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书
广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2刑初51号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系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金东村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珍珍、尚志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文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姬文山(已判)与石小虎(另案)共同注册成立了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佑公司),并由姬文山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份光佑公司加盟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汇元公司),在未获得有关部门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进行宣传,采取“置押销售”的方式,承诺高额利息(现金或黄金饰品),并出具今朝汇元珠宝销售置押专用票的运行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自2014年2月至8月光佑公司累计为今朝汇元公司非法吸收存款4728969元,其中,李某某累计为其吸收存款177万余元,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提成。光佑公司所吸收款项中除5%留存外,其他均由姬文山账户转至今朝汇元珠宝锦州总部。2015年6月6日和6月21日,姬文山家属分别交予李某某35万元、10万元,由其负责退还给集资人。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也是受害人,光佑公司一分钱的提成也没给其,其主要是和郭某联系,钱都是通过郭某转走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是在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的,也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应属自首。公诉人提到的好处费和提成,被告人没有实际取得,公诉机关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本案中,李某某所起作用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姬文山(已判)与石小虎(另案)共同注册成立了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佑公司),并由姬文山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份光佑公司加盟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汇元公司),在未获得有关部门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进行宣传,采取“置押销售”的方式,承诺高额利息(现金或黄金饰品),并出具今朝汇元珠宝销售置押专用票的运行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自2014年2月至8月光佑公司累计为今朝汇元公司非法吸收存款4728969元,其中,李某某累计为其吸收存款177万余元。2015年6月6日和6月21日,姬文山家属分别交予李某某35万元、10万元,由其负责退还给集资人。
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在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任会计。刚到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时候,石小虎让到各个村去找信贷员。石小虎给信贷员谈他是卖黄金的,总部在北京,全国有300多家连锁店,让信贷员找存款户,往金店存(质押)一万元存一年,可以先给价值2500元的黄金,如果不要黄金,到期后按质押一万元2500元的利息的比例连本带息返还给客户。金店给信贷员出这么多钱,至于信贷员给客户再出多少,那是信贷员给客户谈的。后来其给石小虎介绍认识了金安村的李某某和北盐池的李自珍,他们两个人就成了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代办员了。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黄金的销售,另一种是黄金的置换,黄金的置换就是吸收客户的资金。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有8个业务员,其与姬文山、石小虎、石书兴、刘瑞峰、白海滨,另外两个人其不确定。业务员主要是负责找存款。业务员没有工资只有提成,按每吸收1到10万元按3%提成,10万元到20万元是按4%提成,20万元到30万元是按5%,30万元到40万元是按6%提成,60万元至70万元是按9%提成的,70万元以上都是按10%提成的,这些数都是按累计的。业务员的提成刚开始是总部直接转过来的,后来是总部转到姬文山卡上,姬文山再给每个业务员发的,但是没有发。通过其给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吸收了有34万元多,其中有其自己12万元到13万元左右,还有20多万元是其吸收别人的,其记载的账目上有显示,截至目前其已兑现给储户2.5万元。
2、另案人姬文山供述,供认其是通过邯郸市总代理蒋恩超于2014年1月份加盟的。其自己在广平县注册了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其是以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加盟的今朝汇元珠宝。其和石小虎作为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吸收钱的总数每万元提500元,其占三分之二,石小虎占三分之一。分过红,具体分过多少想不起来了。从加盟今朝汇元珠宝到现在总共是给今朝汇元珠宝吸收了450万元左右,这个数是会计郭某给其的数,如果按这个数算,其和石小虎总共提了22万元左右。但是这450万元里包括其和其亲戚的150-160万元左右。石小虎和郭某他们自己投了多少钱其不清楚。通过其开办的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吸收的450万元,还有通过李某某吸收的160多万元没有退还,其他的都已经退还了。给锦州总部转款用其的身份证办卡,是总部的要求,因为其是法定代表人,用其身份证办的卡去转款好登记。总部指定转的几个卡号有王美杰、邵兴旺,还有其他人,是谁记不清了。给总部转款不用提前联系,直接转就行了。给锦州总部转款的卡是农行卡,卡是在农行邯山支行办的。给储户开具的置押单具体几联其不清楚,每领一批置押单用完后,给总部邮寄过去一联,账目每月对账。对账是由其负责的,邮寄是石小虎负责的。锦州总部或邯郸总代理蒋恩超给过其关于今朝汇元珠宝的宣传资料,其从邯郸拉回来后交给了石小虎,石小虎放在了金店。给储户的置押单是石小虎和郭某负责开的。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印章和置押单从开始注册到经营期间一直由石小虎保管,但是在2014年10月份今朝汇元珠宝出事以后,其给石小虎要回,现在印章和营业执照(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在其手中。对于业务员的具体提成表是总部制定的,具体提成按提成表上规定的提成计算,具体提多少记不清了。
3、集资参与人张合英、秦章军、王海云、冯某、张保学、李自珍、许利雪、谢玉峰、孙运芳、李九峰、谢镇方、潘洪亮、王某、董维燕、庞秋荣、李香玲、李金巧、郭平均、冯俊明、秦银爱、李某、李改梅、雷小群、王兰梅、江河连、张香梅、谢章发、贾占文、张爱枝、赵秉海、李运玲、李海红、王付仓、谢素清、解焕停、李洪峰、裴玉红、谢胜章、单承霄、黄平兰、谢运丽等报案陈述,证实于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6日在李某某那儿存款,利息是每万元利息每年1千元,给开具的是“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
4、证人王某陈述,证实谅解书是在李某某家签的。是姬文山家属找到李某某,并给了李某某35万元,而且还给李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让李某某按比例把钱退给集资参与人,希望他们能谅解姬文山,让公安机关能从轻处理姬文山。签协议前李某某给其退过4500元,签订协议和谅解书以后又给其退了5000元。
5、证人李某陈述,证实谅解书及还款协议书是李某某和姬文山家属让签的。是在姬文山家属给了李某某35万元,让李某某给存钱的群众先退还,然后再在李某某家签的。李某某按10%的比例给其退过钱。是在签谅解书和协议书之前给的。姬文山家属后来又在6月下旬给过李某某10万元,李某某总共是按其存款额的20%给其退的钱,总共给其退了大概6000元。
6、证人冯某陈述,证实谅解书及还款协议书是李某某和姬文山的家属让签的。是姬文山家属给了李某某35万元,让李某某给存钱的群众先退还,然后再按协议书上约定偿还的情况下在李某某家签的。签协议前后退过两次钱,其一共在李某某那里存着15万多元,其中在今朝汇元存着9万多元。第一次退钱是按其存钱总数的不到百分之十退还的,给了其1万4千元。
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任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县店代办员。通过其往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存款的储户,都是其从其村里找的。其给他们说在今朝汇元珠宝存款利息高,并且有保证,存取自由,到期后利息要现金也行,要黄金也行。并让储户看了石小虎和郭某给其提供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写的是存款的期限及利息,以及广平县今朝汇元珠宝店(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的情况。今朝汇元广平县店吸收到存款后把钱交给郭某和石小虎。从储户那吸收到存款以后,就给郭某和石小虎打电话,告诉他们要存款的钱数、期限、人名。然后郭某和石小虎就提前开好今朝汇元珠宝的相对应的票给其,其就把钱交给他们。石小虎和郭某给的是今朝汇元珠宝销售票,置押专用票自已留着,再给存钱户开一张以前石小虎给其的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如果存钱户想提前支取,就得把其给他出具的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交给其,其去姬文山那支取钱。取出相应的钱以后,其给郭某和石小虎打一个欠条,(今朝汇元珠宝)票其不用给他们,然后其再找其给郭某和石小虎打的相应的钱数欠条的钱,给他们补上。通过其给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存的钱共有2177600元,其中有202000元姬文山不承认,姬文山说这个钱是石小虎私自开票收的钱,这个钱没有交到公司账上,是石小虎自己用了。2014年9月份开始取不出钱来了。取不出钱后其多次找他们,姬文山说等总部把钱给他后他就把钱给其,并在2015年4月2号给其打了个本金1691600元的总条。石小虎现在是找不到了,郭某没钱也没法办法。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没有向存钱户返还过利息。不清楚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吸收储户存款是否经相关金融部门授权或批准。其自己给在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存钱户还垫付着钱,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给其返过钱,大概有5-6万元,是扣的储户的钱返给其了。截至目前通过其吸收的群众的钱大概还有150余万没有退还,这150万余元是本金。在2015年6月份姬文山家属退还给其45万元,其把这部分钱已经退还给群众了。
8、辽宁博宇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姬文山邯郸广平金店,置押金额549.2787万元,144人次。
9、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光佑珠宝自2014年2月至8月共吸收存款本金为493.0969万元,涉及155人次。李某某介绍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客户共101人,金额2042300元(含李某某存款244000元),未见到李某某提成情况资料。李某某证明介绍吸收存款202000.00元,交予光佑珠宝未上交总部。
10、邯郸银监分局广平监管办事处证明,证实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平县朝阳路中段南侧)不是经过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的合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向社会吸收存款的经营资格。
11、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证明、随案移交扣押品清单、今朝汇元珠宝销售/质押专用票第一联复制件,接受证据清单及打印件、锦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广平县公安局立安决定书等证据在卷。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县店代办员,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7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书强审判员 石光霞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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