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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日期:2017-04-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1
核心提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莘某义、王某鹏危险物品肇事案

       【办案要旨】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但如果没有专业权威机构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确定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则不能轻易认定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如果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泄漏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莘某义,男,66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2724日被刑事拘留,2012829日被执行逮捕,201342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鹏,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282日被刑事拘留,201297日被执行逮捕,2013426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莘某义于2005年在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租用土地,准备建稀料和防冻液加工厂,且购置18个储油罐,同时购进化学品碳八100余吨、青油30余吨、裂解油80余吨、粗苯170余吨及乙二醇等,总计500余吨。因营业执照未被批准,将场院改建成“莘和顺养殖场”,化学品卖剩40余吨存放在罐体中。

    2012721日房山地区特大水灾发生后,因降雨积水导致莘某义存储化学品的油罐上浮,罐体连接处断裂,储存的化学品泄漏,导致“莘和顺养殖场”南侧积水水面漂浮大量化学品引发火灾。火灾将安某经营的观赏石21块烧毁(观赏石无价格鉴定标准,故无价格鉴定);将支某经营的金娃娃萱草、树木及农用三轮车1辆烧毁,经鉴定花草树木损失达162200元、农用三轮车损失达4500元;将韩村河供电所两根电线杆、850米绝缘导线烧毁,损失电量18000度,共计损失31136. 06元。直接损失总计197836. 06元(观赏石损失未计入)。对现场应急救援费用约为1634784. 34元。事故造成土壤污染处理费用总计约625. 728万元,并且对当地水质检测事故现场渗坑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挥发酚、石油类等3项超标。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事故现场提取的残留物混合物中存在萘、甲苯等化学品成分;从罐区泄漏点提取的油水混合物中存在萘、甲苯等危险化学品成分。

    另查明,王某鹏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且明知莘某义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情况下,于20123月至4月间,将300余吨粗苯、40余吨塔底存放在“莘和顺养殖场”东侧院内的13个铁罐内。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铁罐内的物质进行鉴定,成分中存在萘、甲苯、庚烷等危险化学品成分。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于2012724日立案侦查,20121029日以犯罪嫌疑人莘某义、王某鹏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87日以莘某义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对王某鹏作存疑不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93日以被告人莘某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疑难问题】

    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莘某义、王某鹏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理由是:莘某义、王某鹏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及条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含有萘、甲苯、庚烷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且莘某义储存的化学品泄漏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证明二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属于刑法意义中的危险物质。故莘某义、王某鹏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莘某义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王某鹏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犯罪对象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但无专业权威机构可以对二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确定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不能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莘某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的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化学品发生泄漏后引发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危险物品肇事案]之规定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故莘某义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起诉。危险物品肇事罪为结果犯,王某鹏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应对王某鹏不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莘某义、王某鹏均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对于二人不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分析同上。莘某义储存的化学品泄漏造成后果不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危险物品肇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第1项、第2项之规定,且无对第3项“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如何适用的解释。不能认定莘某义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故应对莘某义、王某鹏均作不起诉处理。

【深度评析】

    笔者认为,莘某义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王某鹏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125条第2款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与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前者为行为犯,法定刑较高,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法定刑较轻,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案中的危险化学品应认定为危险物品而非危险物质。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犯罪的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莘某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引发火灾并且造成严重损失,能够证明该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性,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属危险物品。而如果要认定上述化学物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则该化学品应具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性质之一。例如,《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为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该司法解释规定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构成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化学物品的性质涉及专业性问题,因此确定该类化学品是否属于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人员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莘某义、王某鹏存储的化学物品不具备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性,专业鉴定人员仅能对化学品成分进行鉴定,认定莘某义、王某鹏储存的化学品中含有萘、甲苯、庚烷危险化学品成分,但是对其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毒害性无法给出专业性意见。虽然《危险化学品名录》对萘、甲苯、庚烷的毒性有相应解释,但该解释中的毒性并不可以直接等同于《刑法》人罪标准的毒害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的量刑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认定其系剧毒性化学物品,400吨已经远远达到50克、2千克的数万倍标准,按照刑法分则中对量刑上档的一般规则,其量刑档应当对应到10年以上甚至死刑。由于没有明确依据认定本案中的化学物品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所以莘某义二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能认定为危险物质,只能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认定涉案化学物品为具备易燃性、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2.莘某义储存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后果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关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危险物品肇事案]: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该条款确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就该案而言,莘某义储存的化学品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为197836. 06元。不符合第1项、第2项追诉标准。但应综合考虑本案造成的后果,莘某义储存的危险物品因遇暴雨发生泄漏,引发的火灾造成直接损失总计人民币197836. 06元,对现场应急救援费用需人民币1634784. 34元。事故造成土壤污染处理费用总计约人民币625. 728万元,并且对当地水质检测事故现场渗坑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挥发酚、石油类等3项超标,最高超标倍数为化学需氧量约23倍、挥发酚约1790倍、石油类约720倍。结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莘某义储存危险化学品符合立案标准第三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莘某义的行为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综上所述,莘某义、王某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但无法对该危险化学品是否为危险物质进行确定。莘某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故应当以莘某义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对王某鹏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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