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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天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60
核心提示: 乔天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乔天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4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天印,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邯郸市永年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案发前系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天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冀0429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天印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吕子昂(另案处理)系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永年县设立永年分公司,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乔天印和王瑞华(已故)作为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负责人,未经国家批准,以高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收存款,造成群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群众报告和审计报告显示,乔天印等人共向群众吸收存款数额为2507500元。其中,经乔天印宣传介绍,其个人吸收存款数额为1047000元,除本人垫付149550元金额返还群众损失和支付利息的42721元资金外,未返还群众金额为854729元。据乔天印供述,其本人获得返点费约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册及钇上集团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及相关文件。

2、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3、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一、认缴意向金凭单、公司存款情况登记表显示,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钇上公司永年分公司:王瑞华、乔天印、王现忠、李学文、李风学、王建平、宋会志7人,以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137笔,涉及77人,共计金额2507500元(含王瑞华、乔天印、王现忠、李风学、王建平本人存款共27笔,金额3680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公众存款金额2357950元(不含乔天印个人垫付退还金额149550元)。二、乔天印吸收公众存款58笔,共计金额1261000元(含乔天印本人及妻子王俊霞存款13笔,金额214000元),期间乔天印个人垫付退还金额149550元,期末剩余金额1111450元。

4、永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截至目前,邯郸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共吸收存款137笔,涉及77人,共计金额2507500元。其中王瑞华吸收存款21笔,共计金额302000元(含王瑞华本人存款7笔,金额72000元);乔天印吸收存款58笔,共计金额1261000元(含乔天印本人及妻子王俊霞存款13笔,金额214000元);王现忠吸收存款34笔,共计金额556000元(含王现忠本人存款3笔,金额30000元);李学文吸收存款15笔,共计金额217500元;李风学吸收存款4笔,共计金额47000元(含李风学本人存款2笔,金额20000元);王建平吸收存款5笔,共计金额94000元(含王建平本人存款2笔,金额32000元);宋会志吸收存款1笔,金额30000元。(详见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乔天印、乔书印、王申平、张社粉、王俊霞、王振周、郭秀香、乔瑞平、乔付霞、乔志刚、张社霞、姬美玲、乔现芬、乔世敬、杨合的、王振山、赵信平、王运东、王运娥、乔迎军、刘建波、乔福江、王继中、张竹静、张永刚、段新安、乔永祥、乔振涛、乔社民、乔同昌、乔清安、霍红山、乔玉振、何振江、杨印的、张永刚、骈书芬、骈清山、冀翠婷、刘姣的、李志祥、李兆付、李红瑞、李俊连、李长林、杨庆卫、李敬国、冯燕芬、史晓丽、李俊保、王瑞华、王风朝、甄文里、王现忠、黄治海、韩现民、黄彦民、王相平、王利刚、王振海、王晓辉、王俊娥、李平的、李丽韦、李才山、黄振山、黄振海、李付昌、赵翠霞、李书景、李大姣、王爱民、王雷令、张玉莲、王建平、王建军、苏志国、赵京山、王长生、李风学、王玉河的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意向金凭单,保函。上面记载有存款金额及日期、约定期限,预期收益率10.8%。

6、杨印的陈述,2014年6月份乔天印到我家找到我说现在公司搞活动利息高,可以达到月息一分五厘,我说我钱不多就一万元钱存不存都没意思,乔天印去了我家好几次,我才决定把钱存到他那里。2014年6月份的一天,我把钱送到乔天印家,给了乔天印一万元现金,过了十几天乔天印给了我一张以张竹静名义开具的存单,乔天印说我存一万元钱,公司不能给月息一分五厘,凑到十万元一起存到公司才能给月息一分五厘的利息,我和张竹静一块凑的十万元所以开的是张竹静的名字。

7、王运东陈述,乔天印到我家找到我说把钱存到他那里可以给高利息,而且没有风险,并承诺我10000元的存款年息为10.8%,30000元的存款年息为18%。我于2014年1月27日来到乔天印家,给了乔天印10000元,之后乔天印给了我一张以乔天印名字存款的存单,存单上打印的是存到了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大堡分公司,2014年6月10日我又以张永刚的名义存了30000元,存单上打印的是存到了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期间领取过多少利息我记不太清了,我把我身份证复印件及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公安机关。

8、王申平陈述,2013年12月份乔天印到我家找到我说,把钱存到他那里可以给到年息10.8%的高利息,后来我从银行取出2万元钱放到乔天印处。2014年5月,我去乔天印家给了乔天印28000元,当天乔天印给了我一张以乔天印名字存款的存单。2014年9月份,乔天印把3000多元的利息送到我家,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本金续存了,当时我找到乔天印说把本金取出来吧,他说取不出来了。

9、乔现芬陈述,2013年11月份乔天印到我家找到我说把钱存到他那里可以给高利息,我就问他可以给多少利息,乔天印说可以给到年息10.8%,当时我就给了乔天印6000元,过了几天乔天印给了我以我名字存的存单。大约过了不到一个月,我以我丈夫乔艳涛的名义在乔天印处存了10000元钱。2014年9月份,乔天印把1080元的利息送到我家,2014年11月份乔天印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本金续存了。2015年农历7月份我听我们村上的人说在乔天印处存的钱取不出来了,我专门找到乔天印,他说能取出来,只是没有到期。

10、霍红山陈述,2013年9月份王瑞华到我家找到我说把钱存到他那里可以给高利息,我就问他可以给多少利息,王瑞华说可以给到年息10.8%,并且可以随时取出来,2013年10月1日我给王瑞华10000元现金,过了三四天王瑞华给了我一张以河北钇上公司名义开具的存单。2013年11月13日王瑞华到我家拿走了20000元现金,过了二三天给我的存单。2013年11月22日王瑞华从我家拿走了现金20000元,过了几天给我开具的存单。2014年5月24日王瑞华到我家拿走了10000元现金,过了三四天给我开具的存单,2014年5月27日王瑞华从我家拿走10000元现金,过了三四天给我开具的存单。2014年10月1日我第一笔存款到期了,我给王瑞华要钱,王瑞华说放着假期那,到了8号上班时王瑞华说取不出来了,到了2014年王瑞华给我说公司让换单子,我就到南大堡营业点上换了单子,约定的利息提高了,变成半年的是10.8%,一年期的变成12%,一年半的变成14%。

11、李学文供述,2013年8月份王瑞华来我家找我,让我去钇上公司存钱,利息高,随存随取,一开始我担心不保险,王瑞华给了我河北钇上公司的宣传册,还让我参加2013年10月份左右在永年临名关召开的公司三周年庆典会,我于2013年11月份通过王瑞华存了4万元钱,并于王瑞华担任钇上公司永年分公司处长后成为该分公司代办员。王瑞华给代办员的利息是按月息1.4%,我们给储户的利息是月息0.9%,我们从中获得月息0.5%的提成。提成是王瑞华按照我的吸收存款的总额算好后,把钱送到我家,每月发上月的提成。

12、王建平供述,2013年10月份左右在黄粱梦的一个酒店召开钇上公司三周年庆典会,王瑞华让我参加,我就跟着王瑞华去了。到那里看到钇上公司的庆典会规模挺大,宣传的很好,来了很多媒体,在会上钇上公司的工作人员还给我们发了两本宣传册。参加完庆典会大约过了7、8天王瑞华到我家找我说,公司是合法的,没有风险,干代办员还可以赚取提成,我就跟着王瑞华当代办员了。

13、李风学供述,2013年5月份开始王瑞华多次到我家找我,想让我干钇上公司的代办员帮忙拉取存款,并对我说可以根据拉取存款的情况领取提成。2013年6月份王瑞华带我一块去曲周县参加了钇上公司曲周分公司三周年的庆典,钇上公司的老板吕子昂也在场,会上还给参加庆典的人员发放了宣传册。我看到钇上公司实力雄厚,并且有提成可拿,就开始担任代办员了。

14、王现忠供述,2013年2、3月份开始王瑞华多次到我家中找我,想让我干钇上公司的代办员帮忙拉取存款,并说可以根据拉取存款的情况领取提成,后没多久王瑞华带我一块去曲周县参加了钇上公司的宣传会,钇上公司的老板吕子昂也在场,会上还给参加庆曲的人员发放了宣传单和宣传册。再后来王瑞华又来我家中找我说此事,我看有提成可拿,就开始担任代办员了。

15、吕子昂2015年11月12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说明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一事。我是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立公司后,我由于资金不足,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向亲朋好友筹资,我公司在永年县设有永年分公司和南大堡分公司。永年分公司负责人是宋会志,他于2013年不干了,该分公司由乔天印和王瑞华共同接手,因王瑞华年纪大了,而且有病在身,所以实际负责人是乔天印。南大堡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改霞,上述两公司的业务员、会计等工作人员都是分公司负责人自己找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永年分公司和南大堡分公司都由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我吸收到的2亿元,投资项目使用了一部分,借出去一部分。

16、王瑞华供述,最初宋会志与王改霞两人共同在位于永年县临名关镇迎宾大街与名兴路交叉口西北角路北的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为邯郸钇上公司吸储存款,宋会志和王改霞找到我说该公司证件齐全,存款合法,想让我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帮助吸收存款,然后我就开始跟着宋会志和王改霞开始干业务员。后来王改霞到永年县南大堡成立了南大堡分公司,宋会志于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回曲周县钇上公司工作了,我就和乔天印共同接手永年分公司了,我负责管理(账目),乔天印负责管理存款。永年分公司的代办员有王现忠、李学文、王建平、李风学,会计是闫爽爽和李燕,代办员和会计是我找的。永年分公司对外宣传是用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宣传册,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月按永年分公司吸收存款总额的1.7%给永年分公司打款,我和乔天印给代办员的收入是按照每月其个人吸收存款总额的1.38%发放,除给储户发放的9厘利息外,其余的0.48%是业务员的佣金,我和乔天印也是每月根据自己吸收存款的总额领取该0.48%的佣金,除发放给业务员的1.38%外,其余的佣金我和乔天印平分,我和乔天印以及业务员都没有固定工资。第一次是储户将现金交给我后,我再到农村信用社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将钱打到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后来是储户自己把存款打到指定账户上。储户本金及利息的发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储户存款凭证上预留的银行账号上,大部分储户预留的是我本人的银行账号,我再从银行将本金或利息取出来交给储户。储户的利息是按年息10.8%(月息0.9%)每月发放的。

17、被告人乔天印2015年8月16日供述,我于2014年4、5月份开始和王瑞华共同接手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我本人在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存有17笔,共计30.2万元的存款尚未兑付,另经我手还有21笔,共计35.6万元存款尚未兑付。合计共18人,38笔,共计65.8万元存款尚未兑付。储户将现金交给我后,我再到农村信用社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将钱打到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储户本金及利息的发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储户存款凭证上预留的银行账号上,大部分储户预留的是我本人的银行账号,我再从银行将本金或利息取出来交给储户,储户的利息是按年息10.8%每月发放的。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月按永年分公司吸收存款总额的1.7%给永年分公司打款,我和王瑞华给四名代办员的收入是按照每月根据个人吸收存款总额的1.38%发放,除给储户发放的9厘利息外,其余的0.48%是业务员的佣金,我和王瑞华也每月根据自己吸收存款的总额领取该0.48%的佣金,除发放给业务员们的1.38%外,其余的佣金我和王瑞华平分,我和王瑞华以及四名业务员都没有固定工资。我以及其他四名业务员的佣金都是由王瑞华算好之后,直接将现金送到各自家中。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一部分吸收储户的存款投到了中小企业,一部分投到了邯郸市大名县的建材城、物流园以及酒厂,该公司在大名县城内还建有一处温泉。具体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吸收储户的存款还用往何处我不太清楚。

2015年12月1日供述,王瑞华是邯郸钇上公司永年分公司的处长,实际上是由我和王瑞华一起负责永年分公司,我知道的代办员有王现忠、李学文、王建平、李风学、霍红山五人,会计是闫爽爽和李燕。我在永年分公司和南大堡分公司都领取过提成,共约3万多元。

2016年1月21日供述,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群众存款是以储户的年利息10.8%(月息0.9%)为诱来吸取群众存款的,我从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取了3万余元的好处费。

2016年1月23日供述,邯郸钇上公司打给我和王瑞华的好处费是按照永年分公司吸收存款总额的一分七、八打款的,我和王瑞华给其他代办员的收入是按照每月根据个人吸收存款总额的1.38%发放,后期为1.4%。除给储户发放的9厘利息外,期余的0.48%是业务员的佣金,我和王瑞华也每月根据自己吸收存款的总额领取该0.48%的佣金,除发放给业务员们的外,其余的佣金由我和王瑞华平分。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瑞华邮政银行卡,这张银行卡主要用于邯郸钇上公司给永年分公司转账代办员好处费和代办点的运营费使用。我和王瑞华在共同接手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时,钇上公司老板吕子昂告诉我和王瑞华说,分公司只能登记一个处长,并登记银行卡信息转账使用,当时登记的是王瑞华为处长,为了我们当时合作透明化,所以王瑞华将该卡放于我处,取款的时候我拿着该卡和王瑞华共同领取,后将取出的款项交由王瑞华计算各业务员的好处费。

另有银行查询结果单,钇上集团还款计划复印件,门店租赁协议,债权登记公告,办公地点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天印作为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乔天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乔天印诉称本案应是单位犯罪;其吸收亲戚、朋友的资金应予扣除;其主动到永年县公安局叙述案情,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吸收存款过程中,王瑞华是公司负责人,其只是吸收存户最多的一位,是从犯;案发前归还了被害人一部分资金,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子昂(另案处理)在永年县设立永年分公司,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乔天印和王瑞华(已故)作为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负责人,未经国家批准,以高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收存款,造成群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群众报告和审计报告显示,乔天印等人共向群众吸收存款数额为2507500元。其中,经乔天印宣传介绍,其个人吸收存款数额为1047000元,除本人垫付149550元金额返还群众损失和支付利息的42721元资金外,未返还群众金额为854729元。

上述事实有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册及钇上集团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及相关文件。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永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乔天印、乔书印、王申平、张社粉、王俊霞、王振周、郭秀香、乔瑞平、乔付霞、乔志刚、张社霞、姬美玲、乔现芬、乔世敬、杨合的、王振山、赵信平、王运东、王运娥、乔迎军、刘建波、乔福江、王继中、张竹静、张永刚、段新安、乔永祥、乔振涛、乔社民、乔同昌、乔清安、霍红山、乔玉振、何振江、杨印的、张永刚、骈书芬、骈清山、冀翠婷、刘姣的、李志祥、李兆付、李红瑞、李俊连、李长林、杨庆卫、李敬国、冯燕芬、史晓丽、李俊保、王瑞华、王风朝、甄文里、王现忠、黄治海、韩现民、黄彦民、王相平、王利刚、王振海、王晓辉、王俊娥、李平的、李丽韦、李才山、黄振山、黄振海、李付昌、赵翠霞、李书景、李大姣、王爱民、王雷令、张玉莲、王建平、王建军、苏志国、赵京山、王长生、李风学、王玉河的河北钇上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意向金凭单,保函。证人

杨印的、王运东、王申平、乔现芬、霍红山证明,李学文、王建平、王现忠、吕子昂、王瑞华、乔天印的供述。银行查询结果单,钇上集团还款计划复印件,门店租赁协议,债权登记公告,办公地点照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人乔天印诉称本案应是单位犯罪的理由,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诉称的吸收亲戚、朋友的资金应予扣除的理由,经查,其除了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外,还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了资金,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诉称主动到永年县公安局叙述案情,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发前归还了被害人一部分资金,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乔天印系主动公安机关叙述案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到案的主动性,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数额为2507500元,原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属最低法定刑量刑,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其诉称吸收存款过程中,王瑞华是公司负责人,其只是吸收存户最多的一位,是从犯的理由,经查,永年分公司负责人是乔天印和王瑞华共同接手,因王瑞华年纪大了,而且有病在身,所以实际负责人是乔天印。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天印作为邯郸市钇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李晓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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