河北省以及邯郸市的龙头企业、国家现在又支持农业,永辉合作社可以存放钱,群众有钱可以存在永辉合作社,风险也小,后来我们就通过鸡泽县各村的信贷员吸收群众资金了。我吸收的资金,投到刘马昌村的种植基地900万元左右,给我们村的李汇田150万元入股上海熙澜诺服饰有限公司,占5%的股份,剩下的都付鸡泽存款群众的利息和信贷员的奖金、手续费了。
8、证人王某8证言证实,我是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实际经营人,宣银合作社在小寨镇马贯庄村设立分社,分社负责人是善堡村的焦运国,负责在小寨镇贯庄那一片向群众集资。集资前都是焦运国来宣银合作社领取宣银合作社的空白单据,宣银合作社业务章也在贯庄分社使用,都是焦运国给集资群众出具宣银合作社的单据,并在单据上签章后给了群众。焦运国把群众存钱的总数给我,我就给焦运国打个条,存款人的名单我这儿没有,焦运国收到存款群众的钱后给群众开具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据,并在单据上盖上宣银合作社公章。
9、李永信提供的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交易结算单,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提供的李永信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投资者开户申请表、银期资料单、交易结算单等证实,李永信2011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14日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1076480.86元。
10、李永信提供的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至2014年11月30日交易结算单,中信建投期货郑州营业部提供的银行转账账户信息、投资者信息、交易结算单、成交记录等证实,李永信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9月14日在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822550元;
11、英大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提供的客户开户登记表、客户账单资金清单、撤户申请等证实,李永信在英大期货有限公司2011年5月13日至2014年6月4日炒期货亏损35716.33元。
12、小寨信用社2006年1月9日公告证实,小寨信用社李贯庄信用代办站因业务需要,于2006年1月9日撤并到小寨信用社,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请到小寨信用社。
13、鸡泽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河北省邯郸市永辉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5年6月9日被该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28被曲周县公安局在押;刘春光(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分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该局立案侦查;另外关于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该队未接到受害群众报案。
14、鸡泽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卷宗内武现军与武某5系同一人,武志光与武治光系同一人。
侦查人员多次找王香菊、李改民、孟庆运,均未找到上述三人,不能询问,故上述三人存款数额未作认定。
15、李永信吸收群众资金明细表证实,李永信吸收144名群众存款共计3111949元,已偿还金额677081.8元。
16、鸡泽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31日22时许,李永信到鸡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17、鸡泽县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永信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李永信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练习过法轮功等其他邪教,无违法违纪行为,现实表现一般。
18、鸡泽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永信和孟素菊二人未在该局进行房产登记。
19、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鸡公(经侦)补侦字〔2016〕011号补充侦查报告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永信以自己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以其妻子孟素菊名义存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经查未兑付利息,因刘春光在逃,资金去向不明;被告人李永信存于邯郸市永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万元,经查利息未兑付,资金去向投资鸡泽县刘马昌村种植基地和外地;被告人李永信存于鸡泽县宣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万元,经查未付利息,资金投资到邯郸市宏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没有发现被告人李永信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经对李永信儿子李某25、李赛飞名下全部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其他财产。
20、鸡泽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永信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3111949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永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退还部分资金,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永信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永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郝树楷审判员 丁利民人民陪审员 李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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