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1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伟鹏,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系保亚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财富虹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晓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鹏及其辩护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伟鹏于2009年至2014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保亚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为由,非法吸收张×等人人民币3635.5万元。后被告人林伟鹏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款确认书、书证以及被告人林伟鹏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林伟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伟鹏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林伟鹏具有以下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被告人林伟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冻结在案的钱款能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伟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保亚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于2012年8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方×,后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10月成立;北京财富虹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虹泰担保公司)于2011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上述公司经营范围均为一般经营项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林伟鹏。
被告人林伟鹏于2009年至2014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保亚财富(北京)公司等地,以转让债权可获得高额收益为由,以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名义并由虹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采取与投资人签订返本付息三方协议的方式,非法吸收王×等人人民币3635.5万元,后陆续返款100余万元后无力兑付,后投资人报警。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林伟鹏被抓获归案。
另,公安机关从林伟鹏处扣押的保亚财富(北京)公司营业执照2份、税务登记证1份、组织机构代码2份、HTC牌手机1部、联想牌服务器1台、星宇泉牌电脑主机6台、公章14枚及公司文件、合同若干,现均在案。涉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个(账号:×××、×××;户主:方×)、招商银行账户2个(账号:×××、×××;户主:方×)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个(账号:×××,户主:保亚财富(北京)公司;账号:×××,户主: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分公司)均已被冻结;方×名下房产1套、林×名下房产1套均已被查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投资人王×等100余人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至2014年4月间,王×等人经宣传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知道保亚财富投资可获高额利息,理财方式有保盈丰利、保盈灵活、保盈月月息等,期限从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后王×等人与保亚财富(北京)公司、虹泰担保公司签订返本付息协议,共计向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投资人民币3000余万元。后接公司员工电话,得知公司资金链断裂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人收到部分利息。保亚财富(北京)公司负责人叫林伟鹏。公司运作模式为P2P,公司先把钱借贷给有需要的人群,从中抽取服务费和利息,再去外面发展投资客户向公司投资,公司给客户收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出借人为甲方,保亚财富为乙方,丙方是一个名叫财富虹泰的担保公司。合同约定甲方购买公司已有债权,乙方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客户,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和服务费公司留下一部分后剩下的就是甲方的利息收益。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先用还款保证金偿付,不足部分由丙方承担。
2、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2月在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任会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公司有行政人事部、信贷部、理财部、财务部、总经办,公司主要负责人有林伟鹏、林×、孙×。我在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的相关原始单据录入用友U8财务系统进行做帐。有投资人的账、贷款人的账和公司的日常开销帐目以及公司的其他往来帐目。公司运营模式为P2P,就是公司先把钱借贷给有需要的人群,然后公司去外面发展投资客户向公司投资,让客户做债权人,公司从贷款人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相应的利息。总的来讲投资人投资时间越长利息越高。我有公司的基本户、一般户、还有方×的工行和招行账户,我只记得方×的工行账号后四位是4530,招行后四位是1145,其他我记不清楚。公司最近存在不如期兑付的情况,林伟鹏说资金链断裂没有钱了。
3、证人邓×的证言证明:我是虹泰担保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0月29日到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们董事长林伟鹏的父亲,副董事长是林伟鹏的哥哥林×,公司内的事情都是他们两个人安排给我。我们公司内的财务是由保亚财富(北京)公司财务兼任的,财务由林伟鹏和林×直接领导,按道理我们公司给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审核评估后,应该收取评估费用,但是我不知道这笔费用具体怎么给的。虹泰担保公司内共有员工13人,除了董事长林伟鹏、副董事长林×、副总经理我而外,下面还分有行政、审核员、催收员。我知道的公司大约有几十个审核评估业务,其他还有好多不通过审核的。我负责员工招聘,还有就是林伟鹏或者林×交办给我的工作,我安排员工去完成。
4、证人马×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年底至2014年3月在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工作。公司有多种渠道发展客户,有熟人的发展熟人,没有的就在超市或者小区发传单介绍公司项目。公司原来有大规模给客户讲座,讲课的内容是介绍公司前景以及预期收益。业务员发展客户有业务提成,客户再发展客户没有提成。我发展了大约15个客户左右,现在还有2个客户没有到期。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出借人为甲方,保亚财富为乙方,丙方是一个名叫财富虹泰的担保公司。合同约定乙方将现有债权按比例转让给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甲方的资金投资风险。
5、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我在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任融资一部的部长,我下面有三个融资团队。公司会不定期找来一些有投资意愿的客户介绍公司前景及预期收益,每次最多不超过三十人。我名下没有发展客户,但是我名下团队发展了几十个客户共1600多万元。之前的都兑付了,现在的这1600多万还未兑付。保亚财富的经营人是林伟鹏,林×是林伟鹏的哥哥,在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包括行政工作、人事工作,算是公司的二把手。方×、林×是林伟鹏的父母,孙×是林×的妻子。林×和孙×在2013年整年都在公司,是以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当时我有什么事都是直接找孙×汇报,后来孙×跟林×闹离婚,孙×就在2013年七八月份离开公司了,之后有什么事我就找林×汇报了。公司当时的审批签字权是林×、孙×、林伟鹏三个人都有,包括财务支出和报销手续都有他们的签字,后来林伟鹏出事了给我们开会林×还在场。公司好像不给林×开工资,但是好像给上社保。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出借人为甲方,保亚财富为乙方,丙方是一个名叫财富虹泰的担保公司。合同上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伟鹏的父亲,还有保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是林伟鹏的母亲。
6、证人林×1的证言证明:我是林伟鹏的父亲。我知道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与北京虹泰担保公司,我妻子方×是保亚财富(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是北京财富虹泰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我和我妻子都不清楚,是我儿子林伟鹏在实际经营,我和我妻子就是挂名法人,也不参与经营。我儿子林伟鹏几年前成立了这家公司,好像是做理财类的业务。林×是我大儿子,现在加拿大。我不清楚林×在北京有无使用上述公司的资金购买房产,林×有妻子,叫孙×,2014年2月已离婚。我对公司财务及账户情况不清楚,可能方×有一张银行卡林伟鹏在使用。在朝阳区双桥康城暖庄有一栋别墅,是2012年购买的,房主是方×,合同总价1600万元,首付10万元定金,后面的钱550万元都是林伟鹏交的,是用他母亲方×的银行卡付的,这张卡是公司经营用的;银行贷款贷了近1000万元。
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我在保亚财富公司理财规划部上班。公司运作模式为P2P,就是公司去外面发展投资客户向公司投资,公司再把钱借贷给有需要的人群,从中抽取一定利息。具体计算方法有详细的表格,总的讲就是投资时间越长利息越高。公司发展投资客户有多种渠道,有熟人的发展熟人,没有的就在超市或小区发传单介绍公司项目。公司会不定期找来一些有投资意愿的客户来介绍公司前景及预期收益。业务员发展客户有业务提成,客户再发展客户没有提成。进入公司后我了解到公司有P2P理财的一个项目我觉得前景很好,就以我爱人李×的名义投资了5万元人民币,今天公司负责人林伟鹏跟我们讲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支付我们本息,我就来报案了。我发展了7个客户共17万元,都没有兑付。
8、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2号我应聘到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工作,在理财规划部任团队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团队。公司发展投资客户有多种渠道,有熟人的发展熟人,没有的就在超市或小区发传单介绍公司项目,还有我之前的老客户。公司原来有大规模给客户讲座,介绍公司前景及预期收益及一些宏观经济,现在没有了。业务员发展客户有业务提成,客户再发展客户没有提成。公司从09年成立至今之前都是正常兑付,我以我母亲李×的名义投资了大概四五笔,就在2014年4月21日中午林伟鹏说资金链断了,所以我报案了。我发展了大约13个客户左右,都没有兑付。
9、证人官×等70余人的证言证明:官×等70余人通过接电话等得知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提供信用贷款,后签订借款协议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书并贷款,后陆续有还款,部分还有未归还款项,公安机关已通知将未还款项打到指定的账户。
10、证人周×、刘×、黄×等人的证言证明:保亚财富(北京)公司租赁汉威大厦23层A3号为办公场所;虹泰担保公司租赁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座6C为办公场所。
(二)书证
11、个人出借与服务协议、出借办理流程说明、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转让声明、收款确认书、客户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清单及身份证明材料证实:投资人王×等人在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投资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情况。
12、借款协议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时间、贷款利率、还款时间及金额等情况。
13、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宣传单及宣传册证明: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宣传保盈丰利、保盈灵活、保盈月月息等理财产品投资额度、投资时间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
14、工商银行账目、现金账目、招商银行账目、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收入、支出等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支付利息等情况。
15、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出具的账目表及未收回借款表证明: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成功兑付投资人的金额、支付的利息、支付日期等情况;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尚未兑付的投资人名单、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情况,未兑付总额3600余万元;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放贷的金额、未归还的金额以及借款人个人信息等情况。
16、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手续、经营情况、验资报告等工商档案资料与房屋租赁合同书证明:河北北通斗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设立后变更为北斗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于2011年1月变更为虹泰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1,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仍为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变更为:经济合同担保、会计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北京纵横皓海文化有限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于2012年8月变更为保亚财富(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监事林伟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仍为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无许可经营项目。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于2012年10月设立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分公司,林伟鹏为负责人。保亚财富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情况。
17、起赃经过等证明:东风派出所民警从林伟鹏所在的保亚财富(北京)公司起获如下物品:文件、合同等26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1本;公章14枚;组织代码证;htc手机1部;联想服务器1台。
18、银行交易明细、开户资料及冻结通知书:保亚财富(北京)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账户×××;方×的工商银行账户×××、账户×××;方×的招商银行账户×××、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余额已冻结。
19、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据、银行刷卡交易记录单、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记账回执、交通银行进账单、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证明:北京朝阳区双桥东路×号房产1套,房主方×,面积393.32平米,该套房首付款561万元,通过交通银行贷款989万元,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还银行贷款共计100余万元,现该房已被查封。林×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榜山镇紫崴路北侧云都城市综合体房产1套已被查封。
20、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风派出所于2014年4月22日将林伟鹏拘传至派出所;以及林伟鹏身份情况。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
2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至2014年4月期间大额资金主要流向了方×、林伟鹏、林×的个人账户及还银行贷款本金。对178份合同统计,吸存金额合计3635.5万元;贷款合同253份共计发放贷款金额1935万余元;根据125名报案人的谈话笔录及提供的协议,吸存金额共计3243.5万元;据79贷款人谈话笔录及贷款合同统计,发放贷款合计656万余元。
(四)被告人供述
22、被告人林伟鹏供述:虹泰担保公司于2009年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我父亲林×,注册资本1亿元,实际经营人是我。保亚财富公司2010年左右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我母亲方×,注册资本500万元,办公地址在朝阳区光华路汉威大厦×号,实际经营人也是我,都是法人独资,保亚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我负责,我父亲母亲不参与经营。虹泰公司主要就是给要向保亚财富(北京)公司借款的客户做资料审核,没有别的业务;保亚财富公司作为借方和投资方的中介平台,上海保亚公司与北京保亚公司模式一样,上海保亚公司主要是做放贷业务。上海保亚公司的经营资金一开始是我自有的资金提供给上海分公司,后来进行债权转让以后就是用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保亚财富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主要业务是P2P的服务平台,财富虹泰公司是一般经营性投资担保,主要业务是投资风险审核,实际上是两个公司一起完成P2P业务的流程。保亚财富公司共有员工200多人,现在还剩员工20多人,共有6个部门,财富规划负责人是王×2,他是规划端一部的部长,负责理财端投资人业务的开展,公司业务的宣传,信贷端负责信贷业务,客服部负责人郭文焕负责客户维护,行政人事部负责招聘、员工社保、工资,财务部主管叫王×1,负责划扣客户还款、债权的拆分,还有公司整个的账目。虹泰担保公司项目支持部负责人王×,负责客户贷款材料的收集;信审部负责对之前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催收部对公司借出去的钱进行催收。业务员发展投资人有提成,公司有一个考核绩效表,写的很明白。
公司做的P2P业务就是债权转让,先有债权,然后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投资人获得相应的收益和回报,公司获得相应的服务费。首先,我将自有资金出贷给贷款人,然后我将持有的债权再转卖给投资人,利息是每月1%,每年就是12%,我公司收取投资额的1.69%的综合服务费,其中包括审核费、服务费,这部分费用由贷款人向我公司缴纳,投资人无需支付,该贷款业务由虹泰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刚开始做的时候我资金有1000多万元向外借款,后来转让债权以后回笼了资金,这些投资人的资金又向外出借,就是这样滚动起来的。投资人购买的债权预期的年化收益率是8%至14%,不保证一定收益,如果出现资金收不回来的情况我们就用自有资金对客户进行补偿。业务员拉来客户后有提成,根据投资数额提成不等,大概是1%至2%,具体由王×2计算,他是投资一部的部长,他自己也拿提成,提成从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不等,还有几个团队长负责计算业务员的提成。我不主管业务,只是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具体的宣传工作和吸收投资人的工作,由部长王×2负责,公司成立初期宣传团队组织了宣传材料,经过我确认以后就用这些宣传材料对外宣传,宣传方式是主动给客户打电话、在超市发宣传品、朋友介绍以及通过网站宣传。我吸收存款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公司营业范围没有可以吸收存款这项业务。我的自有资金在1300万至1500万左右。我通过P2P这种模式共吸收存款的具体数额我不太清楚,但是现在没有还款的数额在3000万元左右。我吸收存款的用途主要都是用于向外借贷了。财富虹泰公司在整个运营中主要就是起到审核的作用,降低投资风险,让投资人更加信任公司。公司经营有用我母亲方×的银行账户。从我公司起获的借款合同上写明的金额是我向外放钱的金额。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鹏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伟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伟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在案款、物能部分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林伟鹏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林伟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伟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伟鹏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含在案的查封房产之变价款(注:有银行贷款的则为扣除银行贷款损失后剩余变价款)、冻结款项以及HTC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服务器一台及星宇泉牌电脑主机六台之变价款,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后附投资人名单】。
三、在案之公章十四枚、营业执照二份、税务登记证一份、组织机构代码二份、文件若干及合同若干,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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