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4刑终155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晓云,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捕前租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晓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4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晓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郭晓云经人介绍加盟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邯山区开元小区22-6-3号开设了“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00198号店”,自己任店长,以销售磁疗产品为由,为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郭晓云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并从中获取存款协议金的“好处费”。案发后9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郭晓云以购买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磁疗产品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1,842,500.00元,已付利息546,000.00元,实际损失1,296,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晓云供述,2011年2月份左右,邻居胡太奎介绍其加盟北京三赢公司,开设了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198号店,其是店长,三赢公司给其一枚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198号店销售专用章,2011年8、9月份出事儿后把公章收回了。三赢吉昌公司的销售模式是体验式销售,客户交5500元,公司给一套磁疗产品,每天返还100元体验费,到两个月后返还给客户6000元,客户得一套磁疗产品,多给客户500元。自2011年3、4月份一直营业到2011年8月30日,店里没有账目,其自己负责开票、收钱,票据写的是郭小鋆,其身份证上是郭晓云。收据一式二联,上面盖有“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NO:198号店销售专用章”。2012年2月份其还给了尚桂莲7万元现金,其余的钱都转到尚桂莲的农业银行卡上。
2、胡太奎证,2011年3、4月份其推动设立了郭晓云的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店长就是郭晓云,设立在邯郸市邯山区开元小区22号楼6单元3号。其推动设立了4个店,获得了20000元左右的利益。
同案犯尚桂莲供述,其名下有三赢吉昌公司、三赢吉盛公司、三赢双键公司、广西凭祥市三赢华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赢吉昌公司是卖磁疗产品的,2007年8月左右,审理出资找注册公司代办成立。三赢吉昌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销售磁疗系列产品。从2009年11月左右开始在全国发展了100余个分店,用于推广公司经营的专利磁疗产品。设立流程是由各地有加盟意向的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市场部审核后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申请人交公司5万元(开始是2万元)购货款,公司给申请人5万元的磁疗产品作为样本就可以经营了。具体经营方法是客户购买5500元的磁疗产品就成为公司的会员,然后由公司按两个月为期返还客户服务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5950元,分店收取会员投资款后转给尚桂莲名下的农行卡,这些账户都由财务掌控。初步估计通过这种方式吸收了五、六亿元,现在有三亿元左右没有返还客户。三赢吉昌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去向用于对外投资、赞助等。
4、庞俊英证,2011年夏天郭小云说她在开元小区22号楼6单元3号开了一家磁疗店,店号SY:00198,投资1单5500元,两个月后连本代利返还,利息是850元,如果没有利息就给一个磁疗产品。2011年10月19至2011年11月30日其五次以现金、转账方式投资,郭晓云给其开了五份收据,共计181500元(33单),实际损失179800元。
5、杨玉莲证,其听邻居庞俊英说开元小区22号楼6单元3号有个三赢磁疗店,店长是郭小云,店号SY:00198。投资1单5500元,两个月后连本代利返还,利息是850元,如不要利息给一套磁疗产品。其以现金投资27500元(5单),郭小云给其开了3份收据,实际损失是27500元。
6、赵香梅证,2011年9月的时候,邻居庞俊英告诉其在开元小区有个北京三赢投资点,店长叫郭小云,店号SY00198,投资一单5500元,利息两个月给850元。其分三次投资了22000元(4单),有三份收据,期间庞俊英给其了一次利息850元,实际损失21150元,都是由庞俊英代其办理的。
7、常秀荣、庞素英、马秀兰、蔚文秀、王淑娟、张春玲等人证实的投资情节与上述庞俊英、杨玉莲、赵香梅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主要证明投资时间、投资方式、投资数额及返利情况、损失情况等。并附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SY:00198收款收据及辨认笔录等。
8、河北天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记载:
一、郭晓云非法集资报案情况: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间,共集资1,842,500.00元。其中,以现金方式集资781,0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集资363,000.00元,以部分银行转账,部分现金方式集资698,500.00元。
二、郭晓云非法集资实际返利情况: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间,返还利息共计546,000.00元。
郭晓云与尚桂莲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一)郭晓云转给尚桂莲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郭晓云通过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给尚桂莲转款共计1,776,465.00元。
尚桂莲转给郭晓云
2011年4月17日至2011年10月10日间,尚桂莲通过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给郭晓云转款共计97,710.00元。
综上,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郭晓云以购买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的磁疗产品为由进行非法集资实收金额1,842,500.00元,已付利息546,000.00元,实际损失1,296,500.00元。
另有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尚桂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抓获证明、被告人郭晓云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晓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磁疗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晓云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郭晓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郭晓云上诉主要提出,三赢吉昌公司承诺给其的好处费并未实际给付,且其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晓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磁疗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郭晓云非法吸收存款18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近130万元,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所提量刑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军审判员 王晓鹏代理审判员 苏宏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