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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44
核心提示: 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0105刑更11号

罪犯周,男,1962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保候审。

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1639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京03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我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将罪犯周交付执行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以罪犯周不符合关押条件为由拒收。

经查,罪犯周患有”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癌”属于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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