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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4
核心提示: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京0105刑更1号

罪犯刘(曾用名:刘1),女,1988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我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我院于同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刘的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罪犯刘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

经查,罪犯刘于2015年3月3日生育一子,现仍处于哺乳期,符合保外就医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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