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李×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
罪犯杨3,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杨3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判决于2016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3的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8日折抵刑期38日)。
审判长 付想兵人民陪审员陈思人民陪审员黄士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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