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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3
核心提示: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刑更5号

罪犯刘沙(曾用名:刘莎),女,1988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本科文化,系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下花桥居委会新桥街300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我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我院于同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刘沙的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后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决定将罪犯刘沙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

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于2016年2月17日以(2016)房矫收执字第1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刘沙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建议将刘沙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刘沙哺乳期将于2016年3月2日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依法应予收监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沙收监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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