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宝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06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宝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宝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杜长来、代理检察员刘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范宝军与张某1(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天津卓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在公司召开推介会,以承诺回报高息、投资入股盘山冰雪大世界项目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并分别与被害人刘某1、陈某、闫某等15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及项目投资入股协议,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22万元。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范宝军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范宝军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另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的犯罪数额为8175000元。
被告人范宝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范宝军与其妻子张某1(另案处理)在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津卓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承诺回报高息、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推介会宣传投资入股蓟县盘山冰雪大世界项目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先后向集资参与人陈某非法吸收资金582000元,已归还2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刘某1非法吸收资金284000元,已归还10200元;向集资参与人支某非法吸收资金139000元,已归还26250元;向集资参与人冯某非法吸收资金900000元,已归还3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刘某2非法吸收资金300000元,已归还24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张某2非法吸收资金4200000元,已归还500500元;向集资参与人闫锡兰非法吸收资金480000元,已归还22800元;向集资参与人王某1非法吸收资金435000元,已归还1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张某3非法吸收资金560000元,已归还14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师某非法吸收资金200000元,已归还5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柴某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高某非法吸收资金200000元,已归还15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傅某非法吸收资金200000元,已归还7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刘某3非法吸收资金80000元;向集资参与人王某2非法吸收资金100000元,已归还1000元,被告人范宝军将所得集资款用于项目经营、公司日常开销、偿还集资人的本息及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后因项目经营不善及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而逃离,截至案发,被告人范宝军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760000元,已归还1054750元,尚有7705250元未归还各集资参与人。后各集资参与人相继报案,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范宝军被抓获归案。另公安机关在蓟县盘山冰雪大世界处查封制冷设备一套及象蚁叉车三部。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集资参与人陈某、刘某1、支某、冯某、刘某2等人陈述、证人许某、汝某、宋某等人证言、各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投资入股协议书、转账凭证、天津盘山旅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国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冰雪大世界收入情况说明、中国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出具的物资清点明细表、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款凭证、天津卓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天津市恒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信息、盘山冰雪大世界开幕仪式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宝军目无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范宝军作用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宝军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考虑本案中各集资参与人均为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范宝军在案发后亦未能有效弥补集资参与人损失,从而减轻危害后果,故依法可不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宝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宝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七十万五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健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路帼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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