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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57
核心提示: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二中刑终字第165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虎(曾用名:李永虎),男,1964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羁押,2014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x,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虎、张贺、曲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勇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张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曲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责令被告人李勇虎、张贺、曲x退赔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张贺名下银行存款及张贺妻子杨x在昆明房产一套的变价款并入此项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勇虎、张贺、曲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三上诉人,并听取了李勇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浩代理审判员  常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阚道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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