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付、郑海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蓟刑初字第0788号
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春付,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无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县。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海成,男,1987年8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县。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丽丽,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县,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4日、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春付及其辩护人张蔓、被告人郑海成、被告人吴丽丽及其辩护人卢永亮到庭参加诉讼。因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于2016年5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3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于2016年8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9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于2009年至2015年间,因其三人经营的“郑海成粮油店”需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按月息1分至2分不等给付利息,共计向刘国民、张某1等7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800万余元,案发前归还80万余元。剩余赃款已挥霍。
(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三人在共同经营“郑海成粮油店”期间,以为群众存放小麦为名,制作“存粮本”骗取周边村民存放小麦1330032.5市斤,麸皮9091.7市斤(其中:群众向“郑海成粮油店”预支面粉118856.9市斤,预支大米合款6410元,欠加工费68245.6元)。后三被告人私自将他人存放的粮食销售,用于归还其高额欠款或挥霍后逃匿。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麦市斤1.16元,麸子每市斤0.61元,面粉每市斤1.54元,三被告人骗取粮食总价值共计120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三被告人后被告发归案。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郑春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郑海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吴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春付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春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春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郑春付经营的粮油店实际经营粮油生意,且具有经营资格,其主观恶性不大;3、案发后,部分群众将郑春付家中的财物拿走,应当予以适当核减;4、被告人郑春付的身体状况不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海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丽丽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丽丽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2、被告人吴丽丽主观恶性不大,且其行为完全听从郑春付的指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3、被告人吴丽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4、被告人吴丽丽家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理,建议对吴丽丽在五年以下量刑。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丽丽犯合同诈骗罪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经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吴丽丽在嫁给郑海成之前,郑春付、郑海成已经开始经营粮油生意,并领取了合法的经营执照,村民将小麦存放在粮油店换米换面,法律上并不禁止,虽然最终的后果是存放的100余万斤粮食被销售,但这并不是一次性销售的,是陆续长期的销售行为,并不是村民将粮食放到粮油店之后,被告人出于占有的目的把粮食变卖了,且粮食被卖后,郑春付将该笔钱购买了固定资产,即使不能向村民发放粮食,村民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且郑春付家购买的驿麓天街门市就可以弥补村民的损失,故从本案的实际经过看,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应属于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郑春付系被告人郑海成的父亲,被告人吴丽丽系被告人郑海成的妻子。郑春付经营粮油店多年,郑海成初中毕业后与郑春付一起经营粮油店。2008年,吴丽丽与郑海成结婚后也参与该粮油店的经营。2011年,三被告人将粮油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郑海成粮油店”,地址在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米、面批发兼零售;普通货运粮食收购等。郑海成粮油店注册经营者系郑海成,实际主要经营者系郑春付,吴丽丽任该粮油店的会计。
自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春付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粮油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借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给付高额利息。自2012年开始,将钱款放到郑海成粮油店的人员开始逐渐增多,到2013年、2014年,将钱款放到郑海成粮油店的人员迅速增加,截止至案发时,将钱款放到郑海成粮油店的人员80人左右,涉案金额人民币8107356元,扣除在非法吸收资金期间,归还参与人员的钱款人民币87157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235786元。
另查,郑春付在预谋非法吸收资金时,曾征求郑海成、吴丽丽两人的意见,郑海成、吴丽丽均未表示同意。在非法吸收资金期间,系郑春付向存款人员借钱、确定利息及解释宣传等,并制作存取款簿发放给存款人;但在郑春付不在郑海成粮油店时,郑海成、吴丽丽也进行解释宣传并做出与郑春付上述意思一样的承诺;且在非法吸收资金期间,郑海成陪同郑春付数次向参与人员借钱并办理银行卡管理部分钱款;吴丽丽在郑春付非法吸收资金时协助郑春付管理非法吸收资金的账目并将存取款簿发放存款人。
(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经营粮油店期间,起初正常经营接受周围群众的小麦,群众再不定期的从粮油店支领面粉,如群众只要面粉不要麸皮,粮油店不另收加工费,如群众要面粉又要麸皮,粮油店加收部分加工费。后粮油店不再加工面粉,而是将群众所存小麦出售,再将出售小麦的钱款部分用于购买面粉,部分用于其他开支。2011年始,郑春付即使用出售的部分小麦款为郑海成购买蓟县山倾城58-1-502室房产;2013年,郑春付、郑海成购买蓟县人民西大街北侧蓟县旅游接待服务中心4-116号房产;三被告人将出售的小麦款并用于其他开支。期间,被告人郑春付在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支付巨额的利息,明知继续接受群众存放小麦会产生难以兑付面粉的情况下,仍对群众隐瞒事实,继续接受周围群众存放小麦,并将小麦出售,后将小麦款用于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巨额利息及其他开支。
截止案发时,郑海成粮油店欠周围群众小麦1013661.5斤、面粉109173.2斤、麸皮34009.4斤,涉及家庭520户。扣除周围群众预支小麦75斤、面粉155499斤、麸皮12691斤及欠大米款1962元、欠加工费19674.21元。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麦每斤1.16元,麸皮每斤0.61元,面粉每斤1.54元。综上,三被告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95786.73元。(具体分述附表)
另查,被告人郑海成在明知继续接受群众存放小麦会产生难以兑付面粉的情况下,尤其是2013年以后,仍对群众隐瞒事实,帮助郑春付继续接受周围群众的小麦,并将小麦出售,将小麦款用于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巨额利息及其他开支。被告人吴丽丽亦在明知继续接受群众存放小麦难以兑付面粉的情况下,尤其是2013年以后,仍对群众隐瞒事实,帮助郑春付继续接受周围群众的小麦及管理存放小麦的账目。
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所获取的部分资金被三被告人用于如下开支:
1、郑海成于2011年8月购买蓟县山倾城58-1-502室房产一处,开支首付款人民币30万余元、装修费用及部分本息;
2、郑春付于2011年8月购买斯巴鲁小型越野车一辆,开支人民币约32万元;
3、郑春付、郑海成于2013年5月共同购买蓟县人民西大街北侧蓟县旅游接待服务中心4-116号房产一处,开支首付款人民币100余万元、装修费用及部分本息;
4、郑春付购买小汪庄村房屋一套,开支人民币约30万元;
5、郑春付扩建粮仓,开支人民币28万元左右;
6、郑春付购买古董,开支人民币11万元左右;
7、偿还个人借款金额人民币871570元;
其余钱款被用于支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利息及三被告人的其他开支。
被告人郑海成持有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及黑色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吴丽丽持有的现金人民币240元及白色手机两部,郑春付购买的有嘉庆三年二月十六日字样的黄色布片一个、上有佛像的黄色香炉一个、有佛像的黑色金属铃铛一个、有福字的黄色金属容器一个、有动物图案的黄色金属容器一个、有雍某三月二十五日字样的黄色布片一个、有黄色牛皮纸黑字的纸张两个、有人物的黄色有图画纸张一个、有黑字的黄色布片一张、有黑字的纸片四张、黑黄色金属葫芦一个、黑黄色金属龙一个、有裂纹图案的石头一块、蛤蟆形状的黄色金属动物一个、有图案的黄色金属壶一个、有图案的金属容器一个、瓷瓶一个、红色板状物品一个、黄色有裂纹的板状物品一个、头部破损后修复的瓷质人物像一个、黄色小罐一个、高脚瓷碗二个、黄碗一个、黑土色容器一个、碗一个、正面有图案的绿色物品一个、白色瓶子一个、有图案的木瓷工艺品八个,案外人刘某9军持有的账本六十一本,案外人唐某1学持有的银行卡四十六张、POS机两台、账本六本、借款本一本、贷款合同一份、郑海成粮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汽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宜信借款协议一份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均扣押在案。郑春付、郑海成于2013年5月22日共同购买蓟县人民西大街北侧蓟县旅游接待服务中心4-116号房产及郑海成于2011年8月22日购买蓟县山倾城58-1-502室房产,被公安蓟县分局依法查封。
案发后,三被告人逃匿,被告人郑海成、吴丽丽于2015年4月8日15时30分许在上海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郑春付于2015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及被害人陈述
1、赵某1东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最开始是郑春付在附近村收麦子,后来逐渐做大了就开始经营粮油店。郑春付的儿子长大后就和郑春付一起经营粮油店。郑海成结婚后,她的妻子“丽丽”也参与经营,看样子算会计。我听说在郑春付那存钱,利息比银行高,我就于2012年9月2日在郑春付那存钱,存10000元一年利息是1500元,存钱还给出具他们自己制作的活期储蓄账簿。后来经过中途几次存本取息,手续都是郑春付与他儿媳妇吴丽丽给我办理的。郑春付曾让我宣传谁有钱可以存在他处,但我没有给别人说过。到2014年12月份,还欠我10000元。
2、马某1武陈述: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是一家人,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郑海成、吴丽丽是两口子。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主要经营米面粮油。刚开始我们家的麦子一直在郑春付的店存着,原来是把麦子卖给他,他把钱给我,到2012年的时候,郑春付和我说,如果我不着急用钱,可以把钱某在他这里,利息是存一年一分五,不满一年是一分,我觉得挺好,就同意了。这几年,我就把卖给他的麦子钱,还有家人的现金都借给他,至今一共欠我本息150075元,其中第一笔是2013年1月13日存的30000元,至今连本带息是39675元;第二笔是2013年1月18日存的20000元,至今连本带息是26450元;第三笔是2013年2月11日存的20000元,至今连本带息是23000元;第四笔是2014年1月15日存的45000元,至今连本带息是51750元;第五笔是2014年1月30日存的8000元,至今连本带息是9200元。综上,本金共123000元,利息27075元。存钱时郑春付他们给我一个“小汪某2郑春付存取款簿”。郑春付曾让我到家里或村里给他宣传宣传,但我没有介绍过别人。现在我还有377.5斤的面粉在郑春付的粮油店存着,这些都是我们用麦子换的。
3、贾某海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共同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的媳妇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主要经营米面粮油。有一次我到郑春付的店卖麦子,郑春付和我说,可以把钱某在他这里,利息是一分,我就同意了,郑春付给我一个纸质的活期储蓄存折。这几年,我媳妇李翠环和我一共有两个活期储蓄存折,郑春付共欠我和我媳妇22500元,其中欠我媳妇本金6000元,欠我本金15000元,利息1500元。我借给郑春付钱的时候,都是郑春付负责点钱,吴丽丽负责办手续。到现在,我还有49斤面,400斤麸子在郑海成粮油店存着呢。
4、唐江陈述: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是一家人,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该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粮油。2013年4月4日,我去郑春付的店支面吃,郑春付就告诉我有富裕钱可以存在他这里,利息是存一年一分五,不满一年是一分,我觉得挺好,就同意了。这几年,我一共借过三次,到现在欠我本金6000元、利息900元。当时借钱的时候,郑春付、吴丽丽给我一个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郑春付曾让我宣传谁有钱可以存在他处,但我没有给别人说过。
5、李勇陈述:郑春付、郑海成家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是由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经营管理,主要经营米面粮油。2014年5月份,我去郑春付的店取面吃,郑春付就告诉我如果有富裕钱可以存在他这里,他给利息,利息是存一年一分五,不满一年是一分。我就于5月9日上午借了他们5万元,当时郑春付和他的儿媳妇在家,郑春付的儿媳妇给我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并注明于2015年5月9日到期后可以取款57500元,还盖了郑春付的手章及郑海成粮油店的章。
6、倪某云陈述: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是一家人,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主要经营米面粮油。2012年9月18日,我听说在郑春付那存钱利息高,我就到郑春付的粮油店去问郑春付,郑春付确实是这么说的,我就存了1万元。2013年9月18日到期后,我可以取出11500元,但我没有取钱,就添了500元凑到12000元,到2014年,连本带息我本可以取出13800元,我只取出800元,剩下13000元存在他那了,到现在也没有还我。除了这两笔钱,我还在2013年2月22日存了5000元,到期连本带利取出5750元;2014年6月11日存了6000元,当年10月11日取出了6148元。我每次办手续时,都是吴丽丽给我办的手续,就是给我他们自己制作的活期储蓄存折,存折上有郑春付的手章及郑海成粮油店的章。
7、刘某2海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2015年1月6日,郑春付给我说他资金周转不开,让我借给他钱,我就到郑海成粮油店借给郑春付3000元钱,郑春付给我一个他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在存折上有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落款及郑春付和郑海成粮油店的章。
8、吴某1合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吴丽丽是郑海成的媳妇,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该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粮油。2014年10月14日,郑春付给我说他资金周转不开,让我借给他钱,我就借给郑春付25000元钱,郑春付给我一个他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在存折上有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落款及郑春付和郑海成粮油店的章,但我们并没有提利息的事。
9、匈宝侠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吴丽丽是郑海成的媳妇,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主要经营米面粮油。我听说在郑春付处存钱利息高,我就于2013年4月26日,到郑春付处存款10000元,郑春付和他儿媳妇吴丽丽给我一个他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在存折上写的是我老伴吴某1福的名字,还有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落款及郑春付和郑海成粮油店的章。到2014年4月26日,我取利息1500元,又把10000元继续存在郑春付处,吴丽丽给办的手续,后来他们家就找不到人了。另外,他们现在还欠我1040斤小麦呢。
10、贾某江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共同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的媳妇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他们主要经营米面粮油。2014年12月16日,郑春付给我说他资金周转不开,让我借给他钱,我就借给郑春付10000元钱,郑春付给我一个他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在存折上有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落款及郑春付和郑海成粮油店的章,但并没有提利息的事。当时郑春付、郑海成、郑海成的媳妇都在场,他们说给我利息,我说把本金给我就行了,我就不要利息了,后来,就找不到人了。到现在,他们还欠我707斤面和66斤麦麸子。
11、汪某1陈述: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郑海成经营一家粮油店,该粮油店主要经营麦子换面。郑春付曾经找我借过钱,在2014年12月4日,郑春付找我借了15000元,并承诺给两分的利息,当时我在粮油店把钱给的郑春付,郑海成和他媳妇吴丽丽也在场,吴丽丽负责给我办理借款手续,她给我发了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吴丽丽在存折上写了存款日期、存款金额及郑春付的落款和郑春付、郑海成粮油店的印章。2014年12月17日郑春付又跟我借了22000元,也是在郑海成粮油店借的。当时只有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在场,也是吴丽丽经手给我办的手续,当时她没有给我提利息的事情。到目前,这些钱都欠着我呢。
12、张某2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家在小汪某2有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收粮食换米面油,还卖米面油啥的。我听说郑春付那存钱利息高,1万元一年给1500元利息,我就于2014年1月29日拿着2万元到郑春付的粮油店,把钱某在他那,当时有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郑春付给我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存折上的字是吴丽丽写的,还在上面盖了章,存折上写的是我老伴汪建明的名字。
13、胡某1伟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郑春付、郑海成是父子关系,吴丽丽是郑海成的媳妇,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粮油,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从2010年开始,郑春付主动找到我和我父亲胡海,说需要周转资金,跟我们借钱,1万元一年后给1200元的利息,直到2014年7月份,不算利息,他们累计欠我们6万元左右。每次我给他们现金时,都是郑海成的对象吴丽丽负责记账,然后郑海成、郑春付给我们出具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并盖章。
14、郭建军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我父亲郭长海在他们那存过钱,郑春付他们给我爸三个存折,按上面写的,连本带息一共9500元。
15、赵勇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我们是一个村的。有一次,郑春付遇到我,说向我借钱,我就借了8500元,郑春付还让他儿媳妇给我写了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到2014年11月4日,本息9775元,我没有支取,就又添了点钱,凑了1万元,后来到2015年我就听说郑春付他们跑了。
16、骆某平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郑海成,主要经营米面粮油。我是听村里人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正好有1万元钱,我就拿着钱到郑春付那存钱,当时郑春付与吴丽丽在场,他们给我一个活期储蓄存折,说到期可以取11500元,活期储蓄存折上加盖有粮油店的公章、郑春付的私章。我还在郑春付那存过麦子1844斤,面粉210斤。存折上写的是我老伴张术园的名字。
17、韩坤荣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我们是一个村的。郑春付和我对象关系不错,有一次,郑春付和我对象说,可以把钱某在他那,我们就把钱某在他那了。当时吴丽丽给我们出具了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我们共有三个本,其中一个是在2013年2月20日存了10000元,2014年2月20日取走11500元,1500元是利息;2014年2月20日存了30000元,到2015年2月20日应取款34500元,这笔钱到日子还没有取呢。第二个本是2013年3月14日存了20000元,2014年3月14日取走23000元,3000元是利息;2014年3月14日存了35000元,到2015年3月14日应取40250元,这笔钱到日子也没有取呢。第三个本是2013年3月21日存了10000元,2014年3月21日取了11500元,1500元是利息;2014年3月21日存了10000元,到2015年3月21日应取11500元,这笔钱到日子也没有取呢。2015年初,他们家就没有人了,听说郑春付他们家破产了。我还在郑春付那存过麦子2052斤,面粉1174斤。
18、李某1荣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粮油,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是谁,我不清楚,但主要的事是郑春付办,店里的帐及手续都是吴丽丽办。我是听村里人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于2013年4月30日存2万元,当时吴丽丽给办的手续,还给我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到2014年4月30日,我将3000元利息支出来,剩下的20000元又存他那一年,现在还没有到期呢。我还在郑春付那存过麦子2000斤,面粉361.3斤,麦麸子240.5斤。
19、刘德齐陈述:我认识郑春付,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粮油,该粮油店实际经营人应该是郑春付。我听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于2012年5月7日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共存款2万元,每年到期都支取利息,本金转存,到目前我共支取6000元利息。我每次存钱时,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存取款簿,相当于存折,郑春付说凭这个支取钱。
我们村人都去哪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我家的小麦也存他那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1510斤,按市场价共计1800元左右。
20、张某3君陈述:我认识郑春付,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是郑春付的儿子,吴丽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2013年3月份的时候,郑春付主动给我说有钱可以放在他那,给我一分五的利息,回去我跟我爸念叨,到4月份,郑春付主动找到我爸念叨这事,当时我爸就存了15万元,郑春付给我爸一个存取款簿,上面写有借款时间和借款金额。2014年4月11日,我爸又存了10万元,这次还把15万元的利息算入本金,到2015年4月11日连本带息可以拿走343131元。2014年8月份,郑春付开车拉着我爸去蓟县看一门脸和一小区楼房,看完后几天,郑春付又和我爸借钱,我爸和我又凑了9万元给郑春付,郑春付出具了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都是吴丽丽写的内容。我们共计借给郑春付本金34万元,其中25万本金到2015年4月11日应得利息93131元,最后的9万元本金还没有说利息呢。
21、王为荣陈述:我认识郑春付,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是郑春付的儿子,吴丽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2011年,郑春付主动给我说有钱可以放在他那,给我一分五的利息,我和我对象王某1就陆陆续续借给郑春付、郑海成不到40万元,我支取过25万元,按照他们给我写的借条,还欠我14万元。我给钱的时候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都在场,吴丽丽给办的手续。
22、梁春陈述:我认识郑春付,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是郑春付的儿子。有次在郑海成粮油店聊天,郑春付主动给我说有钱可以放在他那,给我一分五的利息,我就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3月10日陆续借给郑春付7万元现金,他们给我一个存折,期间,我曾支取过6000元利息。
23、刘某3清陈述:我认识郑春付,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我家也在店里存麦子了,现在还剩2740斤。2013年,郑春付主动向我借钱,最开始十天半月就还,2014年2月初他又向我借了5万块钱,3月18日又借了5万元,两笔共十万元,他给我写了一张欠条,说把驿麓天街商品房116号押给我。后来,他们家人就跑了。
24、刘某1荣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是郑春付的儿子,郑海成的对象吴丽丽在店里当会计。我听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从2013年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至今有163200元,包括本金150000元,利息13200元。我存钱支钱的手续都是吴丽丽给办的,存钱的时候吴丽丽给一个活期储蓄存折,我们凭存折取钱。
25、丁辰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郑春付、郑海成的对象吴丽丽都实际经营。2014年10月底,郑春付主动跟我说借钱做买卖,并说给二分的利息,我陆续借给郑春付14万元,并在借条上书写到期应还168000元,也就是说应该得28000元的利息,后来又借了2万元,利息没有写,但郑春付说也是二分的利息,现在钱还没有到期,就找不到人了。
26、王凤友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我听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从2014年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每次存钱郑春付和他儿媳妇都在场,当时说利息一万元一年一分五,我存了三次,共存了44500元,每次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给办的手续,现在找不到他们人了。
27、刘某4陈述:郑春付和郑海成在小汪某2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我听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从2012年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每次存钱郑春付和他儿媳妇都在场,当时说利息一万元一年一分五,我存了五次,共存了87000元,利息不知道多少,我也没有算,每次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给办的手续,现在找不到他们人了。郑春付还给我说过,让我宣传宣传,但我没有给宣传。
28、刘某5陈述:郑春付和郑海成在小汪某2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我听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从2012年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每次存钱郑春付、郑海成和郑春付的儿媳妇都在场,当时说利息一万元一年一分五,至今,我实际存本金30000元,支取过5000元利息,每次都是郑春付给出的手续,现在找不到他们人了。
29、李某2海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爷俩,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一般都是郑春付操持事,郑海成及郑海成的媳妇两口子给打下手。2014年11月,郑春付主动跟我说借钱做买卖,并说给二分的利息,我借给郑春付5万元,郑春付的儿媳妇给出的手续,就是他们自己制作的活期储蓄存折,并写明到2015年11月17日利息加本金6万元,后来就找不到人了。
30、刘某10陈述:郑春付和郑海成在小汪某2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有一次郑春付给我媳妇说可以把钱某到他们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从2014年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每次存钱的时候大部分借钱人是郑春付,有一两次是郑海成与郑春付,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给办的手续,当时说了利息,至今,我实际存储本金212000元,应得利息37000元,但利息一分也没有支取,现在找不到他们人了。郑春付还给我说过,让我宣传宣传,我就跟我的几个亲戚说了。
31、张爱国陈述:郑春付和郑海成在小汪某2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我听说把钱某到郑春付的粮店,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从2014年开始在郑春付处存款,每次存钱郑春付、郑海成和郑春付的儿媳妇都在场,当时说利息一万元一年一分五,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给办的手续,当时说了利息,至今,我实际存储本金100000元,应得利息7500多元,但利息一分也没有支取,现在找不到他们人了。
32、张某7陈述:我认识郑春付,他们开了间郑海成粮油店。2014年,郑春付主动向我借钱,那次我借了4万元,郑春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还有一次是2014年旧历九月初二,又向我借款1万元,总共5万元,当时郑春付给写的借条,我也没有得到过利息。
33、刘柱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我们关系挺好。2012年5月6日,郑春付向我借钱,并承诺给付一分五的利息,我就陆续借了30000元钱,得到过3000元的利息。每次借钱时,郑春付还让他儿媳妇给我写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后来到2015年我听说他们跑了。
34、吴某2均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是实际经营人。2012年,郑春付向我借钱,并承诺给付一分五的利息,我就陆续借了25000元钱,后来支取本金5000元并得到过750元的利息。每次借钱时,郑春付还让他儿媳妇给我写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后来到2015年我听说他们跑了。
35、吴某2英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2012年,郑春付向我借钱,并承诺给付一分五的利息,我就陆续借了4.5万元钱,没有得到过利息。每次借钱时,郑春付和他儿媳妇还给我写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后来到2015年我听说他们跑了。
36、刘金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因为给我打的借条上有他们俩的印章。我从2012年的时候开始借给他们钱,到现在为止,共欠我126000元,有95000元现金,6000元的麦子钱,25000元的利息。
37、刘松林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操持事,郑海成的媳妇在店里干些收钱、记账的事。我借给过他们钱,到现在为止,连本带息共欠我51500元,有本金46000元,其余的是利息。
38、刘银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2012年7月7日,我到郑春付那把麦子卖给他,郑春付问我急不急用钱,如果不急,存他那比银行的利息高,我就把当天卖的麦子钱一共6000元存在郑春付那了,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办的手续。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6000元,利息900元。
39、胡某2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管事,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2012年2月份,我碰见郑春付,郑春付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存在他那,存他那比银行的利息高,我存了10000元,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我支取过利息3000元,还欠我本金10000元,利息1500元。
40、梁某英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管事,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2013年6月份,郑春付到我们家说,可以把钱某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存了10000元,当时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10000元,我已经取了1500元的利息。
41、刘某6荣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具体谁管事,我不清楚。2014年4月份,郑春付在我家呆着,聊天的过程中郑春付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存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就存了15000元,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15000元,利息2250元。
42、姚天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都参与经营。我听说将钱某到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在郑春付那陆续存了28500元,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28500元,利息1500元。
43、王玉林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是实际经营者。我听说将钱某到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在郑春付那陆续存了20000元,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20000元,我还取过3000元的利息。
44、李洪某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具体谁是经营者,我不清楚。我听说将钱某到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把钱某在郑春付那了,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102000元和15000元的利息。
45、汪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爷俩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都参与经营。我听说将钱某到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把钱某在郑春付那了,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20000元和3000元的利息。另外,郑春付的粮油店还欠我5859斤麦子,价值6000元左右。
46、王某2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有次我们聊天的过程中郑春付爷俩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存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就存了20000元,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利息是一分五,但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取过利息。我还在郑春付粮油店存过4000斤小麦,市场价大概4500元左右。
47、李某2付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一开始由郑春付经营,后来郑海成和他媳妇经营,他们仨是一块干的。2012年7月5日,我把麦子卖给郑春付,郑春付问我急不急用钱,如果不急,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就把当天卖的麦子钱一共4000元存在郑春付那了,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办的手续。到现在为止,共欠我本金4000元,利息600元。
48、丁某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从2014年开始,郑春付给我们说有钱可以存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存了30000元在郑春付那了,郑春付的儿媳妇给我写的存取款簿,但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取过利息。
49、夏某忠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从2012年开始,郑春付给我们说把存粮折成钱某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存了30000元在郑春付那了,郑海成给我写的存取款簿,但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取过利息。
50、李某3静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2014年初,郑春付给我们夫妻俩说他需要资金周转,我们要是有钱某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我就陆续存了40000元在郑春付那了,郑海成给我写的存取款簿,但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取过利息。
51、武某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海成是实际经营人。2013年5月19日,我到郑海成粮油店支面,郑春付让我在他们店存五六万,我实在抹不开面,就把当初存在他们家粮油店的剩余麦子折合成现金借给他了,陆续借给他2万元,都是郑春付负责跟我借钱,吴丽丽负责办手续管账,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现在为止,还欠我2万元本金,3000多利息。
52、陈某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谁是实际经营人我不清楚。2015年1月25日,郑春付求我们说他的车出车祸了,提车需要钱,说的很可怜,我老伴心软,我就让我闺女王月红借一万元给郑春付了,郑春付还给我们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后来,就听说郑春付家出事了。
53、崔某1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刚开始郑春付当家,后来郑海成当家,他们一家子都管,郑海成媳妇吴丽丽是会计。我和我老伴吴士田借给郑春付160万元,还有我姑爷秦某昌35万元,出头岭我外甥刘永生37万元,外甥刘永友10万元,儿子吴学明10万元,外甥代志忠3万元,妹子崔桂芝9万元,我们一家都算上共计264万元。我和我老伴与郑春付合作有七八年了,我们负责给郑春付提供面粉包装袋。
郑春付是从2009年就开始跟我借钱了,那时候郑春付到我家跟我说自己做买卖需要周转资金用,并给一分的利息,当时我们本身有业务关系,我就借给他了,每次借钱都是几万几万的借,每次到期拿利息时,郑春付就说手头没有钱让我缓缓,我就再拿点钱加上利息凑整,郑春付再给我打一张借条,就这样本金连利息一起滚到现在,共160万元。期间郑春付于2013年4月21日,给我打了一个保证书,承诺钱还不上把蓟县的底商给我,我才继续借给他钱。
郑春付给我借钱时,还让我跟别人说说,如果把钱放在他那给一分五的利息。我就让我那些亲戚把钱某在郑春付那了,我家的亲戚都是把钱交给我,然后,我转交给郑春付,借条我再给亲戚拿回来,他们都没有跟郑春付直接接触过。我手还有郑海成给我一个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地址在蓟县人民西大街北侧蓟县旅游接待服务中心,是郑海成2015年过年以后特意把房本给我的,并说不能对不起我。另外,郑海成粮油店还欠我700多斤麦子,按市场价价值在800元左右。
54、秦某昌陈述:我与郑春付、郑海成不熟,我是通过我丈母娘崔某1往郑春付那存过钱,当时我丈母娘说他有个生意伙伴做买卖缺钱,手头有钱可以放在郑春付能得一分的利息。我每次都是把钱给崔某1,然后崔某1联系郑春付办的手续,每次到期拿利息时,郑春付就说手头没有钱让我缓缓,我就再拿点钱加上利息凑整,郑春付再给我打一张借条,就这样本金连利息一起滚到现在,共35万元,其中本金32万元左右,但具体的我也记不清了。
55、张某3秋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说话都管事。有次我到郑春付的粮油店支面吃,郑春付给我们说有钱可以存在他那,存他那可以给比银行还高的利息,定期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临时支取给一分的利息,我就陆续存了12.25万元在郑春付那了,郑春付给我写的存取款簿。但到现在为止,我支过本金5.25万元,利息32580元,还欠我本金7万元没有支取。
56、田某如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个店应该是郑春付经营的,一般是郑春付、郑海成爷俩操持事,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在店里管账。我看到大伙都去郑海成粮油店存钱,我也去他们粮油店存钱了,郑春付也跟我说过,让我把卖麦子的钱某在他那,他那利息比银行高。我就把我卖给郑海成粮油店麦子的钱,加上我手里的现金陆续借给郑春付,郑春付还给了我他们自己制作的活期储蓄存折,存折都是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给我写的,除去我支取的钱款外,郑春付还欠我16400元,其中1049元利息,15351元本金。借钱时,郑春付让我给宣传宣传,但我没有和别人说过。另外,郑海成粮油店还欠我面粉191斤。
57、李某4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个店不是郑春付就是郑海成经营的。2014年7月7日,郑春付让我把钱某在他那,我就放了两万元,当时郑春付说存不到一年给一分利息,存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存折落款写清了借款日期、金额、郑春付的手章及郑海成粮油店的印章。后来,我支取过一万元,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欠我一万元本金。借钱时,郑春付让我给宣传宣传,钱某在他那可以给高息。
58、刘某7忠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个店是郑海成经营的。2013年9月份,我和郑春付聊天时,郑春付告诉我让我把钱某在他那,存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我感觉利息高,就陆续存了2万元,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后来,我支取过一万元本金及利息,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欠我一万元本金及一千五百元的利息。借钱时,郑春付让我给宣传宣传,但我没有给宣传。
59、刘彩云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说话都管事。有次我和郑春付聊天时,郑春付告诉我让我把钱某在他那,存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我感觉利息高,就陆续存了7万元,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我一分也没有支取过。借钱时,郑春付让我给宣传宣传,但我没有给宣传。
60、刘金凤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爷俩说了算,郑春付的儿媳妇在店里管账。有次我去粮油店取面时,郑春付告诉我让我把钱某在他那点,存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我感觉利息高,就陆续在他那存钱,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欠我89000元,其中本金72025元,利息16975元。
61、刘云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谁是实际经营人说不好。有次郑春付找我借钱并告诉我让我把钱某在他那点,存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我感觉利息高,就陆续在他那存钱,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欠我本金10000元,利息3500多元,我已经取过3510元的利息。另外,我在郑春付家存了5920斤麦子,按市场价价值7100多元。
62、刘某1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是实际经营人。有次郑春付找我借钱并告诉借一年给一分五的利息,我感觉利息高,就陆续在他那存钱,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欠我本金30000元,利息1500元。
63、李某1环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是郑春付与郑海成经营的。我听别人说把钱某在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陆续在他那存了4万元,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我一分也没有支取过。
64、李建国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主要是郑春付操持事,郑春付不在时郑海成说话也算话。2014年12月初,郑春付找我说,想今年存10万斤粮食,手里资金不足,让我借给他钱,他给利息比银行高,我就借给郑春付2万元,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郑春付只给我1000元现金,算是利息,余下的包括本金2万元都没有给。借钱时,郑春付让我给宣传宣传,我确实也给别人说了,但那个人说没有钱。另外,他们还欠我2420斤麦子,288.3斤面粉,按市场价价值3000元左右。
65、刘某1顺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我听别人说把钱某在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陆续在他那存钱,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郑春付欠我51500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一分也没有得到。
66、马付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粮油店一开始是郑春付经营的,就是这两三年才转给给他儿子郑海成的。之前,郑春付到我家找我,跟我说可以把钱某在他那,他那利息高,我就陆续在他那存钱,郑春付的儿媳妇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郑春付欠我本金5万元,利息一万元左右,我一分也没有支取。
67、李静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都参与管理。我听别人说把钱某在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陆续在他那存钱,郑春付还给我一个他们自制的活期储蓄存折。到目前为止郑春付欠本金9万元,我之前支取过利息7500元。
68、王述全陈述:郑春付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十多年了,实际经营人是郑春付,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224斤。
69、王永胜陈述:郑春付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十多年了,实际经营人我只接触过郑春付,老百姓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900斤,价值1000元左右。
70、张某4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都是实际经营人。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2291斤和556斤麸子,价值3000元左右。
71、王某3富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由郑春付、郑海成参与经营,郑春付的儿媳妇一块帮忙。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7178.3斤,价值10000元左右。
72、马某2陈述:我现在知道郑春付,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我不清楚谁是实际经营者。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966斤。
73、李某2海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十多年了,一般是郑春付操持事,郑海成两口子给打下手,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1127斤,但我预支了面粉56.4斤,麸子285.3斤。
74、刘银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由郑春付、郑海成参与经营,郑春付的儿媳妇一块帮忙。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2050斤,价值2460元左右。但我预支了面粉519.2斤,价值1000多元。
75、李某2付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经营。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1911斤,价值2000元左右。但我预支了面粉507斤,价值750元左右。另外,郑春付每百斤麦子收加工费10元。
76、李勇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这家粮油店由郑春付、郑海成、郑春付的儿媳妇参与经营。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5569斤和面258斤,价值7000元左右。另外,郑春付每百斤麦子收加工费10元。
77、刘某1顺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5000多斤。我们在粮油店存粮食,一百斤麦子换80斤面,20斤麸子,并收10元加工费。要是不要麸子,就不收加工费。
78、李某4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3513斤。
79、张某2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郑春付的儿媳妇吴丽丽管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3631斤,价值4300元左右。另外,郑海成粮油店每百斤麦子收10元加工费。
80、吴某1文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390斤。我在粮油店存粮食,一百斤麦子换80斤面。我不要麸子也不给加工费。
81、吴海龙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郑春付的儿媳妇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3566斤。
82、贾某华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一般是郑春付的儿媳妇在那管事。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391斤,还欠我2013年的小麦2819斤。
83、贾申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711斤及小麦1175斤。
84、刘某8庭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该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并雇佣了一个妇女。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455.2斤及小麦1000斤,价值1700多元。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80斤面,麦麸折合成加工费,多退少补。
85、贾文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郑海成的媳妇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412斤及麦麸100多斤。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75斤面,麦麸我拿走。
86、马某3清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郑海成的媳妇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146.6斤。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80斤面,麦麸折合成加工费。
87、吴占国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1146斤,这是我2013年的麦子。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80斤面,麦麸折合成加工费。
88、刘某9东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5356斤,这是我2013年的麦子,我还预支过面粉1000多斤。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75斤面,麦麸我拿走,我另付加工费。
89、姚某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3013斤,这是我2013年的麦子,我还预支过面粉670斤。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75斤面,麦麸抵顶加工费。
90、刘某8清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海成、郑春付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988斤,大约价值1100多块钱。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80斤面,麦麸抵顶加工费。
91、于海霞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海成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755斤,我还预支过面粉147斤。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75斤面,麦麸抵顶加工费。
92、吴广瑞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刚开始由郑春付实际经营,后来由郑海成、郑春付、郑海成的媳妇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最后一次我存了2545斤小麦,我还预支过面粉147斤,之前的应该也加上了,但剩下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80斤面,麦麸抵顶加工费。
93、张某5清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他们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粮油店由郑海成、郑春付、郑海成的媳妇实际经营。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2570斤。我们约定100斤麦子换80斤面,麦麸抵顶加工费。
94、吴某2春陈述:我在郑海成粮油店存过粮食。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861斤,麸子276斤,价值1535.2元。
95、李群陈述:我在郑海成粮油店存过粮食。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是2013年7月13日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250斤,小麦973斤,价值1617.6元。
96、刘平陈述:我在郑海成粮油店存过粮食。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我于2013年7月5日在郑海成粮油店存小麦980斤,我预支面粉399斤,现在郑海成粮油店共欠我537.6元。
97、王某4英陈述:我在郑海成粮油店存过粮食。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欠我们面粉2681斤,现在郑海成粮油店共欠我4825.8元。
98、陆翠金陈述:我在郑海成粮油店存过粮食。按照郑海成粮油店给我的存粮本,我于2012年10月6日存了小麦1000斤,价值1200元。
99、陈全陈述:大约在2010年前,我听说将钱某到郑春付那利息高,我就陆续在郑春付那了存了283900元,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都收过我的钱,到现在为止,共欠我283900元。郑春付还让我帮着宣传宣传,但我说我找不来钱。另外,我存在郑春付那小麦1722斤,是2008年8月23日的1433斤小麦和2011年6月16日的289斤小麦。
100、马某4生陈述:我是到郑春付家卖麦子才认识郑春付他们的,我在他们那卖了1193斤麦子,价值1431元,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呢。
101、李某5陈述:我和郑春付是一个村的。2013年10月份,我去郑春付那儿换面,他跟我说有钱不,要是有钱可以放他那儿,一年一分五的利息,并可以随时支走。我就借给郑春付钱,当时吴丽丽给记的账,一直到2014年2月25日,郑春付向我借款27500元,于2015年2月25日到期,本金和利息他们都还没有给我呢。
102、刘某3江陈述:我和郑春付是一个村的,他们经营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都说话算数。2013年的时候,郑春付问我是否有钱,如果有可以放他那儿,一年一分五的利息,并可以随时支走。我就把钱从信用社取出来给郑春付,他给我写了一个小存折,上面盖有郑春付的人名章,我一共借给郑春付他们51200元,这笔钱于2014年11月15日到期后,本息合计应该是58900元,郑春付问我钱不着急的话,就再放一年,一万元一年他给利息2000元,所以就出来存折上第二个金额70680元。我存完钱后告诉了我女儿刘某1侠、刘某1荣,他们俩也在那存钱了。
103、刘某1侠陈述:我认识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郑海成与吴丽丽是两口子,郑春付是郑海成的父亲,他们在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郑海成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粮油。我听我父亲刘某3江说在郑春付那存钱利息高,就让我父亲帮我于2014年11月15日存了33500元,我就知道有一个活期储蓄存折。
104、王某5兵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左邻右舍都去哪存粮食,然后换面。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们小麦和面粉款共计9990.6元。
105、陆某荣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然后换面,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们小麦款共计1670.4元。
106、刘某7波陈述:郑春付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十多年了,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然后换面,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们小麦款共计1752.8元。
107、杨秀然陈述:郑春付家经营郑海成粮油店十多年了,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553斤,共计660多元。
108、刘桂明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都是由郑春付与郑海成共同经营,郑春付的儿媳妇也在那帮忙,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1506斤,共计1800多元。
109、李某2泉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郑春付与郑海成都参与经营,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300多斤,共计450元。
110、李某6强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他们一家都参与经营,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也存了一部分小麦。按照郑春付给我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133斤,共计260元。
111、沈建美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他们一家都参与经营,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吃面时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我公公把我家的小麦也存了一部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436斤,小麦1694斤,按市场价共计3000元左右。
112、李某2香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他们一家都参与经营,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49.5斤,麦麸子75斤,按市场价共计130元左右。
113、吴某2伶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他们一家都参与经营,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4620斤,按市场价共计5300元左右。
114、李建健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应该是郑春付经营,郑海成、吴丽丽参与管理,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520斤左右,按市场价共计600元左右。
115、王强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他们一家都参与经营,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5144斤,扣除预支的面粉,按市场价还欠我5340元左右。
116、赵某2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2355斤,扣除支的面粉,按市场价欠我1870元左右。
117、崔某2文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900多斤,按市场价共计1000元左右。
118、龚某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546斤,按市场价共计870元左右。
119、穆某云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我就把小麦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小麦700多斤,按市场价共计800多元。
120、张某6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为了方便,我家就把小麦也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家小麦730多斤,按市场价共计800多元。
121、吴某3文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为了方便,我家就把小麦也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家小麦4800多斤,按市场价共计5700多元。
122、延淑媛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为了方便,我家就把小麦也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255斤,按市场价共计400多元。
123、马某5陈述:郑春付家经营一家郑海成粮油店,我们村人都去那存粮食,还可以换面,为了方便,我家就把小麦也存了。按照郑春付给的郑春付存粮本,郑海成粮油店欠我面粉73斤,小麦1420斤,按市场价共计1800多元。
124、唐某1学陈述:郑海成是我同母异父的弟弟,吴丽丽是我弟妹。我们郑海成粮油店一直由我父亲郑春付操持,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他们怎么分工我不清楚。2014年清明前后,我父亲朝我借钱,我才知道他借了好多钱,我就借钱替他们还账,还了20万元。
125、张纪陈述:我是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我认识郑春付,郑春付是我认的干爹,我2008年参加工作后因要在天津市内买房子向郑春付借款6万元,但后来就还了,别的经济往来很少。
126、李长久陈述:郑春付是我舅,郑春付之前从我手借过钱,累欠6万元。后来他把两箱古董给我拿来了,但我说我只要六万块钱,最后,他也还给我了,而这两箱古董经在郑州鉴定是假货,他就扔在我这了。
127、刘国民陈述:郑春付在我们村开了一家“郑海成粮油店”,主要经营收麦子、拿麦子换面等,买卖一直不错,他儿子郑海成和儿媳妇吴丽丽也跟着一起经营,郑海成是经理,吴丽丽是会计。2013年3月份,郑春付跟我说资金周转不开,想跟我借点钱,我陆续借给他18万元,还有3900元卖麦子的钱,因为我们关系好,根本没有提利息的事情,到现在也没有还我。另外,郑春付还欠我2280斤麦子,价值3000余元。
128、张某1陈述:郑春付是我们村的,他在我们村开了一家郑海成粮油店,2014年1月,郑春付告诉我粮仓建好后需要购买粮食的资金,如我手里有钱借他用一下,并说向别人借钱每年就是1万元一年1500元的利息,还说不会亏待我,我就借了他35万元,后来还了5万元,现在还差我30万现金。另外,郑春付还欠我1846斤麦子。
129、赵某1哲陈述:郑春付是我们村的,他在我们村开了一家郑海成粮油店,2014年10月,郑春付向我借钱,并说向别人借钱每年就是1万元一年1500元的利息,还说不会亏待我,我就借了他34000元,现在还欠着我呢。另外,郑春付还欠我2150斤麦子,我欠他294.5斤面粉。
二、书证
1、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3月17日,蓟县出头岭镇小汪庄村村民刘国民、张淑敏、赵国哲以本村村民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
2、抓获经过、呈请临时羁押报告书,证实2015年4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丽丽、郑海成在上海被抓获到案。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郑春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在郑海成粮油店搜查的情况。
4、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郑海成持有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及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吴丽丽持有的现金人民币240元及白色手机两部,马某6持有的有嘉庆三年二月十六日字样的黄色布片一个、上有佛像的黄色香炉一个、有佛像的黑色金属铃铛一个、有福字的黄色金属容器一个、有动物图案的黄色金属容器一个、有雍某三月二十五日字样的黄色布片一个、有黄色牛皮纸黑字的纸张两个、有人物的黄色有图画纸张一个、有黑字的黄色布片一张、有黑字的纸片四张、黑黄色金属葫芦一个、黑黄色金属龙一个、有裂纹图案的石头一块、蛤蟆形状的黄色金属动物一个、有图案的黄色金属壶一个、有图案的金属容器一个、瓷瓶一个、红色板状物品一个、黄色有裂纹的板状物品一个、头部破损后修复的瓷质人物像一个、黄色小罐一个、高脚瓷碗二个、黄碗一个、黑土色容器一个、碗一个、正面有图案的绿色物品一个、白色瓶子一个、有图案的木瓷工艺品八个,扣押刘某9军持有的账本六十一本,扣押唐某1学持有的银行卡四十六张、POS机两台、账本六本、借款本一本、贷款合同一份、郑海成粮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汽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宜信借款协议一份及现金人民币300元,以及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与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的讯问录像光盘四张,银行查询原始数据光盘一张、扣押物品录像照片的光盘一张、依据涉案数额整理的数据表格存储的光盘一张等一并移送的情况。
5、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郑春付、郑海成于2013年5月22日共同购买蓟县人民西大街北侧蓟县旅游接待服务中心4-116号房产,郑海成于2011年8月22日购买蓟县山倾城58-1-502室房产,以及上述房产被公安蓟县分局依法查封的情况。
6、书面证明及存粮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将粮食存放到郑海成粮油店的情况。
7、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天津市蓟县郑海成粮油店经营者是郑海成,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地址在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小汪庄村,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米、面批发兼零售;普通货运粮食收购;并证实郑春付购买小型越野车一辆,于2011年8月16日登记注册。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账本复印件,证实2015年4月14日唐某1学向公安机关提交2013年借款账本一本及2013年度临时借款本一本。
9、借款协议、信用资讯及管理服务协议、还款事项提醒函,证实郑海成于2012年12月30日从出借人唐某2借款48899.76元,于2013年7月30日从出借人唐某2借款102040.82元;吴丽丽于2014年3月25日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0000元。
10、公安机关制作的关于郑春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统计表,证实存入本金、支取本金及实际损失本金的情况。
11、公安机关依据扣押的存粮本制作的统计表,证实公安机关统计的涉案金额。
12、公安机关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制作的非法吸收资金统计表,显示购买山倾城58-1-502号房产支付首付款320329元,房贷还息167425.57元,房贷还本金29401.1元,装修费用不详;购买驿麓天街底商4-116号房产支付首付款170万元,还贷本息264530.18元,装修费用不详;购买小汪庄街里房屋一套开支300000元;购买斯巴鲁越野车一辆开支320000元;扩建粮仓开支280000元;购买古董开支110000元;给张纪钱款120000元;为郑海成购买毕业证书开支60000元;给付个人借款金额780870元;支付个人高额利息不详。
13、郑海成、吴丽丽的银行流水,证实的郑海成、吴丽丽名下的银行账户情况。
14、蓟县人民法院民事卷宗九本,证实李某7、刘某4、刘某10、张某7、刘金华、马某1武、刘某3清曾对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等提起民事诉讼,现均已移送至本院。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春付2015年4月15日供述:我在蓟县出头岭镇小汪庄村开了一个粮油店,名字叫郑海成粮油店,我以粮油店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我们附近的老百姓以高息为诱惑吸收资金。这些钱被我用于购买房产、个人消费、购买汽车、给付高额的利息、购买古董,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了。我儿子郑海成和儿媳吴丽丽都被刑事拘留了,我自动来投案。
被告人郑春付2015年4月16日供述:我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动投案后被拘留的。郑海成是我儿子,吴丽丽是我儿媳妇。我家里开了一个郑海成粮油店,周边的老百姓都往我家存麦子,还有很多人往我家存钱。刚开始我是磨面,周围老百姓到我家换面,后来老百姓为了取面方便主动联系我,把麦子存在我家里。我已经干了七八年了,老百姓取面时我适当收取加工费,刚开始是100斤麦子收3元,后来涨到5元、8元,现在是10元。
我家办理存钱业务是我的主意,是我主动向郑海成夫妇提出来了,他们没有说同意,也没有说不同意,我还要求他们主动向取面的老百姓宣传一下,我不在家的时候,就是谁在家谁收钱。我知道老百姓存钱应该到银行,但当时一个是自己缺钱,一个是想做生意粮油批发周转用,就想到给大伙高息收拢资金。我们收上来的资金具体开支如下:第一,在山倾城买了住宅楼,花了首付38万元,贷款每月还本息4000元,已经还了四年,这样连装修花掉80多万元,这套房子是郑海成的名字;第二,买驿麓天街底商首付花掉120万元,贷款每月还本息15000元,还了三年了,连装修将近花掉180万元,这处门市是我们爷俩的名字,我占70%,郑海成占30%;第三,粮油店建铁粮仓花了28万元;第四,在街里买套房子花了30万元;第五,买一辆斯巴鲁花了32万元,后来顶账11万元;第六,给我干儿子张继花了20万元左右,他又还我8万元,就是花了12万元;第七,给郑海成买了一个毕业证书花了6万元;第八,我买了11万元的古董,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都在我外甥李长久家里;第九,还有就是家里的花销。说实话,我一买楼就败家了,不应该这么挥霍。一年需要近百万的利息,我的粮油店那点利润根本不够支付。我们收上来的资金没有正式掌权的,钱放在保险柜里,我们三个都有权利办理业务和开支,其他人没有参与。
被告人郑春付2015年4月17日供述:我就是遇到客户到我的粮油店换面或存麦子的时候,我对他们说:“我现在缺钱用,如果你要是有闲钱的话,可以存到我这里,我给一分五的利息。”这样,就有人到我这里存钱。还有人通过别人知道我这里给一分五的利息,就主动找到我询问情况,我的客户就越来越多,到我家里存钱。我给大伙办理存款业务时,都给对方一个印有存折字样的小本子,我在小本子上都写有欠条字样。刚开始我亲自写,后来我出门后,就交给我儿媳妇吴丽丽操作,我告诉她咋弄。有时候收钱、存钱或者给客户取钱,我儿子儿媳也跟着帮忙。我们大约收存款600万元左右,我也没问,我儿媳妇管账。有一次她告诉400多万元了。那也刹不住车了,后来拆东墙补西墙,麦子降价,明知道粮油店赔钱也得收钱。经我手存钱最多的是石门黄各庄村吴士田两口子,我琢磨着有二百三四十万,其实本金也就是一百六七十万元。我收这么多钱一部分买麦子用了,但是大多数是买房、买底商用了,其次还有买车、买古董等花销了。我还在小额贷款公司贷过款,当时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我有一笔在天津贷款三十六七万元,郑海成也有三万、五万的很多笔贷款。
被告人郑春付2015年4月21日供述:我家的账目是吴丽丽管理的,是我让她管理的,我给她说过,让她精心管理,从2013年开始钱就多了,我知道2013年就欠下300多万,利息太高,我们支付不了这么多钱。我从老百姓吸收的资金用于买房买车了,就是从买房产、买车开始败家的。我当时吸收的资金没有真正用在生意周转,而是用于买房产、汽车等消费,就是学人家买楼房挣钱,但我想的太简单了,我买房赔钱了,就是因为这个才败家的。在吸收资金过程中,郑海成负责账目的处理,包括到银行办理业务、取款、贷款、还款等具体操作,也都是近二年才着手办理的。吴丽丽负责记账,粮油店来人取面、存款、取款都是她负责办理。
老百姓在粮油店存的麦子都让我卖了,已经还一大部分钱了,我占的麦子款也就几十万斤,这款几十万元,多说大约四五十万元,这四五十万元都用于来回倒账亏在利息上,吴丽丽有帐。还有老百姓没麦子先取面吃着的。
2、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8日供述:我于2015年4月8日正在上海市闸北区的茶餐厅上班,民警说我是逃犯,就把我带到派出所调查了。大概是因为在老家向周边村民非法集资的事情,不过这事情是我爸爸郑春付做的,与我无关。
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10日供述:我父亲郑春付以借钱做生意为名向我们周围的好多人借钱,并承诺高额的利息,我知道这件事,并且也用这些钱消费着。
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13日供述:我与我父亲郑春付、我妻子吴丽丽在我们村有一个粮油店,叫郑海成粮油店,我是这个店的法定代表人,粮油店主要经营米、面、挂面、麸皮、收购粮食等业务,我父亲郑春付主要操持这个店,我什么事都得听我父亲的,我妻子是粮油店的会计。我们和附近的老百姓借过钱,当时这个主意是我父亲出的,他和家里说过,我不同意,但他不听。借钱也主要是我父亲出面,他和到我们店买米面的人,或者到老百姓的家里去,说把钱借给他和粮油店,他给利息,临时的一分息、整年的一分五的息、还有给二分息的。因为有的老百姓存款到期后,确实将本息取走了,就这样周围的老百姓相信我父亲了,就把钱借给我父亲,存到我们粮油店了。老百姓存钱时,我们给老百姓一个我们自己制作的存折,存折上有我父亲郑春付的印章,还有郑海成粮油店的印章。我们吸收资金大约有三百万左右,老百姓在我们店存的粮食也就十万元左右。这些钱有的用于清偿之前在我们店存钱的老百姓的本金和利息,还有给我母亲治病开支两万元,给我看病开支两万元,再有就是在驿麓天街买个门市房,花了一百多万的首付,另外每个月还1.4万的贷款。还有就是在山倾城花了三十多万的首付买个住宅,每月还4700元的贷款。另外,我父亲喜欢古董,他买了许多古董,还有我听我父亲说给他的干儿子张纪花了二十万元左右。
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15日供述:2011年的时候,我父亲听说山倾城卖房子,就首付30多万,贷款74万买了山倾城的房子。买完房子后,我父亲还买了一辆斯巴鲁汽车花了32万多元。我父亲建粮仓花了20多万。等到后来又买的驿麓天街门市房,首付100多万,贷款100多万。
我印象是2011年我们家买了山倾城的房子,后来又买汽车、底商、建粮仓及在我们村买的房基地进行改造,再后来我父亲又买古董,其实我们家根本承受不了。我感觉最开始在城内买山倾城的楼房用的就是粮款,也就是周围老百姓将粮食交到我家后又不当时拿走粮款,于是我父亲就把粮食卖掉,用这些本应该支付给老百姓的钱买的山倾城房子、斯巴鲁汽车,这些钱被我父亲用于我家的消费后,如果老百姓支取粮款或支取粮食的话,我们只能借钱去买粮食或支付粮款,而借来的这些钱我们又要支付利息。等后期我家又买底商及建粮仓等,这些钱我们家根本没有,所以我父亲就主要以我们家倒粮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老百姓借钱。
我印象里我们是买完驿麓天街的楼后开始向外人借钱承诺高息并发放存折的。我参与过我父亲去外面借钱,有时候我父亲借钱带着我,一是为了让别人更相信我们,还有就是我也会帮着我父亲说话,我也会和对方说我们是做生意的资金不够,并且承诺给对方一万元一年一千五百元的利息。我记得有一次我父亲带着我找遵化黄各庄的一位老太太借过钱,还有两次我父亲带着我给借钱的人抵押城内的两套楼房。
我们三个不管谁在粮油店都会对来送钱的人说一些安抚的话,让他放心把钱放在我们这里,我们这么说,是因为我们想把钱留下来,用于支付老百姓的利息、购进粮食、生活开销等,要不我们的资金链就断了。
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17日供述:我们借钱的时候说做买卖需要周转资金用,但实际开始借的钱用于买蓟县底商和山倾城的楼房,还买了一辆斯巴鲁越野车。到2014年后半年借的钱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来的钱用来还款了。还款的钱除了借来的钱,还有一小部分是跟老百姓收麦子,卖的麦子钱。我们家跟老百姓借款是从2009年、2010年开始,我直到2013年才开始跟我爸到老百姓家借钱的,我真不知道我爸咋想的,他跟老百姓借钱就说是做买卖周转用,实际他根本就没有做买卖用,都是自家买房买车了,我到后来一直劝他,他就是不听。我虽然反对,但我父亲告诉我怎么和老百姓说我就怎么说,在老百姓面前我跟我爸的立场是一致的,同样承诺没有问题,继续借钱。
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19日供述:老百姓借给我们的现金我一般都存入农业银行的卡内或用于还买底商欠天津农商行的贷款。当钱到农业银行卡内后,我就把钱转存到别的银行卡还款。这些银行卡都是由于我们吸收老百姓的资金后,老百姓在支取钱时资金不够用,就到银行去借款、办信用卡套现及到小额信贷公司贷款时,办理的银行卡。
被告人郑海成2015年4月22日供述:我们还办过很多张信用卡,当时都混着花,有还房贷的,有还个人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有还小额贷款公司利息的。我们家粮油店收取的存款都赔在买房产、汽车、古董等个人消费及存款的利息上。
3、被告人吴丽丽2015年4月8日供述:我于2015年4月8日正在上海市闸北区的茶餐厅上班,民警说我是逃犯,就把我带到派出所调查了。大概是因为在老家向周边村民非法集资的事情,不过这事情是我公公郑春付做的,与我无关。
被告人吴丽丽2015年4月10日供述:我于2008年跟郑海成结婚,婚后在我公公郑春付开的郑海成粮油店帮忙。郑海成粮油店是郑春付与我丈夫郑海成一起经营,但大权还是郑春付把着,该粮油店的经营范围就是存粮食换米面,也卖米面油啥的,还有就是每年麦秋的时候到周边老百姓家收粮食。
我不清楚郑春付为什么向周围老百姓借钱,但我知道好多老百姓主动拿钱到我家来,他们也是听别人说在我家存钱利息高,郑春付还自制一个存折,每次老百姓借钱都给出具存折,我负责记账,但没有出面借过钱。郑春付集资这么多钱,我知道买了一套驿麓天街的底商,交了170多万首付,房本是郑春付、郑海成两人的名字;还在山倾城小区买了一套楼房,花了30多万元,房本是郑海成的名字;我还看见郑春付买了几件古董,他跟我说花了十几万元;给我婆婆看病开支几万元,我公公郑春付自己治病花了十几万元。总计有二百多万元,这些钱都是郑春付向周边百姓借的钱。后来因为粮油店及我家的东西都让郑春付抵押给别人了,我家一无所有,周边老百姓找不着郑春付,就跟我要钱。郑海成先打工去了,我没办法也就去找郑海成了,我就是想到外地打工赚点钱,我没有逃跑。
被告人吴丽丽2015年4月13日供述:我于2008年跟郑海成结婚,2009年、2010年郑春付就让我跟着一起记账。郑春付开始向外面借钱时,没有与我和郑海成商量过,都是郑春付让我和郑海成干什么我俩就干什么,但是我和郑海成还劝过我公公郑春付,不让他跟别人再借钱了,因为依据我们家粮油店的利润肯定无法付得起老百姓借款的利息,但郑春付不听我们的。虽然我们不同意郑春付向老百姓借钱,但我们还是要听他的,当有人问存钱的事情郑春付又不在家时,我就直接答复他们,并记账收钱,等郑春付回来再把钱交给他。家里的财权都是郑春付负责,利息也都是郑春付定的,刚开始一般都是年息一分五,但到2015年年前,有老百姓要账,当时家里实在没钱了,郑春付就说现把钱放这,利息提高到二分。老百姓存的钱一部分是买麦子用了,但大部分是买房子用了。
被告人吴丽丽2015年4月16日供述: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两本账本是2013年度我父亲郑春付跟周边老百姓借款的账本,大部分内容都是我写的,也有郑春付记录的,用线划的是已经还清的。2013年以前的账本是存折,没有像2013年度这样整理好的总表。2014年也有两本账,是整理好的总表,但现在想不起来放哪了。我家的钱都是现金放在粮油店的东小屋,钱具体放哪我也不知道,东小屋的门一直锁着,只有郑春付一把钥匙。我家粮油店的东屋,也就是郑春付的房间有一个保险柜,这里一般放几万元现金,钥匙也在东屋,我家要用钱,就直接拿钥匙到保险柜取钱,保险柜的钱用没了,就再跟郑春付要。一直到2013年我家到蓟县驿麓天街买底商后,才由郑海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我手里要是没钱了,就跟郑春付要,他一回三百五百的给我。
我们粮油店经营模式就是每年麦秋的时候到周边老百姓家收麦子,给老百姓出具郑春付存粮本,上面记录存多少斤麦子,有的是支面的时候拿麦子抵面;有的折合多少斤面当时就算清,到时候再支面。老百姓取面的时候,我们就收一个加工费。我家粮油店也卖米面。
被告人吴丽丽2015年4月22日供述:我就管记账,有人取款我负责销账,如果家里有现金,我就直接给人家付款,如果家里没有现金,我就通知他们爷俩去银行取款。
如果有人到我家存款,我就给对方一个小本子,写上年月日和姓名、哪个村庄的、金额是多少,并注明存款期限和利息,有的也不写利息,但是我们都是承诺整年一分五利息,不是整年一分利息,然后我再记账,记上与借款账本同样的内容。销账也是对方拿着存款本,跟我的账本核对,如果取走所有存款包括利息,我就收回他的存款本子,并且在我的账本上用横线划掉,如果继续转存,也是划掉原来的记录,再重新记录,保持对方的存折本和我的账本记录一样。我经手的只统计过2013年和2014年的账本大约是300多万。老百姓到粮油店存钱时,如果我单独在家,我也向老百姓承诺过,保证能按时取款。但后来存的钱都赔在买房、汽车等消费和支付高额的利息上。
公安人员给我出示的绿色华夏账册是我爸郑春付记的,蓝色华夏账册是我记的,是2012年的借款账本;白色A4纸装订的2013年借款和2014年借款账本,都是我记的;白色A4纸装订的2014年取款账本记的都是人家取走的本金及利息;白色A4纸装订的2013年度临时借款本,都是不到整年的存款;白色A4纸装订的现金借出账本,前两页是我和郑海成制作的利息计算表,后两页是郑春付借给别人的两笔钱。
老百姓到我家存麦子也是我记账。当时,都是老百姓为了取面方便,把麦子存到我家,取面的时候100斤小麦给他们75斤面粉和25斤麦麸子,也不收加工费。还有如果直接要多少斤面粉的,就按照当时的价格计算后直接扣麦子。具体欠老百姓多少小麦,我没有统计,但我的账本是一年一换。以2014年的账本为准,大约十几本帐,一人一页,帐页最下边是麦子帐,左面是取面的帐,右面是麦麸子的帐,在上页背面有麦子余额的帐。但这些麦子都卖了,麦子款也都赔进去了。
被告人吴丽丽2015年4月28日、4月29日供述:经我核对,公安人员给我出示的硬皮黑色账本《2014何家堡1号》、《2014何家堡2号》、《2014下庄1号》(下庄即夏立庄)、《2014下庄2号》、《2014三屯1号》、《2014三屯2号》、《2014小汪庄1区》、《2014小汪庄2区》、《2014王新房账本》、《官场1号本》、《官场2号本》、《路北2014》、《2014大汪某2》、《裴某》、《2014小汪某2三区》、《2014年李某8》共十六本粮食账本,与公安人员依据上述账本整理统计的表格内容一致,我签字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与群众约定存小麦换面,与存放小麦群众已形成合同关系,理应按约定向群众兑付面粉,但三被告人在明知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大量亏空事实,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群众继续存放小麦履行合同,并卖掉群众存放的小麦用于个人开支及偿还高额利息,案发后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春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处罚;被告人郑海成、吴丽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春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海成、吴丽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丽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丽丽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吴丽丽协助郑春付管理账目时,其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明知继续吸收群众存放小麦会难以兑付面粉,尤其是2013年购买驿麓天街房产后,仍帮助郑春付隐瞒大量亏空事实,继续吸收群众存放小麦,诱骗群众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出卖群众存放的小麦用于家庭开支及偿还高额利息,致使群众的小麦无法兑付面粉,被告人吴丽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郑春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吴丽丽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适当采纳。蓟县人民检察院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合同诈骗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春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被告人郑海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被告人吴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郑春付、郑海成、吴丽丽退赔诸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英山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宗国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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