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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4
核心提示: 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6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过一次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潘富宝、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作为北京商易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伙同邓×、韩×1、周×、邵×(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金泰国益大厦等地,通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展代理商承诺高额回报的形式,非法吸收温某某、孙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刘×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当庭否认犯罪,认为其未与韩×1等人共同吸收公众存款,其系2012年2月才发现公司的运营模式有问题;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建议本院对其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北京商易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易网公司”)成立,由邓×、韩×2及被告人刘×担任该公司股东。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兼任商易网公司的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其伙同邓×、韩×1、周×、邵×(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金泰国益大厦等地,通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展代理商承诺高额回报的形式,非法吸收郑×、冯×等人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返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并提供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主要用于向投资人返利。被告人刘×后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余元现已被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投资人刘×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2月4日,我接到我同学王×的电话,王×跟我说有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让我过去看看,于是当天我和她就去了位于朝阳区金泰国益大厦17层的商易公司考察,王×给我介绍说,这家公司很有发展前景,投资这家公司能挣钱,并以多年同学的身份向我承诺。我还与邵×、李×接触过,我也是通过王×的关系才认识他们的,邵×还给我讲过课,他说商易公司的背景是中宏国际集团公司,商易公司开发很多商务电子平台的项目,其中我投资这个的网站名为商易网,现在在做招商引资。邵×还讲了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现在这个网站正在进行招商投资,每份额度为三千元人民币,但是最低也要买3万元,否则商易公司不会给产品(玉器、字画之类的),如果多投入也没有份数限制,他还说公司收了这些钱好去开发商易网,其中包括跟农村数字网去合作盈利,盈利后10个月保本,2年后给我投资的三倍回报。我听过邵×二、三次讲课,都是在他办公室听的,具体内容每次都是一样,都是先说公司发展前景然后说具体投资方式也是投一份返3倍3万起步。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见过商易公司的高管有周×、邵×、邓×、刘×、韩×3等。我是分两次投资的,共投了9万元,用的名字除了我自己剩下的都是家人,我总共返了5.1万余元。返利返到了我3张农行的银行卡上。我在公司是王×帮我交的钱,她直接刷的卡,我还给她的现金。从2012年8月就不给我返钱了,现在公司也找不到了。我损失了大约人民币4万左右。2012年8、9月份的时候,公司又跟我签订了针对与我有关的三份代理合同的解除合同及赠与协议,但是我没有拿到手里,而且我在公司领取的产品远远低于我们投资额,但标价特别高。我领取的项链等不知道什么材质,我觉得不值钱。2012年11月23日我们几个投资者去过金泰国益找过,公司里只有周×在,周×讲公司目前遇到一些困难需要一定时间,钱会返还我们,然后我们就走了;经辨认,刘×辨认出邵×系多次讲述公司投资前景及回报政策的人。

2、投资人王×2的证言证明:听同事说商易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做的好,一份3000元,17个月最高能返6000元,于是在2012年3月我投了3万元到刘×账户,后来返了900元,还没见到合同,后我自己到北京金泰国际大厦17层签了合同,合同写明投多少钱可以拿相应等级的物品,要取得高收益还要发展其他人投资,我一看不对就没有签合同要求退钱,后我找到了周×的电话要求退钱,后公司李×2说之前操作有点违法,为了合法化要重新签订合同,于是我签了合同。

3、投资人左×书写的报案材料证明:我经李×介绍于2011年12月初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金泰国益大厦7层进行了参观考察,后参加了公司举行的大型招商会,会上各级领导人有邓×、周×、李×2、刘×、韩×1、韩×3、邵×等人,找我们谈话动员我们参加商易网的电子营销、数农网,公司承诺每年的盈利是本钱的几倍,我就于2011年12月6日投入3万元,公司先后返还26773.13元,还差3226.87元。

4、证人韩×1的证言证明:商易网公司是2012年八九月份注册的,当时公司的法人兼总裁是邓×,副总裁周×,法律顾问李×2,技术主管尚×,财务由刘×负责,后由李×3接管,基本上当时商易网公司的高管就是这些人。2012年左右,商易网公司为了吸收资金向社会上的人承诺,交纳3万元可以成为代理商,公司和代理商签订了会员合同、买卖合同,承诺交纳一定的钱款就能成为公司的代理商,每个月返给他们几千块钱,一共返还十倍本金。公司以这种形式发展了几百个代理商,返利持续了大概一年左右,直到我接手后觉得不能这样返利了,就把与代理商之前签订的合同改成了赠与合同,合同内容是将之前代理商投的本金返还给他们,返利从本金的十倍变为本金的百分之十,而且每个月发给代理商几千块钱工资,再让这些代理商找一些其他的商家。赠与合同履行了两个多月,因为公司没钱了,就不再履行合同了。我给其他人讲过营销选材的课,这想法是李×2提出的,意思是将公司和代理商的合同转成我个人和代理商的债权、债务关系,将钱给代理商分一点,让这些代理商去招新的代理商,并给百分之十的好处费,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发展了二、三百人,共计吸收资金大概1200万元。公司承诺每个月给这些会员发工资,大概每个月三、四千元,这个工资会一直发下去,公司就发了1个月就没再发过。每个会员介绍一个新会员都会给入会费的百分之十作为提成。一个会员需要交纳三万元的风险抵押金,该会员可以拿三万元的货物去销售,因为公司没有等值的货品,这些会员们就没有拿。我到公司前邓×是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财权、经营权、人事权;吸收资金和发展代理商都是他决策的。接手后我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听汇报和决策。赵×2是负责渠道开发的渠道部经理。邵×是2011年来到公司的,我没接手时他是市场部经理,负责给客户介绍公司情况,在几次大的招商会上他主要是和别人谈判,使对方成为我们的代理商,我到了公司后就不让他负责这些事情了。周×是公司副总裁,负责管理营销和市场教育。邓×任法人期间,公司会召开一些会议,吸引社会上的人来公司让其投资,投资金额是三万元,就成了公司的代理商。公司承诺让代理商提三万元的货,但是实际价值比售价要低七八倍。公司每月各返给代理商一定的钱,每个月的返利金额都会增长,连续返还12个月。公司承诺的返利总额肯定是比投资的钱要多,但是没有具体的返还数额。邓×就是给这些代理商造梦、画饼。我接手商易公司是因为我把河南安阳市殷都区旧村改造等项目介绍给了公司,合作意向都签了但是后来商易公司不做了,就把我晒在那儿了,而且我觉得公司做得不错,一些高层员工我也接触过,觉得人不错,我就把公司接了。因为商易公司设立时邓×跟我借了300万,所以这次接手公司我没有花钱,我认为300万买个公司也值了,所以就接手了。我接手后吸收的钱用于公司的经营、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和还以前投资人的钱。

5、证人邓×的证言证明:我原来在韩×1开的爱农加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工作,后来我想创业,我与韩×1的关系不错,韩×1给我出资300万元成立了商易公司,向外宣传是挂靠在韩×1的中宏国际集团的名下。我任商易网法人期间,在公司负责全面工作,当时公司有人事行政部,由副总裁周×管理;技术部,由技术部经理尚×负责;财务部,由财务总监刘×负责,她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2011年年底时,韩×1找过我一次,说为了公司好有一套消费返利的思路。消费者买了东西,从营业额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返利。我不太懂,当时让李×2看了看,他说没什么问题。我说没问题就做吧。过了几天李×2拿了几份《代理商加盟合同》给我签字,我就签字了。后来我觉得消费返利有问题,但是没什么大问题。我发现网站还没做完,但是公司已经和很多代理商签了这种合同。周×主要负责和代理商见面,谈投资事情的人。我所谓的消费返利模式是,比如客户购买3000元份额的商品,就可以根据公司的销售额每个月大概给客户返100元左右,每月返款,连续返还一年多。具体的我现在记不大清楚了。消费者主要购买的商品是包和玉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这些商品的市场价格差不多。代理商加盟的事周×都知道,他也是公司参与决策的人,有代理商到公司来进行消费,周×直接会和代理商谈消费返利的事,如果周×不直接接触的话也是他在安排。周×也给代理商讲过课,介绍公司的营销模式,消费返利的模式。后来因为我与韩×1意见不合,我想做网站开发,韩×1想做金融,我于2012年5月底离开了公司,由于最初300万元注册资金是韩×1出的,我就将商易公司转给韩×1,具体是何时做的法人变更手续我不清楚。

6、证人周×的证言证明:我曾用名周×,2010年我在中国数字农村网工作时认识了邓×,2011年10月,邓×给我打电话说他成立了一个叫北京商易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让我给他帮忙,我听后同意了。当时商易网公司的法人兼总裁是邓×,负责全面工作,财务总监是刘×,负责财务工作;法律顾问是李×2,负责法务工作;副总裁尚×,负责网站开发,我也是副总裁,负责日常工作管理,还有市场中心总经理邵×,负责安排接待代理商。邓×提出的营销模式,初期做的就是字画和玉石制品,当时的想法是这部分商品的进价比较低,但是销售出去的话利润比较高,用最初的这部分销售利润来回馈初期的投资者,初期每3000元是一套,协议最高可以签署24个月,最短的我记得是14个月,按照模拟增长营业额来给投资者返利,当初计算的是如果营业额按照公司的计算的话,投资人每投资3000元最后可以返给投资者1万多元,返利比例在4、5倍左右。直到2012年5月,该公司负责人就变成了韩×1,邓×就很少来公司了,韩×1到公司后就做营销选材模式,他将我调到中宏集团担任架构师,实际上就是负责到河南安阳宣传韩×1的营销选材模式并与政府对接项目,我主要就是向培训的员工和代理商讲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说通过商业模式的发展,吸引大量客户,公司会把盈利的利润拿出来返还给客户,这样会把公司的平台越做越大,后因资金不足,2012年10月我便返回公司不再做这个项目了,2012年11月我就辞职不干了。投资商到公司投资是就指定一个银行卡用于接收返款,具体返款由财务部门来负责计算,我感觉农业银行的多。我每个月的工资是8000元,给我定的是每月按照营业额的0.5%提成。但到2012年5月份我的提成就没了。我任职期间大概挣了20到30万元。

7、证人邵×的证言证明:我于2011年到公司的时候公司的架构是,公司法人是邓×,董事长是韩×3,执行总裁是周×,财务总监是刘×,我是市场部经理,公司开始时,邓×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有销售中心,销售中心的负责人是周×,总经理叫赵×2,财务部是由刘×管理的,教育部的负责人是孙伟,负责培训员工。2012年4月,韩×1进驻接管控股商易公司,对公司进行了重新部署,法人变更为韩×1,邓×任公司总裁,周×调任中宏集团企业策划师,我调任河南安阳项目联络官,韩×1成立中宏国际集团,下属有商易网公司、禹圣轩文化传播公司,还有亿洋宏贸易有限公司,之后他又带来一个河南安阳开发殷墟改造的项目并在河南注册了五家公司,2012年6月,由于河南项目不顺利,我调回北京,担任中宏集团副总裁,2012年7月份,我就离开商易网公司了,因为发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我的价值观不符。商易公司借助bbc新型电子商务平台招收会员及线上供应商,发展线上线下会员建立实体店,承诺会员投资三万元18个月回款10万元,其实会员把这三万元给商易公司,公司就给会员三万元的物品,这些物品包括珠宝玉器等,都是亿洋宏公司进来的货,这三万元只是一个额度,会员可以多投多回款,还有一个项目是河南安阳殷墟改造项目,但是这个项目没有拿下来。公司的决策层原来是韩×3、邓×、刘×,后于2012年4月变更为韩×1、邓×。公司承诺会员投资三万元,18个月返款十万元的事情是决策层定的,具体是谁不清楚。公司的前景和宣传册都是我制作的,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也是由我制作的,我刚去公司的时候代理商不多,到2012年3、4月份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到我公司来谈加盟、代理的事情了。韩×1接管公司以后招代理商的模式是指客户投入两万到三万元之间的数额,就成为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和公司签署一份劳务合同,每月公司给每名兼职业务员发放工资作为返利,这样连续返利大概两到三年,返利肯定是要比投入的数额多,但是具体是什么比例我不太清楚。邓×应该组织召开过投资人的会议,因为在公司主持市场招商工作的就是邓×、周×、赵×2。

8、辨认笔录证明:周×、邵×、邓×、韩×1辨认出一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即为被告人刘×。

9、郑×、冯×、张×2等40余名投资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了涉案投资人的投资时间、金额及返利情况。

10、代理商加盟合同书、代理商协议书、代理商申请单、代理合同、聘用协议书、合同解除协议、赠与协议、退款协议书、兼职业务员转型协议书、代理商转渠道协议书、提货单、业务回单、POS机刷卡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投资人登记表、投资金额统计表等材料证明:40余名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金额及时间、返利金额、返利账户等情况及投资人以现金、刷卡、转账、汇款等方式向邓×、刘×等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项及部分返利的情况。

11、体验式消费计划表、服务补贴参考、模拟增长比例参考、增值利润参考表、宣传材料、通迅录等材料证明商易网公司的投资返利模式及该公司对外宣传、部门人员组成情况。

12、企业设立材料、变更协议、终止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自然人股东名录、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核表、通知书、公司章程及修正案、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任职证明、出资转让协议书等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商易网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成立,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邓×,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邓×、韩×2,各出资5万元;后于2011年10月28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投资人由邓×、韩×2变更为邓×、韩×2、刘×,其中邓×出资650万元,韩×2、刘×出资各175万元,公司章程相应变更;后于2012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邓×变更为韩×1,投资人由邓×、韩×2、刘×变更为韩×1、韩×2。

13、银行账户查询及交易明细、冻结手续证明:刘×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于2011年11月开卡,后存在多笔固定数额的出账记录,卡内余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现已被冻结在案。

14、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韩×1、邓×、周×、邵×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8月28日被我院判刑,后周×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现本院判决已生效。

15、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

16、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情况。

17、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的基本情况。

18、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我是2011年11月到商易网上班的,是公司的韩×3找我去的,我在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只负责财务这块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我到公司的时候完全不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通过后期在公司长期接触,听说公司就是吸收客户存款,给客户返还利润,但是公司没有再拿吸收来的存款做积极的投资,我了解到公司向代理商返利的数额很高。我本人并不知道这种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但是感觉到如果资金断裂或出现其他问题的话会导致连锁的不良反应,我就和总经理邓×和法律顾问李×2说了公司不能够再这么高额返利了这样做很危险,现在应该把之前收过钱的代理商转为股权,并把收过的钱返还给代理商,但他们没有听取我的意见。投资人的人数我不清楚,这个情况市场部的掌握,返利每个月都在递增,制作好表格以后由财务部发放,返利的操作模式是谁制定的我不知道。由于当时公司要每月支付代理商代理费,支付给每个代理商的银行手续费特别高,为了节省公司费用、让代理商及时拿到钱,就把我的农行卡(×××)银行账户交给了公司用,由王×3和陈×2保管,主要是我的卡和账户转账没有费用,后来邓×办了农行卡,王×3就把我的农行卡给我了。我每月1万元工资,2000元的报销额度,还给我四个月的额外奖金。2012年3月18日公司给我发文件不让我做财务总监了,我就离开公司一段时间,后5月份我回来后韩×1找到我说他接管公司了问我还干不干,我正好想离开公司了就不干了。2012年5月我走时问了一下出纳,出纳跟我说2011年到年底大概吸收的资金是1000多万元,2012年1月至5月吸收的资金是5000多万元,当时我跟邓×说的就是一共吸收资金6000多万元,我走时公司账上还有900多万,这些吸收来的钱每个月都要向代理商发放高额的返利,还有公司的行政开销,销售人员的提成。公司的实际业务就是用产品发展代理商,然后给代理商高利。

被告人刘×当庭供述称:我是2011年10月底到商易网公司的,担任财务总监,我任职期间参加过公司的高管会,会上没有讨论过公司的具体运营模式,就是讨论工资等事情,当时公司有人力、市场、财务等部门,我算是财务部的负责人,给投资人返利的结算和发放是由财务部负责,但对返利的发放情况我不清楚,这个具体是由财务部的主管会计负责,给投资人是元月份才开始返利的,那时我才知道,之前我不知道,我每个月就看财务报表,包括成本、利润和支出,对于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我清楚,报表上应该有给投资人的返利,但是归入哪一项我不清楚。商易网公司和投资人签的合同我不清楚,给投资人返利是通过转账形式,前期是通过邓×的账户,后来他们找到我,说我的信誉度高,用我的农业银行卡来给投资人转返利可以免除一笔费用,卡里的资金进出我看不到,因为这是公司在用。我不知道商易网公司是否开过对外宣传的会,因为我没有参加过,我也没有接待过投资人。刚开始邓×说的是电子商品的线下交易,我理解的是在公司卖产品而不是在网上卖,公司给投资人的产品我知道一点,有包、蚕丝被等,我说可以返利,但是返利要在一定范围内,否则资金会失控的,后来到了2012年过完春节回来以后我发现公司不对劲,所以我找邓×问,他就给我看了一个返利表说他们是怎么做的,我是2012年2月才觉得公司的运营模式有问题的,后来我在3月份离开了公司。

上述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经查,在案证人韩×1、邓×、周×、邵×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部分投资人的证言或报案材料、银行账户查询及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商易网公司的财务部负责投资人返利款的结算和发放,被告人刘×在担任商易网财务总监期间系财务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并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主要用于给投资人返利的事实,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知晓吸存返利事实的故意,至于其能否意识及何时意识到上述事实的违法性,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及责任;客观上,被告人刘×的行为对韩×1等人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结果具有原因力,被告人刘×应当与韩×1等人构成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刘×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冻结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应追缴被告人刘×的犯罪所得,发还投资人。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的犯罪所得,发还投资人;被告人刘×对本院(2014)朝刑初字第210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中的部分投资人(投资人名单另附),与韩×1、邓×、周×、邵×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人刘×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卡号:×××)内存款,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佳丽人民陪审员孙冀鹏人民陪审员石树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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